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居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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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047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居民收入
分类号: F014
页数: 14
页码: 323-336
摘要: 民国初年,官员薪俸沿袭清代制度,后来币制单位废“两”改“元”。县署官吏月薪:知事100元,司法课长30元,其他课长和司法课员24元,文牍、庶务、会计、收发各16元。工人工资,据民国23年(1934)的社会调查,域内布厂工人每月工资最高7元,最低3元;
关键词: 抚州 居民收入

内容

一、城镇居民收入 (一)收入水平 清代以前城镇居民收入情况无考。
   民国初年,官员薪俸沿袭清代制度,后来币制单位废“两”改“元”。县署官吏月薪:知事100元,司法课长30元,其他课长和司法课员24元,文牍、庶务、会计、收发各16元。工人工资,据民国23年(1934)的社会调查,域内布厂工人每月工资最高7元,最低3元;袜厂针织女工每月工资最高5元,最低1.5元;受雇于富裕之家的女佣,月工资最高3元,最低0.6元。资溪县的手工业工人每月工资:木匠12元,裁缝6.3元,篾匠7.3元,理发匠10元,铁匠12元,泥水匠12.5元。
   民国24年(1935)11月4日,国民政府宣布废除银本位制,发行法币。25年《江西年鉴》刊载有抚州各县公务人员24年月薪情况:县长240元,秘书、科长各80元,警佐、区长各60元,科员、技士、督学各55元,事务员、书记、区员各35元,雇员24元,杂役10元。由于江西省财政困难,遂通令全省公务人员薪俸按国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适量调减:100元以上者打8折,50元以下者不打折。当时黎川县的米价,每石在5元~7元之间,雇员每月薪金折合大米4石。临川县工人工资每月8元~12元法币,约折合大米120市斤~180市斤;店员每月6元~8元法币,约折合大米100市斤~120市斤。学徒只供膳食,不发薪金。手工业工人一般由东家供应伙食,东乡县铁匠全年工资120元,木匠85元,篾匠74元,泥水匠85元,裁缝57元,理发匠72元。黎川县的木匠104元,裁缝80元,篾匠50元,理发匠60元,铁匠40元,泥水匠60元。
   抗日战争爆发,物价不断上涨,专署、县政府奉命对公务人员实行生活津贴制度,其标准因物价上涨程度而异。民国29年(1940),物价愈涨愈高,生活津贴标准随之提高:月薪40元以上者加米贴4元,40元以下者加米贴6元。从30年9月起,为保证低薪阶层生活,实行月薪津贴,规定全区各级公务人员月薪50元以下者,津贴40元;50元~100元者,津贴30元;101元~200元者,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予津贴。34年9月以后,国民政府颁布修正暂行文官官俸标准:县长,简任5级~8级及荐任6级,俸薪520元~300元;秘书,荐任6级~12级或委任5级,俸薪300元~130元;助理秘书、技士,委任1级~7级,俸薪200元~110元;科长、区长、警佐,委任1级~5级,俸薪200元~130元;督学、指导员,委任2级~7级,俸薪180元~110元;科员、区指导员;委任4级~10级,俸薪140元~80元;技佐,委任4级~9级,俸薪140元~90元;巡官、事务员,委任8级~16级,俸薪100元~55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庞大的军费开支造成巨额财政赤字,国民政府遂滥发货币,5000元、10000元面额的大钞不断出笼,造成通货急剧膨胀,物价飞涨,居民生活水平不断下降。民国34年(1945)货币发行指数比26年6月增长737倍,而零售物价指数则上涨1841倍。据《广昌金融志》记载:100元法币26年可买两头大牛,27年可买1头大牛和1头小牛,28年可买1头大牛,29年可买1头小牛,30年能买1头猪,31年买1只火腿,32年买1只鸡,33年买1斗米,34年买1条鱼,35年买1个鸡蛋,到36年只能买小半根油条。民国37年7月21日,国民党宜黄县党部职员在要求县长增加月薪的呈文中称:“目前,物价猛涨,职员每月所领之薪津百余万元,依客饭店伙食计算尚不够吃4天之伙食。客饭每餐25万元,一日两餐亦需50万元。如米言,上月每斗26万元,现涨至36万至40万元。”最后只好不发货币,改为按月折发大米。金溪县木匠、石匠每天的收入为5500元,仅可购买1斤铁钉。中学教师每月薪金20万元法币,只能买两担大米,小学教员则改发稻谷,每月两担,生活艰苦。法币信誉江河日下,人们不愿持有法币,一有法币就出手买货,商人则囤积居奇,于是有行无市,出现一日百变的涨价狂潮。37年—38年,国民政府又发行金圆券,仍不能扭转物价暴涨的局面,金圆券面额越来越大,最后变成一堆废纸。自金圆券发行之日起,所有按生活指数发给薪资的办法一律废止,国民政府行政院于38年3月第二次修正暂行文官官俸标准。在“标准”未颁布之前,域内各县已将公务人员薪俸,改金圆券为按月发给稻谷、布匹等实物,一般职员和中、小学教员月俸折发稻谷2石~5石。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端待举,百废待兴,国家财力不足,居民收入不高。但是,全区各级政府于1950年加强财政工作力度,打击投机倒把,及时进行工商业的调整,平衡地方收支,迅速遏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恶性通货膨胀,为稳定人民群众生活,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创造有利条件。1950年—1957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8.74%,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8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5.26%。市场物价稳定,居民收入稳中有增。主要消费品的国营零售牌价,以临川县为例,1950年早米每千克0.17元,猪肉每千克0.80元;1957年早米每千克0.19元,猪肉每千克1.16元,7年仅分别上涨11.76%和45%。
   1949年10月—1952年6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对接管国民党统治时期过来的公教人员和职工实行“原职、原薪”政策。“原薪”以解放前3个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折合成大米计发工资,每人每月由国家支付大米45千克~150千克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实行供给制,其标准为每人每日大米0.75千克,菜金2100元(旧人民币),烧柴1.25千克。从1950年起,干部供给制改为包干制,以大、中、小3灶为级差,以大米折算计发工资,保证干部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1952年7月—1955年2月,全区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工人开始实行八(七)级工资分制,工资分标准的高低,级差的大小,根据各产业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确定,同时建立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为保证干部职工实际收入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按当月14日、15日、16日3天的米、布、油、盐、柴5种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平均价格折算工资,按月发给。1955年职工收入比1952年增长8.79%。从1956年7月起,抚州专区全面实行货币工资制,1957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每人年工资457.56元。以抚州市为例,1949年全市职工年工资262元(1949年10月—1951年间的货币收入按当时的实物价格折算新人民币,下同),1950年299元,1952年353元,1956年438元,年平均递增23.88%。居民家庭基本解决吃饭和穿衣问题。居民人均年末储蓄存款由1953年的0.31元增加至1957年的1.14元,年平均递增91.9%。
