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人口 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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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0444
颗粒名称: 卷三 人口 居民生活
分类号: C913
页数: 79
页码: 272-350
摘要: 据考古发现,区域内最迟在新石器晚期就有先民繁衍生息。先秦时期,赣东的土著居民是山越人,后随着中原汉人陆续迁入,山越人逐渐被汉族人同化。西晋太康初年(公元281),抚州始有人口数量记载,当时临川郡辖10个县,有人口8500户。
关键词: 人口 居民生活

内容

据考古发现,区域内最迟在新石器晚期就有先民繁衍生息。先秦时期,赣东的土著居民是山越人,后随着中原汉人陆续迁入,山越人逐渐被汉族人同化。西晋太康初年(公元281),抚州始有人口数量记载,当时临川郡辖10个县,有人口8500户。唐代,随着国家经济重心不断南移,北方人士纷纷迁入抚州,到唐天宝三年(公元744)人口增至3.06万户,17.63万人。唐末五代时期正是北方战乱频仍,地方割据势力恣意攻掠,南城县人危全讽任抚州刺史,他招贤纳士,发展经济,社会稳定,数十年间人口增至8万余户。此后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到宋景定年间(1260—1265)发展到41.56万户。
   优越的自然条件,加上北人南迁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使抚州的农业居全国领先水平,堪称鱼米之乡。但在封建制度束缚和官僚地主剥削压迫之下,广大农民的生活正如宋代金溪人陆九渊所述:“非佃客庄,则佃官庄,其为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春夏缺米时,皆四出告籴于他乡之富民,极可怜也。” 宋元更替时期,残酷的战争屠戮与逃亡,使域内人口大减。明代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加之七代藩王盘踞南城150年之久,每年仅征禄米一项就过万石,此外还有多种赋役,致使民不聊生。无田少地的农民纷纷流徙他处,因而人口数量持续下降,直到清康熙晚期规定以固定丁数征税和雍正年间施行的“摊丁入亩”,才刺激人口的增长,到咸丰元年(1851)域内人口增长迎来新的历史高峰,达66万户,302万人。然而清代中后期吏治腐败,政务荒弛,域内水旱连年,米价每斗涨至8钱(银),百姓不敢问津。即使正常年份,域内也常见饿殍横路,老幼逃荒。
   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太平军转战抚州数年,战乱与疾疫肆虐,人口再次骤减,到宣统三年(1911)域内人口只有42.06万户。民国年间,军阀混战,冗税兵燹交相扰民。土地革命战争中,抚州东南部数县处于中央苏区北面边沿,是第二、四、五次反“围剿”的主战场,连年鏖战,使域内人口数量急剧减少。国民党反动派为镇压革命,抓兵拉伕,百姓四季心寒胆颤,夜不敢眠。经济上更是苛捐杂税数不胜数,域内正税多至500余种,工商苦不堪言。城镇百业萧条,物价一日数涨,居民收入实值难定,人人皆有朝不保夕之虑。而乡村佃农的租税则占收成的一半多,“禾镰挂上壁,全家有饭吃”是广大农民的生活写照。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当局每年在域内征兵近万人,人口再减。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拉兵抓伕,人口继续下降,到民国36年(1947)域内仅有人口25.43万户,118.8万人。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城乡居民安居乐业,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逐步得到改善,到60年代中期,城乡绝大多数居民已基本达到温饱水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域内人口稳步增长,加上安置浙江新安江库区移民和湖南湘潭移民等,到2010年11月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市人口达到391.23万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被定为国策,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实现由“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转变。人口的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2010年每万人中有受过高等教育的541人,受过高中(中专)教育的1020.8人。随着工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也迅速提高,到2011年底,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33元,比1978年增长80.74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50元,比1978年增长53.41倍。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8.27亿元,比1978年增长105.12倍。全市城乡居民年末储蓄存款余额523.52亿元,比1978年增长1450倍。居民消费结构也发生显著变化,由20世纪70年代以前只求吃饱穿暖,逐步转向吃讲营养,穿讲高档,用讲方便,住讲宽敞。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使居民从中获得实惠。
   第一章 人口源流 抚州人口源远流长,从临川区乐家寨、虎形岭、磨盘山、桃子山寨、金钟,南城县武岗山,广昌县甘竹镇,黎川县栗塘乡,崇仁县巴山镇等地陆续发掘出的氏族村落遗址表明,最迟在距今约5000年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就有先民在这里繁衍生息。先秦时代,赣东的土著居民为山越人。2009年抚州市文博所从临川区桐源乡翁坊村金钟遗址1000平方米的发掘区内,发掘出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期的土墩类环壕聚落,出土大量新石器晚期至春秋早期的石器、陶器和原始瓷等文物。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临川区大岗镇桥山村药山1700多平方米的西周文化遗址,发现西周、东汉、东晋时期的半地穴式房屋建筑、灰坑、古墓葬、古窑址,以及大量的石器、陶罐、瓷碗、铜镜等出土文物。不仅如此,战国时期人类群居生活的城池遗址在临川区河西乡罗家寨得到发现,面积达1.3万平方米。土城、城墙、城门、城壕尚存,表明战国时临川已经成为赣东一带的中心。秦汉时,因抚州为江西通往闽粤的交通要道,随着历史变迁,中原汉人陆续迁入,山越人与汉族人生活习俗趋于一致。
   第一节 南北朝以前 先秦时期,抚州属百越之地。越国疆域拥有今山东东南部、江苏北部运河以东、江苏南部、安徽南部、江西东部和浙江北部。据《汉书·地理志下》臣瓒注:“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越杂处,各有种姓。”明确指出江南大部分地区在春秋战国之际属于古代越族聚居之地。抚州处于交趾(今越南境内)至会稽(今浙江绍兴)的中段,这里的原住居民是古越族中一支,叫“干越”。干越是越国中的一个方国,唐代颜师古注《汉书·货殖列传》:“干越,南方越名也。”是活动于江西的古代越族的一支。朱维幹《福建史稿》更明确指出:“干越在今天的赣东。”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一部分越人逐渐与当地汉人融合,但多数避居山区,成为山越人。由于越人已进入农业经济阶段,其中部分越人与汉人交往较多,差别渐少,故进入汉人居住区很快融合。这也是史籍中未留下这些越人移民踪迹的原因。山越人自东汉以后即被称为“深林远薮、椎髻鸟语之人”。山越人的酋长,史书习惯上称为宗帅、大帅、渠帅、名帅、强宗骁帅。他们统率的人数,少则千人、数千人,多则万人。东汉末年孙权据有江南后,不断对山越人进行围剿,将所俘山越成年男子编入军队。《三国志·吴书》卷六十《贺齐传》记载:建安十八年(公元213)豫章东部民彭材、李玉、王海等又起,有众万余,贺齐率兵镇压,“拣其精健为兵,次充县户”。豫章东部就是现在的抚州市区域。直到两晋南朝时,山越人才慢慢融合为汉族,赣东境内的一些少数民族如畲、瑶、苗等民族均应为山越人的后裔。
   据域内各县(区)地名志记载,南北朝以前从外省迁入抚州区域内建立自然村的有10个,分别为:周朝2个,汉代2个,晋代3个,南北朝3个。为避难而迁居赣东是当时迁徙的主要动因,迁出地点以今河南、河北、山东等中原地区为主,安徽、桂林等淮河流域为辅;从江西省其他地区迁入建立自然村的有11个,迁入定居的地点以域内中北部为主。随着土地逐步得到开发,尤其是南城县、临汝县以及临川郡的设立,北方南来为官任职及征战南方的军士日增,滞留不返的汉人越来越多,进一步打破地区上的畛域。如东汉陈留(今河南开封东南)人廖国祥,桓帝时任临汝知县,任满后定居临川龚溪;三国时庐江安丰(今河南固始县)人丁奉,孙休主政时任吴国大将军。孙休死后,丁奉与丞相濮阳兴迎立孙皓为吴国主,升任右大司马、左军司。后得罪孙皓,徙丁奉一家于临川,成为临川丁氏鼻祖。山东人游子偃因“八王之乱”,为逃避兵祸于晋太安二年(公元303)渡江南迁至今南城县徐家乡;潘姓从河南萦阳中牟迁居今临川区温泉镇。即使是居于长江之滨的人也纷纷迁往南方腹地,如晋代武昌人郭翻,为名门之后,其伯父郭讷任广州刺史,父亲郭察任安城太守。郭翻少年时即有志向,曾辞州郡之征辟,举家隐居于临川。史载郭翻“不交世事,唯以渔钓射猎为娱,庾亮曾举荐他为公车博士,不就任。”迁居赣东的远不止这些,西晋永嘉之乱后,南方相继建立东晋和宋、齐、梁、陈5个王朝。这些王朝凭借长江“天堑”屏障,在较长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局面。然而北方割据政权仍兵祸联结,以致于“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正德《建昌府志》转述《宋史·地理志》所记:“永嘉东迁,衣冠多所卒止,其后文物颇盛。”地方志记载晋代临川郡有人口8500户,说明此言不虚。这是抚州有史料记载最早的人口数字,但这个数字也有不实之处,由于晋代世家豪族“荫户”情况极为严重,他们拥有的佃客、部曲、僮仆、奴婢等倍于郡县的编户,因而官府统计的在籍户口,远低于实际户口。
   经过数百年人口的整合和繁衍生息,到三国时,赣东人口数量已经很多,仅建安十八年(公元213)“彭材、李玉、王海等起为贼乱,众万余人”,足见其精健壮年之多。到南北朝时期,政局纷争日益激烈,朝代更迭加快,赣东本地雄杰人物加速成长,首次以本地人身份登上历史舞台,其中佼然突出者有南城县的周迪,临汝县的周敷、周续,巴山郡(郡治在今乐安县公溪古城)的黄法氍、陈定等,无不称雄一方,仕至州牧,在梁陈之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节 隋唐五代 隋代始定“抚州”之名。隋朝末年由于隋炀帝的残暴和隋末的大规模战争,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痛苦至极,史称“率土百姓,零落殆尽,州里萧条,十不存一”“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则鞠为茂草”。而抚州境域则不断吸纳北方士人定居,包括今福建邵武在内的抚州区域有人口1.09万余户。到唐代,随着经济重心不断南移,南方生产力水平逐渐超过北方,经过初步开发,临川“翳野农桑,俯津阌阅”,南城“人繁土沃,桑耕有秋”,人口迅速增长,唐初武德年间(公元618—626)由于政区的变动,抚州只有7354户,40685人,至天宝年间(公元742—756)增加到30605户,176394人,净增3倍多。短短百余年间人口自然增长如此快,其中不少为外地迁入定居的。唐代中后期,中国历史上经历了“安史之乱”和黄巢农民起义两次大的社会动荡,正如李白所描述的:“三川北虏乱如麻,四海南奔似永嘉”。安史之乱对长江以南影响不大,相反倒成为北方难民南迁的接纳地;黄巢农民起义军席卷长江南北10余省。罗常培在《临川音系·叙论》中说:“只有江西东南部(即上饶以南,赣水以东),侥幸没受黄巢的冲击。于是东晋永嘉以后迁移到河南西南部,江西东中部、北部和安徽南部的客家,到这时候就有一大部分迁移到上面所说的乐土”。黄巢农民起义后,各地兴起一批地方割据势力,先是高安县人钟传入据抚州,后由南城县人危全讽统治赣东,前后数十年,他们采取保境安民,劝课农桑,招徕商旅的政策,使农业和手工业得到一定程度发展,吸引大批中原人士竞相投奔。同时,在招贤纳士的政策下,佛教高僧云集抚州,以致一批信徒和参学之士进入抚州,从而带动人口增长。
   这一时期,域内新建自然村366个,其中,外省迁入的81个,江西省其他地区迁入的55个,抚州境域内部迁移建村的230个,分别占此期新建自然村的21.8%、15%和63.2%。迁入定居地主要集中在南丰、金溪、东乡、崇仁、临川等平原丘陵地带,广昌、黎川、乐安、资溪等山区较少。
   由于抚州地邻八闽,从外省迁入建村的以福建最多,共27个,占外省此期迁入建村的33%;其次是河南、山东、四川、江苏、浙江、湖南等省,分别为6个~10个。其祖籍大都在中原一带,也有少数在江东或西蜀。迁徙路线有的是直接从中原地区迁入,如崇仁马鞍瑞溪李氏,世居甘肃陇西“(武)则天作乱,子孙南奔,隐居瑞溪”。但更多的人迁徙路线较曲折,在迁入抚州之前,有的先在福建邵武、宁化停留过;有的在赣北、赣中停留过;有的先迁江浙、湖南,再转赣北、赣中,最后定居赣东。如山东武城(今费县)人曾据,西汉末年王莽篡汉,曾据耻事新莽政权,挈族渡江,率领家族近千人,南迁豫章庐陵吉阳乡(今永丰县睦陂),子孙繁衍,到唐代初,形成永丰、乐安、南丰三大聚落。南丰吴氏始迁祖宣公,生于唐僖宗乾符元年(公元874),娶后蜀国主孟知祥之女为妻,世居四川阆州。后晋天福元年(公元936)63岁时,偕妻携子东下江西至抚州,二子吴经居临川之石井。吴宣于后汉乾祐元年(公元948)随长子吴纶、三子吴绍再徙居南丰县,“有孙十八人,曾孙七十七人,玄孙三百人”,其孙辈再从南丰扩展至金溪、宜黄等地。金溪陆氏,始迁祖是唐昭宗时宰相陆希声的孙子陆德迁、陆德晟,五代时为避战乱,从吴郡吴县(今江苏)迁徙到金溪县,定居于延福乡青田里(今陆坊乡陆坊村),陆德迁有6个儿子,子孙不断繁衍,成为远近闻名的大族,到南宋养育出理学大师陆九渊兄弟。金溪周氏,原为金陵(今南京)宦族,“唐末由金陵徙临川。金溪之庄上,临川支派也”。乐安流坑董氏的祖先,也是在唐末战乱时由安徽皖南迁至宜黄,在宜黄繁衍3代之后,于南唐时期一支北徙鄱阳海口(今属德兴县),一支西迁乐安县流坑村,遂成一大宗族。徐幕贞曾任广东寿州长史,后唐清泰二年(公元935),辞职隐居金溪县琉璃乡蒲塘村。宜黄乐史之父乐璋,原籍河南,因“朱温扰京兆,乃游仕江左,为抚州临川丞,籍居临川”。广昌揭氏,也是“兄弟遭五季之乱,遂散处诸郡”,先从北方迁袁州(今宜春),再转迁广昌。
   除北人南迁之外,唐代后期,南方各地百姓外徙的现象也很普遍。江西省其他地区迁入抚州的,如宋代王谠《唐语林校证》卷一载:袁州刺史阎伯玛改任抚州刺史,由于他治理有方,以致在其改任时“百姓相率而随之(至抚州),……前后相继,吏不能止”。唐末河南光州固始县人黄俊随王绪、王潮的部队进入福建,其子孙散居各地,“今邵武、南城、临川多其后也。徙抚州南梧桐坪者曰祚,梧桐坪今隶金溪”。“(饶氏)始祖讳元亮,世为饶州鄱阳人,仕唐德宗,晚寓南城。生五子,……后遭兵燹,迁徙无常,不能悉数。”抚州迁至江西省其他地区也较多,如宁都李氏,唐中和(公元881—885)间从抚州赤栏门迁清泰乡琳池定居,到20世纪末已传48代,其人口为宁都诸姓之冠,遍布各乡镇;宁都曾氏,唐天宝年间从今乐安西南部迁清泰乡七都镐原,其人口居宁都诸姓第二。毕氏,五代南唐保大十三年(公元995),为避兵乱,从乐安迁石城县毕家屋。
   第三节 宋元时期 经过唐末五代近百年的开发,到宋代,“盱江南北,地方千里,田如绮绣,树如烟云,原隰高下,稍涉腴美,则鲜有旷土”。不独平原地区,丘陵山区也是“山耕而水莳。”域内社会、经济、文化得到空前发展。宋元丰三年(1080)抚州、建昌军有主户183497户,客户87547户,合计271044户,其中客户占32.3%。这一时期,抚州新建自然村3003个,占现有自然村总数的20%,其中外省迁入建村的343个,江西省其他地区迁入建村的341个,抚州域内互迁建村的2319个,分别占新建自然村的11.4%、11.3%和77.3%。迁入定居地点集中在临川、东乡、南丰、南城、金溪等平原丘陵地区,并逐渐向广昌、黎川、乐安等地发展。由于“人口繁伙,疆界阔远,难以抚宇”,于是在宋绍兴八年至十九年(1138—1149)增设广昌、新城(今黎川)、乐安3个县。
   从外省迁入抚州域内建村的仍以闽西为主,共172个,占外省迁入建村总数的50%,其次是河南、浙江、湖南、山东、四川、安徽等地。北宋末年金兵入主中原,宋室南渡,北方南迁的民众从鄱阳湖经南城、南丰进入闽西,其中不少人则留居抚州境内:崇仁东来马氏、三山乐氏迁自河南,白鹭祝姓迁自山西太原;东乡孝岗胡氏迁自山东;临川河西、嵩湖的邱氏、聂氏从河南来。此中也不乏赵氏宗室,如崇仁赵继盛“自卫高祖随龙南渡,流寓洪之丰城,暨祖就婚抚之崇仁西馆饶氏,因家焉”。由于南宋王朝定都临安(今杭州),打破往日的宁静生活,江南部分民众陆续迁入抚州境内。广昌魏远四“从浙江浦江迁抚州赤塘,至南城李(里)塔,再迁西英堡”,其后裔迅速繁衍,孕育出西英堡周边19个村落。南宋初年,元兵进攻长江中下游地区,民众为避兵乱,纷纷向南迁徙。如祖籍四川、出生于湖南衡阳的虞集随父徙居崇仁;苏氏也从四川峨嵋州迁居金溪珊城;洪氏从浙江嘉兴迁居金溪双塘。
   宋代,抚州州、军、县各级行政机构设置基本定型,官员交流日益频繁。在抚州为官者被这里安定的社会环境,繁荣的经济、文化生活所吸引,任满多有留居者。宣城人夏安“从齐王之临川,因占籍焉”。元《世祖本纪》载:“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又从官南方者秩满多不还”,于是在黄河、长江、淮河诸津渡设人把守,“凡汉民非蜜公文迁南者止之”。可见留居抚州者也不在少数。
   宋元时期抚州农业、手工业生产兴盛,旰江航道畅通,于是徕商纳贾,舟楫连樯,交易繁盛。汉人南迁既然为官府所禁止,人们便以经商为由,来而不返。东乡马圩赵氏三兄弟由山西吉县来,岗上积官氏由福建来,金溪秀谷卢氏、蔡氏由福建到此定居,都属经商定居者。
   元代,中原地区赋税、差科苛重而频繁,迫使百姓流移到谋生条件较好的江南,抚州区域也在其迁入范围。为躲避赋役而流移迁徙者数量较多,这可以从宋崇宁年间(1102—1106)抚州、建昌军558688丁口,与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抚州、建昌路1774513人的差距看出,虽然前者为“丁”,后者为“人”,统计标准不一,但后者却是前者的3倍。
   这一时期,抚州区域在接纳外地人口迁入的同时,已有不少人口从域内迁至赣南、闽西、粤东等地,形成客家民系,其迁出时间从唐末五代始,至宋元递增,如曾氏乐安房,唐末有曾中彦、曾美等迁宁化,宋元间又有曾淳、曾裕振迁至宁化。南丰房曾肇之孙曾发福于北宋时迁至闽西永定,宋元间后裔分徙上杭、武平各处;曾巩后裔曾存义、曾克,宋元间迁至宁化;曾准后裔曾荣,元末由虔州(赣州)徙福建上杭,其子曾源勋再迁至河源。广昌县头陂镇的詹学传,宋末南迁至福建省宁化县石壁村暂居,后继续南迁到闽粤边深山区的广东省海阳县长窖村(今大埔县长治镇长兴村)定居,成为粤、闽詹姓开基的始祖,其后裔分别移居至今大埔县茶阳镇、西河镇。子孙繁衍至龙岩、永定、漳州、饶平、潮安、惠来、普宁等地。
   第四节 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域内土地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人口有较大幅度增长,明洪武年间抚州、建昌两府有人口171万余人,至清咸丰年间增至300余万人。这一时期,域内新建自然村10310个,占现有自然村总数的67.05%。其中,外省迁入建村的998个,江西省其他地区迁入建村的704个,域内互迁建村的8608个,分别占新建自然村的9.68%、6.83%和83.50%。移民迁入定居地点多分布在黎川、广昌、乐安、资溪、宜黄等丘陵山地。
   这一时期,从外省迁入域内建村的仍以福建为主,共714个,占外省迁入建村总数的71.54%,迁入地以黎川、广昌、南丰为主,其迁徙方式仍是由近向远递减的蔓延式。移民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上述地区垦山种植。明洪武间,黎川县有田地山塘34.93万亩,到清代增至40.46万亩,增加15.83%。土地大多用于种植烟草,当地居民“惟菸是务,妇不知织”,富户更是“种稻轻其值,种烟重其值”,于是从闽广二省招雇工,“趋菸地而弃禾田”。除福建之外,其余各省迁入建村的是:河南86个,浙江63个,湖南42个,山东19个,广东14个,江苏12个,四川11个。
   域内土地经过长期开发利用,到明代已是“土狭民稠”,于是纷纷流徙他处。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域内在籍人数171.49万,比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减少近6万,到正德七年(1512)每况愈下,只有在籍户25.48万户、81.48万人。域内户口大量减少,并非天灾人祸所致,也不全是豪门大户欺隐户口,而是大量的外流。人口外流在宋代已经开始,至明代已成大势,但这时的外流不是以家族甚至家庭的形式,而是以单个人为主体流徙他处,其中又以破产农民为逃避赋役流徙偏远山区佃种谋生最多。时任兴国知县的海瑞认为:江西流民以吉安、抚州、南昌、广信(今上饶)为多,到赣南的仅1/10,9/10游食他省。如果流民到赣南,当地里甲得强迫他们人籍,分担赋役,原籍官府又行追捕,而逃往他省却没有这些麻烦。尽管如此,逃往本省其他地区的仍然不少,如南丰县明洪武间有县民外迁,其中迁至江西玉山、浙江常山和江山一带居多,据这3个县地名志记载,至1987年散居于3个县148个自然村中,有3662户、19671人属南丰籍后裔。此外,抚州人口移居其他府县佃耕的也较多,万载“佃民多系抚瑞等府”,修水县也有一批来自南丰县的棚民集中于东北部丘陵山区。兴国县有抚州各县人口迁入建立自然村23个,占该县自然村总数的1.3%。而在明代“江西填湖广”的移民潮中,抚州人口也参与其中,查阅史料证实,金溪人移居湖南邵阳2族、新化1族、湘阳1族,临川人移居汝城2族。
   明清两代,抚州外出经商者颇多,明人王士性说“作客莫如江右,而江右又莫如抚州”。抚州乡贤艾南英也声称:“随阳之雁犹不能至,而吾乡之人都成聚于其所。”云南、贵州、四川是抚州商人活动的重要地区。王士性估计,在云南居住的外地人口,有一半以上是抚州人,他在神宗万历时曾派人巡视缅甸,回报说只要有居民点,其头目往往是江西抚州人,这些“抚人”又多系经商至此而定居者,他们往往“行旅达四裔,有弃妻子老死不归去”者。
   第五节 民国时期 民国年间战乱与疾疫频仍,民国20年(1931)域内尚有人口近180万人,抗日战争以前,仍有外省部分人迁入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生产,建立12个自然村,其中以河南、浙江省籍居多;江西省其他地区人口迁入建村的6个。抗日战争初期,日本侵略军占领沿海及江西南昌、丰城一带,大批难胞涌入赣东,此时黎川、广昌、乐安、崇仁尚未受到日军侵扰,尤其是黎川,是战时闽盐人口配售据点,距离抗日前线稍远。沦陷区的一些学校师生、商人和居民纷纷迁入,不少长期在外地定居的本籍人士也迂回家乡。为安置难民,乐安县设虎形垦殖场和竹山垦殖场2处,安置广东难民286人。民国27年崇仁县收容难民438人。28年—29年广昌收容难民1331名;南丰洽村、仙人石,南城洒源、魏坊4个垦殖场共收容难民750人。南丰、宜黄分别开办难民工厂,招收难民720多人。31年6月,日军侵占抚州、南城等地,域内中北部居民也纷纷逃至黎川、广昌避难,致使广昌、黎川等地人满为患,商业也由此繁荣,一时成为赣东、闽西贸易中心。抗战胜利后,各地难民陆续迂回原籍,但仍有部分人口留居下来。
   民国后期,国民党发动内战,兵燹饥荒相叠,又有大批人逃离家园。《江西政治》记载,青岛迁移至江西农垦的难民有5万人,抚州的崇仁凤岗垦殖场,乐安第六中心垦殖场、竹山垦殖场,南丰第一垦殖场,广昌头陂垦殖场、下芒垦殖场,黎川樟村垦殖场以及金溪、南城、临川等县安置难民多者4000人,少者1000人。36年,黎川县城有人口9900人,其中外省籍达1300余,占县城人口的13.3%。
   第六节 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有几次大的人口迁移变动,对全市人口构成有较大影响。
   一、上海人迁入垦荒 1956年从上海迁移2299人到抚州专区垦荒,分别安置在乐安、资溪、金溪3个县18个乡33个农业社,当时有不适应环境的垦民1037人迁回上海,118名因病经批准迂回上海,实际留下341户1144人。
   二、洪门库区移民 1958年兴建洪门水库,水库建成淹没9个公社,144个自然村,37316间房屋,80692亩耕地。移迁5978户,27005人。其中,南城县4个公社,79个自然村,房屋27503间,耕地48324亩,3882户,18682人;黎川县5个公社,65个自然村,房屋9813间,耕地32368亩,2096户,8323人。库区迁出的移民主要安置在本县各公社,一般以3户~5户分散到各自然村,也有少数回原籍或投亲靠友到外县(市)定居。
   三、上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4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下发后,陆续安置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简称知青下乡,下同),截至1967年底,全区有下乡知青1879人。1968年12月22日,毛泽东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号召后,知青下乡掀起热潮。1968年—1972年,抚州专区和外省有59115名知青到域内农村插队落户,其中上海知青11887人。知青下乡主要是插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农村综合场、水土保持专业队和国营垦殖场或回原籍农村投亲靠友。上海知青分布在全区11个县81个公社(场),463个大队,1450个生产队。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各级政府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对下乡知青进行回城安置。上海知青大部分通过招工、入学回原籍安置,只有少部分仍留在抚州工作。
   四、浙江省新安江水库移民 20世纪50年代,电力工业部选址浙江省淳安县与建德县交界的铜官,建设新安江水电站。按设计要求,电站水库将淹没淳遂盆地的淳安、遂安两县(1958年合并为淳安县)49个公社、1377个自然村的289951人和浙江建德县部分农民。1969年—1972年,抚州专区接收浙江省新安江水库转迁移民12299户、55616人,采取建队(移民单独新建生产队)与插队(移民分散“插花”到当地原有生产队)两种形式,分别安置在9个县的876个村庄(详见卷七第二章第三节)。
   在库区移民之前,有浙江省缙云等县群众举家迁入抚州东南部山区种香菇,仅资溪县就有10余个自然村是由浙江省菇农建立的。库区移民之后,该省又有群众陆续自主迁入定居,在资溪县建立10多个自然村。
   五、湖南湘潭移民 1968年—1970年,湖南省湘潭地区兴建水库,经江西省政府统一安排,有540户,2581人迁移至抚州专区,安置在乐安县13个公社、29个大队、63个生产队,就地插队或新建自然村。至2000年,湖南湘潭移民在抚州市发展到2万多人。
   第二章 人口规模 抚州区域西晋太康初年始有人口数量记载,到唐天宝年间已突破3万户,达17万多人。两宋期间是域内封建经济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人口数量持续上升,南宋中叶已有41万户。元代以后由于战争屠戮和逃避赋役,域内人口数量持续下降,至清乾隆初年方回升到宋代水平。清康熙、雍正朝先后实施以固定丁数征收丁税和“摊丁入亩”等措施,刺激人口快速增长,到鸦片战争前人口达65万户,300多万人。民国时期,域内连年鏖战,人口数量锐减,至1947年只有118万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抚州人口增长很快,到2011年有4119921人,每平方千米218.91人。城乡比例差也在进一步缩小,其中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24.16%,农村人口占75.84%。
   第一节 数量 一、晋至隋代 晋代域内始有人口数量记载。西晋太康初年(公元280),临川郡统管临汝、新南城、西丰、新建、西宁、宜黄、安浦、南丰、永城、东兴10个县,有人口8500户;宋大明八年(公元464),增至8983户、64805人。至隋大业五年(公元609),临川郡统辖的临川、南城、崇仁、邵武4个县,有人口1.09万户。
   二、唐至宋代 隋末唐初,战争杀戮与流亡,致使人口锐减,唐贞观十三年(公元639)抚州只有7354户,40685人。进入唐朝中期,中原战乱不断,江南相对安定,有一些避乱南迁的北方人,为抚州安定的社会环境所吸引定居下来,繁衍生息,至天宝元年(公元742)人口增至30605户,176394人,是贞观年间的3.16倍,百余年间净增2.3万余户。安史之乱后,尤其是唐末五代,北方战乱频繁,地方割据势力争斗激烈,恣意攻掠,造成社会经济凋敝。而南方杨吴与南唐统治时期,政局相对稳定,先后推行保境安民政策,农村自然经济得到恢复并有新的发展,抚州等地呈现“既完且富,行者如归”的局面。危全讽治理抚州27年,招贤纳士,吸引一批人来抚州定居。至北宋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984),域内有人口80126户。
   宋代,抚州封建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人口数量持续上升,北宋元丰初年(1078)有275688户,迄至南宋景定年间(1260—1264)猛增至415599户,约合唐天宝时的13倍多。建县不久的广昌县有33737户,比天宝初年抚州总户数还多,可见人口滋盛的兴旺景象。
   到宋崇宁元年(1102),抚州、建昌军有人口274367户,568688口。崇宁年间户数与口数的比例很不相称,与“一家五口”的传统家庭规模相差甚远,学术界认为:宋代所列口数实际是20岁—60岁的男丁数。王安石在《抚州通判厅见山阁记》中说:“抚之为州,……为地千里,而民之男女以万数者五六十,地大人众如此。”其仅指抚州,尚不包括建昌军所属几县。
   三、元至清代 宋元更替时期,残酷的战争使域内人口大减。元朝以后,户口统计数字持续下降,直至清乾隆以后才逐步回升并超过宋代的水平。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域内有325756户、1774513人,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回升至343068户、1714923人,到弘治间(1488—1505)降至243815户、867026人,嘉靖元年(1522)又降至234529户、871679人。明代户口数字一次比一次少,一方面是“齿繁土瘠”,更主要的原因是土地兼并所致,破产逃亡者不少。正统末年(1449)广昌知县江浩询问老年人:“广昌原有82里(每里110户),为何现在只剩24里?”得到的回答是:“田归豪右,赋在贫下,故逋者众耳”。另一方面是局部战乱,人口逃亡较多。明嘉靖三十九年(1560)八月,御倭两广民兵在闽清县起义,攻占将乐、泰宁,入杉关直趋广昌、南城、新城(今黎川)、南丰、乐安,捣县衙,杀守备,汤显祖在《乱后有序》一文中说:“临川十万户,八九逃散,历二秋而定”。
   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朝廷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征收丁税,“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1727)又实施“摊丁入田”。这些政策刺激人口增长,乾隆以后人口增长较快,据《嘉庆一统志》载,嘉庆二十五年(1820)抚州府有373327户,1554025口;建昌府有282339户,1473953口,合计655666户,3027978口。到咸丰元年(1851)跃增至660170户、3029457人,达到新的历史高峰。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太平军转战抚州数年,兵燹和疾疫肆虐,人口再次骤减。至清宣统元年(1909)抚州府有正户148466、附户123753,本籍船户147、客籍船户92;建昌府有正户87184、附户70783,本籍船户196、客籍船户13;各类户数合计420634户。
   四、民国时期 民国5年(1916),域内人口发展到325.09万人,达到新中国成立前域内人口数量的顶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抚州地处中央苏区北面边沿,国民党调集数十万兵力,连续发动几次军事“围剿”,尤其是第二、四、五次反“围剿”抚州境内成为主战场,连年鏖战,人口数量急剧减少。抗日战争期间,每年都要征兵近万人,人口再减。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抓兵拉伕甚多,百姓重负苛捐杂税,患病缺医少药,人口继续下降。至民国36年抚州仅有人口25.43万户,118.8万人,与民国5年相比减少201万人。
