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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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046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3
页数: 15
页码: 309-323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人口基本处于自然生育状态。1957年抚州市开始提倡计划生育,60年代初专区、县(市)成立计划生育机构,在城镇和人口稠密乡村提倡节制生育。“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机构瘫痪,工作中断,到70年代初,地、县(市)又重新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
关键词: 人口 控制

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人口基本处于自然生育状态。1957年抚州市开始提倡计划生育,60年代初专区、县(市)成立计划生育机构,在城镇和人口稠密乡村提倡节制生育。“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机构瘫痪,工作中断,到70年代初,地、县(市)又重新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到70年代中期,初步实施结扎、上环、人工流产手术,但这项工作并未引起各级领导普遍重视,人口盲目增长势头不减。1977年冬,全区开展大规模计划生育,实施男女绝育术2.63万例,1979年8月首次大量实施引产手术,强硬补救措施使人口出生率由1977年32.09‰下降到1979年19.3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人口指标和生育政策双轨控制,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9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开始从孕后补救型向孕前管理型转化,全区11个县(市),205个乡(镇),1938个村委会都建立人口学校,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县(市)、乡、村、组4级计划生育机构基本健全,并取得较大成绩。1977年—2011年,全市累计少增加人口77.98万人。
   进入21世纪的11年中,抚州各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口方针政策,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11年中,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极大地缓解人口对耕地、淡水、能源、环境等的压力,提高人均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保障水平,为尽快实现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条件。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特别是农村家庭人口规模的缩小,有利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增加农民收入,培育新型农民。通过全面实施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绿色养老、少生快富、阳光助学等奖励扶持政策,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实惠,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第一节 机构 队伍 一、行政机构 1962年以前,抚州专区未设立计划生育专门机构,有关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均由专区、县(市)妇幼保健院和医院承担。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1963年12月,成立抚州专区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在专区卫生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翌年各县(市)也成立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在卫生局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机构瘫痪,无法开展工作。1971年,恢复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改名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其成员是政府主要领导、党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计划生育专业部门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日常工作继续由卫生部门主管。1979年,地、县(市)两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确定为行政处、科一级机构,从卫生部门独立出来,在同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1983年,地区和县(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均改名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4年起,全区乡(镇、街道)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同年7月,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规划统计科、宣传教育科。各县(市)设立相应股(室)。
  1990年12月,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政策法规科,次年10月又增设科学技术科。1992年各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股,1997年又增设计划生育稽查队。到2000年12月,各县(区)计划生育稽查队共有31人,均为事业编制。
   1996年12月机构改革,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行署主管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统计科、宣传教育科和科学技术科5个职能科(室),另设纪检组(监察室)为地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确定机关行政编制12人,事业编制2人。2000年10月,抚州地区撤地设市,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抚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临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临川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6月,抚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加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职能。各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先后进行职能调整和机构更名。2010年8月,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再次调整职能,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职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发展规划与信息科、宣传教育科、科学技术服务科(增挂行政审批科牌子)5个职能科室。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后勤事业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二、事业机构 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86年3月,成立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与地区计生委宣教科合署办公),定事业编制2人。1988年4月,明确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为正科级事业机构,定编制5人。1991年增加事业编制8人。1995年,建筑面积为3424平方米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成。到2011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共有工作人员13人,其中,中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医务人员4人。