   1958年—1962年,受“左”倾错误思想指导,基本建设投资过大,造成国民经济主要比例严重失调,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激增,同期遇到三年困难时期,农业减产,财政减收,不能给职工普遍增加工资,再加上这一时期增加大量低工资的职工,因而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有所下降。到1962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8元,比1957年减少60元,下降13.17%,平均每年递减2.61个百分点。
   1963年—1965年,全区认真整顿、调整工业企业,精简职工,加强农业战线,注重搞好综合平衡,协调农、轻、重比例关系,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3年间,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9.89%;财政收入年均增长7.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长10.33%。国民经济主要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得到一定改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下降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到196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回升到391.08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居民生活水平长期徘徊不前。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两年,一些“左”的政策尚未得到纠正,在经济工作中仍然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影响国民经济顺利发展。这期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5.03%,财政收入年均增长5.2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5.12%。由于采取“低工资,低消费”政策,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主要靠就业人口增加和负担人口减轻而缓慢增长。全民所有制职工1965年人均年工资收入为391.08元,1978年为518.69元,13年中,年均增长幅度仅为2.51%,其中1971年比上年下降8.88%。从绝对金额看,人均年工资长期平均维持在500元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拓宽就业门路,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商业、服务行业和消费品生产行业得到全面发展。同时,按劳分配的原则得到重新确认和进一步贯彻,恢复、建立和调整了奖励、津贴制度,采用浮动工资、超产奖励、计件工资、年终奖等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生活费货币收入由1978年的206元增加到2000年的5006元,年平均增长11.04%。其中1979年—1984年,国家采取一系列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政策,安置待业人员,扩大就业面,连续普遍性调整工资。
   1981年和1982年调整文教卫生体育、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1983年和1984年调整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城镇职工的工资收入迅速提高。1980年城镇全部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为655.37元,打破自1970年以后连续10年在500元左右徘徊局面,1987年城镇全部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突破1000元,比1978年工资水平翻一番多。1987年,由于在物价改革中缺乏经验,一些配套措施没跟上,致使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不同居民家庭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部分居民的实际收入比上年有所下降。1990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首次接近千元大关,2000年达5006元。全区城镇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2000年达6094元,比1978年增加11.75倍。
   进入21世纪,抚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居民收入增速明显加快,“十五”期间随着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市委、市政府根据抚州实际情况,制定“一招三化”(实施招商引资和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发展目标,在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和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的同时,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强市富民的治市方略,采取各项得力措施,促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受经济高速增长的带动,居民收入增长的内生动力效应不断增强;出台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及“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政策的效应不断显现,一方面为广大居民特别是下岗人员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障面扩大和低保线不断上移,也为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起到较强支撑作用和托底效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自主就业意识不断增强,个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和壮大,居民家庭来自经营性净收入明显增加。据市统计局城调队抽样调查,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02元,比“九五”末期2000年的5006元增加3396元,增长67.8%,平均每年增加679.2元,年递增率为10.9%,扣除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因素影响,2005年比2000年实际增长59.1%,年递增率为9.8%。与全省平均水平对比,“十五”期间,抚州市城市居民收入增幅分别为7.9%、14.6%、9.9%、9.0%和13.4%。