   五、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抚州区域(按现行政区划统计,下同)有人口331796户,1432183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域内人口增长较快,至1959年有人口436456户,1739817人,平均每年增加10466户,30763人。1964年全区有443546户,1837873人,到1982年7月1日零时,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区有人口2912063人,比1964年增加1074190人,增长58.44%。1990年7月1日零时,全区第四次人口普查数为3311970人,比1982年增加399907人,增长13.73%。2000年11月1日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市总人口达到357.24万人(含外来人口,不含外出人口),比1990年增加26.05万人,增长7.86%,平均每年增加2.53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74%。2010年11月1日第六次人口普查,抚州市常住人口总数为3912312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市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10年共增加250643人,增长6.85%,平均每年增加25064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66%。历代抚州人口数表3—2—1 单位:户、人 续表3—2—1 续表3—2—1 注:①含邵武;②为抚州户数,不含建昌军户数;③不含乐安县人口数;④不含广昌县人口数;⑤1949年后为公安年报人口数清 乾隆四十七年至同治八年(1782—1869)部分年份各县人口数量 表3—2—2 单位:户、人 第二节 分布 一、区域分布 抚州的人口分布与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域内整个地貌轮廓概括为“七山半水两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位于区域中部的抚河小平原、谷地地带人口较为集中。1990年,抚州市及临川、东乡两县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38%,到2010年上升为39.06%。域内各县(区)之间人口分布也不平衡,总的特点是山地多、交通不便的县人口分布稀散,地处平川、交通便利的县(区)人口分布相对集中。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在各县(区)中,临川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达1089888人,居全市之冠;东乡县人口超过40万,崇仁、乐安、南城3县超过30万,分别居第三、第四、第五位;资溪县人口111983人,为市内人口最少的县。
   二、城乡分布 域内以农业为主,乡村(农业)人口占域内总人口的比重很大,1950年乡村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86%,到2011年仍占75.84%。在各县(区)中,乡村人口比重最大的是宜黄、金溪、乐安3县,分别占其总人口的82.58%、80.78%和80.37%;其次是崇仁、南丰和南城3县,分别占其总人口的80.18%、79.20%和77.50%;再次是黎川、资溪、东乡、广昌4县,分别占其总人口的76.07%、75.20%、75.01%和73.80%;比重最小的是临川区,占其总人口的69.87%。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城镇人口显著增加,非农业人口由1952年的24.68万人增至2011年的99.56万人,非农业人口比重由14%增加到24.16%。在近60年中,城镇人口经历4次起伏。1952年—1957年,城乡工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少数农村人口转向参加工业生产,城镇人口缓慢上升。1958年的“大跃进”浮夸风,导致农业人口进城过多。从1960年起,各级政府动员大批劳动力回农村参加生产,同时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压缩市镇户口,“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动员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号召城镇居民“不在城里吃闲饭”,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一批“五类分子”和“三九类人员”被迁送农村,城镇人口锐减,其中临川县城镇人口由1952年的7.9万人,减至1980年的3.2万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各地加快小城镇建设,建制镇由1983年的13个,增加到2011年的89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人口流动大军中。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四项改革”: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市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有91.51万人,占总人口的25.61%;居住在乡村的人口有265.82万人,占总人口的74.39%。城镇人口比1978年增长10.84个百分点。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又有较大的变化,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1455354人,占总人口的37.2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2456958人,占总人口62.8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11.59个百分点。1949年—2011年全区(市)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比重表3 —2—3 单位:人、%o 续表3—2—3 注:本表依据公安部门户口统计年报第三节 密度 唐代以前域内人口稀少,唐天宝年间(公元742—756)每平方千米只有9.37人,经过唐宋几百年的发展,到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人口密度增加到每平方千米94.3人。明代人口数量有所下降,永乐十年(1412)每平方千米只有66.66人,到正德七年至嘉靖三十一年(1512—1552)降至每平方千米43.3人。清代人口又有较大幅度增长,乾隆四十七年(1782)每平方千米139.17人,嘉庆十七年(1812)151.85人,道光元年(1821)158.9人,咸丰元年(1851)161人。民国5年(1916),域内每平方千米为140人,后随着战乱和疾疫的加剧,人口不断逃匿和死亡,到29年每平方千米只有70人,36年降至63人。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安居乐业,医疗卫生条件得到较大程度改善,尤其是2005年开始在南丰县试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此后在全市全面铺开,解决了农村人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人口密度逐年增大,1949年每平方千米为76人,1965年上升为101人,2000年激增至191人,比1949年增加1.5倍。2011增加至219.17人,比2000年增长14.75%。
   域内人口密度以中北部抚河冲积平原及低丘陵地区较高。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包括临川、东乡、崇仁、金溪4个县,土地面积为6261平方千米,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人口总数为21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5.49%,人口平均密度为346.72人。其中,临川每平方千米514人,东乡347人,崇仁229人,金溪217人。其次是中南部丘陵地区,包括南城、南丰、黎川及广昌4个户数和县,土地面积为6950平方千米,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7%,人口总数为10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7.08%,人口平均密度为152.68人。其中,南城县每平方千米180人,南丰县150人,黎川县133人,广昌县146人。再次是东部山区和西部中低山与丘陵地区,包括宜黄、乐安、资溪3个县,土地面积为5607平方千米,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9.79%,人口总数为681791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42%,人口平均密度为121.59人。其中,乐安县每平方千米143人,宜黄县115人,资溪县89人。
   1949年—2010年各县(市、区)部分年份人口密度情况 表3—2—4 单位:万人、人/平方千米 注:①1949年、1962年人口总数包括抚州市及1969年划归进贤县的李渡、长山晏、前途、文港、温圳5个公社人口;②1950年数;③1964年数 第三章 人口变动 1949年以前,域内人口变动为“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类型。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开始向“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类型发展,并在50年代后期、60年代至70年代和90年代初形成3个人口增长高峰。1977年开始,各级政府加大人口控制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变动呈“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趋势。
   第一节 自然变动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缺医少药,抚州人口自然变动为“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的类型。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人口自然变动情况有明显变化。1954年—1958年,全区人口年平均出生率为32.6‰,死亡率为14.37‰,自然增长率为18.22‰,开始向“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发展。1957年出现人口自然增长的第一次高峰,自然增长率达到24.81‰,比全省低2.05个千分点,比全国高1.58个千分点。1959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出生数量相对减少,年出生率分别为23.58‰、18.12‰,死亡率为17.97‰、13.45‰,自然增长率为5.61‰、4.67‰,其中196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人口自然增长率最低的一年。
   1962年后,国民经济逐步好转,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加上在人口生育政策上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人口生育失去控制,部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口也陆续加入无计划生育人群,从而形成长达16年的第二次生育高峰。这一时期年均出生率37.16‰,死亡率8.55%0,自然增长率28.61‰,成为明显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人口变动类型。全区总人口从1961年的1734282人增至1977年的2766108人,共增长1031826人,年均增长64489人。
   1977年冬季,全区首次开展大规模计划生育活动,共实施男女绝育术2.63万例。1978年开展计划生育大会战,狠抓节育措施的落实,1979年8月首次大量实施引产手术,强硬的补救措施使人口出生率由1977年的32.09‰,下降到1979年的19.3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人口生育得到有效控制。80年代,年均人口出生率为14.35‰,死亡率为6‰,自然增长率为8.89‰。8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由于受第二次生育高峰的影响,进入婚育人群的人数激增,人口出生率开始回升。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1990年7月1日,全区人口出生率为26.51‰,死亡率为6.29‰,自然增长率为20.22‰,分别比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增加6.19个千分点、0.27个千分点和5.92个千分点。各县市人口自然增长也很不平衡,广昌、崇仁2个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最高,分别为25.40‰和24.91‰,抚州市和临川县增长率最低,分别为13.34‰和17.59‰。
   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地委、行署加大控制人口生育力度,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平抑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至此,全区人口生育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型转变。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市人口出生率下降至15.69‰,死亡率5.99%0,自然增长率9.7%0。公安年报统计,到2011年全市人口出生率下降至13.62‰,死亡率3.43%0,自然增长率为10.19‰。1954年—2011年全区(市)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3—3—5 单位:人、%。
   续表3—3—5 续表3—3—5 注:本表依据公安部门户口统计年报 第二节 社会变动 五代以前,由于战乱和灾荒,历史上曾经历过几次大的人口迁徙,域内接纳大量人口定居。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版的各县市《地名志》统计,外省迁入抚州区域建村的有1832个,占自然村总数的12.26%。其中,五代以前从淮河以北地区迁入建村的35个,占此期外省在域内建村总数的38.4%;宋至清代,又有大量闽粤人口陆续倒流定居抚州,其中福建迁入建村的887个,占此期外省在域内建村总数的65.5%。同时,有部分人以抚州为中转站,定居一段时间后再度南迁赣南闽西粤东。如广昌县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有10961户,37990口,到嘉靖十一年(1532)锐减为2308户,8342口,不及洪武年间的1/4。抚州之民流徙外省的地点主要是云贵,其次是湖广和江浙。
   民国时期,社会动荡,生产停滞,连年饥馑,人口锐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抚州处于中央苏区北部边沿地区,国民党统治区、红军游击区和苏维埃区域在抚州区域均占有一定比例,国民党军对中央苏区实施的五次军事“围剿”都与抚州有关,其中第二、第四、第五次反“围剿”抚州域内是主战场,仅广昌县因战争减少人口数以万计。
   抗日战争期间,人口大量减少。1939年3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南昌,随后对东乡、临川、南城、崇仁、宜黄、金溪等县实施空袭和侵占,对抚州人民大肆屠戮。据《江西抗战纪事》统计,上述6个县人民在日军空袭和窜扰期间,伤亡3.32万人。1941年后,南昌、丰城、临川、南城等日军侵占地的一些学校和居民,纷纷迁入处于后方的黎川、广昌,致使一度人满为患。抗日战争胜利后,大部分避难人口迁回原籍,但仍有部分留下。民国36年(1947)黎川县有外省、外县籍人口9000余人,其中外省籍1300余人。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人口社会变动主要有:1949年解放时南下留在抚州工作的干部战士;50年代—60年代,外省(市)及外地区支援七二一矿、二六一大队等厂矿建设的职工及其家属;1958年省直机关下放域内创建国营垦殖场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60年代中后期,接收安置上海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部队转业干部;1968年—1971年,接受来自浙江省淳安、建德等县新安江水电站库区移民55616人,分别安置在宜黄、崇仁、金溪、南丰、资溪、黎川、广昌、乐安、南城9个县。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区人口属社会变动迁移的有5.46万人。其中,因工作调动6350人,分配录用5515人,务工经商12429人,学习培训7420人,投亲靠友3823人,退休退职546人,随迁家属5820人,婚姻迁入7979人。
   第四章 人口构成 从第二次人口普查开始,域内人口性别比差距逐步扩大,年龄结构为成年型,家庭规模呈缩小趋势,家庭户均人数为3.86人。抚州有29个民族,其中百人以上的民族有7个。人口受教育程度逐年提高,2010年每万人中有受过大学教育的541人,受过高中(中专)教育的1021人。第一节 性别构成 明清时期,人口性别构成无全面资料。据旧县志记载,明永乐元年(1403),崇仁县有人口200718人,男女性别比为56.22:43.78;天顺六年(1462),全县有人口222363人,男女性别比为58.61:41.39。万历末年(1619),广昌县有纳税人口6520人,男女性别比为55.78:44.22。清顺治元年(1644),南丰县有人口48348人,男女性别比为43.48:56.52;康熙五十一年(1712),该县有38884人,男女性别比为47.89:52.11;乾隆三十六年(1771)有40142人,男女性别比为48.61:51.39。
   民国29年(1940),域内人口1352182人,男女性别比为49.52:50.48;35年,域内人口1206372人,男女性别比为50.14:49.86。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人口性别构成,1957年以前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稳定在100.8—102.7之间。1958年以后稍有提高,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性别比为105.2(以当时辖区人口数为准),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性别比为105.9,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性别比提高为106.7,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性别比增至110.92,比1990年增加4.22个百分点。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下降为109.35,虽然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87个百分点,但比2000年略有下降。
   县与县之间人口性别构成差距较大。据第二次人口普查资料反映,乐安县114.29为最高,南城县100.54为最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宜黄县最高,为108.33;南丰县最低,为103,相差5.33。第四次人口普查时,资溪县最高,为108.84;南城县最低,为103.31,相差5.53。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崇仁县最高,为113.9;南城县最低,为103.84,相差10.06。在数次人口普查中,惟南城县保持较低的性别比。2011年,据公安年报统计,东乡县性别比最高,为116.98;其次是崇仁县115.27、乐安县113.75、临川区113.58、黎川县111.07、金溪县110.62;再次是广昌县109.12、宜黄县108.97、南丰县108.66、资溪107.89;南城县最低,为107.82。1949年—2011年抚州人口性别构成表3—4—6 单位:人、% 续表3—4—6 续表3—4—6 第二次至第五次各县(市)人口普查人口性别比 表3—4—7 单位:% 注: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 第二节 年龄构成 抚州人口年龄构成情况,清代以前无考。
   一、民国时期年龄构成 民国时期域内战乱频仍,灾荒四起。居民中男性青壮年常受征兵、劳役和灾荒之苦,死亡比例大。此外限于医疗卫生条件,婴儿的死亡率也高,致使域内人口的年龄构成长期不尽合理。
   民国36年(1947),域内人口1186967人,年龄19岁以下的532466人,占总人口的44.86%;年龄20岁—44岁的369254人,占总人口的31.11%;年龄45岁以上的285247,占总人口的24.03%。其中,青壮年(20—40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约比正常值低6个百分点。1947年各县人口年龄结构表3—4—8 单位:人 二、新中国成立后年龄构成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域内少年儿童系数达40.95%,老年系数为3.8%,年龄中位数为19.37岁,人口年龄构成为年轻型。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少年儿童系数下降到33.05%,老年系数上升为4.4%,年龄中位数升至21.73岁,人口年龄开始转为成年型。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少年儿童系数再降至26.66%,老年系数为5.53%,老少比为19.99%。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市常住人口中,年龄0岁~14岁的人口为879853人,占总人口的22.49%;年龄15岁~64岁的人口为2761164人,占总人口的70.58%;年龄65岁以上人口为271295人,占总人口的6.93%。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年龄0岁~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4.22个百分点,年龄15岁~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2.63个百分点,年龄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59个百分点。部分年份全区(市)人口年龄构成类型标准与人口年龄构成状况对照表3—4—9 单位:% 人口年龄构成特点: (一)出生人口逐年减少,未成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0~14岁的未成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1982年为40.95%,1990年下降为33.05%,2000年又降到26.71%,2010年再降到22.49%。未成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减少,标志着全市出生人口减少,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劳动适龄人口在总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庞大人群陆续进入劳动力年龄,1982年为55.25%,1990年增至62.56%,2000年又增至67.81%,总人数达242.22万人。2010年达276.11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0.58%,比1990年和2000年分别增加8.02和2.77个百分点。
   (三)育龄妇女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增加。1990年全区育龄妇女85.33万人,占总人口的25.76%,2000年增至99.57万人,占总人口的27.87%,比1990年增长2.11个百分点。尤其是20岁~24岁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2000年高达3.24%,表明生育潜力大。四次人口普查全区(市)人口年龄构成变化情况表3—4—10 单位:万人、% 三、平均寿命 2000年11月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区人口平均寿命为69.94岁。其中,男性69.04岁,女性70.59岁。人口年龄中位数,1982年为19.37岁,1990年为21.73岁。域内老年人口(65岁以上者)1947年38806人,占总人口的3.27%,1990年145937人,占总人口的4.4%。2000年全市老年人口为197683万人,占总人口的5.53%,2010年为271295人,占总人口的6.93%,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67个百分点,但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1.4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加快,意味着社会用于供养老年人的费用将明显增多,人口老龄化将给全市经济增长、社会福利、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体系带来挑战。
   第三节 姓氏 据民国《江西通志稿》记载,清代以前抚州各县有姓氏264个,其中单姓262个,复姓2个。解放初期,一批北方南下干部落户域内,加之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兴建一大批工矿企业以及婚姻关系等,外地人口陆续迁入,增加不少新的姓氏。据各县(区)新编志书记载,全市有姓氏547个,其中复姓8个。全市姓氏总数比清代增加285个,其中羊、咎、原等姓氏在新编县(区)志书中已经消失。
   全市姓氏按笔画排列如下: 2划丁、卜、刁、儿、力。
   3划万、马、于、习、卫、干、凡、上、弓、门。
   4划王、车、支、邓、毛、戈、文、韦、牛、元、方、尹、双、孔、日、尤、仇、凤、从、贝、六、巴、卞、仉、丰、历、天、区、乌、计、亓、毋。
   5划右、业、卯、礼、玄、加、艾、冉、归、尼、印、由、丘、边、未、圣、古、皮、卢、龙、史、申、兰、帅、代、甘、冯、叶、乐、左、石、田、宁、冬、平、司、包、厉、占、白、丛、邝、司、让、正、东、用、饥。
   6划刘、许、任、米、全、阮、朱、江、危、华、乔、关、成、军、伏、齐、伍、池、吕、权、邬、伊、安、孙、过、庄、汲、汤、尧、毕、邢、匡、汝、纪、吉、曲、祁、师、仲、竹、吁、阴、年、戎、仰、光、红、阳、巩、迁、扬、牟、寻、农、同。
   7划孝、劳、投、束、佑、牢、纬、狄、言、闰、沃、沈、闲、佘、但、芦、扶、迟、佟、岑、邑、延、冷、来、陈、闵、吴、何、邹、肖、苏、诉、辛、汪、余、宋、谷、杜、陆、应、邵、杏、步、况、花、沈、李、严、连、兵、麦、芦、邱、芮、杨、张、时、芳、贡、巫、利、沙。
   8划郏、参、具、雨、宠、岱、肃、武、范、郎、林、郄、供、官、易、郑、金、竺、昌、罗、单、委、郁、季、屈、孟、周、治、尚、拥、岳、迮、鱼、庞、於、宗、房、郎、练、杭、苗、卓、虎、茅、袱、班、幸、或、咀、明、炙、舍、苑、国、杲。
   9划柏、柯、荣、郝、欧、洪、姜、胥、贺、祝、柱、封、卻、胡、骆、钟、施、赵、俞、段、项、侯、威、南、柳、修、姚、娄、查、栋、染、饶、鸥、钮、费、咸、郗、爰、荀、哉、省、郢、复、信、度、战、相、胃、宣、首、草、祖、美、冒、卸、钭。
   10划顾、格、席、桂、涂、徐、敖、袁、郭、殷、莆、唐、倪、高、聂、陶、莫、凌、夏、晁、谈、钱、浦、贾、翁、秦、衮、院、晏、衷、耿、党、桑、宾、柴、朗、栾、诸、卿、容、展、留、逢、朔、逢。
   11划章、黄、龚、康、崔、符、扈、常、宿、曹、盛、谌、淳、梅、梁、盘、雪、续、戚、麻、阎、琚、屠、隋、崇、瑁、推、商、鸿、勒、斜、菜、辅、竟、袱、淦、矫、萨、超、随、敏、营、银、梨、鹿、移。
   12划粟、羡、堪、普、渝、稂、隙、黑、酥、斯、琴、戟、畲、舒、超、傅、温、焦、蒋、童、鲁、湛、辜、嵇、彭、程、曾、韩、揭、谢、游、葛、董、储、戢、喻、惠、覃、智、富、筛、景、锁、番、朝。
   13划窦、楚、靖、福、肇、雍、颐、韵、滚、甄、赖、鲍、蒙、阙、简、虞、满、腾、鄢、詹、蓝、雷、靳、裘、睦、解、褚、路、裔、楼、蒲、源、勤、鄘、廉。
   14划裴、谭、脯、熊、槐、缪、赛、廖、蔡、管、翟、臧、漆、静、僮、阚、蔺。
   15划颜、滕、潘、樊、黎、摩、熟、潜、暨、樟、稽、蕲。
   16划衡、磨、操、薛、霍、薄、燕、薜。
   17划鞠、戴、藏、璩、濮、襄。
   18划魏、瞿。
   复姓:司马、上官、司徒、欧阳、皇甫、申屠、端木、诸葛。
   第四节 民族构成 抚州域内居住的主要是汉族人口,各少数民族人数占极小的比例。解放后,从外地至抚州工作的干部战士中有一些蒙、回、壮等少数民族人口,使域内少数民族人口有所增加。据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资料反映,抚州专区有少数民族17个,人口361人,占域内总人口的0.2%0。“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少数民族人口担心受歧视,遂改为汉族成分。1969年—1970年浙江省新安江修建水电站,移民中有部分少数民族人口迁入抚州定居。1979年,国营秀谷华侨农场安置的印支难民中,有3名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越南、老挝、柬埔寨各1人)。到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域内少数民族数量增加为21个,人口1378人,占全区总人口的0.47‰。
   80年代,随着民族政策的落实,各地少数民族人口逐步恢复本民族成分,资溪、乐安、黎川均成立畲族村小组,域内少数民族人口大增,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域内共有27个民族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308661人,占总人口的99.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3310人,占0.1%,外国人加入中国籍1人。同1982年相比,8年间汉族人口增加396918人,增长13.6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932人,增长140.57%,百人以上的民族有7个。
   随着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90年代中期,域内始有民族村委会。至2000年年底,全市有民族村委会2个,村小组23个。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全市共有29个民族的人口,比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增加7.4%。随着人口社会变动加快,2000年已有傈僳族、京族、高山族、纳西族和拉祜族5个民族人口迁出域内。同时,又有佤族、俄罗斯族、塔吉克族、羌族、毛南族和仫佬族6个民族人口迁入域内。在总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56.74万人,占总人口的99.78%,比1990年增加25.88万人,增长7.82%;各少数民族人口共4944人,比1990年增加49.32%。在各少数民族人口中,畲族1954人,位居第一;其次是蒙古族,1040人。百人以上的少数民族已增至11个。在各少数民族人口中,维吾尔族人口增长最快,由1990年的2人增加到2000年的105人。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904556人,占总人口的99.80%;各少数民族人口为7756人,占总人口的0.2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334556人,增长9.37%,占总人口比重减少0.11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4456人,增长135.03%,占总人口比重增加0.11个百分点。四次人口普查各县(市)民族人口分布情况表3—4—11 单位:人 续表3—4—11续表3—4—11 续表3—4—11 第五节 职业构成 一、民国以前 明代以前域内全面性的人口职业构成无考。明嘉靖二年(1523),东乡县总户数29008户,其中农业户24724户,占总户数的85.22%;各色匠户1675户,占5.77%;军户2381户,占8.21%;其余为军官、校尉62户,僧道104户,儒、医53户。
   民国25年(1936)江西农村社会调查组对南城县第二区尧村、路东、古竹、云市、株良、祥兴6个村1012户4025人进行职业调查(调查人口占该区总人口的16.16%),各男女户长主业以从事农业生产居多,共482人,占47.63%;其次是手工业者147人,占14.53%;再次为经商者,160人,占15.81%;第四是以撑船、砍柴为主的粗工,84人,占8.30%;其余为家务劳动70人,占6.92%;教员5人,占0.49‰;从医11人,占1.09%;从政7人,占0.69%;无职业者20人,占1.97%;道士、算命及其他人员25人,占2.47%。
   该区14岁以上男子共1324人,以农为主业者656人,占49.54%;手工业200人,占15.10%;粗工132人,占9.96%;经商220人,占16.61%;道士、算命等33人,占2.49%;赋闲等40人,占3.02%。而以农为副业的70人,手工业135人,粗工325人,经商52人,副业占主业的45.6%。