   1988年,各县(市)相应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90年全区205个乡(镇)先后成立计划生育服务所,各配备2名—3名医务人员开展上环、结扎、人流节育措施服务,药具发放和环孕检等咨询服务。2001年撤乡并镇以后,全市151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所共有医务人员571名。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为适应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1988年11月,成立抚州地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为副科级事业单位。1989年3月升格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到2011年共有在编人员6人,其中中级职称技术人员3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2007年10月成立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定编1人,在编人员1人,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群众团体 1988年4月,成立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协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8年各县(市)相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下设办公室,为正股级单位。2007年,抚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由社团组织转为群团组织。
   至2011年,全市村委会、居委会计生协会有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1858人,村、居民小组长18478人,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18127人,会员小组10969个。抚州市、县(区)、乡(镇场)、村四级共有协会组织2165个,会员264543万人,占总人口的6.72%。
   四、基层专业队伍 1977年以前,公社一级都没有计划生育专业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一般由公社妇女主任和公社卫生院医务人员兼管。1978年6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公社、城市街道和大的厂矿、事业单位要设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规定,全区公社(街道)及县级厂矿普遍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属临时工),并于1980年通过调整和劳动部门考核后,绝大多数都转为国家固定工编制。到1981年3月,按5万人口以下乡(镇、街道)招收1名计划生育专业干部,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招收2名计划生育专业干部的要求,全区共招收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213名。
   1991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名~3名行政编制计划生育助理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可采取专职、兼职和招聘相结合的办法配备3名~5人。到2000年,全区乡(镇、场、街办)配有计划生育专职干部545人。其中,国家正式干部184人,聘用干部95人,正式工人53人,合同制工人169人,县(市)招聘专干35人,乡(镇、场、街办)招聘专干9人。从1991年开始至2000年,全区共解决计划生育系统专职干部“农转非”指标191人。1981年以后,全区村(居)委会普遍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1992年以后,每个村小组设1名~2名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抓计划生育工作,村一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享受副村长待遇。对村小组中心户长则实行误工补贴发放报酬。
   2003年,市委下发《关于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编制问题的通知》,切实解决基层计生人员的后顾之忧。2004年—2011年,每年对县(区)、乡(镇)计生专业队伍及部分分管领导进行业务培训,各县(区)根据抚州市培训工作规划,对乡、村计生专干进行培训,促进计划生育专业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五、技术队伍 1962年以前,全区除专区医院、抚州市医院有少数医师能做结扎手术外,各县、公社医疗部门几无结扎手术医师。1963年开始逐步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对医务人员进行节育技术培训。1973年成立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领导小组后,各县(市)也相应成立技术指导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培训。1979年在南城县召开全区计划生育技术经验交流会,推广利凡诺宫腔注射引产法,并在全区首次推行终止中晚期妊娠。次年地区举办节育技术经验交流培训班,男性输精管粘堵新技术开始推广。到1980年,全区县以上医院有124名妇产科医生能开展上环、结扎、人流、引产手术,215个公社有72名医生能开展人流和结扎手术,2093个大队有237名赤脚医生能进行上环手术。
   1988年地区和各县(市)成立病残儿鉴定小组,1990年地区成立并发症鉴定小组及城镇病残儿鉴定小组。从1988年至2000年,地区病残儿鉴定小组共鉴定城镇病残儿728人,其中有624位对象符合再生一胎条件;批准18名农村致残儿童名单。
   1990年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开始建立,并配调医务人员从事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全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普遍建立,由村医生兼任技术人员,从事环孕检及孕前孕后服务工作。地区财政还统一安排各县(市)财政投入10万元为县服务站购买计划生育救护用车和技术器械。自1994年起,地区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网络建设,并规定各县(市)财政要给予必要投入。1996年,地区以国道、省道沿线乡(镇)为重点,狠抓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有100个乡(镇)所达到甲类所的标准。截至2000年年底,全区建有县级服务站12个,临川上顿渡服务站、文昌桥服务站、南丰县服务站被省计生委授予“六好”服务站称号。205个乡(镇)均建立服务所,1938个村全部建有服务室。
   2000年,全区有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657人,其中,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和计划生育药具站有技术人员15人(中级职称8人),县(市)宣传技术指导站有技术人员163人(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47人),乡(镇)计生服务所有技术人员479人(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28人),全区还有初级职称人员514人,其他技术人员59人。在计划生育系统技术人员中,能够主刀实施结扎的有186人,能独立进行上下环手术的有477人,能独立进行人流手术的有415人,能进行节育皮埋手术的有137人。平均每个县技术指导站有技术人员10人~13人,每个乡服务所有技术人员2人~3人。服务网络建设的加强,使全区计划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在1990年就基本上由计划生育部门自身担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
   2002年本着严格把关,从严审批的原则,对县计生服务站和乡计生所从科室设置到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以及规章制度逐项审查,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县站、乡所针对整改意见逐项改进,全部获准审批通过。至2003年,全市共建有12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市151个乡镇场均建有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其中,临川区上顿渡服务站、文昌桥服务站,南丰县、南城县、乐安县、资溪县服务站被省计生委授予“六好”服务站称号。全市63.8%乡服务所为甲类服务所,32.2%乡所为乙类服务所,12个县级服务站和147个乡镇服务所均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3年5月,市计生委下发《关于积极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和百佳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通知》,下达31个乡镇争创百佳乡镇服务所任务,加强计生服务站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县级服务站开辟一个集政策咨询、生育证发放审批、药具摆放、技术服务等宣传于一厅的优质化服务展示大厅。乡级服务所也要建一个类似的大厅,把生育证发放、流动人口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集中起来,开设办证和各种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两个窗口。要求县级服务站、乡级服务所均设立妇科内诊室,配齐技术人员。同时,为稳定和加强计生技术服务队伍,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编制问题的通知》,规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要配备3名~5名技术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不参与分流轮岗,确保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改革中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减、编制增加”。