   “十一五”规划期间,市委、市政府突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这一主题,以大开放为主战略,以招商引资为总抓手,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经济呈现持续快速发展势头,城市居民收入不断增加。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02元,2007年突破万元大关,达11101.21元。2010年增至14445.36元,与2005年相比,增长72%,年均增长11.5%。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633.44元,比2010年增长15.14%。
  1985年—2011年全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存款余额表3—6—26 单位:元、% (二)收入结构 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结构,包括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两大项。工资性收入包括标准工资、奖金、岗位津贴。非工资性收入包括从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如洗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清凉饮料费、烤火费、误餐补助、价格补贴等以及第二职业收入、财产性收入、证券收入等。1978年以前,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结构形式单一,除就业者的正常工资性收入外,非工资性收入很少。工资性收入在家庭总收人中所占比重达90%以上,且工资内部的组成单调,除基本工资以外,奖金津贴和其他收入很少,“文化大革命”期间还曾一度中断奖金和津贴的发放。
   1979年以后,域内城镇居民收入总额大幅增长,收入结构多元化,由过去单一工资性收入形式,逐渐变成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两种形式并存。在居民家庭的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占实际收入87.37%,1985年城镇住户的工资性收入占实际收入84.75%,1990年为62.64%.1997年为57.93%,比1978年下降29.44个百分点;而非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上升,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费,如医疗卫生费、困难补助、农副业生产补贴、集体福利补贴等占工资总额12.63%,1985年城镇住户非工资性收入上升为15.25%,1990年为37.36%,1997年为42.07%,比1978年上升29.44个百分点。1985年—1997年,全民(国有)经济单位职工非工资性收入绝对额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74.9%,比工资性收入37.07%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快3.7倍。在工资性收入中,1985年—1997年,奖金和津贴年均增长为64.53%,比标准工资收入33.33%增长速度快将近1倍,在工资性收人中的比重也由1985年13.59%上升至1997年23.76%,增加10.17个百分点。在非工资性收入中,首先是“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增长较快,占非工资性收入的比重由1985年29.49%,上升至1997年51.1%,增加21.61个百分点。其次是“价格补贴”一项增收不少。1979年,全区各地城镇在提高几种主要食品价格,同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补贴;1985年放开生猪和蔬菜价格,居民每人每月又增加2.20元补贴;其后还陆续提高或增加一些价格补贴。再次是其他劳动收入(含家庭成员的兼职、兼业收入及其他零星劳动收入)亦增长较快,1997年人均为17.35元,比1985年增长4.5倍。此外,财产性收入(含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1990年以后呈逐渐增长趋势,1996年财产性收入为8.66元,1997年为8.33元,其中东乡县高达41.56元。
   2001年—2005年,在城市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其收入结构也发生显著变化。统计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6184.72元,占70.94%,仍为城市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其所占比重正呈逐年下降之势。与此同时,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组成的非工薪收入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势,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趋势十分明显。其中,经营净收入181.22元,占2.08%;财产性收入36.10元,占0.41%;转移性收入2315.38元(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1598.71元),占26.56%。