   14岁以上女子1484人,以家务事为主业的1421人,占95.75%。副业以纺织较多,共216人,占14岁以上女子总数的14.55%。
   民国36年(1947)抚州各县12岁以上的职业人口838644人。其中,男421170人,女417474人。按行业分,农业277849人,占职业人口33.13%;工业37205人,占4.43%;商业40859人,占4.87%;交通运输5966人,占0.71%;公务16285人,占1.94%;自由职业者7890人,占0.94%;服务业218208人,占26.02%;其他职业6840人,占0.81%;无业人员227417人,占27.11%。1937年抚州职业人口情况表3—4—12 单位:人 二、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抚州域内人口职业构成发生显著变化。从1957年到1983年,从事农村集体和个体劳动的人口比重,由37.3%下降为31.41%,下降6.11个百分点。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人口比重,由22.64%上升为43.45%,上升20.81个百分点,其中,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的由3.15%上升为14.53%;从事服务性工作的由6.05%上升为8.06%;从事文化教育卫生工作的由0.94%上升为9.02%;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由4.21%上升为5.17%。改革开放以后,城镇个体劳动者数量激增,占人口比重由1980年的0.05%上升至1983年的3.13%。
   90年代,域内人口职业构成又有较大变化。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域内在业人口共1795151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4.2%。其中,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劳动的占人口比重44.43%,工业生产的占人口比重3.98%,建筑业的占人口比重0.33%,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占人口比重0.58%,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占人口比重1.66%,金融、保险业的占人口比重0.23%,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占人口比重0.37%,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占人口比重1.2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占人口比重0.96%。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到20世纪末,域内人口职业构成情况出现新变化。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此次人口普查数据是按全市10%的抽样比例统计,为便于比较,本卷按100%的比例换算全市人口职业构成数据),2000年比1990年,第一产业在业人口有大幅度下降,第二产业基本持平,第三产业则有大幅度上升。2000年全市15岁以上在业人口1600720人,占总人口比重44.8‰。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占人口比重32.83%,比1990年下降11.6个百分点;采掘业占人口比重0.23%,制造业占人口比重2.85%;建筑业占人口比重1.22%,比1990年上升0.89个百分点;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占人口比重1.03%,上升0.45个百分点;批发和零售贸易与餐饮业占人口比重2.45%,上升0.79个百分点;金融、保险业占人口比重0.27%,上升0.03个百分点。房地产业占人口比重0.03%,社会服务业占人口比重0.49%;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占人口比重0.02‰;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占人口比重1.23%;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占人口比重0.46%,上升0.09个百分点;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占人口比重1.29%,上升0.33个百分点。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市第一产业就业人口仍占主体,有54.26%分布在农林牧渔业,比2000年下降19.01个百分点。农业就业人口比重下降,表明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第二产业中就业比重为22.93%,比2000年提高12.77个百分点,表明工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行业。其中,工业就业人口比重达15.42%,比重提高7.99个百分点;建筑业就业人口比重占7.51%,提高4.7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为22.81%,比2000年提高6.24个百分点。在第三产业中就业比重最大的为批发和零售业,其次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及教育行业,其他行业所占比重较低。
   从职业构成看,2010年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占比1.03%,比2000年低0.55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员占比4.73%,比2000年低0.49个百分点;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占比2.99‰,比2000年上升0.57个百分点;商业、服务业人员占比14. 37%,比2000年上升7.37个百分点;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占比54.17%,比2000年下降19.13个百分点;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占比22.61%,比2000年低12.36个百分点;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占比0.11%,比2000年低0.12个百分点。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抚州市各职业人口中,以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最多,占54.17%;其次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占22.61%;第三是商业、服务业人员,占总数的14.37%。居前3位的职业都是直接从事体力劳动者,合计占就业人员总数的91.15%,表明全市就业人口绝大部分从事体力劳动。与2000年相比,居前3位的职业没有变化,三者比重上升0.6个百分点,但3种职业的分布发生积极的变化,即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减少,向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转移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仍较低。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仅占4.73%,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0个百分点,比发达国家的15%左右存在明显差距,一方面反映抚州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另一方面反映抚州知识密集型行业还比较少。与2000年相比,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反而降低0.49个百分点。
   三、在业人口性别构成 以民国36年(1947)和新中国成立后第四、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例,表明新中国成立后抚州妇女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男性比重不断下降。在业人口性别比由民国36年的166.38下降到1990年的121.26,2000年回升至123.86,2011年创出新高,达191.55。
   1947年—2011年部分年份抚州在业人口性别构成情况 表3—4—13 单位:人 注:2011年为国有经济单位从业人员性别情况 四、在业人口受教育程度构成 第四、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全市在业人口受教育程度比1990年有很大提升,其中,大学本科人数增长107.91%,大学专科人数增长140.99%,高中(中专)人数增长21. 17%。文盲、半文盲人数降低2.5倍,受小学教育人数下降11.26%。在各种职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受教育程度最高,1990年和2000年,受过大学本科、专科教育的分别有12801人和28580人,占在业人口同等学力的62.47%和50.45%。其次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受过大学本科、专科教育的分别有4142人和9540人,占在业人口同等学力的20.61%和16.84%。但是增长速度最快的是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1990年该类人员受过大学本科、专科教育的2554人,占此期在业人口同等学力的12.71%,到2000年增加至12910人,占此期在业人口同等学力的22.79%,比1990年增加10个百分点。
   各种职业中,农、林、牧、渔、水利系统人员受教育程度最低,1990年和2000年文盲、半文盲人口分别为357377人和99370人,占在业文盲、半文盲人口的95.59%和93.87%;受小学教育程度的分别为750378人和682220人,占在业人口同等学力的88.78%和89.81%。
   1990年、2000年抚州在业人口受教育程度情况 表3—4—14 单位:人 续表3—4—14 五、不在业人口状况 民国36年(1947),域内12岁以上无业人口有227417人,占总人口的19 14%。1990年有15岁以上不在业人口422564人,占总人口比重12.76%。2000年15岁以上有不在业人口510800人,占总人口比重14.3%,比1990年上升1.54个百分点。1990年、2000年抚州15周岁及以上不在业人口情况表3—4—15 单位:人第六节 受教育程度构成 民国35年(1946)以前域内无全面性的受教育程度人口构成资料,此仅举南丰、东乡两县有关数据说明之。
   民国33年(1944)南丰县有受小学教育人口6418人,受中学教育人口211人。在每万人中有受小学教育人口627人,受中学教育20.5人,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程度的人约占该县总人口10%。35年,东乡县有受过小学文化教育以上人口29343人,占全县总人口22.59%。其中,受大专教育66人,受中学教育2300人,受小学教育12884人,受私塾教育14093人。在受各层次教育程度人口中,男性占84.35%,女性占15.65%。
   民国36年(1947),抚州域内有受高等教育的1854人,受中等教育40733人,受初等教育151045人,每万人中有15人受大专以上教育、343人受中等教育、1272人受初等教育。此外,还有114432人受过私塾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各级政府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域内人口受教育程度有极大提高。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域内受各层次教育人口455653人,占总人口26.43%;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域内具有受各层次教育人口1698276人。其中,受大学教育10984人,受高中(中专)教育137053人,受初中教育341101人,受小学教育1209138人(受各层次教育程度人口均包括毕业、肄业和在校人数,下同)。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相比较,各种受教育人口增长2.72倍。其中,受大学教育的增长1.64倍,受高中(含中专,下同)教育的增长5.76倍,受初中教育的增长4.38倍,受小学教育的增长2.28倍。每万人口中受各层次教育人口数有极大上升:大学由24人上升为38人,高中由117人上升为470人,初中由368人上升为1171人,小学由2134人上升为4150人。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域内人口受教育程度又有进一步提高。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域内具有受各层次教育人口2179780人,在每万人中,有受大学教育78人,受高中教育613人,受初中教育1721人,受小学教育4169人。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市受各层次教育的人口增至3038983人,在每万人中,具有受过大学教育的218人,比1990年增长179.48%;受高中教育849人,增长38.50%;受初中教育3068人,增长78.26%;受小学教育4374人,增长4.92%。全市总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以上人口)为239070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69%,与1990年相比,下降13.56个百分点。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211645人;受高中教育的399363人;受初中教育的1457525人;受小学教育的1336707人。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每万人中,具有受过大学教育的由218人上升为541人;受高中教育的由849人上升为1021人;受初中教育的由3078人上升为3725人;受小学教育的由4361人下降为3417人。全市常住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为115215人,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文盲、半文盲人口减少123855人,文盲、半文盲率由6.69%下降为2.94%,下降3.75个百分点。文盲率比全国的4.08%低1.14个百分点,比全省的3.14%低0.2个百分点。五次人口普查全区(市)人口受教育程度构成对照表3—4—16 单位:人、% 续表3—4—16 注:受各层次教育人数包括毕业、肄业和在校生;大学包括本科和专科 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青壮年人口文化素质快速提高。2010年全市15岁~44岁的青壮年人口有196.20万人,其中,受大学教育人口179027人,受高中教育的303579人,受初中教育的1065095人,受小学教育的400153人。与2000年相比,未上过学、受小学教育人口所占比重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受初中、高中教育人口比重显著上升,受大学教育人口比重由2000年的3.64%提高到9.13%。在性别方面,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2010年在全市受教育人口中,受各层次教育的女性人口为161.95万人,占6岁以上女性人口比重由2000年的88.76%上升到94.06%,上升5.30个百分点。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人口比重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2000年接受过大学专科以上教育的男女人口性别比为243:100,2010年为149:100。可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社会地位逐渐提高,能够获得与男性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全市女性文盲人口仍大大高于男性,2010年仍有8.68万人,占总文盲人口75.34%。
   2000年、2010年全市青壮年受教育程度构成 表3—4—17 单位:人、% 2000年、2010年全市受各层次教育人口性别构成 表3—4—18 单位:% 第七节 婚姻构成 一、民国以前 域内民间常俗为一夫一妻制,民国以前亦有少数富户一夫多妻。婚姻主要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妇女无婚姻自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盛行,贫穷人家抱养童养媳较普遍。结婚年龄盛行早婚,男子十七八岁,女子十六七岁就结婚,女子超过二十岁未婚即被看作是“老攸”。
   民国25年(1936),江西农村服务区对南城县6个村庄2411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初次结婚年龄多在15岁~19岁,共1244人,占51.6%;其次是25岁~29岁,共239人,占9.91%;20岁~24岁,共230人,占9.54%。男性初婚以20岁~24岁居多,共515人,占已婚男子总人数48.27%;女性初婚以15岁~19岁居多,共996人,占已嫁女子总人数74.1%;结婚最早者12岁,14岁以前结婚的有70人,绝大多数是女子,其中男子只有1人。40岁以后结婚者有10人,其中女子1人。在所调查的2411人中,结婚1次的有1992人,占82.62%;结婚2次的有376人,占15.6%;结婚3次的有29人,占1.2%;结婚4次的有8人,结婚情况未详的有6人。女子结婚2次以上者,多因丈夫早故子女太小,无以为生,不得不改嫁,或因年老无依靠,另找男人作“老来伴”;男子因结发妻子早故,又无子女,或因年老无伴,故多有再娶者。
   民国36年(1947),抚州在15岁以上婚龄人口中,未婚者只占12.99%。许多贫困家庭的男性,往往年过30方结婚,少数人甚至终生未娶。
   1947年各县人口婚姻状况 表3—4—19 单位:人 注:此表为15岁以上婚龄人口数 二、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5月1日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旧社会的封建婚姻制度,规定近亲不准结婚,男女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年龄男子最低为20岁,女子18岁,全区逐渐形成按法定婚龄结婚的风气。1981年国家依据形势的发展,修订公布新的婚姻法,规定男子最低结婚年龄为22岁,女子为20岁,由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把关,结婚夫妇必须办理婚前申请、身体检查、结婚登记等手续(2004年以后取消婚前身体检查)。
   20世纪50年代起,在干部职工中提倡晚婚,60年代开始在农村进行晚婚宣传,各县(市)政府积极鼓励晚婚,多数采取晚婚夫妇延长15天假期等办法,有的县(市)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晚婚要求,规定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城镇居民结婚双方,男满25岁,女满23岁。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域内有15岁以上婚龄人口2217715人,占总人口66.96%,其中,男性1138974人,占51.36%;女性1078741人,占48.64%。婚姻状况构成:未婚55.33万人,占婚龄人口24.95%;有配偶151.26万人,占68.21%;离婚1.13万人,占0.51%;丧偶人口14.04万人,占6.33%。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域内有15岁以上人口211.15万人,占总人口的59.1%,比1990年下降7.86个百分点。在婚龄人口中,男性106.41万人,占50.4%;女性104.73人,占49.6%,男性比1990年下降近1个百分点,女性则上升近1个百分点。婚姻状况构成:未婚35.17万人,占婚龄人口15.65%;初婚有配偶156.9万人,占74.3%;再婚有配偶4.44万人,占2.1%;离婚1.33万人,占0.63%,丧偶13.29万人,占6.29%。与1990年相比较,未婚人口下降9.3个百分点,有配偶人口增长8.19个百分点,离婚人口增长0.12百分点,丧偶人口下降0.04个百分点。
   人口婚姻状况存在性别差异,未婚人口结婚年龄一般是男方比女方大,女性结婚早于同龄男性人口。因此,在未婚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1990年男女性别比为151:100,2000年为180:100。有配偶人口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下,男女在数量上应是相等的,但由于受人口迁移的影响,有少数夫妻分居两地,形成有配偶人口不完全相等的局面,1990年男女性别比为100.02:100。此后,随着企业职工下岗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男性青壮年纷纷外出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妇女则留守家乡,进一步加剧有配偶人口数不相等的局面。到2000年,域内初婚有配偶的男女性别比为96.33:100,再婚有配偶为89.03:100。离婚人口中,1990年男性占婚龄人口的0.81%,女性占婚龄人口的0.19%,到2000年则分别为0.43%和0.19%。男女离婚的次数应相同,但是,由于女性离婚后再婚率高,所以在离婚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在丧偶人口中,女性多于男性,1990年男女性别比为39.85:100,2000年为39.76:100。造成丧偶人口中女性多于男性的主要原因是,男性的平均寿命低于女性,丈夫往往比妻子早逝。
   未婚人口的年龄大部分在24岁以下,1990年15岁~24岁未婚人口占未婚总人口的94.97%,50岁以上未婚人口占0.55%,2000年这两组数字分别占未婚总人口的86.97%和1.47%。15岁~24岁未婚人口比1990年下降8个百分点,50岁以上未婚人口则增加0.92个百分点。
   在未婚人口的性别构成中,按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不足法定年龄已结婚的人口,男性占同龄人口的9.84%,女性占同龄人口的12.85%,2000年则分别为0.8%和1.61%,不及1990年的尾数。可见随着社会发展,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重大变化,晚婚已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风尚。
   未婚人口在同龄人口中所占比重,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一般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口结婚时间晚,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口结婚时间早。1990年15岁~19岁未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是:文盲、半文盲占84.68%,小学占89.75%,初中占95.97%,高中(含中专)占99.13%,到2000年则分别为95.65%、97.85%、99.3%和99.89%。在20岁~24岁人口中,1990年未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是:文盲、半文盲占18.76%,小学占26.85%,初中占38.26%,高中(含中专)占67.75%,大学占85.21%。到2000年分别上升为47.17%、36.88%、53.41%、72.6%和87.66%。1990年25岁~29岁未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是:文盲、半文盲占3.95%,小学占3.360%0,初中占5.07%,高中(含中专)占8.86%,大学占21.80%。到2000年分别上升为15.05%、7.33%、11.12%、18.75%和25.43%。其原因主要是: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口进入社会经济活动时间较晚,前一段时间主要是学习,完成学业后才考虑婚姻问题,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口进入社会经济活动时间较早,结婚时间也就较早,特别是农村女性人口,晚婚比例较低,基本上是在20岁~23岁结婚,少数不到法定婚姻年龄就结婚。
   职业不同也给婚姻年龄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八大行业中,1990年15岁~19岁已婚人口占同龄人口比例较高的是农林牧渔业劳动者,占10.41%,其中女性人口占同龄女性人口的21.18%。2000年其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
   在有配偶人口中,1990年男性有配偶人口占男性婚龄总人口的66.41%,女性有配偶人口占女性婚龄总人数的70.11%,男性大多数在24岁结婚,女性大多数在22周岁结婚。域内人口的初婚年龄是21.51岁,其中,男性22.57岁,女性20.46岁。2000年男性有配偶人口占男性婚龄总人口的74.31%,女性有配偶人口占女性婚龄总人口的78.55%,分别比1990年上升7.9个百分点和8.44个百分点。
   在丧偶人口中,1990年男性占男性婚龄人口的3.51%,女性占女性婚龄人口的9.31%。2000年男性占3.55%,女性占9.08%,与1990年基本持平。1990年40岁以上的丧偶人口增加较快,占婚龄总人口的6.1%,65岁~69岁人口中的丧偶比例最大,占同龄人口的39.93%。在35岁以前,丧偶人口男性多于女性,36岁以后,女性多于男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丧偶人口在45岁以后呈加快趋势,并且女性多于男性。
   在离婚人口中,1990年男性占81.66%,女性占18.34%,离婚人口占已婚总人口的0.68%,其中,男性占已婚男性人口的1.15%,女性占已婚女性人口的0.24%。2000年男性占离婚总人口的69.22%,女性占30.78%,离婚人口占已婚总人口的0.75%,其中,男性占已婚男性人口的8.27%,女性占已婚女性人口的0.44%。离婚人口中,22岁之前女性多于男性,23岁以后,离婚人数逐渐增加,而且男性人数增加较快。44岁以后,离婚人数逐渐减少。1990年抚州地区人口婚姻状况表3—4—20 单位:人 2000年抚州市人口婚姻状况 表3—4—21 单位:人 第八节 家庭规模 一、民国以前 抚州区域的家庭规模大致在5人左右。宋明时期,受封建伦理意识影响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束缚,家庭观念崇尚“四世同堂”“五代同堂”“儿孙满堂,多子多福”,把家庭人口的多寡视为兴旺发达的标志,产生许多数世同居共财、同灶合食的大家庭。
   金溪陆氏“聚其族逾三千指,合而爨将二百年”“瞿肃,建昌军人,其家百五十口,四世同居”。宜黄徐氏“其居百口”、南城陈氏“闺门百口”、南城吴焕“自高祖盛,曾祖瑾,以孝友为家训,祖祯、父楚继守不敢违,至涣凡五世。又下逮其孙曾,……八世同爨,至二百余人”。金溪周坤“食指千余”,临川孟氏“世雍睦为义居,置义田,同堂合食”。
   这些大家庭实行家长制管理,“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家长是家规族法的主持者和监督者,是全家的统率。家族中发生纠纷时,由家长主持召集家族中“宗贤”加以解决,不服统率者,家长有权依照家规族法加以制裁。稍大的大家庭,设有专门的厅堂,家长通常在此处理日常事务或召集重要会议。家长庄严肃穆,令人望而生畏的形象在史籍中多有描述:“闺门之内严若朝廷”“三代威仪尽在于此”“家法严肃,无敢喧嚣”。大家庭集中的人口一般都比较多,家庭成员的生活普遍过得很寒伧,为从精神上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控制,金溪陆氏每天清晨召集家庭成员到宗祠念诵训词:“听听听听听听听,劳我以生天理定。若还惰懒必饥寒,莫到饥寒方怨命。虚空自有神明听。听听听听听听听,衣食生身天付定。酒肉贪多折人寿,经营太甚违天命。更将勤俭答天心,莫把安思损真性,定定定定定定定,早猛醒。”人口少的大家庭,由家长一人管理;人口稍多的则数人共同管理。大的家族在家长之下还另设一套分工细、责任明的管理机构:“或主田粮、或主租税,或主出纳,或主厨爨,或主宾客”,这些中层负责人均由家长指派。此外,为保证家庭管理正常运作,每个大家庭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约,金溪陆氏有家规22条,对于违反家规的,“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言之官府,屏之远方焉。” 家族实行的是共财制度,由家长统一掌管,抚州的家族共财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吴)焕家同爨食,分织而衣,耕者无惰力,贾者无私财”,实行古老的财产共有制。金溪陆氏实行的则是混合型财产共有制,即集体财产不再是席卷一切的东西,属于大家共有的“公堂之田,仅足给一岁之食,家人计口订饭”。集体伙食只平均供给每个成员一份米饭,其他则一概不管,至于“私房婢仆,各自供给,许以米附炊。每清晓附炊之米,交至掌厨爨者,置历交收;饭熟,按历给散”。
   到明代,大家庭数量明显减少,史籍上有记载的只有南城吴焕等少数几家。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域内户均人口5人,到弘治十五年(1502)家庭规模缩小为4.55人,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进一步缩小为4.23人,到同治八年(1869)又有所扩大,为4.58人。民国时期家庭户均人口4.5人,民国24年(1935)4.09人,29年4.81人,33年4.47人,36年4.67人。
   二、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家庭规模变化呈缩小趋势,据第三次至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家庭户均人数为:1982年4.89人,1990年4.41人,2000年3.86人,2010年3.66人。2010年分别比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下降1.23人、0.75人和0.20人。
   1990年、2000年抚州各种类型家庭户情况 表3—4—22 单位:户、% 1990年、2000年抚州各种规模家庭户情况 表3—4—23 单位:户、% 在各种类型家庭中,1990年全市有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180669户,占总户数24.49%;有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有124345户,占总户数的16.76%。2000年全市有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161017户,占总户数的17.75%;有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125353户,占总户数的13.92%。2000年全市人口总抚养比为47.48,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5.53%,老年抚养比为8.16;14岁以下少儿占总人口的26.66%,少儿抚养比为39.32。2000年在887579个家庭户中,有男性户主771455人,占总数的88.03%;女性户主116124人,占11.97%。在这些户主中,30岁~49岁年龄段的人占户主总数的54.49%。在各类家庭户中,单一民族户884598户,占家庭户总数的99.66%;2个民族户2944户,占0.33%;3个以上民族户37个。