2004年,全市所有乡镇服务所全面完成扩建、改建任务,“十五”期间累计投入4100万元,新建服务所71个,改建81个,新增业务用房面积3万平方米,全市建有28个中心乡服务所。服务设备得到进一步加强,县(区)服务站配齐电子阴道镜,乡镇服务所全面更新B超,并配齐生物显微镜,甲类乡服务所装配有红外线妇科治疗仪,形成以县区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主体、村服务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2005年南丰获全国优质服务县,南城获全国优质服务红旗县,南丰、南城、资溪3个县获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称号。全市12个县级服务站有11个达到“六好”服务站标准,12个乡服务所获省级“百佳”乡服务所,10个乡服务所获全省优质服务所称号。2010年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荣获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称号;2011年又有南丰、南城、资溪、金溪、广昌5个县获得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宜黄、乐安、崇仁3个县被评为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至2011年,全市共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66个。其中,市县级12个,乡镇级154个,所有服务机构都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全市有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571人,其中,市县服务机构有技术人员164人,乡(镇)计生服务机构有技术人员407人。在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80人,初级职称359人。共有506人取得执业资格,其中,172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105人取得助理医师资格,184人取得护理执业资格,6人取得药师执业资格,其他47人。全市共有525人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第二节 政 策 一、生育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除在历史上有过由国家政权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外,基本上处于自然生育状态,农村一般男十七八岁,女十六七岁结婚,早婚现象较为普遍。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才能登记结婚。1966年开始提倡晚婚,确定晚婚年龄为男女双方年满25周岁,在生育政策上,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两个为好,最多三个”的要求。1973年开始把人口增长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提出“晚、稀、少”生育原则,要求一对夫妇一生中最好只生两个孩子,两胎间隔年限为4年—5年,一般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的,应动员男方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
   1978年,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提出农村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方可结婚,城市提倡结婚年龄略高于农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期为3年以上。1979年出台提倡生一胎、严格限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政策。1980年9月,抚州地区结合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宣传贯彻,提出“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上来”,要求凡是现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不论男孩或女孩,城市或农村,只要小孩无严重病残,都是推行一胎的对象,都不能安排生育第二胎。1980年地委、行署规定,除因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或死亡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生了一胎的育龄夫妇都必须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如果措施失败,经劝告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应由所在单位或社队追回发给的全部奖金,收回各项优惠待遇,产假工资和工分同时扣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计划外生育者,夫妇双方均不予调资升级。1981年1月1日,地委、行署结合实施第二部婚姻法,出台《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倡晚婚晚育,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为晚婚,女方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继续大力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后,计划生育被正式确立为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域内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在生育政策上进行调整,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规定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的3种条件,后经逐步完善又新增7种情况。1984年10月,地委、行署决定把照顾生育二胎对象,扩大到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
   1990年9月1日,《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区内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实行生育证制度。在城乡人口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求生育二胎,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在第一个孩子年满5周岁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生产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井下生产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归侨、侨眷或在区内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台湾、港澳定居的;双方均系归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此外,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两人以上的,只能照顾一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另一个孩子年满5周岁后,也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02年9月1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抚州市以此为依据,制定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生育证;符合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同时规定,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2009年,抚州市按照重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政策,结合抚州实际,制定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二、奖励优惠政策 1965年,抚州专区开始对城乡计划生育节育对象实行节育手术费用全免政策。城市职工施行节育手术给予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社员施行节育手术同样给予假期,并酌情实行误工工分补助。1970年开始实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1978年,地区把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好坏作为考察提拔干部、发展党团员、评选先进工作者先决条件之一。1979年9月开始对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实行奖励,首先对城市厂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金及独生子女人托、入学、医疗享受免费优待等规定,年内全区有556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1年,地委、行署明确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外,晚婚增加婚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实行晚婚晚育免除夫妇双方1年集体义务工。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和小孩,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发给儿童保健费,职工每月3元~5元,农村给予相当的工分,从申请领证之日起发至子女满14周岁止;在就医、入托、入学、招工、招生、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市在安排独生子女家庭住房,农村在安排独生子女家庭自留地和宅基地时,均按两个孩子标准进行分配;申请独生子女证的妇女在产假期内可享受产假90天,假期工资照发,工分照记。1979年—2000年全区领取独生子女证夫妇达59825对。