   2006年—2011年,抚州市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政策,逐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提高保障标准,切实解决离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同时,市政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扶持力度,放宽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使个体经营从业人数增多,生产经营活跃,收入大幅增加。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活跃,股票、基金、债券和房屋出租成为城市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2007年2月,抚州市财政执行国务院文件,为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发放人均275元的工改工资,且将前期应补发而未补发的全部发放到位,使年人均工薪收入从2006年的6709.65元增长至7852.56元,较2006年同比增长17.03%。市委、市政府着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大力提倡个体经济,为其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个体经济进一步活跃,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从事个体经营者逐年增加,成为推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亮点,2007年人均经营净收入449.86元,较2006年增长82.16%。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同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也得到大幅提高,2007年人均养老金或离退休金为12792.58元(按调查户中的退休人口计算),增幅为25.97%。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445.36元,2010年比2005年增长71.94%,家庭人均总收入为15086.56元。“十一五”规划期间,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一降三升”局面,即工薪收入9020.02元,占59.79%,比2005年下降11.15个百分点。经营净收入801.11元,占5.31%;财产性收入229.59元,占1.52%;转移性收入5035.84元(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3709.66元),占33.38%,分别比2005年上升3.23百分点、1.11百分点、6.82个百分点。尤其是政府加大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拨付力度,2010年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比2005年增长1.32倍。
   2011年,据抚州调查队对抚州市城区50户居民家庭调查统计,平均每个家庭人均总收入17550.74元(可支配收入16633.4元),比2010年增长16.33%。其中,工薪收入10755.74元,占61.34%;经营净收入1352.3元,占7.7%;财产性收入267.74元,占1.52u%o;转移性收入5163.97元(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4039.78元),占29.42%。
   1957年—2011年部分年份全区(市)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 表3—6—27 单位:人 注: 注:负担人口均含就业者本人 (三)收入差异 民国时期,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多寡悬殊,除少数暴发户或特殊行业享有不正当或过分的收入外,一般城镇居民收入微薄,生活拮据。工役与官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很大,民国34年(1945),县长月薪300元~520元(法币,下同);科长级130元~200元;科员级80元~140元;事务员、雇员55~100元;工役仅28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78年,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就业者收入形式单一,工资性收入平均化倾向明显,年人均工资收入最高的行业与最低的行业相差不到1倍。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低主要是受家庭就业人数多少的制约,在相同家庭人口条件下,家庭人均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就业人数的多少。
   80年代,城镇各阶层、各行业居民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增长程度不同,并且受家庭人口、就业者负担系数、就业者所在行业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制约,居民家庭间收入差异程度呈逐步扩大趋势。就城镇职工工资收入而言,金融、国家机关、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等部门的工资收入较高,长期在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上。尤其是金融保险业职工收入,高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个百分点以上。进入90年代,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2000年该行业比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收入高出63.49%。而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职工工资长期比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低24个百分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革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配套措施没跟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域内工业、商业系统经济效益滑坡,职工收入减少。1978年工业系统职工工资收入尚高于城镇职工平均收入的5.35%,随后逐年下滑,到1997年比城镇职工平均收入还低19%。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加大对教育卫生事业的投入,通过几次增加工资,解决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收入倒挂不合理现象,文教卫生系统职工收入呈逐年增长之势。1978年该系统职工收入比城镇职工平均收入低13.4%,到2000年,比城镇职工平均收入高出12%。从城镇居民家庭来说,各阶层收入差距也进一步拉大,工薪阶层收入表现为均等提高,各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住房、公费医疗等财政性的明补与暗补仍然均等;而个体经营户、工薪人员的兼职和其他劳动收入高出工薪阶层许多,形成明显梯度。
