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04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政策
分类号: C923
页数: 4
页码: 312-315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除在历史上有过由国家政权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外,基本上处于自然生育状态,农村一般男十七八岁,女十六七岁结婚,早婚现象较为普遍。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才能登记结婚。
关键词: 生育 政策

内容

一、生育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除在历史上有过由国家政权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外,基本上处于自然生育状态,农村一般男十七八岁,女十六七岁结婚,早婚现象较为普遍。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才能登记结婚。1966年开始提倡晚婚,确定晚婚年龄为男女双方年满25周岁,在生育政策上,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两个为好,最多三个”的要求。1973年开始把人口增长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提出“晚、稀、少”生育原则,要求一对夫妇一生中最好只生两个孩子,两胎间隔年限为4年—5年,一般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的,应动员男方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
   1978年,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提出农村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方可结婚,城市提倡结婚年龄略高于农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期为3年以上。1979年出台提倡生一胎、严格限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政策。1980年9月,抚州地区结合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宣传贯彻,提出“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上来”,要求凡是现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不论男孩或女孩,城市或农村,只要小孩无严重病残,都是推行一胎的对象,都不能安排生育第二胎。1980年地委、行署规定,除因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或死亡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生了一胎的育龄夫妇都必须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如果措施失败,经劝告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应由所在单位或社队追回发给的全部奖金,收回各项优惠待遇,产假工资和工分同时扣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计划外生育者,夫妇双方均不予调资升级。1981年1月1日,地委、行署结合实施第二部婚姻法,出台《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倡晚婚晚育,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为晚婚,女方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继续大力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后,计划生育被正式确立为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域内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在生育政策上进行调整,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规定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的3种条件,后经逐步完善又新增7种情况。1984年10月,地委、行署决定把照顾生育二胎对象,扩大到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
   1990年9月1日,《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区内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实行生育证制度。在城乡人口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求生育二胎,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在第一个孩子年满5周岁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生产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井下生产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归侨、侨眷或在区内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台湾、港澳定居的;双方均系归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此外,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两人以上的,只能照顾一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另一个孩子年满5周岁后,也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02年9月1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抚州市以此为依据,制定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生育证;符合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同时规定,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2009年,抚州市按照重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政策,结合抚州实际,制定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二、奖励优惠政策 1965年,抚州专区开始对城乡计划生育节育对象实行节育手术费用全免政策。城市职工施行节育手术给予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社员施行节育手术同样给予假期,并酌情实行误工工分补助。1970年开始实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1978年,地区把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好坏作为考察提拔干部、发展党团员、评选先进工作者先决条件之一。1979年9月开始对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实行奖励,首先对城市厂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金及独生子女人托、入学、医疗享受免费优待等规定,年内全区有556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1年,地委、行署明确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外,晚婚增加婚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实行晚婚晚育免除夫妇双方1年集体义务工。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和小孩,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发给儿童保健费,职工每月3元~5元,农村给予相当的工分,从申请领证之日起发至子女满14周岁止;在就医、入托、入学、招工、招生、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市在安排独生子女家庭住房,农村在安排独生子女家庭自留地和宅基地时,均按两个孩子标准进行分配;申请独生子女证的妇女在产假期内可享受产假90天,假期工资照发,工分照记。1979年—2000年全区领取独生子女证夫妇达59825对。
   1989年上半年始,全区开展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试点。1990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区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试行条款》的通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二女户结扎夫妇实行终生养老保险,随即全面铺开这项工作。自1990年以后,地区财政每年拨款30万元补助各县(市)开展二女户养老保险,负担比例分别为地区20%、县(市)30%、乡(村)50%,基本做到当年结扎当年投保。保险资金渠道主要分两块,一块是保险公司,至2000年全区共参加人寿保险2.38万人,投保资金为1232.95万元,平均每人投保金为518元,占投保总量的84.57%;另一块是民政社保,投保人数为4339人,投保金额为191.11万元,平均每人投保金440元,占投保总量的15.43%。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工作全面铺开,为农村纯女户解除后顾之忧。