   1989年上半年始,全区开展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试点。1990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区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试行条款》的通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二女户结扎夫妇实行终生养老保险,随即全面铺开这项工作。自1990年以后,地区财政每年拨款30万元补助各县(市)开展二女户养老保险,负担比例分别为地区20%、县(市)30%、乡(村)50%,基本做到当年结扎当年投保。保险资金渠道主要分两块,一块是保险公司,至2000年全区共参加人寿保险2.38万人,投保资金为1232.95万元,平均每人投保金为518元,占投保总量的84.57%;另一块是民政社保,投保人数为4339人,投保金额为191.11万元,平均每人投保金440元,占投保总量的15.43%。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工作全面铺开,为农村纯女户解除后顾之忧。
   1994年,抚州地区率先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把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下同)试点工作,主要从生产、生活、生育方面支持和服务计划生育家庭,走少生快富之路。1995年,行署下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意见》,地委农工委下发《关于在农村开展帮扶计生户率先致富活动的意见》。1996年初,地委、行署又制定下发《关于“三结合工程”实施方案》,成立由行署专员挂帅的“三结合工程”领导小组,把“三结合”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地、县(市)、乡(镇、街办)、村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地直、县(市)直各部门领导,在各自挂点乡或村,帮扶1户~2户计划生育户发展生产,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帮扶的计划生育户,进行技术、信息、项目及资金扶持。1998年,根据江西省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的计划生育“三结合”“百千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示范基地,1万个少生快富示范户)工程的工作要求,地区把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与发展特色农业、发展“公司+农户”经营组织、老区建设扶贫、农业开发、村级建设和领导挂点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党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三结合”工作局面,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十优先”激励政策:优先安排开发项目;优先投入商品经济开发资金和物资;优先传授致富技术;优先供应化肥、农药、良种、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优先提供市场信息;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入托入园;优先安排到乡、村企业就业;优先划给宅基地和生产用房基地;优先选送到大中专院校培训;优先选征要求参军的独生子女。
   1995年—2000年,全区累计帮扶计划生育户4.87万户,年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200%o。全区共有多成分、多形式、多层次的“公司+农户”经营组织1089个,联系计生户20万余户,建立“三结合”示范乡34个,示范基地287个,示范户5736户。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得到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充分肯定,1996年11月,抚州地区在全省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专题经验介绍。1997年8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到东乡、南丰等县考察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特别对抚州地区“公司+计生户”“基地+计生户”“厂场+计生户”规模性的帮扶形式给予高度评价。同年9月,抚州地区代表出席国家中西部地区计划生育“三结合”汇报会,并作为江西惟一代表介绍经验。1998年12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魁孚考察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特别对南城、南丰两县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予以好评。2000年7月,国家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刘汉彬专程考察南丰县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
   为鼓励更多的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让群众真正感到实行计划生育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家庭生活上幸福,2000年12月25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0)8号文件和赣发〔2000〕20号通知精神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后所在单位要确保落实80年代初期承诺的提高5%的退休金;城镇、农村等其他人员在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一方年龄达到即可),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
   2004年,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江西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公室下发《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对全市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中考优惠加分。至2011年,抚州市有16221名学生得到中考优惠加分。
   2005年,市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据此,全市依法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0岁~6岁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2006年改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爱心保险),保费为每人每年32元,2007年调整为30元。根据赣财教〔2008)2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所需的30元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额不低于18元,乡级承担部分不超过7元,村级组织和个人不负担。市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各县区对此项工作严格把关,对有子女医疗、死亡赔付或监护人死亡赔付的对象,进行跟踪服务,确保理赔金顺利发放到对象手中,同时积极动员和鼓励7周岁~14周岁的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2008年,全市共通过资格确认对象58092人,为42730名0岁~6周岁对象进行爱心保险,2009年全市赔付率提高至58.1%。