   进入21世纪,随着城市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收入差距亦越来越大。2005年,城市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16元,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53.60元,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929.68元,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31.02元,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7.70,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3.85。2007年抚州市低收入户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仅4253.38元,用于消费的支出即达3529.90元,占可支配收入的83%o。这部分居民如有小孩上学或出现重大疾病,生活压力会相当沉重。另一方面,居民收支相差悬殊。高收入户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56.79元,消费支出达9338.14元,其可支配收入是低收入户可支配收入的5.8倍。据调查,2007年全市城市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户收入水平和10%的最高收入户收入水平之比是1:7.96,比2006年的1:7.18有所扩大,主要是因为低收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大,无力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和房产等途径保值增值,扩大了与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差距,低收入人群收入增长更为困难,增长幅度也较小。从不同收入阶层看,低收入居民仍处于仅能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状态。
   2007年后,市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进一步缩小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之间的差距。2010年,城市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508.87元,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828.69元,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750.46元,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1052.33元。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之比为1:5.76,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之比为1:2.69。2010年分别比2005年缩小1.94和1.16个百分点差距。2011年,城市居民中10.8%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29.59元,9.2%的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168.6元,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861.48元,9.4%的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6623.41元。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之比为1:4.65,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之比为1:2.62。分别比2010年缩小1.11个和0.07个百分点,进一步缩小了贫富之间的差距,表明社会保障体系初见成效。
  1978年—2000年部分年份全区城镇各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收入对照表3—6—28 二、农村居民收入 (一)收入水平 民国时期,由于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私有制,在域内农村,人们根据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不同,所处的经济地位就不同,经济收入相差也极悬殊。据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时的调查,全区占总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区70%以上耕地。又据黎川县的调查资料记载,该县年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地主有758人,年均收入在250元以上的富农有441人。而占总人口90%的中农、贫农和雇农,所拥有耕地仅占总耕地面积的30%以下,其中绝大部分农户所拥有的是贫瘠土地。占农户总数80%以上完全无地或仅有极少量土地的贫苦农民,只得靠租佃土地或为富户做雇工以维持生活。
   地主、富农土地除自耕或雇佣长工耕种外,大量土地用于出租。土地出租收入有3种形式:一是固定地租,又称铁板租。租佃双方议定每亩(或具体指明哪丘哪塅)缴交租谷额,不论收成丰歉租额均不变。租额为:上等田每亩租谷2石,中等田1石~1.3石,下等田5斗~9斗。田租占收获量的55%。由于年景不好加上地力减退,田租实际占收获量的60%~70%,佃农只能得30%~400%o。二是分成地租,即田主出土地,佃户出劳力、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等,收获时按产量分成,一般为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三是代耕。田主出耕牛、肥料、种子,佃户出劳力,收获后,田主付给佃户一定的报酬。土地租佃剥削沉重,佃户每年倾田所出,交租后所剩不敷全家两个月的口粮,遇上灾年,固定地租者还得借谷纳租。田主每年到佃户家催收租谷时,佃户须设酒宴款待。逢年过节,或田主家办理婚丧喜庆时,佃户还要馈送礼金财物,并帮工打杂,不另计报酬,稍不如意便收回土地。
   农村雇工工资,根据雇佣时间长短分长工、月工和日工3种:据民国21年(1932)11月7日《乐安县各区十项状况调查表》记载,佣农每月除伙食外,每月得工资银5元上下;牧童除伙食外,每年得工资5元左右。然而当时乡村谷贱物贵,农村居民生活费每人每日约需银2角上下,每人须耕作土地5亩以上才能维持日常生活。又据《江西农业统计》记载,民国24年—25年(1935—1936)宜黄、金溪、黎川、广昌等地雇工工资见下表。
  1935年—1936年宜黄、金溪、黎川、广昌等县雇工工资表3—6—29 此时米价每百斤平均为6.6元,但多数雇工实际收入并无上表标准高。民国初年,宜黄县黄陂塘圩农民雷家贤,7岁为雇主放牛,只赚饭吃没有工钱;11岁时给工钱4元;13岁开始打小长工,年工资8元;17岁时已精通全部农活,年工资仅20元;21岁为作田能手,年工资亦仅36元。雇工干的是重活、苦活、脏活,吃的是粗菜糙饭,每月虽有两次荤腥,但人均只有2两猪肉(16两1市斤),俗称“打牙祭”。民谣所唱的“日头下山快下山,我当长工实在难;一日三餐糙米饭,一皮摞菜下三餐”正是雇工生活的真实写照。民国30年(1941)以后,因货币不断贬值,雇工工资一般以稻谷或大米折算,长工每年最高可得稻谷24担,最低18担;月工每月2担~3担;日工则可得大米1斗~2斗。
   苏维埃政权时期,域内大部分县的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打土豪、分田地”斗争,没收地主、富农和宗族祠庙公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同时,苏维埃政权组织劳动互助组,解决水利、肥料、种子等实际问题,生产有较大发展,粮食产量比分田前增长30%以上,改善了群众生活。在国民党统治地区,即使是自耕农种田,其收入也很低微,扣除劳力、种子投入及交纳捐税后的土地年净值:上等田2元~14元,中等田1元,下等田无收益,甚至贴交捐税,年人均纯收入不及20元。于是借钱、借谷甚至卖青苗度日的不乏其人。据统计,域内各地农民借谷户占总农户的80%,借钱户占75%。