   五章 人口控制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人口基本处于自然生育状态。1957年抚州市开始提倡计划生育,60年代初专区、县(市)成立计划生育机构,在城镇和人口稠密乡村提倡节制生育。“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机构瘫痪,工作中断,到70年代初,地、县(市)又重新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到70年代中期,初步实施结扎、上环、人工流产手术,但这项工作并未引起各级领导普遍重视,人口盲目增长势头不减。1977年冬,全区开展大规模计划生育,实施男女绝育术2.63万例,1979年8月首次大量实施引产手术,强硬补救措施使人口出生率由1977年32.09‰下降到1979年19.3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人口指标和生育政策双轨控制,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9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开始从孕后补救型向孕前管理型转化,全区11个县(市),205个乡(镇),1938个村委会都建立人口学校,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县(市)、乡、村、组4级计划生育机构基本健全,并取得较大成绩。1977年—2011年,全市累计少增加人口77.98万人。
   进入21世纪的11年中,抚州各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口方针政策,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11年中,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极大地缓解人口对耕地、淡水、能源、环境等的压力,提高人均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保障水平,为尽快实现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条件。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特别是农村家庭人口规模的缩小,有利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增加农民收入,培育新型农民。通过全面实施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绿色养老、少生快富、阳光助学等奖励扶持政策,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实惠,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第一节 机构 队伍 一、行政机构 1962年以前,抚州专区未设立计划生育专门机构,有关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均由专区、县(市)妇幼保健院和医院承担。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1963年12月,成立抚州专区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在专区卫生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翌年各县(市)也成立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在卫生局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机构瘫痪,无法开展工作。1971年,恢复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改名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其成员是政府主要领导、党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计划生育专业部门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日常工作继续由卫生部门主管。1979年,地、县(市)两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确定为行政处、科一级机构,从卫生部门独立出来,在同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1983年,地区和县(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均改名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4年起,全区乡(镇、街道)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同年7月,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规划统计科、宣传教育科。各县(市)设立相应股(室)。
  1990年12月,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政策法规科,次年10月又增设科学技术科。1992年各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股,1997年又增设计划生育稽查队。到2000年12月,各县(区)计划生育稽查队共有31人,均为事业编制。
   1996年12月机构改革,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行署主管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统计科、宣传教育科和科学技术科5个职能科(室),另设纪检组(监察室)为地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确定机关行政编制12人,事业编制2人。2000年10月,抚州地区撤地设市,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抚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临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临川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6月,抚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加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职能。各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先后进行职能调整和机构更名。2010年8月,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再次调整职能,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职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发展规划与信息科、宣传教育科、科学技术服务科(增挂行政审批科牌子)5个职能科室。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后勤事业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二、事业机构 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86年3月,成立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与地区计生委宣教科合署办公),定事业编制2人。1988年4月,明确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为正科级事业机构,定编制5人。1991年增加事业编制8人。1995年,建筑面积为3424平方米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成。到2011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共有工作人员13人,其中,中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医务人员4人。
   1988年,各县(市)相应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90年全区205个乡(镇)先后成立计划生育服务所,各配备2名—3名医务人员开展上环、结扎、人流节育措施服务,药具发放和环孕检等咨询服务。2001年撤乡并镇以后,全市151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所共有医务人员571名。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为适应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1988年11月,成立抚州地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为副科级事业单位。1989年3月升格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到2011年共有在编人员6人,其中中级职称技术人员3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2007年10月成立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定编1人,在编人员1人,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群众团体 1988年4月,成立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协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8年各县(市)相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下设办公室,为正股级单位。2007年,抚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由社团组织转为群团组织。
   至2011年,全市村委会、居委会计生协会有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1858人,村、居民小组长18478人,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18127人,会员小组10969个。抚州市、县(区)、乡(镇场)、村四级共有协会组织2165个,会员264543万人,占总人口的6.72%。
   四、基层专业队伍 1977年以前,公社一级都没有计划生育专业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一般由公社妇女主任和公社卫生院医务人员兼管。1978年6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公社、城市街道和大的厂矿、事业单位要设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规定,全区公社(街道)及县级厂矿普遍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属临时工),并于1980年通过调整和劳动部门考核后,绝大多数都转为国家固定工编制。到1981年3月,按5万人口以下乡(镇、街道)招收1名计划生育专业干部,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招收2名计划生育专业干部的要求,全区共招收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213名。
   1991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名~3名行政编制计划生育助理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可采取专职、兼职和招聘相结合的办法配备3名~5人。到2000年,全区乡(镇、场、街办)配有计划生育专职干部545人。其中,国家正式干部184人,聘用干部95人,正式工人53人,合同制工人169人,县(市)招聘专干35人,乡(镇、场、街办)招聘专干9人。从1991年开始至2000年,全区共解决计划生育系统专职干部“农转非”指标191人。1981年以后,全区村(居)委会普遍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1992年以后,每个村小组设1名~2名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抓计划生育工作,村一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享受副村长待遇。对村小组中心户长则实行误工补贴发放报酬。
   2003年,市委下发《关于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编制问题的通知》,切实解决基层计生人员的后顾之忧。2004年—2011年,每年对县(区)、乡(镇)计生专业队伍及部分分管领导进行业务培训,各县(区)根据抚州市培训工作规划,对乡、村计生专干进行培训,促进计划生育专业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五、技术队伍 1962年以前,全区除专区医院、抚州市医院有少数医师能做结扎手术外,各县、公社医疗部门几无结扎手术医师。1963年开始逐步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对医务人员进行节育技术培训。1973年成立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领导小组后,各县(市)也相应成立技术指导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培训。1979年在南城县召开全区计划生育技术经验交流会,推广利凡诺宫腔注射引产法,并在全区首次推行终止中晚期妊娠。次年地区举办节育技术经验交流培训班,男性输精管粘堵新技术开始推广。到1980年,全区县以上医院有124名妇产科医生能开展上环、结扎、人流、引产手术,215个公社有72名医生能开展人流和结扎手术,2093个大队有237名赤脚医生能进行上环手术。
   1988年地区和各县(市)成立病残儿鉴定小组,1990年地区成立并发症鉴定小组及城镇病残儿鉴定小组。从1988年至2000年,地区病残儿鉴定小组共鉴定城镇病残儿728人,其中有624位对象符合再生一胎条件;批准18名农村致残儿童名单。
   1990年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开始建立,并配调医务人员从事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全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普遍建立,由村医生兼任技术人员,从事环孕检及孕前孕后服务工作。地区财政还统一安排各县(市)财政投入10万元为县服务站购买计划生育救护用车和技术器械。自1994年起,地区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网络建设,并规定各县(市)财政要给予必要投入。1996年,地区以国道、省道沿线乡(镇)为重点,狠抓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有100个乡(镇)所达到甲类所的标准。截至2000年年底,全区建有县级服务站12个,临川上顿渡服务站、文昌桥服务站、南丰县服务站被省计生委授予“六好”服务站称号。205个乡(镇)均建立服务所,1938个村全部建有服务室。
   2000年,全区有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657人,其中,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和计划生育药具站有技术人员15人(中级职称8人),县(市)宣传技术指导站有技术人员163人(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47人),乡(镇)计生服务所有技术人员479人(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28人),全区还有初级职称人员514人,其他技术人员59人。在计划生育系统技术人员中,能够主刀实施结扎的有186人,能独立进行上下环手术的有477人,能独立进行人流手术的有415人,能进行节育皮埋手术的有137人。平均每个县技术指导站有技术人员10人~13人,每个乡服务所有技术人员2人~3人。服务网络建设的加强,使全区计划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在1990年就基本上由计划生育部门自身担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
   2002年本着严格把关,从严审批的原则,对县计生服务站和乡计生所从科室设置到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以及规章制度逐项审查,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县站、乡所针对整改意见逐项改进,全部获准审批通过。至2003年,全市共建有12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市151个乡镇场均建有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其中,临川区上顿渡服务站、文昌桥服务站,南丰县、南城县、乐安县、资溪县服务站被省计生委授予“六好”服务站称号。全市63.8%乡服务所为甲类服务所,32.2%乡所为乙类服务所,12个县级服务站和147个乡镇服务所均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3年5月,市计生委下发《关于积极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和百佳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通知》,下达31个乡镇争创百佳乡镇服务所任务,加强计生服务站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县级服务站开辟一个集政策咨询、生育证发放审批、药具摆放、技术服务等宣传于一厅的优质化服务展示大厅。乡级服务所也要建一个类似的大厅,把生育证发放、流动人口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集中起来,开设办证和各种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两个窗口。要求县级服务站、乡级服务所均设立妇科内诊室,配齐技术人员。同时,为稳定和加强计生技术服务队伍,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编制问题的通知》,规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要配备3名~5名技术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不参与分流轮岗,确保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改革中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减、编制增加”。2004年,全市所有乡镇服务所全面完成扩建、改建任务,“十五”期间累计投入4100万元,新建服务所71个,改建81个,新增业务用房面积3万平方米,全市建有28个中心乡服务所。服务设备得到进一步加强,县(区)服务站配齐电子阴道镜,乡镇服务所全面更新B超,并配齐生物显微镜,甲类乡服务所装配有红外线妇科治疗仪,形成以县区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主体、村服务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2005年南丰获全国优质服务县,南城获全国优质服务红旗县,南丰、南城、资溪3个县获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称号。全市12个县级服务站有11个达到“六好”服务站标准,12个乡服务所获省级“百佳”乡服务所,10个乡服务所获全省优质服务所称号。2010年南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荣获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称号;2011年又有南丰、南城、资溪、金溪、广昌5个县获得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宜黄、乐安、崇仁3个县被评为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至2011年,全市共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66个。其中,市县级12个,乡镇级154个,所有服务机构都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全市有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571人,其中,市县服务机构有技术人员164人,乡(镇)计生服务机构有技术人员407人。在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80人,初级职称359人。共有506人取得执业资格,其中,172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105人取得助理医师资格,184人取得护理执业资格,6人取得药师执业资格,其他47人。全市共有525人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第二节 政 策 一、生育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除在历史上有过由国家政权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外,基本上处于自然生育状态,农村一般男十七八岁,女十六七岁结婚,早婚现象较为普遍。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才能登记结婚。1966年开始提倡晚婚,确定晚婚年龄为男女双方年满25周岁,在生育政策上,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两个为好,最多三个”的要求。1973年开始把人口增长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提出“晚、稀、少”生育原则,要求一对夫妇一生中最好只生两个孩子,两胎间隔年限为4年—5年,一般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的,应动员男方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
   1978年,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提出农村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方可结婚,城市提倡结婚年龄略高于农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期为3年以上。1979年出台提倡生一胎、严格限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政策。1980年9月,抚州地区结合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宣传贯彻,提出“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上来”,要求凡是现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不论男孩或女孩,城市或农村,只要小孩无严重病残,都是推行一胎的对象,都不能安排生育第二胎。1980年地委、行署规定,除因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或死亡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生了一胎的育龄夫妇都必须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如果措施失败,经劝告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应由所在单位或社队追回发给的全部奖金,收回各项优惠待遇,产假工资和工分同时扣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计划外生育者,夫妇双方均不予调资升级。1981年1月1日,地委、行署结合实施第二部婚姻法,出台《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倡晚婚晚育,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为晚婚,女方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继续大力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后,计划生育被正式确立为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域内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在生育政策上进行调整,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规定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的3种条件,后经逐步完善又新增7种情况。1984年10月,地委、行署决定把照顾生育二胎对象,扩大到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
   1990年9月1日,《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区内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实行生育证制度。在城乡人口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求生育二胎,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在第一个孩子年满5周岁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生产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井下生产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归侨、侨眷或在区内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台湾、港澳定居的;双方均系归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此外,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两人以上的,只能照顾一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另一个孩子年满5周岁后,也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02年9月1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抚州市以此为依据,制定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生育证;符合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同时规定,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2009年,抚州市按照重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政策,结合抚州实际,制定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二、奖励优惠政策 1965年,抚州专区开始对城乡计划生育节育对象实行节育手术费用全免政策。城市职工施行节育手术给予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社员施行节育手术同样给予假期,并酌情实行误工工分补助。1970年开始实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1978年,地区把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好坏作为考察提拔干部、发展党团员、评选先进工作者先决条件之一。1979年9月开始对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实行奖励,首先对城市厂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金及独生子女人托、入学、医疗享受免费优待等规定,年内全区有556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1年,地委、行署明确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外,晚婚增加婚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实行晚婚晚育免除夫妇双方1年集体义务工。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和小孩,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发给儿童保健费,职工每月3元~5元,农村给予相当的工分,从申请领证之日起发至子女满14周岁止;在就医、入托、入学、招工、招生、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市在安排独生子女家庭住房,农村在安排独生子女家庭自留地和宅基地时,均按两个孩子标准进行分配;申请独生子女证的妇女在产假期内可享受产假90天,假期工资照发,工分照记。1979年—2000年全区领取独生子女证夫妇达59825对。
   1989年上半年始,全区开展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试点。1990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区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试行条款》的通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二女户结扎夫妇实行终生养老保险,随即全面铺开这项工作。自1990年以后,地区财政每年拨款30万元补助各县(市)开展二女户养老保险,负担比例分别为地区20%、县(市)30%、乡(村)50%,基本做到当年结扎当年投保。保险资金渠道主要分两块,一块是保险公司,至2000年全区共参加人寿保险2.38万人,投保资金为1232.95万元,平均每人投保金为518元,占投保总量的84.57%;另一块是民政社保,投保人数为4339人,投保金额为191.11万元,平均每人投保金440元,占投保总量的15.43%。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工作全面铺开,为农村纯女户解除后顾之忧。
   1994年,抚州地区率先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把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下同)试点工作,主要从生产、生活、生育方面支持和服务计划生育家庭,走少生快富之路。1995年,行署下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意见》,地委农工委下发《关于在农村开展帮扶计生户率先致富活动的意见》。1996年初,地委、行署又制定下发《关于“三结合工程”实施方案》,成立由行署专员挂帅的“三结合工程”领导小组,把“三结合”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地、县(市)、乡(镇、街办)、村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地直、县(市)直各部门领导,在各自挂点乡或村,帮扶1户~2户计划生育户发展生产,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帮扶的计划生育户,进行技术、信息、项目及资金扶持。1998年,根据江西省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的计划生育“三结合”“百千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示范基地,1万个少生快富示范户)工程的工作要求,地区把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与发展特色农业、发展“公司+农户”经营组织、老区建设扶贫、农业开发、村级建设和领导挂点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党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三结合”工作局面,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十优先”激励政策:优先安排开发项目;优先投入商品经济开发资金和物资;优先传授致富技术;优先供应化肥、农药、良种、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优先提供市场信息;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入托入园;优先安排到乡、村企业就业;优先划给宅基地和生产用房基地;优先选送到大中专院校培训;优先选征要求参军的独生子女。