   1994年,抚州地区率先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把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下同)试点工作,主要从生产、生活、生育方面支持和服务计划生育家庭,走少生快富之路。1995年,行署下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意见》,地委农工委下发《关于在农村开展帮扶计生户率先致富活动的意见》。1996年初,地委、行署又制定下发《关于“三结合工程”实施方案》,成立由行署专员挂帅的“三结合工程”领导小组,把“三结合”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地、县(市)、乡(镇、街办)、村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地直、县(市)直各部门领导,在各自挂点乡或村,帮扶1户~2户计划生育户发展生产,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帮扶的计划生育户,进行技术、信息、项目及资金扶持。1998年,根据江西省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的计划生育“三结合”“百千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示范基地,1万个少生快富示范户)工程的工作要求,地区把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与发展特色农业、发展“公司+农户”经营组织、老区建设扶贫、农业开发、村级建设和领导挂点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党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三结合”工作局面,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十优先”激励政策:优先安排开发项目;优先投入商品经济开发资金和物资;优先传授致富技术;优先供应化肥、农药、良种、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优先提供市场信息;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入托入园;优先安排到乡、村企业就业;优先划给宅基地和生产用房基地;优先选送到大中专院校培训;优先选征要求参军的独生子女。
   1995年—2000年,全区累计帮扶计划生育户4.87万户,年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200%o。全区共有多成分、多形式、多层次的“公司+农户”经营组织1089个,联系计生户20万余户,建立“三结合”示范乡34个,示范基地287个,示范户5736户。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得到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充分肯定,1996年11月,抚州地区在全省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专题经验介绍。1997年8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到东乡、南丰等县考察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特别对抚州地区“公司+计生户”“基地+计生户”“厂场+计生户”规模性的帮扶形式给予高度评价。同年9月,抚州地区代表出席国家中西部地区计划生育“三结合”汇报会,并作为江西惟一代表介绍经验。1998年12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魁孚考察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特别对南城、南丰两县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予以好评。2000年7月,国家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刘汉彬专程考察南丰县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
   为鼓励更多的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让群众真正感到实行计划生育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家庭生活上幸福,2000年12月25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0)8号文件和赣发〔2000〕20号通知精神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后所在单位要确保落实80年代初期承诺的提高5%的退休金;城镇、农村等其他人员在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一方年龄达到即可),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
   2004年,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江西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公室下发《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对全市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中考优惠加分。至2011年,抚州市有16221名学生得到中考优惠加分。
   2005年,市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据此,全市依法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0岁~6岁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2006年改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爱心保险),保费为每人每年32元,2007年调整为30元。根据赣财教〔2008)2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所需的30元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额不低于18元,乡级承担部分不超过7元,村级组织和个人不负担。市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各县区对此项工作严格把关,对有子女医疗、死亡赔付或监护人死亡赔付的对象,进行跟踪服务,确保理赔金顺利发放到对象手中,同时积极动员和鼓励7周岁~14周岁的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2008年,全市共通过资格确认对象58092人,为42730名0岁~6周岁对象进行爱心保险,2009年全市赔付率提高至58.1%。
   2007年11月30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6〕22号及赣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通知》,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单位于职工退休后,所在单位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他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市本级财政投入计生经费104万元,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008年7月,市计生委、计生协会及时转发江西省计生委、江西省计生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由政府出资为户籍在本省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以帮助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的养老保障条件。办理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所需经费,3000元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每户1000元,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每户1600元,乡镇政府承担每户400元;超过3000元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几年中,市、县(区)、乡三级共投入资金376万元,为6154户农村计划生育独女、二女户家庭解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问题。
   2011年8月17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抚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方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即一对夫妻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000元)。至2011年底,全市各级共筹资700余万元,为7000余人落实一次性奖励金。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阅读

相关地名

江西省
相关地名
抚州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