   民国35年(1946),有关方面曾在东乡县19个乡镇就“人民富力等级”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显示:富裕户(甲户、乙户)占3.42%,中等户(丙户)占30.63%,贫困户(丁户、戊户)占65.95%。37年,崇仁县农民户平均收入豆粮:富裕户6470市斤,中等户2366市斤,贫困户只有1836市斤。贫困农民为求果腹,多在农闲季节从事砍柴、烧炭、纺织、编织筐篓等副业生产或外出做工,以增加收入,补贴家用。
   民国时期,尽管农民群众终年辛劳,却仍然过着“食不饱腹,衣不御寒”“半年糠菜半年粮”的苦难生活。南丰、南城、崇仁以及临川的县城、上顿渡,金溪的浒湾,宜黄的蛟湖、龙井、棠阴和资溪的饶桥等地,先后爆发过大规模的“抗征”“抗粮”“抢粮”“分粮”和“反饥饿”的群众性求生存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翻身解放。各地农村于1949年10月至1950年2月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规定地主、富农出租的土地,不论固定租还是分成租一律减租25%,租额不得超过产量的37.5%,减轻了农民负担。从1950年底至1953年初,各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全区122.03万名农民获得443.6万亩耕地,平均每户分得耕地11.81亩,每人3.63亩,收入有了保障。1951年,抚州市农民家庭人均收粮252千克。1956年,各地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抚州市城郊农民人均收粮285.5千克。1957年南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03元,比1950年的70.86元,增长68.8%。1958年比1949年,全区农业总产值增长1.64倍,粮食总产量增长1.4倍,油脂总产量增长2.53倍,生猪存栏头数增长2.55倍。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特别是“大跃进”时期受“左”的错误指导,加上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农村经济一度出现负增长,1962年与1958年相比较,农业总产量下降20.26%,粮豆总产量下降8.13%,油脂总产量下降227.43%,生猪年末存栏下降39.44%。1963年—1965年间,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农民生活逐步稳定并有所提高。3年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1.71%,粮豆总产量增长28.12%,油脂总产量增长35.43%,生猪年末存栏增长38.55%。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农村人心涣散,秩序混乱,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处于停滞状态,1976年比1966年全区农业总产值仅增长20.9%,农民人均分配粮食长期停留在250千克—275千克的水平,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缓慢,长期维持在80元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联户办、户办、个体和私营经济蓬勃发展,使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80年代初,因国家几次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农民人均纯收入进入快速增长的第一个高峰期。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82元,增加到1985年的389.13元,年均增长53.5%;1990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729.37元,年末人均储蓄存款余额105.79元,与1985年相比,平均每年分别增长17.48%和64.53%。9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区农村经济有较大发展,开初两年还有一个适应过程,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较慢,每年只有6.5%左右的增幅。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之后,各地经济迅速发展。首先,国家再次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其次,农民大量进城务工或兴办二、三产业,收入稳步增长,到90年代中期,农民收入增长进入第二个高峰期,1994年首次突破千元大关,1997年又突破2000元大关,到2000年达2155元。
   90年代中期以后,促使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一些关键因素已经消失,由于种植业、养殖业增收困难,多数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小和乡镇企业开工不足,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减少,以及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劳务输出萎缩,致使全区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慢,1994年—1998年5年的增幅分别为39.13%、26.26%、20.8%、12.39%、—1.63%。尤其是1998年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粮食作物减产,农民减收。1999年起,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使得农民收入重新步入上升通道。
   进入21世纪,中央加大对“三农”的投入,2001年—2005年抚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政策和两个1号文件精神,以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通过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三化”进程的步伐,引导和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实现农民收入由缓慢向平稳增长。2005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3233元,比2000年增加1078元,增长50%,“十五”期间,年均增幅达8.5%,尤其是2004年—2005年农民收入增幅达13%以上,增收步伐明显加快。