   1995年—2000年,全区累计帮扶计划生育户4.87万户,年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200%o。全区共有多成分、多形式、多层次的“公司+农户”经营组织1089个,联系计生户20万余户,建立“三结合”示范乡34个,示范基地287个,示范户5736户。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得到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充分肯定,1996年11月,抚州地区在全省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专题经验介绍。1997年8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到东乡、南丰等县考察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特别对抚州地区“公司+计生户”“基地+计生户”“厂场+计生户”规模性的帮扶形式给予高度评价。同年9月,抚州地区代表出席国家中西部地区计划生育“三结合”汇报会,并作为江西惟一代表介绍经验。1998年12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魁孚考察抚州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特别对南城、南丰两县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予以好评。2000年7月,国家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刘汉彬专程考察南丰县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
   为鼓励更多的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让群众真正感到实行计划生育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家庭生活上幸福,2000年12月25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0)8号文件和赣发〔2000〕20号通知精神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后所在单位要确保落实80年代初期承诺的提高5%的退休金;城镇、农村等其他人员在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一方年龄达到即可),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
   2004年,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江西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公室下发《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对全市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中考优惠加分。至2011年,抚州市有16221名学生得到中考优惠加分。
   2005年,市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据此,全市依法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0岁~6岁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2006年改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爱心保险),保费为每人每年32元,2007年调整为30元。根据赣财教〔2008)2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所需的30元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额不低于18元,乡级承担部分不超过7元,村级组织和个人不负担。市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各县区对此项工作严格把关,对有子女医疗、死亡赔付或监护人死亡赔付的对象,进行跟踪服务,确保理赔金顺利发放到对象手中,同时积极动员和鼓励7周岁~14周岁的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2008年,全市共通过资格确认对象58092人,为42730名0岁~6周岁对象进行爱心保险,2009年全市赔付率提高至58.1%。
   2007年11月30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6〕22号及赣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通知》,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单位于职工退休后,所在单位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他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市本级财政投入计生经费104万元,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008年7月,市计生委、计生协会及时转发江西省计生委、江西省计生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由政府出资为户籍在本省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以帮助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的养老保障条件。办理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所需经费,3000元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每户1000元,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每户1600元,乡镇政府承担每户400元;超过3000元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几年中,市、县(区)、乡三级共投入资金376万元,为6154户农村计划生育独女、二女户家庭解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问题。
   2011年8月17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抚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方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即一对夫妻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000元)。至2011年底,全市各级共筹资700余万元,为7000余人落实一次性奖励金。
   第三节 宣传教育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域内开始禁止近亲结婚,开展婚前检查,推广新法接生。50年代中期,开始在城市医疗卫生人员中宣传避孕节育知识,并对实行避孕节育的对象开展药具避孕和“安全期”避孕方法的个别辅导。1963年,医院、妇保所(站)、厂矿医务室普遍设立避孕门诊,同时还对技术人员、宣传骨干、妇女干部、扫盲教师、药店营业员进行避孕知识培训。各地积极利用有线广播、图片展览、科普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避孕节育和婚育新观念的宣传教育,启发群众改变“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旧思想。
   “文化大革命”中,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断数年。1971年全区恢复计划生育机构,并根据毛泽东“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等一系列指示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新风尚,涌现出一批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南城县前进公社黄家围大队已婚育龄妇女198人,采取节育措施的有114人,节育率占57.6%;抚州市机床厂80%的已婚育龄妇女采取节育措施;东方红公社红星管区做到生育指标到户、措施到人;东乡县邓家公社197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4.3%0,提前和接近实现全国“四五”规划期末人口增长指标;抚州市机床厂工人付渝林仅生一女孩就进行结扎手术,抚州棉纺织厂年轻干部杨云辉生育一男一女后带头实施男扎手术,成为全厂实行计划生育模范。1976年以后,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逐渐由点到面,由突击性向经常性宣传发展,有力地教育和引导人们转变生育观念。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简称《公开信》),要求广大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地委、行署翻印3万份《公开信》分发到基层进行广泛宣传,团地委发出宣传贯彻《公开信》的通知,要求广大团员青年响应号召,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全区抽调2600多名干部组成545个工作组分赴农村,召开动员大会5000余次,利用农村夜校举办人口理论学习班800余次,印发宣传材料11.85万份,幻灯宣传2100多场,专题广播稿4000余篇,开展计划生育文艺创作130余篇,并利用《赣东通讯》作专题报道。1982年,地区还组织计划生育先进报告团到各县(市)巡回报告计划生育先进事迹。
   1983年以后,全区上下普遍添置和更新宣传设备,省拨给地区用于计划生育宣传的声画同步幻灯机、录像机12台,各县(市)也纷纷购买16毫米电影放映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发电机等计划生育宣传设备。通过举办宣传骨干培训班、文艺调演、计划生育科教片电影宣传周、知识竞赛、优质服务义务咨询、宣传品的制作等活动,形成较好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1989年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试点和推广工作。1990年9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署分管领导向全区人民发表专题电视讲话,行署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地区计生委翻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18万张,编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宣传问答3000余册、挂图4500余套。全区先后派出150多个咨询服务队上街宣传《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咨询人数达5万多人次。10月地委、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搞好我区计划生育工作,致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党团员、民兵、妇女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并作出《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创“三无二高”活动的决定》,全面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地区计生委主编并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辅导教材20050本,进行广泛辅导教育。各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婚育学校,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党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开展人口理论、卫生知识教育。1995年地区计生委编印《全区农村少生快富典型汇编》6000余册,发至各县(市),指导基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1997年,由地委宣传部、地区计生委、抚州日报社联合在《抚州日报》开办“国策杯”有奖征文活动,共发表征文100多篇。在抚州电视台开办“玉茗人口”电视栏目,其中选送2部专题片、10条新闻在江西电视台播出。电视专题片《丝瓜络大王的眼光——东乡县虎形山康益公司“公司+计生户”》作为全省第一部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中国人口”栏目播出,并获得全国人口电视专题片三等奖。域内摄制的《农民邹时顺设立“家庭计生奖”》在首届全国广播电视新闻奖评选中获人口电视新闻三等奖。1997年8月,地、县(市)两级积极开展“三下乡”服务活动,地区计生委组织医务人员带药品、器械、宣传品、宣传车深入11个县(市)22个乡(镇),为育龄妇女开展义诊服务,无偿治疗疾病5万多人次,接受咨询15万多人次,发放科技书籍10万余本,免费发放避孕药具4万余份。
   1998年宣传贯彻国家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管理办法宣传挂图2400套,条例宣传挂图4724套,条例单行本9.57万本。1999年2月,地委宣传部、地区计生委决定在全区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四送四进”活动,11月在南丰县召开全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现场会。2000年3月,地区计生委组织各县(市)计划生育系统开展“婚育新风”文艺汇演。4月,宜黄县东陂镇梅湾村在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现场会上作男到女家落户典型事迹发言。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行署主要领导在《抚州日报》发表《认真落实中央的决定精神,努力提高我区低生育水平》的文章,行署分管领导就贯彻落实“决定”作电视讲话,地委宣传部与地区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地委宣传部、地区计生委、地区文化局及文工团还组织宣传“决定”的专场文艺演出,深入到11个县(区)巡回演出12场,把中央的“决定”精神直接宣传到户。同年还在《抚州日报》开办“婚育新风杯”摄影征文比赛,发表近80幅作品。专题片《上门姑爷话梅湾》《资溪专干当村官》和信息《计生“三下乡”受欢迎》《金溪县实行“温馨工程”》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国人口”栏目中播出,其中两部专题片分获中国人口电视新闻一等奖、二等奖。
   2001年—2005年,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市委、市政府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宣传。同时,结合“三下乡”和“四上门、四到位”工作的开展,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的方法,在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尚。
   2009年—2011年,围绕计划生育工作,着力拓展宣传环境,优化宣传氛围,把计生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之中,广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温馨化宣传。每年均在抚州电视台“今日关注”安排10期抚州人口栏目,张贴1800余幅计生瓷板画,在国道沿线制作30多幅大型喷绘宣传画和一批关爱女孩宣传长廊和温馨、规范的宣传标语。计生宣传按照加强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采取下发文件、举办讲座、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宣讲活动等形式,把村民自治工作与计生协会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层协会的网络优势,使协会组织积极融入到村民自治工作的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之中,有力地推动全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制作的反映抚州市关爱女孩阳光助学电视汇报专题片《天使的翅膀》,反映抚州市人口计生系统干部参与抗洪救灾的电视专题《洪水无情人间有爱》以及抚州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电视汇报片先后在省、市电视台播出,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第四节 措施 一、行政措施 1957年抚州专区开始提倡计划生育。1963年成立专区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在城镇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1971年恢复因“文化大革命”而瘫痪的计划生育机构,开始在南丰、东乡、南城等县开展计划生育试点工作。次年还规定对不实行计划生育,子女超过3个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不给予生活补助,其他有关福利也从严控制。1973年地区首次下达人口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提出把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0以下,农村自然增长率降到20%0以下的目标。1977年冬季至1978年5月抚州地区首次开展大规模计划生育结扎高潮,1978年10月—11月开展计划生育大会战,使全区已婚育龄妇女的长效节育率由会战前19.3%上升到57%,南城县上唐公社当年节育率达78.4%。1979年根据地区“奖一、限二、杜三”政策,全区在8月下旬首次大量实施引产手术,人口出生率由1977年的32.09‰下降到1979年的19.35‰,平均每年下降6.37个千分点,从而荣获江西省人民政府嘉奖。同年9月全区开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0年地委、行署首次提出“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强调抓“一胎化”工作。要求把坚持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一起抓,计划生育指标同国民经济计划同下达、同检查、同考评、同交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各级党委第一书记亲自抓,一名副书记具体分管,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评先评优重要条件,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批评,拖后腿的追究责任,违反计划生育者,夫妇双方3年内不能提干、提薪,不能评模、评奖,不能入党、入团,不发产假工资,怀孕生育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且征收多子女费。1981年10月,全区在南城县上塘公社开展计划生育合同试点工作,次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铺开。
   1982年始,根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改处罚工分为处罚现金,改分年度征收为一次性处罚,对于农村生育3胎以上者给予一次性罚款500元~1000元。1983年,根据江西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各县(市)制定有关杜绝多胎和计划外2胎的规定,对于不听劝阻坚持计划外生育2胎的干部职工,夫妇双方各降1级工资,1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提职、晋升;强生多胎者,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提职、晋升。农村社员对超生子女不得分给责任田和自留地,强生2胎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超生费,强生3胎的加倍处理,强生3胎以上的从重处罚。1980年—1986年,全区查处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人数3048人。其中,干部511人,职工2537人。
   80年代后期,由于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口指标和生育政策双轨控制,从而平抑了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
   1990年《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后,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以县(市)委、政府名义制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关于对党员违纪超生的处罚规定》,地委、行署对计划生育工作和纯女户结扎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实行纯女户结扎“一票否决”。全年完成四项手术149307例。在加强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上,1990年经费投入比1989年的181.6万元(人均投入0.71元)增加72%,其中仅纯女户结扎养老保险一项就安排60万元。资溪县饶桥乡利用计生协会群众组织首创“人口基金会”,集资2万元,为该乡21户纯女户结扎对象落实养老保险。
   1991年,地委、行署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甩掉全省倒数第一的后进帽子和争六保七位的奋斗目标,提出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一孩全部上环,二孩全部结扎,计划外全部清理,违纪超生全部处理的工作要求。到11月底,全区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134249例,占省下达任务的135.7%,节育率从1990年的82.41%提高到1991年的92.79%。
   1992年始,纠正把人口出生率分解到乡村的错误做法,按符合政策的绝对值发放准生证。并对1980年以后计划外生育进行全面清理,对破坏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进行严肃查处,共清理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违纪人员29699起,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做假鉴定、非法取环、弃婴溺婴案件120件,清理以罚代生、以罚代术案件298起。
   1994年1月,抚州行署颁发贯彻《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下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安、城建、卫生、民政、交通、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单位总体目标工作中,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区综合治理的工作合力。
   1995年,行署下发《关于在农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意见》,积极引导计划生育户走少生快富奔小康的途径。地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宣传贯彻新《条例),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均建立法院驻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室。在加强行政执法的同时,全区将12项计划生育指标按分类管理原则,以“一票否决”责任制形式落实到基层。由于措施得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指标,计划生育工作从三类地区进入全省上游水平,1996年被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进步奖。同年,全区推行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处罚标准和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配备专、兼职会计,建立县、乡、村总台账和分户台账,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专用收据,实行用款申报制度;建立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合同化管理,严把发证和检查验证关。
   1997年,结合新修订的《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共处理1990年9月1日以后计划外1胎1172例,计划外2胎4100例,多胎691例。处理遗弃婴儿案件43例。其中,判刑3例,行政处罚30例。查处非法收养98例,其中,行政处分90例,党纪处分6例。查处非法复通手术18例,非法取环2例,出具假证明3例。查处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9例。并规定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50%的比例,向夫妇双方各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属干部、职工的10年内每月降低本人工资10%至20%,5年内不发给奖金及生活困难补助,不增加住房面积或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农民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其家庭上年度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乡(镇)人均纯收入的,向夫妇双方按其纯收入的50%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乡(镇)人均纯收入的,则按上年度乡(镇)人均纯收入的50%向夫妇双方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向夫妇双方各按其上年度纯收入的70%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纯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的70%向夫妇双方各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征收前一个超生子女计划外生育费的标准加倍征收。
   1998年始,全面开展对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门整治,地区计生委主任与县(市)计生委主任就计划生育收费问题签订“责任书”,有效地制止计划生育乱收费问题。地区人大工委组织13个单位40余人,对全区10个县(市)的20个乡(镇)和20个县直单位进行《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同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南城县株良镇、乐安县龚坊乡《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验收。
   1999年,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对2年以上合格村给予奖金、物质奖励和子女入学、减免部分学杂费等方面优待,并把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作为1999年村建工作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县际交界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下发加强县际交界交叉通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黎川县还与福建省邵武市联合制定《关于加强省际交界交叉通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
   2000年,切实开展创特色工作,地委、行署先后在资溪县召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现场会,在东乡县召开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现场会,在黎川县召开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工作现场会,通过抓典型、树榜样,带动面上工作上水平。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年底,市委、市政府制定今后十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中,对主动如实申报计划外生育的进行明确界定:在2000年1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婴儿;在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期间前未被群众举报有计划外怀孕、生育行为或未被县(市)、乡(镇)查处并怀疑有计划外怀孕、生育行为的;在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期间规定的降低计划外征收标准规定阶段性时间内申报了计划外出生的。这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在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中主动如实申报的计划外生育。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各县(区)按照在人口普查登记期中的变动政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呈逐年增长趋势。1995年全区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1.3元,1996年上升为2元,1997年为3.13元,1998年为3.21元,1999年增加到3.96元,2000年达到4.12元,超过当年地区财政收入增幅,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