   2007年11月30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6〕22号及赣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通知》,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单位于职工退休后,所在单位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他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市本级财政投入计生经费104万元,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008年7月,市计生委、计生协会及时转发江西省计生委、江西省计生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由政府出资为户籍在本省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以帮助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的养老保障条件。办理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所需经费,3000元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每户1000元,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每户1600元,乡镇政府承担每户400元;超过3000元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几年中,市、县(区)、乡三级共投入资金376万元,为6154户农村计划生育独女、二女户家庭解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问题。
   2011年8月17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抚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方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即一对夫妻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000元)。至2011年底,全市各级共筹资700余万元,为7000余人落实一次性奖励金。
   第三节 宣传教育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域内开始禁止近亲结婚,开展婚前检查,推广新法接生。50年代中期,开始在城市医疗卫生人员中宣传避孕节育知识,并对实行避孕节育的对象开展药具避孕和“安全期”避孕方法的个别辅导。1963年,医院、妇保所(站)、厂矿医务室普遍设立避孕门诊,同时还对技术人员、宣传骨干、妇女干部、扫盲教师、药店营业员进行避孕知识培训。各地积极利用有线广播、图片展览、科普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避孕节育和婚育新观念的宣传教育,启发群众改变“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旧思想。
   “文化大革命”中,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断数年。1971年全区恢复计划生育机构,并根据毛泽东“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等一系列指示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新风尚,涌现出一批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南城县前进公社黄家围大队已婚育龄妇女198人,采取节育措施的有114人,节育率占57.6%;抚州市机床厂80%的已婚育龄妇女采取节育措施;东方红公社红星管区做到生育指标到户、措施到人;东乡县邓家公社197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4.3%0,提前和接近实现全国“四五”规划期末人口增长指标;抚州市机床厂工人付渝林仅生一女孩就进行结扎手术,抚州棉纺织厂年轻干部杨云辉生育一男一女后带头实施男扎手术,成为全厂实行计划生育模范。1976年以后,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逐渐由点到面,由突击性向经常性宣传发展,有力地教育和引导人们转变生育观念。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简称《公开信》),要求广大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地委、行署翻印3万份《公开信》分发到基层进行广泛宣传,团地委发出宣传贯彻《公开信》的通知,要求广大团员青年响应号召,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全区抽调2600多名干部组成545个工作组分赴农村,召开动员大会5000余次,利用农村夜校举办人口理论学习班800余次,印发宣传材料11.85万份,幻灯宣传2100多场,专题广播稿4000余篇,开展计划生育文艺创作130余篇,并利用《赣东通讯》作专题报道。1982年,地区还组织计划生育先进报告团到各县(市)巡回报告计划生育先进事迹。
   1983年以后,全区上下普遍添置和更新宣传设备,省拨给地区用于计划生育宣传的声画同步幻灯机、录像机12台,各县(市)也纷纷购买16毫米电影放映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发电机等计划生育宣传设备。通过举办宣传骨干培训班、文艺调演、计划生育科教片电影宣传周、知识竞赛、优质服务义务咨询、宣传品的制作等活动,形成较好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1989年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试点和推广工作。1990年9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署分管领导向全区人民发表专题电视讲话,行署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地区计生委翻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18万张,编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宣传问答3000余册、挂图4500余套。全区先后派出150多个咨询服务队上街宣传《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咨询人数达5万多人次。10月地委、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搞好我区计划生育工作,致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党团员、民兵、妇女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并作出《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创“三无二高”活动的决定》,全面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地区计生委主编并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辅导教材20050本,进行广泛辅导教育。各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婚育学校,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党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开展人口理论、卫生知识教育。1995年地区计生委编印《全区农村少生快富典型汇编》6000余册,发至各县(市),指导基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1997年,由地委宣传部、地区计生委、抚州日报社联合在《抚州日报》开办“国策杯”有奖征文活动,共发表征文100多篇。在抚州电视台开办“玉茗人口”电视栏目,其中选送2部专题片、10条新闻在江西电视台播出。电视专题片《丝瓜络大王的眼光——东乡县虎形山康益公司“公司+计生户”》作为全省第一部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中国人口”栏目播出,并获得全国人口电视专题片三等奖。域内摄制的《农民邹时顺设立“家庭计生奖”》在首届全国广播电视新闻奖评选中获人口电视新闻三等奖。1997年8月,地、县(市)两级积极开展“三下乡”服务活动,地区计生委组织医务人员带药品、器械、宣传品、宣传车深入11个县(市)22个乡(镇),为育龄妇女开展义诊服务,无偿治疗疾病5万多人次,接受咨询15万多人次,发放科技书籍10万余本,免费发放避孕药具4万余份。
   1998年宣传贯彻国家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管理办法宣传挂图2400套,条例宣传挂图4724套,条例单行本9.57万本。1999年2月,地委宣传部、地区计生委决定在全区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四送四进”活动,11月在南丰县召开全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现场会。2000年3月,地区计生委组织各县(市)计划生育系统开展“婚育新风”文艺汇演。4月,宜黄县东陂镇梅湾村在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现场会上作男到女家落户典型事迹发言。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行署主要领导在《抚州日报》发表《认真落实中央的决定精神,努力提高我区低生育水平》的文章,行署分管领导就贯彻落实“决定”作电视讲话,地委宣传部与地区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地委宣传部、地区计生委、地区文化局及文工团还组织宣传“决定”的专场文艺演出,深入到11个县(区)巡回演出12场,把中央的“决定”精神直接宣传到户。同年还在《抚州日报》开办“婚育新风杯”摄影征文比赛,发表近80幅作品。专题片《上门姑爷话梅湾》《资溪专干当村官》和信息《计生“三下乡”受欢迎》《金溪县实行“温馨工程”》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国人口”栏目中播出,其中两部专题片分获中国人口电视新闻一等奖、二等奖。
   2001年—2005年,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市委、市政府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宣传。同时,结合“三下乡”和“四上门、四到位”工作的开展,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的方法,在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尚。