   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抚州市认真落实“两减免三补贴”和“两免征、三稳定、四加大”等政策,减轻农民负担62181万元,户均减负942元,人均减负226元。取消农业税,宣告延续千年的“皇粮国税”历史终结。以新农村建设点为平台,整合改水、改厕、改路资金;以农业优势产业为平台,整合水利建设资金,扩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至2007年累计发放国家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72423.52万元,共有66.5万户农户受惠;推行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到2007年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贴项目有40多项,发放补贴资金近5亿元。
   2006年—2010年,抚州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十一五”时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3233元增加到5848元,增长80.9%,年均增长12.6%。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从882元增加到1656元,其中:从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173元,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579元,外出从业得到收入903元,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从27.3%增加为28.3%;家庭经营收入从2231元增加到3786元,占纯收入比重从69.0%增加为64.7%;财产性收入从34元增加到115元,占纯收入比重从1.1%增加为2.0%;转移性收入从86元增加到291元,占纯收入比重从2.7%增加为5.0%。
   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7050.12元,比2010年增加1202.32元,增长20.56%。其中,工资性收入从1655.46元增加到2035.18元,占纯收入比重从28.3%增加为28.87%;家庭经营收入从3786.33增加到4656.98元,占纯收入比重从64.7%增加为66.05%;财产性收入从115.10元减少到100.26元,占纯收入比重从2.0%调整为1.42%;转移性收入从290.92元减少到257.70元,占纯收入比重从5.0%调整为3.65%。2011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加快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全市粮食总产量达268.7万吨,比2010年增长2.2%。其中早稻总产量101.43万吨,比2010年增长10.3%。随着“三大战役”(工业强攻线、县域经济大会战、跑项争资攻坚战)的推进,新的就业机会不断增多,广大农民就业门路进一步拓宽。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有所提高,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则有所减少。
   1971年—2011年全区(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 表3—6—30 单位:元、% 1957年—2011年全区(市)农业劳动者人均负担人数 表3—6—31 单位:人 注:负担人口均含劳动者本人 (二)收入结构 1978年以前,抚州地区农村经济结构单一,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产值占70%以上,林牧副渔业产值占30%以下,农民收入结构单一。从分配方式看,农业合作化后,农民除集体统一经营中分配得到的收入外,家庭经营收入极少。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把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束缚农民生产积极性,减少农民家庭收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全区各地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在产品分配上实行“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的方针,极大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产业政策的调整,农村经济由单一抓粮食生产转向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实现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全区各级党政组织注重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使全区农村经济走上综合发展道路。
   在种植业结构中,经济作物比重上升,粮食作物比重下降。1988年,全区经济作物播种面积59.86万亩,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比重由1980年的4.55%上升为6.83%,粮食作物播种面积584.41万亩,比1980年减少6万亩。200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产粮食922千克,同时还生产棉花1.78千克,油料7.81公斤,糖料30千克,蔬菜272.39千克,水果35.1千克。这些农产品除一小部分留作自用外,60%以上都转化为商品,增加家庭收入。
   在农业(农林牧副渔)结构中,林牧副渔业比重上升,种植业比重下降。林牧副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由1952年的28.58%上升到1988年的43.10%。其中,林业产值比重由0.97%上升到5.65%;牧业产值比重由11.40%上升到21.15%;副业产值比重由15.65%下降到14.43%;渔业产值比重由0.56%上升到1.87%。农作物种植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则由1952年的71.42%下降到56.90%。2000年,全区农林牧渔总产值比重又有新的变化,林牧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44.78%(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比1988年上升1.68个百分点。在农业总产值中,粮食作物产值比重进一步下降,占农业总产值的24.80%;多种经营产值比重进一步提高,占农业总产值的75.16%。体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上,种植业收入占2000年人均纯收入的44.29%,牧业占11.65%,林业占1.53%,渔业占1.77%。
   在农村产业结构中,农村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和商业饮食服务业迅速发展,其产值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4年的11.24%上升到1988年的12.92%;农村建筑业产值由1984年的6.67%上升到1988年的7.75%;农村运输业产值由1984年的2.21%上升到1988年的5.28%,农业产值相应地由78.22%下降到70.50%。体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上,非农业收入占2000年人均纯收入的40.03%。其中,劳动者报酬收入占26.26%,农民家庭第二产业占3.83%,农民家庭第三产业占4.91%。