   2002年、2004年,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市委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计划生育后进面转化促整体水平提高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意见》,2005年市委办公室下发《关于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四上门、四到位”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指导抚州人口计生工作平衡快速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全市流动人口办(验)证率达95%以上,管理服务率达85%以上。
   2006年—2008年,全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出台《关于在全市开展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清查处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创建生育文明示范村的实施意见》。
   1990年—2010年,全区(市)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凡计划生育不合格的,当年一律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凡是突破了年度人口控制计划的地方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使用。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失控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对一年没有完成人口控制计划的,要进行批评,责令其说明原因,限期改进;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人口控制计划的,要就地免职,不允许异地任职;对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要跟踪审计,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真实性。1990年—2010年抚州地(市)委、行署(市政府)对计划生育 实行一票否决及重点管理县、乡(镇、场)情况表3—5—24 续表3—5—24 二、节育措施 域内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提倡避孕,大多数妇女采用安全期、中草药和延长哺乳期等方法进行避孕。有少数干部、职工苦于生育过多,自觉到省、专区医院实施输卵管节育术。1957年开始提倡计划生育,在城镇居民中进行有关药具避孕和“安全期”避孕方法的教育,在农村开展新法接生和卫生节育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并逐步由城市到农村开展避孕药具供应,避孕药具包括宫帽、避孕套、避孕药膏、避孕栓,其中避孕套较受欢迎。
   60年代,专区、县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普遍开展人工流产、绝育、放环手术。设立避孕指导门诊,加强计划生育技术队伍的培训,组织大批计划生育器械、药品供应,城市开始有成批人落实节育措施,农村有少数人落实节育措施。
   1971年,研究和采用中草药、民间土方土法避孕和绝育方法,同时大力推广口服避孕药,提高节育手术质量。地区在南丰、东乡、南城等县开展计划生育试点,探索改进新的避孕绝育方法。1973年,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开始抓人口规划,做到生育指标到户,节育措施到人。对育龄妇女提出具体要求,一般年龄35岁以下两个小孩以上的提倡结扎,一胎为了间隔生育可以上环,也可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年龄35岁以上的一般不宜结扎,督其落实其他节育措施。此后,各县(市)特别是广大农村根据避孕为主的原则,凡生两个孩子以上,女方年龄在40岁以下的,除特殊情况和有禁忌症者以外,一般都进行结扎术,农村生了一胎的妇女,一般都上节育环,符合政策允许生二胎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者也要上环,对计划外怀孕者则采取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
   为引进和推广节育新技术、新方法,针对金属单环易脱落、妊娠率高的问题,自1991年起全面停止使用金属单环,改用临床应用率高的T形环、V形环、含铜高支撑贺环、母体乐等活性宫内节育器,结扎一律采用抽蕊包埋法,推广产后“42天”上环,皮下埋植避孕法,米非司酮药物流产、紧急避孕等新技术,有效地降低计划外怀孕,提高节育措施及时率和有效率。1993年11月,全省在抚州地区召开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现场会。1997年以后,全区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并为各县站引进波姆红外光治疗仪和妇科微波治疗仪、电子无痛扩宫仪等器械,在查环查孕的同时为妇女查病、诊治。
   在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二胎或节育手术后因子女夭折,符合政策要求再生育一胎的分别给予摘环和输卵管吻合手术。
   1998年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年,地区计生委在为部分乡级服务所配备光谱治疗仪的同时,增加配备微波治疗仪,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服务。同年6月,抚州地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地区计生委组织医疗队先后到临川、东乡、金溪、崇仁、宜黄等县(市)开展赈灾义诊服务,为灾区3000多名育龄妇女和儿童提供治疗和咨询,免费发放治疗药品近万元。省计生委无偿调拨B超4台、红外光5台、扩宫仪8台、B超小车1台、消毒机1台及生殖保健药品等。1998年—1999年,地区药具站向各县(市)免费发放救灾避孕药具36.16万元。
   抚州计生部门开展“生殖健康进农家”活动,免费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等生殖健康服务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的鉴定工作,严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2002年11月成立抚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的专家共21人组成,专家委员会的成立体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08年、2009年市人口计生委两次被评为全省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评为全省生殖健康进农家先进单位,2011年获全省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竞赛一等奖。1975年—2011年全区(市)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表3—5—25 单位:人 续表3—5—25 第五节 效果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除在历史上有过由国家政权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外,一直处于自然生育状态,在“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封建思想意识支配下,普遍存在早婚、早育、多生现象。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卫生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再生产由高出生、高死亡、低自然增长转变为高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1949年—1958年人口出生率持续在30%0~35%0之间,人口自然增长率在15‰~20‰之间徘徊,形成全区第一个人口生育高峰。1959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抚州地区人口出生率下降,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22.24‰,尤其是1961年人口出生率为18.12‰,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72‰,出现人口再生产的低谷。1962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补偿性生育来势很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增长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1966年人口出生率高达42.26‰,人口自然增长率达34.04‰,是全省人口出生率最高的地区,分别高于全省4.08个千分点和4.4个千分点,形成第二次人口增长高峰。70年代初,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加强,但由于受人口生育惯性影响,人口增长高峰期一直延续到70年代中期。1962年—1978年,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35.66‰,自然增长率为27.46‰,17年人口净增105.74万,总人口达282.5万,在1949年143万总人口基数上翻了近一番。
   1977年抚州地区开始抓紧实施计划生育,当年全区结扎率为43.35%,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为42.50%,比1975年分别提高32.24百分点和18.11个百分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口发展开始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过渡。80年代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14.35‰,人口死亡率保持在6‰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89‰。到8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由于受第二次生育高峰的影响,进入婚育人群的人数激增,形成第三次生育高峰,人口出生率开始回升,1988年全区总人口315.4万人,提前两年达到1990年的人口计划数。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人口出生率为26.51‰,居全省之首。地委、行署针对严峻的人口形势,进一步完善照顾生育二胎的具体政策,实行人口指标和生育政策的双轨控制,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从而有效地平抑第三次和第四次生育高峰,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进入21世纪后,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由2001年的14.83‰、9.02‰下降到2011年的13.51‰、7.49‰,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广大群众婚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逐步形成,广大群众婚育年龄推迟,生育意愿下降,符合政策生育率上升,妇女社会地位提高,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的美好追求蔚然成风。全市建立集行政部门、服务机构、群众团体、自治组织为一体,深入到村组,联系到家庭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覆盖所有人口的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状况得到改善,特别是以“奖励、扶助、优先、优惠”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优先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全市20952个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绿色养老”,2792人享受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458人享受特别扶助,3280个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办理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22万个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爱心保险,179546个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新农合补助,16221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因享受中考加分,5686名农村读高中的女孩得到每年1000元的阳光资助。
   有资料显示,全区(市)人口出生率由1977年的32.09‰下降到2011年的13.5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7年的24.11‰下降到2011年的7.49%0;计划生育率由1977年的18.8%,提高到2011年的82.2%,提高63.4个百分点;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由1977年的42.50%,提高到2011年的93.97%,提高近50个百分点;按1977年人口出生率生育水平推算,全市从1977年至2011年累计减少出生人口51万人,少增加人口77.98万人。第六章 居民生活 抚州素称鱼米之乡,自然经济条件优越,宋代以后农业居全国领先地位。但在封建制度束缚和官僚地主剥削压迫下,下层群众的生活十分困难。明清时期,官僚地主对土地的兼并日益严重,广大农民无以聊生。清代中后期,吏治腐败,政务荒驰,域内水旱连年,常见饿殍聚首,老幼逃荒。民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市场物价飞涨,城乡居民尽管终年辛劳,但大多数人仍然过着“食不果腹,衣不御寒”和“半年糠菜半年粮”的艰苦生活。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到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3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50元。第一节 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收入 (一)收入水平 清代以前城镇居民收入情况无考。
   民国初年,官员薪俸沿袭清代制度,后来币制单位废“两”改“元”。县署官吏月薪:知事100元,司法课长30元,其他课长和司法课员24元,文牍、庶务、会计、收发各16元。工人工资,据民国23年(1934)的社会调查,域内布厂工人每月工资最高7元,最低3元;袜厂针织女工每月工资最高5元,最低1.5元;受雇于富裕之家的女佣,月工资最高3元,最低0.6元。资溪县的手工业工人每月工资:木匠12元,裁缝6.3元,篾匠7.3元,理发匠10元,铁匠12元,泥水匠12.5元。
   民国24年(1935)11月4日,国民政府宣布废除银本位制,发行法币。25年《江西年鉴》刊载有抚州各县公务人员24年月薪情况:县长240元,秘书、科长各80元,警佐、区长各60元,科员、技士、督学各55元,事务员、书记、区员各35元,雇员24元,杂役10元。由于江西省财政困难,遂通令全省公务人员薪俸按国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适量调减:100元以上者打8折,50元以下者不打折。当时黎川县的米价,每石在5元~7元之间,雇员每月薪金折合大米4石。临川县工人工资每月8元~12元法币,约折合大米120市斤~180市斤;店员每月6元~8元法币,约折合大米100市斤~120市斤。学徒只供膳食,不发薪金。手工业工人一般由东家供应伙食,东乡县铁匠全年工资120元,木匠85元,篾匠74元,泥水匠85元,裁缝57元,理发匠72元。黎川县的木匠104元,裁缝80元,篾匠50元,理发匠60元,铁匠40元,泥水匠60元。
   抗日战争爆发,物价不断上涨,专署、县政府奉命对公务人员实行生活津贴制度,其标准因物价上涨程度而异。民国29年(1940),物价愈涨愈高,生活津贴标准随之提高:月薪40元以上者加米贴4元,40元以下者加米贴6元。从30年9月起,为保证低薪阶层生活,实行月薪津贴,规定全区各级公务人员月薪50元以下者,津贴40元;50元~100元者,津贴30元;101元~200元者,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予津贴。34年9月以后,国民政府颁布修正暂行文官官俸标准:县长,简任5级~8级及荐任6级,俸薪520元~300元;秘书,荐任6级~12级或委任5级,俸薪300元~130元;助理秘书、技士,委任1级~7级,俸薪200元~110元;科长、区长、警佐,委任1级~5级,俸薪200元~130元;督学、指导员,委任2级~7级,俸薪180元~110元;科员、区指导员;委任4级~10级,俸薪140元~80元;技佐,委任4级~9级,俸薪140元~90元;巡官、事务员,委任8级~16级,俸薪100元~55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庞大的军费开支造成巨额财政赤字,国民政府遂滥发货币,5000元、10000元面额的大钞不断出笼,造成通货急剧膨胀,物价飞涨,居民生活水平不断下降。民国34年(1945)货币发行指数比26年6月增长737倍,而零售物价指数则上涨1841倍。据《广昌金融志》记载:100元法币26年可买两头大牛,27年可买1头大牛和1头小牛,28年可买1头大牛,29年可买1头小牛,30年能买1头猪,31年买1只火腿,32年买1只鸡,33年买1斗米,34年买1条鱼,35年买1个鸡蛋,到36年只能买小半根油条。民国37年7月21日,国民党宜黄县党部职员在要求县长增加月薪的呈文中称:“目前,物价猛涨,职员每月所领之薪津百余万元,依客饭店伙食计算尚不够吃4天之伙食。客饭每餐25万元,一日两餐亦需50万元。如米言,上月每斗26万元,现涨至36万至40万元。”最后只好不发货币,改为按月折发大米。金溪县木匠、石匠每天的收入为5500元,仅可购买1斤铁钉。中学教师每月薪金20万元法币,只能买两担大米,小学教员则改发稻谷,每月两担,生活艰苦。法币信誉江河日下,人们不愿持有法币,一有法币就出手买货,商人则囤积居奇,于是有行无市,出现一日百变的涨价狂潮。37年—38年,国民政府又发行金圆券,仍不能扭转物价暴涨的局面,金圆券面额越来越大,最后变成一堆废纸。自金圆券发行之日起,所有按生活指数发给薪资的办法一律废止,国民政府行政院于38年3月第二次修正暂行文官官俸标准。在“标准”未颁布之前,域内各县已将公务人员薪俸,改金圆券为按月发给稻谷、布匹等实物,一般职员和中、小学教员月俸折发稻谷2石~5石。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端待举,百废待兴,国家财力不足,居民收入不高。但是,全区各级政府于1950年加强财政工作力度,打击投机倒把,及时进行工商业的调整,平衡地方收支,迅速遏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恶性通货膨胀,为稳定人民群众生活,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创造有利条件。1950年—1957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8.74%,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8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5.26%。市场物价稳定,居民收入稳中有增。主要消费品的国营零售牌价,以临川县为例,1950年早米每千克0.17元,猪肉每千克0.80元;1957年早米每千克0.19元,猪肉每千克1.16元,7年仅分别上涨11.76%和45%。
   1949年10月—1952年6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对接管国民党统治时期过来的公教人员和职工实行“原职、原薪”政策。“原薪”以解放前3个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折合成大米计发工资,每人每月由国家支付大米45千克~150千克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实行供给制,其标准为每人每日大米0.75千克,菜金2100元(旧人民币),烧柴1.25千克。从1950年起,干部供给制改为包干制,以大、中、小3灶为级差,以大米折算计发工资,保证干部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1952年7月—1955年2月,全区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工人开始实行八(七)级工资分制,工资分标准的高低,级差的大小,根据各产业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确定,同时建立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为保证干部职工实际收入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按当月14日、15日、16日3天的米、布、油、盐、柴5种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平均价格折算工资,按月发给。1955年职工收入比1952年增长8.79%。从1956年7月起,抚州专区全面实行货币工资制,1957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每人年工资457.56元。以抚州市为例,1949年全市职工年工资262元(1949年10月—1951年间的货币收入按当时的实物价格折算新人民币,下同),1950年299元,1952年353元,1956年438元,年平均递增23.88%。居民家庭基本解决吃饭和穿衣问题。居民人均年末储蓄存款由1953年的0.31元增加至1957年的1.14元,年平均递增91.9%。
   1958年—1962年,受“左”倾错误思想指导,基本建设投资过大,造成国民经济主要比例严重失调,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激增,同期遇到三年困难时期,农业减产,财政减收,不能给职工普遍增加工资,再加上这一时期增加大量低工资的职工,因而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有所下降。到1962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8元,比1957年减少60元,下降13.17%,平均每年递减2.61个百分点。
   1963年—1965年,全区认真整顿、调整工业企业,精简职工,加强农业战线,注重搞好综合平衡,协调农、轻、重比例关系,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3年间,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9.89%;财政收入年均增长7.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长10.33%。国民经济主要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得到一定改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下降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到196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回升到391.08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居民生活水平长期徘徊不前。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两年,一些“左”的政策尚未得到纠正,在经济工作中仍然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影响国民经济顺利发展。这期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5.03%,财政收入年均增长5.2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5.12%。由于采取“低工资,低消费”政策,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主要靠就业人口增加和负担人口减轻而缓慢增长。全民所有制职工1965年人均年工资收入为391.08元,1978年为518.69元,13年中,年均增长幅度仅为2.51%,其中1971年比上年下降8.88%。从绝对金额看,人均年工资长期平均维持在500元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拓宽就业门路,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商业、服务行业和消费品生产行业得到全面发展。同时,按劳分配的原则得到重新确认和进一步贯彻,恢复、建立和调整了奖励、津贴制度,采用浮动工资、超产奖励、计件工资、年终奖等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生活费货币收入由1978年的206元增加到2000年的5006元,年平均增长11.04%。其中1979年—1984年,国家采取一系列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政策,安置待业人员,扩大就业面,连续普遍性调整工资。
   1981年和1982年调整文教卫生体育、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1983年和1984年调整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城镇职工的工资收入迅速提高。1980年城镇全部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为655.37元,打破自1970年以后连续10年在500元左右徘徊局面,1987年城镇全部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突破1000元,比1978年工资水平翻一番多。1987年,由于在物价改革中缺乏经验,一些配套措施没跟上,致使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不同居民家庭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部分居民的实际收入比上年有所下降。1990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首次接近千元大关,2000年达5006元。全区城镇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2000年达6094元,比1978年增加11.75倍。
   进入21世纪,抚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居民收入增速明显加快,“十五”期间随着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市委、市政府根据抚州实际情况,制定“一招三化”(实施招商引资和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发展目标,在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和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的同时,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强市富民的治市方略,采取各项得力措施,促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受经济高速增长的带动,居民收入增长的内生动力效应不断增强;出台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及“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政策的效应不断显现,一方面为广大居民特别是下岗人员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障面扩大和低保线不断上移,也为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起到较强支撑作用和托底效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自主就业意识不断增强,个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和壮大,居民家庭来自经营性净收入明显增加。据市统计局城调队抽样调查,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02元,比“九五”末期2000年的5006元增加3396元,增长67.8%,平均每年增加679.2元,年递增率为10.9%,扣除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因素影响,2005年比2000年实际增长59.1%,年递增率为9.8%。与全省平均水平对比,“十五”期间,抚州市城市居民收入增幅分别为7.9%、14.6%、9.9%、9.0%和13.4%。
   “十一五”规划期间,市委、市政府突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这一主题,以大开放为主战略,以招商引资为总抓手,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经济呈现持续快速发展势头,城市居民收入不断增加。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02元,2007年突破万元大关,达11101.21元。2010年增至14445.36元,与2005年相比,增长72%,年均增长11.5%。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633.44元,比2010年增长15.14%。
  1985年—2011年全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存款余额表3—6—26 单位:元、% (二)收入结构 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结构,包括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两大项。工资性收入包括标准工资、奖金、岗位津贴。非工资性收入包括从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如洗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清凉饮料费、烤火费、误餐补助、价格补贴等以及第二职业收入、财产性收入、证券收入等。1978年以前,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结构形式单一,除就业者的正常工资性收入外,非工资性收入很少。工资性收入在家庭总收人中所占比重达90%以上,且工资内部的组成单调,除基本工资以外,奖金津贴和其他收入很少,“文化大革命”期间还曾一度中断奖金和津贴的发放。