   2009年—2011年,围绕计划生育工作,着力拓展宣传环境,优化宣传氛围,把计生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之中,广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温馨化宣传。每年均在抚州电视台“今日关注”安排10期抚州人口栏目,张贴1800余幅计生瓷板画,在国道沿线制作30多幅大型喷绘宣传画和一批关爱女孩宣传长廊和温馨、规范的宣传标语。计生宣传按照加强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采取下发文件、举办讲座、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宣讲活动等形式,把村民自治工作与计生协会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层协会的网络优势,使协会组织积极融入到村民自治工作的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之中,有力地推动全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制作的反映抚州市关爱女孩阳光助学电视汇报专题片《天使的翅膀》,反映抚州市人口计生系统干部参与抗洪救灾的电视专题《洪水无情人间有爱》以及抚州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电视汇报片先后在省、市电视台播出,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第四节 措施 一、行政措施 1957年抚州专区开始提倡计划生育。1963年成立专区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在城镇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1971年恢复因“文化大革命”而瘫痪的计划生育机构,开始在南丰、东乡、南城等县开展计划生育试点工作。次年还规定对不实行计划生育,子女超过3个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不给予生活补助,其他有关福利也从严控制。1973年地区首次下达人口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提出把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0以下,农村自然增长率降到20%0以下的目标。1977年冬季至1978年5月抚州地区首次开展大规模计划生育结扎高潮,1978年10月—11月开展计划生育大会战,使全区已婚育龄妇女的长效节育率由会战前19.3%上升到57%,南城县上唐公社当年节育率达78.4%。1979年根据地区“奖一、限二、杜三”政策,全区在8月下旬首次大量实施引产手术,人口出生率由1977年的32.09‰下降到1979年的19.35‰,平均每年下降6.37个千分点,从而荣获江西省人民政府嘉奖。同年9月全区开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0年地委、行署首次提出“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强调抓“一胎化”工作。要求把坚持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一起抓,计划生育指标同国民经济计划同下达、同检查、同考评、同交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各级党委第一书记亲自抓,一名副书记具体分管,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评先评优重要条件,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批评,拖后腿的追究责任,违反计划生育者,夫妇双方3年内不能提干、提薪,不能评模、评奖,不能入党、入团,不发产假工资,怀孕生育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且征收多子女费。1981年10月,全区在南城县上塘公社开展计划生育合同试点工作,次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铺开。
   1982年始,根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改处罚工分为处罚现金,改分年度征收为一次性处罚,对于农村生育3胎以上者给予一次性罚款500元~1000元。1983年,根据江西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各县(市)制定有关杜绝多胎和计划外2胎的规定,对于不听劝阻坚持计划外生育2胎的干部职工,夫妇双方各降1级工资,1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提职、晋升;强生多胎者,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提职、晋升。农村社员对超生子女不得分给责任田和自留地,强生2胎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超生费,强生3胎的加倍处理,强生3胎以上的从重处罚。1980年—1986年,全区查处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人数3048人。其中,干部511人,职工2537人。
   80年代后期,由于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口指标和生育政策双轨控制,从而平抑了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
   1990年《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后,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以县(市)委、政府名义制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关于对党员违纪超生的处罚规定》,地委、行署对计划生育工作和纯女户结扎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实行纯女户结扎“一票否决”。全年完成四项手术149307例。在加强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上,1990年经费投入比1989年的181.6万元(人均投入0.71元)增加72%,其中仅纯女户结扎养老保险一项就安排60万元。资溪县饶桥乡利用计生协会群众组织首创“人口基金会”,集资2万元,为该乡21户纯女户结扎对象落实养老保险。
   1991年,地委、行署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甩掉全省倒数第一的后进帽子和争六保七位的奋斗目标,提出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一孩全部上环,二孩全部结扎,计划外全部清理,违纪超生全部处理的工作要求。到11月底,全区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134249例,占省下达任务的135.7%,节育率从1990年的82.41%提高到1991年的92.79%。
   1992年始,纠正把人口出生率分解到乡村的错误做法,按符合政策的绝对值发放准生证。并对1980年以后计划外生育进行全面清理,对破坏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进行严肃查处,共清理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违纪人员29699起,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做假鉴定、非法取环、弃婴溺婴案件120件,清理以罚代生、以罚代术案件298起。
   1994年1月,抚州行署颁发贯彻《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下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安、城建、卫生、民政、交通、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单位总体目标工作中,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区综合治理的工作合力。
   1995年,行署下发《关于在农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意见》,积极引导计划生育户走少生快富奔小康的途径。地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宣传贯彻新《条例),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均建立法院驻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室。在加强行政执法的同时,全区将12项计划生育指标按分类管理原则,以“一票否决”责任制形式落实到基层。由于措施得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指标,计划生育工作从三类地区进入全省上游水平,1996年被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进步奖。同年,全区推行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处罚标准和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配备专、兼职会计,建立县、乡、村总台账和分户台账,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专用收据,实行用款申报制度;建立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合同化管理,严把发证和检查验证关。