   从地域分布看,平原地区第一产业收入比重较轻,二、三产业收入相对较重。临川区2000年一、二、三产业分别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50.69%、1.61%和16.35%。丘陵和山区第一产业收入比重较重,二、三产业收入相对较轻。宜黄、金溪的第一产业均占农民全年纯收入的65%以上,黎川、乐安农民家庭第二产业收入均在1.2%以下,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家庭第三产业收入都在5%以下。资溪县大批农民在外地经营面包业,仅此一项,就占该县1997年农民全年纯收入的28.36%。
   2001年—2005年,全市农业生产能力逐步增强,结构调整稳步推进。21世纪初始,作为“赣抚粮仓”的抚州受到全国粮价低迷的影响,粮食生产一度陷入逐年减少的困境。2003年全市粮食作物总产仅有161.5万吨,为近20年的最低点。从2004年起,在党中央、国务院多项支持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推动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调动,粮食生产止跌回升。2005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达589.5万亩,比2000年增长12.8%;粮食总产量创下239.3万吨的历史新高,比2000年增加46.7万吨,增长24.3%。农村居民收入快速增加,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3233元,比2000年增长50.0%,年均增长8.4%,比“九五”时期平均增速快2.4个百分点。
   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于农业收入占58.42%,比2000年低2.55个百分占,其中种植业占45.58%,比2000年上升1.29个百分点,说明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农业的政策见效,农民种粮积极性高涨。同时,在非农业收入中,占比大幅提升,2005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占27.27%,家庭第二产业收入占5.12%,家庭第三产业收入占5.47%,分别比2000年增加1.01百分点、1.29百分点、0.56个百分点。表明农民从事非农业收入逐年提高。
   2006年—2010年,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工资性收入从882元增加到1656元。其中,从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173元,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579元,外出从业得到收入903元,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从27.3%上升为28.3%;家庭经营收入从2231元增加到3786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从69%下降为64.7%;财产性收入从34元增加到115元,占纯收入从1.10%0上升为2%;转移性收入转移从86元增加到291元,占收入比重从2.7%上升为5%。1971年—2011年全区(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结构表3—6—32 单位:% 续表3—6—32 注:2001年后副业收入作为第二产业统计 (三)收入差异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农村绝大多数土地掌握在少数地主、富农手里,土地所有者通过出租土地、雇工、放高利贷等形式,收入丰厚,生活富裕。而广大农民深受地租、高利贷盘剥,佃耕收入难以养家活口,一遇灾年,穷苦农民只有背井离乡,有的甚至沦为乞丐。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土地主人,生活有了保障。农业合作化时期,集体收益和家庭副业相继增加。从1958年开始,农村刮起共产风,各地对山林、耕地、耕畜、大型农具等基本生产资料实行人民公社所有制,推行“六统一”的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分配、统一供给的政策,大搞“一平二调”,不仅家庭副业受到限制,生产队也缺少经营自主权,农民的收入来源单纯依靠集体收益分配、供给,收入差异极小。
   1979年以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加上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收入逐年增加,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开。平原地区农民人均收入高于山区和丘陵地区。通过对1985年、1990年和1997年3个年份的统计分析,南丰县农民人均收入平均高于全区农民收入16个百分点,南城县平均高出12.7个百分点,临川县(市)平均高出9.67个百分点;几个老区县农民人均收入略低,广昌县平均低于全区农民人年均收入43个百分点,乐安县平均低14.19个百分点,资溪县平均低4.83个百分点;其余各县与全区农民人均收入大体平衡。在同一县(市)中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也有较大的差异。进入90年代以后,既有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也有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者。
   1982年—1992年全区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分组比重 表3—6—33 单位:% 注:①1982年是以全区21444个生产队为统计范围;②1983年是以全区209个公社为统计范围 2000年以后,地区之间差距仍然较大。2005年南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4346.72元,临川区3783.03元,分别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232.85元的34.45%和17.70%;广昌县1451元,乐安县1666.42元,分别只有全市平均水平的44.88%和51.55%。
   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有大幅提高,但地区差距仍然存在。2011年南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0707.04元,崇仁县8536.60元,分别高出全市平均水平7050.12元的51.87%和21.08%;乐安县3122.72元,广昌县3525.34元,分别只有全市平均水平的44.29%和50%。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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