   1979年以后,域内城镇居民收入总额大幅增长,收入结构多元化,由过去单一工资性收入形式,逐渐变成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两种形式并存。在居民家庭的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占实际收入87.37%,1985年城镇住户的工资性收入占实际收入84.75%,1990年为62.64%.1997年为57.93%,比1978年下降29.44个百分点;而非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上升,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费,如医疗卫生费、困难补助、农副业生产补贴、集体福利补贴等占工资总额12.63%,1985年城镇住户非工资性收入上升为15.25%,1990年为37.36%,1997年为42.07%,比1978年上升29.44个百分点。1985年—1997年,全民(国有)经济单位职工非工资性收入绝对额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74.9%,比工资性收入37.07%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快3.7倍。在工资性收入中,1985年—1997年,奖金和津贴年均增长为64.53%,比标准工资收入33.33%增长速度快将近1倍,在工资性收人中的比重也由1985年13.59%上升至1997年23.76%,增加10.17个百分点。在非工资性收入中,首先是“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增长较快,占非工资性收入的比重由1985年29.49%,上升至1997年51.1%,增加21.61个百分点。其次是“价格补贴”一项增收不少。1979年,全区各地城镇在提高几种主要食品价格,同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补贴;1985年放开生猪和蔬菜价格,居民每人每月又增加2.20元补贴;其后还陆续提高或增加一些价格补贴。再次是其他劳动收入(含家庭成员的兼职、兼业收入及其他零星劳动收入)亦增长较快,1997年人均为17.35元,比1985年增长4.5倍。此外,财产性收入(含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1990年以后呈逐渐增长趋势,1996年财产性收入为8.66元,1997年为8.33元,其中东乡县高达41.56元。
   2001年—2005年,在城市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其收入结构也发生显著变化。统计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6184.72元,占70.94%,仍为城市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其所占比重正呈逐年下降之势。与此同时,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组成的非工薪收入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势,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趋势十分明显。其中,经营净收入181.22元,占2.08%;财产性收入36.10元,占0.41%;转移性收入2315.38元(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1598.71元),占26.56%。
   2006年—2011年,抚州市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政策,逐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提高保障标准,切实解决离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同时,市政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扶持力度,放宽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使个体经营从业人数增多,生产经营活跃,收入大幅增加。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活跃,股票、基金、债券和房屋出租成为城市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2007年2月,抚州市财政执行国务院文件,为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发放人均275元的工改工资,且将前期应补发而未补发的全部发放到位,使年人均工薪收入从2006年的6709.65元增长至7852.56元,较2006年同比增长17.03%。市委、市政府着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大力提倡个体经济,为其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个体经济进一步活跃,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从事个体经营者逐年增加,成为推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亮点,2007年人均经营净收入449.86元,较2006年增长82.16%。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同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也得到大幅提高,2007年人均养老金或离退休金为12792.58元(按调查户中的退休人口计算),增幅为25.97%。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445.36元,2010年比2005年增长71.94%,家庭人均总收入为15086.56元。“十一五”规划期间,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一降三升”局面,即工薪收入9020.02元,占59.79%,比2005年下降11.15个百分点。经营净收入801.11元,占5.31%;财产性收入229.59元,占1.52%;转移性收入5035.84元(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3709.66元),占33.38%,分别比2005年上升3.23百分点、1.11百分点、6.82个百分点。尤其是政府加大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拨付力度,2010年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比2005年增长1.32倍。
   2011年,据抚州调查队对抚州市城区50户居民家庭调查统计,平均每个家庭人均总收入17550.74元(可支配收入16633.4元),比2010年增长16.33%。其中,工薪收入10755.74元,占61.34%;经营净收入1352.3元,占7.7%;财产性收入267.74元,占1.52u%o;转移性收入5163.97元(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4039.78元),占29.42%。
   1957年—2011年部分年份全区(市)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 表3—6—27 单位:人 注: 注:负担人口均含就业者本人 (三)收入差异 民国时期,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多寡悬殊,除少数暴发户或特殊行业享有不正当或过分的收入外,一般城镇居民收入微薄,生活拮据。工役与官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很大,民国34年(1945),县长月薪300元~520元(法币,下同);科长级130元~200元;科员级80元~140元;事务员、雇员55~100元;工役仅28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78年,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就业者收入形式单一,工资性收入平均化倾向明显,年人均工资收入最高的行业与最低的行业相差不到1倍。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低主要是受家庭就业人数多少的制约,在相同家庭人口条件下,家庭人均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就业人数的多少。
   80年代,城镇各阶层、各行业居民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增长程度不同,并且受家庭人口、就业者负担系数、就业者所在行业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制约,居民家庭间收入差异程度呈逐步扩大趋势。就城镇职工工资收入而言,金融、国家机关、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等部门的工资收入较高,长期在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上。尤其是金融保险业职工收入,高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个百分点以上。进入90年代,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2000年该行业比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收入高出63.49%。而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职工工资长期比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低24个百分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革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配套措施没跟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域内工业、商业系统经济效益滑坡,职工收入减少。1978年工业系统职工工资收入尚高于城镇职工平均收入的5.35%,随后逐年下滑,到1997年比城镇职工平均收入还低19%。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加大对教育卫生事业的投入,通过几次增加工资,解决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收入倒挂不合理现象,文教卫生系统职工收入呈逐年增长之势。1978年该系统职工收入比城镇职工平均收入低13.4%,到2000年,比城镇职工平均收入高出12%。从城镇居民家庭来说,各阶层收入差距也进一步拉大,工薪阶层收入表现为均等提高,各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住房、公费医疗等财政性的明补与暗补仍然均等;而个体经营户、工薪人员的兼职和其他劳动收入高出工薪阶层许多,形成明显梯度。
   进入21世纪,随着城市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收入差距亦越来越大。2005年,城市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16元,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53.60元,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929.68元,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31.02元,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7.70,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3.85。2007年抚州市低收入户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仅4253.38元,用于消费的支出即达3529.90元,占可支配收入的83%o。这部分居民如有小孩上学或出现重大疾病,生活压力会相当沉重。另一方面,居民收支相差悬殊。高收入户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56.79元,消费支出达9338.14元,其可支配收入是低收入户可支配收入的5.8倍。据调查,2007年全市城市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户收入水平和10%的最高收入户收入水平之比是1:7.96,比2006年的1:7.18有所扩大,主要是因为低收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大,无力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和房产等途径保值增值,扩大了与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差距,低收入人群收入增长更为困难,增长幅度也较小。从不同收入阶层看,低收入居民仍处于仅能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状态。
   2007年后,市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进一步缩小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之间的差距。2010年,城市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508.87元,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828.69元,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750.46元,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1052.33元。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之比为1:5.76,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之比为1:2.69。2010年分别比2005年缩小1.94和1.16个百分点差距。2011年,城市居民中10.8%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29.59元,9.2%的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168.6元,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861.48元,9.4%的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6623.41元。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之比为1:4.65,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之比为1:2.62。分别比2010年缩小1.11个和0.07个百分点,进一步缩小了贫富之间的差距,表明社会保障体系初见成效。
  1978年—2000年部分年份全区城镇各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收入对照表3—6—28 二、农村居民收入 (一)收入水平 民国时期,由于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私有制,在域内农村,人们根据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不同,所处的经济地位就不同,经济收入相差也极悬殊。据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时的调查,全区占总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区70%以上耕地。又据黎川县的调查资料记载,该县年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地主有758人,年均收入在250元以上的富农有441人。而占总人口90%的中农、贫农和雇农,所拥有耕地仅占总耕地面积的30%以下,其中绝大部分农户所拥有的是贫瘠土地。占农户总数80%以上完全无地或仅有极少量土地的贫苦农民,只得靠租佃土地或为富户做雇工以维持生活。
   地主、富农土地除自耕或雇佣长工耕种外,大量土地用于出租。土地出租收入有3种形式:一是固定地租,又称铁板租。租佃双方议定每亩(或具体指明哪丘哪塅)缴交租谷额,不论收成丰歉租额均不变。租额为:上等田每亩租谷2石,中等田1石~1.3石,下等田5斗~9斗。田租占收获量的55%。由于年景不好加上地力减退,田租实际占收获量的60%~70%,佃农只能得30%~400%o。二是分成地租,即田主出土地,佃户出劳力、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等,收获时按产量分成,一般为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三是代耕。田主出耕牛、肥料、种子,佃户出劳力,收获后,田主付给佃户一定的报酬。土地租佃剥削沉重,佃户每年倾田所出,交租后所剩不敷全家两个月的口粮,遇上灾年,固定地租者还得借谷纳租。田主每年到佃户家催收租谷时,佃户须设酒宴款待。逢年过节,或田主家办理婚丧喜庆时,佃户还要馈送礼金财物,并帮工打杂,不另计报酬,稍不如意便收回土地。
   农村雇工工资,根据雇佣时间长短分长工、月工和日工3种:据民国21年(1932)11月7日《乐安县各区十项状况调查表》记载,佣农每月除伙食外,每月得工资银5元上下;牧童除伙食外,每年得工资5元左右。然而当时乡村谷贱物贵,农村居民生活费每人每日约需银2角上下,每人须耕作土地5亩以上才能维持日常生活。又据《江西农业统计》记载,民国24年—25年(1935—1936)宜黄、金溪、黎川、广昌等地雇工工资见下表。
  1935年—1936年宜黄、金溪、黎川、广昌等县雇工工资表3—6—29 此时米价每百斤平均为6.6元,但多数雇工实际收入并无上表标准高。民国初年,宜黄县黄陂塘圩农民雷家贤,7岁为雇主放牛,只赚饭吃没有工钱;11岁时给工钱4元;13岁开始打小长工,年工资8元;17岁时已精通全部农活,年工资仅20元;21岁为作田能手,年工资亦仅36元。雇工干的是重活、苦活、脏活,吃的是粗菜糙饭,每月虽有两次荤腥,但人均只有2两猪肉(16两1市斤),俗称“打牙祭”。民谣所唱的“日头下山快下山,我当长工实在难;一日三餐糙米饭,一皮摞菜下三餐”正是雇工生活的真实写照。民国30年(1941)以后,因货币不断贬值,雇工工资一般以稻谷或大米折算,长工每年最高可得稻谷24担,最低18担;月工每月2担~3担;日工则可得大米1斗~2斗。
   苏维埃政权时期,域内大部分县的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打土豪、分田地”斗争,没收地主、富农和宗族祠庙公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同时,苏维埃政权组织劳动互助组,解决水利、肥料、种子等实际问题,生产有较大发展,粮食产量比分田前增长30%以上,改善了群众生活。在国民党统治地区,即使是自耕农种田,其收入也很低微,扣除劳力、种子投入及交纳捐税后的土地年净值:上等田2元~14元,中等田1元,下等田无收益,甚至贴交捐税,年人均纯收入不及20元。于是借钱、借谷甚至卖青苗度日的不乏其人。据统计,域内各地农民借谷户占总农户的80%,借钱户占75%。
   民国35年(1946),有关方面曾在东乡县19个乡镇就“人民富力等级”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显示:富裕户(甲户、乙户)占3.42%,中等户(丙户)占30.63%,贫困户(丁户、戊户)占65.95%。37年,崇仁县农民户平均收入豆粮:富裕户6470市斤,中等户2366市斤,贫困户只有1836市斤。贫困农民为求果腹,多在农闲季节从事砍柴、烧炭、纺织、编织筐篓等副业生产或外出做工,以增加收入,补贴家用。
   民国时期,尽管农民群众终年辛劳,却仍然过着“食不饱腹,衣不御寒”“半年糠菜半年粮”的苦难生活。南丰、南城、崇仁以及临川的县城、上顿渡,金溪的浒湾,宜黄的蛟湖、龙井、棠阴和资溪的饶桥等地,先后爆发过大规模的“抗征”“抗粮”“抢粮”“分粮”和“反饥饿”的群众性求生存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翻身解放。各地农村于1949年10月至1950年2月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规定地主、富农出租的土地,不论固定租还是分成租一律减租25%,租额不得超过产量的37.5%,减轻了农民负担。从1950年底至1953年初,各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全区122.03万名农民获得443.6万亩耕地,平均每户分得耕地11.81亩,每人3.63亩,收入有了保障。1951年,抚州市农民家庭人均收粮252千克。1956年,各地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抚州市城郊农民人均收粮285.5千克。1957年南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03元,比1950年的70.86元,增长68.8%。1958年比1949年,全区农业总产值增长1.64倍,粮食总产量增长1.4倍,油脂总产量增长2.53倍,生猪存栏头数增长2.55倍。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特别是“大跃进”时期受“左”的错误指导,加上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农村经济一度出现负增长,1962年与1958年相比较,农业总产量下降20.26%,粮豆总产量下降8.13%,油脂总产量下降227.43%,生猪年末存栏下降39.44%。1963年—1965年间,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农民生活逐步稳定并有所提高。3年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1.71%,粮豆总产量增长28.12%,油脂总产量增长35.43%,生猪年末存栏增长38.55%。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农村人心涣散,秩序混乱,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处于停滞状态,1976年比1966年全区农业总产值仅增长20.9%,农民人均分配粮食长期停留在250千克—275千克的水平,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缓慢,长期维持在80元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联户办、户办、个体和私营经济蓬勃发展,使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80年代初,因国家几次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农民人均纯收入进入快速增长的第一个高峰期。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82元,增加到1985年的389.13元,年均增长53.5%;1990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729.37元,年末人均储蓄存款余额105.79元,与1985年相比,平均每年分别增长17.48%和64.53%。9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区农村经济有较大发展,开初两年还有一个适应过程,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较慢,每年只有6.5%左右的增幅。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之后,各地经济迅速发展。首先,国家再次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其次,农民大量进城务工或兴办二、三产业,收入稳步增长,到90年代中期,农民收入增长进入第二个高峰期,1994年首次突破千元大关,1997年又突破2000元大关,到2000年达2155元。
   90年代中期以后,促使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一些关键因素已经消失,由于种植业、养殖业增收困难,多数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小和乡镇企业开工不足,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减少,以及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劳务输出萎缩,致使全区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慢,1994年—1998年5年的增幅分别为39.13%、26.26%、20.8%、12.39%、—1.63%。尤其是1998年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粮食作物减产,农民减收。1999年起,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使得农民收入重新步入上升通道。
   进入21世纪,中央加大对“三农”的投入,2001年—2005年抚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政策和两个1号文件精神,以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通过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三化”进程的步伐,引导和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实现农民收入由缓慢向平稳增长。2005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3233元,比2000年增加1078元,增长50%,“十五”期间,年均增幅达8.5%,尤其是2004年—2005年农民收入增幅达13%以上,增收步伐明显加快。
   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抚州市认真落实“两减免三补贴”和“两免征、三稳定、四加大”等政策,减轻农民负担62181万元,户均减负942元,人均减负226元。取消农业税,宣告延续千年的“皇粮国税”历史终结。以新农村建设点为平台,整合改水、改厕、改路资金;以农业优势产业为平台,整合水利建设资金,扩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至2007年累计发放国家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72423.52万元,共有66.5万户农户受惠;推行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到2007年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贴项目有40多项,发放补贴资金近5亿元。
   2006年—2010年,抚州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十一五”时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3233元增加到5848元,增长80.9%,年均增长12.6%。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从882元增加到1656元,其中:从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173元,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579元,外出从业得到收入903元,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从27.3%增加为28.3%;家庭经营收入从2231元增加到3786元,占纯收入比重从69.0%增加为64.7%;财产性收入从34元增加到115元,占纯收入比重从1.1%增加为2.0%;转移性收入从86元增加到291元,占纯收入比重从2.7%增加为5.0%。
   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7050.12元,比2010年增加1202.32元,增长20.56%。其中,工资性收入从1655.46元增加到2035.18元,占纯收入比重从28.3%增加为28.87%;家庭经营收入从3786.33增加到4656.98元,占纯收入比重从64.7%增加为66.05%;财产性收入从115.10元减少到100.26元,占纯收入比重从2.0%调整为1.42%;转移性收入从290.92元减少到257.70元,占纯收入比重从5.0%调整为3.65%。2011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加快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全市粮食总产量达268.7万吨,比2010年增长2.2%。其中早稻总产量101.43万吨,比2010年增长10.3%。随着“三大战役”(工业强攻线、县域经济大会战、跑项争资攻坚战)的推进,新的就业机会不断增多,广大农民就业门路进一步拓宽。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有所提高,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则有所减少。
   1971年—2011年全区(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 表3—6—30 单位:元、% 1957年—2011年全区(市)农业劳动者人均负担人数 表3—6—31 单位:人 注:负担人口均含劳动者本人 (二)收入结构 1978年以前,抚州地区农村经济结构单一,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产值占70%以上,林牧副渔业产值占30%以下,农民收入结构单一。从分配方式看,农业合作化后,农民除集体统一经营中分配得到的收入外,家庭经营收入极少。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把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束缚农民生产积极性,减少农民家庭收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全区各地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在产品分配上实行“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的方针,极大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产业政策的调整,农村经济由单一抓粮食生产转向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实现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全区各级党政组织注重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使全区农村经济走上综合发展道路。
   在种植业结构中,经济作物比重上升,粮食作物比重下降。1988年,全区经济作物播种面积59.86万亩,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比重由1980年的4.55%上升为6.83%,粮食作物播种面积584.41万亩,比1980年减少6万亩。200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产粮食922千克,同时还生产棉花1.78千克,油料7.81公斤,糖料30千克,蔬菜272.39千克,水果35.1千克。这些农产品除一小部分留作自用外,60%以上都转化为商品,增加家庭收入。
   在农业(农林牧副渔)结构中,林牧副渔业比重上升,种植业比重下降。林牧副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由1952年的28.58%上升到1988年的43.10%。其中,林业产值比重由0.97%上升到5.65%;牧业产值比重由11.40%上升到21.15%;副业产值比重由15.65%下降到14.43%;渔业产值比重由0.56%上升到1.87%。农作物种植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则由1952年的71.42%下降到56.90%。2000年,全区农林牧渔总产值比重又有新的变化,林牧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44.78%(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比1988年上升1.68个百分点。在农业总产值中,粮食作物产值比重进一步下降,占农业总产值的24.80%;多种经营产值比重进一步提高,占农业总产值的75.16%。体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上,种植业收入占2000年人均纯收入的44.29%,牧业占11.65%,林业占1.53%,渔业占1.77%。