   1997年,结合新修订的《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共处理1990年9月1日以后计划外1胎1172例,计划外2胎4100例,多胎691例。处理遗弃婴儿案件43例。其中,判刑3例,行政处罚30例。查处非法收养98例,其中,行政处分90例,党纪处分6例。查处非法复通手术18例,非法取环2例,出具假证明3例。查处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9例。并规定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50%的比例,向夫妇双方各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属干部、职工的10年内每月降低本人工资10%至20%,5年内不发给奖金及生活困难补助,不增加住房面积或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农民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其家庭上年度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乡(镇)人均纯收入的,向夫妇双方按其纯收入的50%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乡(镇)人均纯收入的,则按上年度乡(镇)人均纯收入的50%向夫妇双方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向夫妇双方各按其上年度纯收入的70%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纯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的70%向夫妇双方各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征收前一个超生子女计划外生育费的标准加倍征收。
   1998年始,全面开展对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门整治,地区计生委主任与县(市)计生委主任就计划生育收费问题签订“责任书”,有效地制止计划生育乱收费问题。地区人大工委组织13个单位40余人,对全区10个县(市)的20个乡(镇)和20个县直单位进行《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同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南城县株良镇、乐安县龚坊乡《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验收。
   1999年,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对2年以上合格村给予奖金、物质奖励和子女入学、减免部分学杂费等方面优待,并把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作为1999年村建工作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县际交界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下发加强县际交界交叉通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黎川县还与福建省邵武市联合制定《关于加强省际交界交叉通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
   2000年,切实开展创特色工作,地委、行署先后在资溪县召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现场会,在东乡县召开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现场会,在黎川县召开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工作现场会,通过抓典型、树榜样,带动面上工作上水平。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年底,市委、市政府制定今后十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中,对主动如实申报计划外生育的进行明确界定:在2000年1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婴儿;在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期间前未被群众举报有计划外怀孕、生育行为或未被县(市)、乡(镇)查处并怀疑有计划外怀孕、生育行为的;在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期间规定的降低计划外征收标准规定阶段性时间内申报了计划外出生的。这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在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中主动如实申报的计划外生育。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各县(区)按照在人口普查登记期中的变动政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呈逐年增长趋势。1995年全区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1.3元,1996年上升为2元,1997年为3.13元,1998年为3.21元,1999年增加到3.96元,2000年达到4.12元,超过当年地区财政收入增幅,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
   2002年、2004年,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市委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计划生育后进面转化促整体水平提高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意见》,2005年市委办公室下发《关于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四上门、四到位”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指导抚州人口计生工作平衡快速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全市流动人口办(验)证率达95%以上,管理服务率达85%以上。
   2006年—2008年,全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出台《关于在全市开展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清查处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创建生育文明示范村的实施意见》。
   1990年—2010年,全区(市)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凡计划生育不合格的,当年一律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凡是突破了年度人口控制计划的地方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使用。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失控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对一年没有完成人口控制计划的,要进行批评,责令其说明原因,限期改进;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人口控制计划的,要就地免职,不允许异地任职;对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要跟踪审计,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真实性。1990年—2010年抚州地(市)委、行署(市政府)对计划生育 实行一票否决及重点管理县、乡(镇、场)情况表3—5—24 续表3—5—24 二、节育措施 域内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提倡避孕,大多数妇女采用安全期、中草药和延长哺乳期等方法进行避孕。有少数干部、职工苦于生育过多,自觉到省、专区医院实施输卵管节育术。1957年开始提倡计划生育,在城镇居民中进行有关药具避孕和“安全期”避孕方法的教育,在农村开展新法接生和卫生节育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并逐步由城市到农村开展避孕药具供应,避孕药具包括宫帽、避孕套、避孕药膏、避孕栓,其中避孕套较受欢迎。
   60年代,专区、县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普遍开展人工流产、绝育、放环手术。设立避孕指导门诊,加强计划生育技术队伍的培训,组织大批计划生育器械、药品供应,城市开始有成批人落实节育措施,农村有少数人落实节育措施。
   1971年,研究和采用中草药、民间土方土法避孕和绝育方法,同时大力推广口服避孕药,提高节育手术质量。地区在南丰、东乡、南城等县开展计划生育试点,探索改进新的避孕绝育方法。1973年,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开始抓人口规划,做到生育指标到户,节育措施到人。对育龄妇女提出具体要求,一般年龄35岁以下两个小孩以上的提倡结扎,一胎为了间隔生育可以上环,也可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年龄35岁以上的一般不宜结扎,督其落实其他节育措施。此后,各县(市)特别是广大农村根据避孕为主的原则,凡生两个孩子以上,女方年龄在40岁以下的,除特殊情况和有禁忌症者以外,一般都进行结扎术,农村生了一胎的妇女,一般都上节育环,符合政策允许生二胎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者也要上环,对计划外怀孕者则采取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
