(二)监察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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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0532
颗粒名称: (二)监察机构
分类号: D035.1
页数: 1
页码: 401
摘要: 1952年1月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抚州区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各县(市)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在财经部门设立监察小组。抚州区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更名为抚州专员公署监察处,专员公署监察处分别在黎川县、乐安县和抚州市派遣监察组。乐安县、抚州市监察组撤销,黎川县监察组更名为监察室。江西省抚州专员公署监察处更名为江西省抚州专区监察处,1957年更名为江西省抚州专署监察处,全区各级监察机构撤销,监察工作由人事部门接管,各县(市)成立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局。监察工作从人事部门划出,恢复江西省抚州专员公署监察处。
关键词: 监察 监督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1月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抚州区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同年11月,各县(市)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在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及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在财经部门设立监察小组。1955年4月,抚州区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更名为抚州专员公署监察处,内设秘书、政法、财经3个组,有专职干部10人。同年,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撤销。专员公署监察处分别在黎川县、乐安县和抚州市派遣监察组。1956年1月,乐安县、抚州市监察组撤销,黎川县监察组更名为监察室。同年2月,江西省抚州专员公署监察处更名为江西省抚州专区监察处,1957年更名为江西省抚州专署监察处,各县(市)成立监察局。1959年4月,全区各级监察机构撤销,监察工作由人事部门接管,1960年12月归属抚州专员公署民政办公室。1961年12月,成立江西省抚州专员公署人事监察处,各县(市)成立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局。1964年3月,监察工作从人事部门划出,恢复江西省抚州专员公署监察处。1965年5月,地区监察处再次撤销,其工作归入人事处。1988年4月,恢复监察机构,成立抚州地区监察局,内设人秘科、监察一科、监察二科、信访科、案件审理科,有专职干部15人。各县(市)也成立监察局。1989年4月成立地区监察局举报中心。1993年,地区监察局有专职干部33人,12个县(市)有专职监察干部118人。地区监察局局长为姜高山。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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