   为引进和推广节育新技术、新方法,针对金属单环易脱落、妊娠率高的问题,自1991年起全面停止使用金属单环,改用临床应用率高的T形环、V形环、含铜高支撑贺环、母体乐等活性宫内节育器,结扎一律采用抽蕊包埋法,推广产后“42天”上环,皮下埋植避孕法,米非司酮药物流产、紧急避孕等新技术,有效地降低计划外怀孕,提高节育措施及时率和有效率。1993年11月,全省在抚州地区召开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现场会。1997年以后,全区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并为各县站引进波姆红外光治疗仪和妇科微波治疗仪、电子无痛扩宫仪等器械,在查环查孕的同时为妇女查病、诊治。
   在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二胎或节育手术后因子女夭折,符合政策要求再生育一胎的分别给予摘环和输卵管吻合手术。
   1998年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年,地区计生委在为部分乡级服务所配备光谱治疗仪的同时,增加配备微波治疗仪,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服务。同年6月,抚州地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地区计生委组织医疗队先后到临川、东乡、金溪、崇仁、宜黄等县(市)开展赈灾义诊服务,为灾区3000多名育龄妇女和儿童提供治疗和咨询,免费发放治疗药品近万元。省计生委无偿调拨B超4台、红外光5台、扩宫仪8台、B超小车1台、消毒机1台及生殖保健药品等。1998年—1999年,地区药具站向各县(市)免费发放救灾避孕药具36.16万元。
   抚州计生部门开展“生殖健康进农家”活动,免费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等生殖健康服务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的鉴定工作,严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2002年11月成立抚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的专家共21人组成,专家委员会的成立体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08年、2009年市人口计生委两次被评为全省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评为全省生殖健康进农家先进单位,2011年获全省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竞赛一等奖。1975年—2011年全区(市)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表3—5—25 单位:人 续表3—5—25 第五节 效果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除在历史上有过由国家政权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外,一直处于自然生育状态,在“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封建思想意识支配下,普遍存在早婚、早育、多生现象。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卫生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再生产由高出生、高死亡、低自然增长转变为高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1949年—1958年人口出生率持续在30%0~35%0之间,人口自然增长率在15‰~20‰之间徘徊,形成全区第一个人口生育高峰。1959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抚州地区人口出生率下降,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22.24‰,尤其是1961年人口出生率为18.12‰,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72‰,出现人口再生产的低谷。1962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补偿性生育来势很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增长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1966年人口出生率高达42.26‰,人口自然增长率达34.04‰,是全省人口出生率最高的地区,分别高于全省4.08个千分点和4.4个千分点,形成第二次人口增长高峰。70年代初,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加强,但由于受人口生育惯性影响,人口增长高峰期一直延续到70年代中期。1962年—1978年,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35.66‰,自然增长率为27.46‰,17年人口净增105.74万,总人口达282.5万,在1949年143万总人口基数上翻了近一番。
   1977年抚州地区开始抓紧实施计划生育,当年全区结扎率为43.35%,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为42.50%,比1975年分别提高32.24百分点和18.11个百分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口发展开始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过渡。80年代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14.35‰,人口死亡率保持在6‰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89‰。到8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由于受第二次生育高峰的影响,进入婚育人群的人数激增,形成第三次生育高峰,人口出生率开始回升,1988年全区总人口315.4万人,提前两年达到1990年的人口计划数。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人口出生率为26.51‰,居全省之首。地委、行署针对严峻的人口形势,进一步完善照顾生育二胎的具体政策,实行人口指标和生育政策的双轨控制,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从而有效地平抑第三次和第四次生育高峰,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进入21世纪后,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由2001年的14.83‰、9.02‰下降到2011年的13.51‰、7.49‰,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广大群众婚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逐步形成,广大群众婚育年龄推迟,生育意愿下降,符合政策生育率上升,妇女社会地位提高,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的美好追求蔚然成风。全市建立集行政部门、服务机构、群众团体、自治组织为一体,深入到村组,联系到家庭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覆盖所有人口的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状况得到改善,特别是以“奖励、扶助、优先、优惠”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优先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全市20952个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绿色养老”,2792人享受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458人享受特别扶助,3280个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办理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22万个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爱心保险,179546个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新农合补助,16221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因享受中考加分,5686名农村读高中的女孩得到每年1000元的阳光资助。
   有资料显示,全区(市)人口出生率由1977年的32.09‰下降到2011年的13.5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7年的24.11‰下降到2011年的7.49%0;计划生育率由1977年的18.8%,提高到2011年的82.2%,提高63.4个百分点;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由1977年的42.50%,提高到2011年的93.97%,提高近50个百分点;按1977年人口出生率生育水平推算,全市从1977年至2011年累计减少出生人口51万人,少增加人口77.98万人。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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