   在农村产业结构中,农村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和商业饮食服务业迅速发展,其产值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农村工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4年的11.24%上升到1988年的12.92%;农村建筑业产值由1984年的6.67%上升到1988年的7.75%;农村运输业产值由1984年的2.21%上升到1988年的5.28%,农业产值相应地由78.22%下降到70.50%。体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上,非农业收入占2000年人均纯收入的40.03%。其中,劳动者报酬收入占26.26%,农民家庭第二产业占3.83%,农民家庭第三产业占4.91%。
   从地域分布看,平原地区第一产业收入比重较轻,二、三产业收入相对较重。临川区2000年一、二、三产业分别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50.69%、1.61%和16.35%。丘陵和山区第一产业收入比重较重,二、三产业收入相对较轻。宜黄、金溪的第一产业均占农民全年纯收入的65%以上,黎川、乐安农民家庭第二产业收入均在1.2%以下,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家庭第三产业收入都在5%以下。资溪县大批农民在外地经营面包业,仅此一项,就占该县1997年农民全年纯收入的28.36%。
   2001年—2005年,全市农业生产能力逐步增强,结构调整稳步推进。21世纪初始,作为“赣抚粮仓”的抚州受到全国粮价低迷的影响,粮食生产一度陷入逐年减少的困境。2003年全市粮食作物总产仅有161.5万吨,为近20年的最低点。从2004年起,在党中央、国务院多项支持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推动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调动,粮食生产止跌回升。2005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达589.5万亩,比2000年增长12.8%;粮食总产量创下239.3万吨的历史新高,比2000年增加46.7万吨,增长24.3%。农村居民收入快速增加,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3233元,比2000年增长50.0%,年均增长8.4%,比“九五”时期平均增速快2.4个百分点。
   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于农业收入占58.42%,比2000年低2.55个百分占,其中种植业占45.58%,比2000年上升1.29个百分点,说明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农业的政策见效,农民种粮积极性高涨。同时,在非农业收入中,占比大幅提升,2005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占27.27%,家庭第二产业收入占5.12%,家庭第三产业收入占5.47%,分别比2000年增加1.01百分点、1.29百分点、0.56个百分点。表明农民从事非农业收入逐年提高。
   2006年—2010年,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工资性收入从882元增加到1656元。其中,从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173元,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579元,外出从业得到收入903元,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从27.3%上升为28.3%;家庭经营收入从2231元增加到3786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从69%下降为64.7%;财产性收入从34元增加到115元,占纯收入从1.10%0上升为2%;转移性收入转移从86元增加到291元,占收入比重从2.7%上升为5%。1971年—2011年全区(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结构表3—6—32 单位:% 续表3—6—32 注:2001年后副业收入作为第二产业统计 (三)收入差异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农村绝大多数土地掌握在少数地主、富农手里,土地所有者通过出租土地、雇工、放高利贷等形式,收入丰厚,生活富裕。而广大农民深受地租、高利贷盘剥,佃耕收入难以养家活口,一遇灾年,穷苦农民只有背井离乡,有的甚至沦为乞丐。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土地主人,生活有了保障。农业合作化时期,集体收益和家庭副业相继增加。从1958年开始,农村刮起共产风,各地对山林、耕地、耕畜、大型农具等基本生产资料实行人民公社所有制,推行“六统一”的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分配、统一供给的政策,大搞“一平二调”,不仅家庭副业受到限制,生产队也缺少经营自主权,农民的收入来源单纯依靠集体收益分配、供给,收入差异极小。
   1979年以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加上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收入逐年增加,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开。平原地区农民人均收入高于山区和丘陵地区。通过对1985年、1990年和1997年3个年份的统计分析,南丰县农民人均收入平均高于全区农民收入16个百分点,南城县平均高出12.7个百分点,临川县(市)平均高出9.67个百分点;几个老区县农民人均收入略低,广昌县平均低于全区农民人年均收入43个百分点,乐安县平均低14.19个百分点,资溪县平均低4.83个百分点;其余各县与全区农民人均收入大体平衡。在同一县(市)中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也有较大的差异。进入90年代以后,既有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也有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者。
   1982年—1992年全区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分组比重 表3—6—33 单位:% 注:①1982年是以全区21444个生产队为统计范围;②1983年是以全区209个公社为统计范围 2000年以后,地区之间差距仍然较大。2005年南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4346.72元,临川区3783.03元,分别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232.85元的34.45%和17.70%;广昌县1451元,乐安县1666.42元,分别只有全市平均水平的44.88%和51.55%。
   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有大幅提高,但地区差距仍然存在。2011年南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0707.04元,崇仁县8536.60元,分别高出全市平均水平7050.12元的51.87%和21.08%;乐安县3122.72元,广昌县3525.34元,分别只有全市平均水平的44.29%和50%。
   第二节 居民消费 一、城镇居民消费 (一)消费水平 民国时期域内城镇居民饮食普遍为粗菜淡饭,以大米为主食,但贫苦群众常常干稀搭配或兼食红薯、芋头、荞麦粉、萝卜、南瓜等杂粮。副食中食油以菜子油、茶油和猪油为主,鸡、鸭、鱼等食品平常很少消费,猪肉和蛋类的消费量也有限。衣着以土棉布为主,此外还有夏布、缎青布,穿绫罗绸缎者极少,服装款式单一,色调灰淡。鞋、袜多为自制,衣着褴褛,补丁叠补丁者屡见不鲜。居民家中日用器具简陋,土砖垒灶,盆、桌、凳、橱之类多为竹木自制。“吃饭用陶碗,担水用木桶,照明靠松光,睡觉架铺板”是普通家庭生活用具的真实描写。
   民国20年(1931)以前,市场均以银元为单位计价。各类物资在市场出售无统一牌价,时涨时落,随行就市。以宜黄县城商品零售价(中价)为例:稻谷每担1.6元,猪肉每市斤0.14元,茶油每市斤0.2元,薯粉每担3元,食盐每市斤0.2元,夏布每匹3元~4元,土棉布每匹(30尺左右)2.7元,胶鞋每双0.8元,煤油每市斤0.2元,火柴每盒0.02元。
   民国21年—23年(1932—1934),国民党政府对红军进行军事“围剿”,物价猛涨,稻谷每担3元,上涨87.5%;猪肉每市斤0.2元,上涨42.86%;食盐黑市价每市斤达4元,上涨20倍;煤油黑市价每市斤1元,胶鞋每双4元,火柴每盒0.1元,均上涨5倍。
   民国26年(1937)市场物价趋于稳定,宜黄县城商品零售价格(中价):稻谷每担3.5元~4元(法币,下同),细棉布每尺0.1元~0.12元,夏布每尺0.1元,棉花每市斤0.4元,猪肉每市斤0.2元,牛肉每市斤0.15元,食盐每市斤0.2元,白糖每市斤0.2元,青菜每市斤0.02元,煤油每市斤0.2元,肥皂每条0.1元,火柴每盒0.02元,毛巾每条0.2元。
   抗日战争时期,法币贬值,物价飞涨。至30年(1941),主要商品比26年上涨3倍~6倍。
   1937年—1941年抚州区域城镇主要商品物价对比 表3—6—34 注:以1937年价格为100 为保障公务人员生活所需,抚州专署和各县政府奉命对公务人员实行生活津贴制度,其津贴标准因物价上涨程度而异。临川县政府于民国32年(1943)对临川城区市场主要消费品规定销售价格,并对其中的谷物、衣料、燃料等31种日常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然而,终因国民政府大量印发钞票,法币贬值,物资缺乏,市场供应紧张,加上不法商人囤积居奇,操纵市场,物价犹如脱缰之马无法控制。尤其是在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发动内战,军费开支庞大,于是滥发纸币,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35年冬,宜黄县大米每市斤600元(法币),面粉每市斤1200元,猪肉每市斤2400元,牛肉每市斤2200元,麻油每市斤2200元,白土布每匹9万元。37年物价继续上涨,临川县城大米每市斤售价高达31.2万元,猪肉每市斤售价达到120万元,居民叫苦连天。36年1月的物价是26年底的8126倍,是年底,涨至80486倍。
   1947年抚州区域主要商品零售物价指数 表3—6—35 注:以1937年12月价格为100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加强黄金、银元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紧缩私营工商企业信贷,稳定币值,工农业生产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市场消费品供应不断增加,物价逐渐稳定。消费水平逐年提高,消费品零售额由1950年的2855.7万元增加至1957的8239万元,年均增长26.9%。但这一时期的提高仍带有明显的恢复性质,与实际生活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从1953年开始,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供应植物油0.25千克。1954年又定量供应棉布,每人每年5.66米(实际定量为5.16米),次年增加为8.33米。1953年—1957年,临川县对县直5个单位15户家庭进行典型调查,年人均衣着消费支出为7.26元,布料以绒布、纱卡、府绸为主。1955年8月,城镇居民开始实行粮食“以人定量,归户计算;指标到户,凭证供应”政策,职工按分类定等级标准,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同年开始在抚州市居民和城郊菜农中实行猪肉定量凭票供应,每人每年4千克。此后各地城镇均实行凭证、限量、定时、定点供应猪肉,出现居民半夜排长队买肉现象。
   1958年—1962年,由于“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国民经济严重失调,基本建设投资过大,重工业偏重,轻工业偏轻,生活必需品缺乏,市场供求关系失调,商品严重不足,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一度出现停滞甚至下降。主食中的大米定量供应偏低,口粮不足,杂粮增加,曾一度实行“瓜菜代”“干稀结合”。副食品全面短缺,肉、油、蛋等的消费严重不足。1956年抚州市国营商店销售猪肉603.6吨,到1959年降至259.5吨,该市1958年以前每人每年供应猪肉4千克,1961年一度降至每人每年1.8千克。1958年全区城镇居民消费植物油8.5万千克,1961年降至4900千克,1962年再降至4000千克。1959年—1962年,国家对居民每人每月供应植物油由1958年的0.25千克降至0.15千克。市场物价上扬,大米每千克1.20元~1.40元,菜油每千克8元,猪肉每千克6元~8元,鸡蛋每个1元,蔬菜供应十分紧张。5年间,农村副业停止,乡村集市贸易关闭,城镇个体商贩并入国营商业,市场消费品零售额年均仅增长6.3%,其中1961年比1960年下降21.3%。从1962年起,对部分日用工业品实行购货券供应,抚州市凭票、证(卡)或购货券供应的商品有100多种。同时,在保证平价供应的基础上,对针织品、自行车、手表、糖果、糕点、卷烟、茶酒等商品实行高价供应,价格大体高于平价的3倍,致使市场物价上扬。
   1963年—1965年是国民经济全面调整时期,经济形势明显好转,居民收入有所提高,消费购买力逐渐增强。同时开放集市贸易,增加商品供应,植物油供应每人每月恢复到0.25千克。此外,逢国庆、元旦和春节,每人增加供应节日食油0.1千克~0.25千克,并逐步取消高价、议价销售,市场消费品零售额年均增长7.4%。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延缓和推迟了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进程。由于否定商品经济,集体商业控制发展,商业人员下放农村。在乡村取消农民自留地和农村家庭副业,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砍掉,社员上市出售的红薯、玉米、柴火、肉、鱼、禽、蛋等也被视为“参与黑市”而受批判,造成流通渠道单一,网点减少,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购销增长缓慢。1968年与1965年相比较,全区食糖销售量下降23.5%,卷烟下降90.7%,酒下降12.2%,水产品下降246.1%,食盐下降83.8%。由于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商品来源严重不足,消费品市场全面紧张,凭票定量供应种类陆续增多,群众排队购物场景随处可见。1972年全区恢复棉布定量销售,每人年定量供应15.3市尺。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抚州地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采取一系列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倾斜政策:一是进行补偿性的工资调整和恢复,建立奖励、津贴制度,采用浮动工资、超产奖励、计件工资、年终奖等比较灵活的工资分配形式,不仅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使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二是大力倡导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放松对收入的宏观控制,扩大居民收入渠道;三是扩大就业面,多渠道安置待业人员,减轻居民家庭负担;四是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从而使居民的收入水平稳步提高。1979年—1984年间,域内市场供应尚不十分宽裕,还存在各种延续的票证,有粮票、煤票、肉票、油票、面票、棉花票等。城镇居民消费也只是在数量上有一定的增加,自由选择的范围不宽,消费领域狭窄,仅局限于吃穿等生存资料。1980年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376.07元,至1984年增加为548.91元,年均增长9.19%。居民消费的顺序是吃、用、穿、娱、烧,购买的对象主要是基本生活资料,吃的方面增加一些副食品数量,穿的方面很少有人穿打补丁衣服,一些中档耐用消费品如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等电器产品开始进入居民家庭。1985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商品供应日益丰富,除粮食外,所有商品全部敞开供应,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不再表现为消费量的增大,而转变为消费质量的改善与提高,高、中档耐用消费品如电冰箱、彩色电视机成为消费热点。但是,这一时期出现的经济过热、货币发行过多、国民收入超分配、流通秩序混乱、物价上涨过快等问题也给居民生活造成不稳定因素。1988年夏季国家全面推进价格改革,由于各项政策不配套,宣传解释不到位,域内和全国各地一样,程度不同地发生抢购挤兑风潮,抚州市在1988年发生3次抢购风潮。同年9月后,国家实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措施,通货膨胀迅速得到抑制,居民消费心态趋于平稳,市场供应恢复正常。1990年,居民生活费支出876元,比1985年增长71.09%。城市零售物价总指数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比1989年分别下降19.1个和18.6个百分点。居民在吃的方面讲究营养,粮食消费比重逐渐下降,肉、禽、蛋等营养丰富的食品比重增加,每年人均消费食用植物油3.48千克,猪肉21.12千克,鲜蛋3.36千克,水产品6.6千克。穿着由“一衣多季”改为“一季多衣”,式样单一、色彩单调的服装被款式多样、绚丽多彩的时装代替。居民日用消费品的需求变化更为突出,风行一时的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收音机已基本趋于饱和,洗衣机、录像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已进入普通居民家庭。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居民购买力最旺盛的时期。居民消费支出水平以年平均3.41%的速度递增。居民生活水平已跃过温饱线向小康水平过渡。
   1991年—2000年,城镇居民家庭收入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居民消费也趋于活跃。1991年,消费品零售额比1990年增长11.40%。其中,吃的商品增长10.39%,穿的商品增长10.41%,用的商品增长12.22%,表现在居民生活费支出上,比1990年增长45.32%。1993年消费品市场进一步繁荣,在各类消费品销售中,吃的商品如植物油、水产品、酒、猪肉等有较大增长,粮食、食糖有所下降;穿的商品中,各种成衣消费量增长;耐用消费品中,彩色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电冰箱等有所增长。1994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2031元,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17.41亿元,比1993年增长35.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4%。但是,由于前两年社会需求增长过快,国家政策性调价和一些影响物价的宏观改革措施出台,使市场价格大幅度上升,1993年—1995年连续3年以两位数的速度攀升,其中1994年抚州市居民生活费用物价指数为123.1%,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二个高峰。90年代后期,消费品市场供应充足,2000年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达42.6亿元(临川市和各县城的零售额),市场物价涨幅回落。从1995年开始,连续几年居民生活费用物价指数走低,到1998年降至98.9%,至2000年才回升到100.6%,2000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为3471元,比1995年增长43.43%。
   2001年—2005年,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市委、市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农业和轻工业,始终把关心城市居民的菜篮子和米袋子及其他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摆在重要位置,市场上货源供应充足。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在大量商品走出国门的同时,国外产品也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使居民消费选择面大大增加,促进了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全面提升。此外,“十五”期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平稳波动也为抚州市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全面提升营造了良好外部条件。抽样调查资料表明,2005年抚州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151元,比2000年的3471元增加1680元,增长48.4%,平均每年增加372元,年递增率为8.2%,比“九五”期间年递增率7.5%快0.7个百分点;扣除价格上涨因素,2005年实际比2000年增长40.7%,年递增率为7.1%,比“九五”期间年递增率6.5%快0.6个百分点。
   2006年—2011年,国家对商品购销政策、流通渠道、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2010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0.72亿元,较“十五”末的2005年增长124.6%,年均增长17.6%。2011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33.4元,比2005年增加8231.84元,增长97.96%,消费支出10155.19元,比2005年增加5004.35元,增长97.16%。受国家政策拉动,全市汽车销售量增加,销售额增长,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家用汽车9.4辆,越来越多的人圆了“轿车梦”。新型网络购物已成时尚,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由于收入增加,新款手机、彩电更新换代加快。截至2011年年底,城镇居民每百户家庭拥有移动电话209.4部,家用电脑79.3台,彩色电视179.3台,空调器100台,摄像机5.7台。以上数据表明,人民生活水平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
   1985年—2011年末全区(市)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表3—6—36 注:缺1989年数据,2000年以后收录机改为录音机 (二)消费结构 不同时期,由于域内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内容、数量、质量不同,各类生活用品占总消费支出比重亦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消费结构。从民国年间至2011年,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经历贫困型.→简朴型→粗放型→ 集约型的发展过程,逐渐由低层次结构向中层、亚高层、高层演变,表现在居民的食物支出占消费总支出比重逐渐下降,而穿、用、娱等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逐渐上升,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结构趋向优质合理化。
   民国时期,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绝大部分集中于简单的食物、衣着和烧、住等基本生存资料,食物占生活费总支出的比重很大,消费顺序为吃、住、烧、用、穿。在粮食消费中大米约占2/3,薯、芋、麦等杂粮约占1/3。该时期的消费内容极其简单,消费支出十分贫乏,属贫困型消费结构。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1978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吃穿用商品,在国家有计划供应的前提下,逐步得到基本满足,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有所改善,但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生活比较简朴,消费支出投向单一,目标集中于吃穿及日用必需品等生存资料,食物支出额占生活费总支出额的比重仍然较高,穿着、日常用品等方面消费资料所占比重很小。1952年全区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棉布4.06米,到1978年人均消费5.31米。高档耐用消费品所占比重甚微,如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手表等到1953年才开始有销售,1957年全区仅销售自行车897辆,缝纫机405架,收音机278架,手表1589只。该时期居民的消费顺序是吃、穿、烧、用。从商品类别构成看:食物消费中,粮食消费占相当大比重;衣着消费中,面料以棉布为主,成衣率很低,鞋类以胶鞋和布鞋为主;日用品消费以日常所需的牙刷、牙膏、肥皂、脸盆等基本生活用品为主,高档耐用消费品少。1978年全区城乡每百户家庭购买自行车2.7辆,缝纫机1.53架,收音机2.94架,手表3.85只;燃料消费以柴草和煤为主。在此期间,非商品支出所占比重虽然较大,但消费内容贫乏,主要集中在房租、水电和交通费支出上。该时期属简朴型消费结构。
   1979年—1990年,城镇居民收水平有大幅度提高,消费支出投向仍然集中于吃穿用等生存资料,但消费数量不断增加,消费结构转变为粗放型。这一时期的消费带有明显的补偿性,其特征显现为消费品在数量上作粗放增加,但质量档次不够高。1985年—1990年,居民用于吃穿用的支出增长较快,其中,食物消费年均增长41.6%,衣着消费年均增长26.4%,日用品消费年均增长21.3%,医疗保健消费年均增长139.3%。从商品类别看:在食品消费中,粮食比重下降,副食品和烟酒茶等比重上升。粮食比重由1985年的19.22%降至1990年的10.66%,而副食品和烟酒茶等食物消费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在衣着消费中,各类布料比重降低,成衣比重上升,布料所占比重由1985年的5.16米降到1990年的3.08米,而各类成衣所占比重则由1985年的1.44件上升至1990年的1.57件,布料和服装质地以化纤和呢绒为主。在日用品消费中,高档日用电器消费品的使用出现热潮,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电吹风机、电炊具等成为热门消费品。在文化娱乐用品消费中,黑白电视机、收录机、彩色电视机成为消费重点目标。
   1991年—2000年,随着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投向呈集约状态,生存资料在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下降,享受和发展资料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上升,消费水平的提高表现为消费质量的改善,购买力向“高、新、精、多功能”的消费资料密集地投放,消费兴趣开始集中于家用电器,特别是信息类高档耐用消费品。消费支出金额的比例顺序为:吃、娱、住、用、穿、烧。集约型的消费结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用于购买商品的支出比重下降,用于购买商品以外的支出比重上升。1991年—1993年,居民用于购买商品以外的支出占生活费总支出比重为8.91%,比1985年—1990年平均上升4.34个百分点。居民在物质消费基本满足的同时,注重追求生活的方便程度和精神文化方面的享受。
   吃穿比重逐步下降,文化娱乐用品及服务比重逐渐上升。1991年—1997年,居民食物支出占生活费总支出的56.82%,衣着占9.14%,分别比1985年—1990年下降1.29百分点和1.52个百分点;文化娱乐用品及服务平均占8.37%,比1985年—1990年平均上升3.65个百分点。2000年,居民食物支出进一步降至占生活费总支出的48.03%,衣着则上升为9.51%,娱乐、教育文化、服务上升为12.93%。
   衣着消费呈现新格局。1991年—2000年,居民衣着消费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普通面料减少,中高档面料增加;二是自制服装减少,成衣购买量增加,即使自制服装也追求新款式、时装化,成衣消费追求品牌、品位。城镇居民的穿衣观念由注重“结实耐穿,一衣多季,一套多年”,转向讲究“美观时髦,一季多衣,一年多套”。2000年末,每百户家庭拥有毛皮大衣28件,呢大衣134件。
   购买中高档家用电器的开支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上升。1991年—2000年,居民着重增加日用家电和文娱用家电的消费开支,80年代中期以前的“三转一响”“老四件”(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音机)已在部分居民家庭中被淘汰,80年代中后期的“新五件”(电风扇、收录机、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也加快了升级换代步伐,彩色电视机向29英寸以上宽屏晋升,组合音响、电话、空调、摩托车、家用电脑已进入普通家庭。2000年末与1990年末相比,每百户居民家庭拥有电冰箱(冰柜)由1990年18台升至84台,彩色电视机由14台升到98台,洗衣机由48台升至92台,照相机由10架升至18架,电炊具由40个升至88个。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等高档耐用品分别增至32部、8辆和8台。
   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1990年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7.42平方米,2000年为11.43平方米,人均辅助面积8.75平方米,平均每人居住0.78间,2000年居民住房消费支出占生活费支出比重比1990年增长11.17倍。同时,居住设施不断改善,绝大部分城镇居民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气,居住环境有较大改观,房前屋后、阳台窗前栽种各类花草、树木等。
   抚州市区居民小区 2001年—2005年,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的同时,城市居民的消费质量和消费结构也明显改善。生存资料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所占比重逐年上升,城市居民消费出现从只求量的满足到追求质的不断提高与更新的大飞跃。食品消费由吃饱向吃好和追求营养化、科学化、保健化及方便化方向发展。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为2405元,比2000年的1667元增加738元,增长44.3%,年递增率为7.6%;2005年城市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6.7%,比2000年的48.0%下降1.3个百分点。从主要副食品消费量看,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猪肉消费量为30千克,比2000年增长69%;家禽11.8千克,增长13.9%;鱼虾10.5千克,增长16.5%。衣着消费讲究舒适、时尚、品牌和个性化。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衣着消费433元,比2000年的330元增加103元,增长31.2%。耐用家电商品拥有量迅速增加,更新换代步伐加快。以新型家用电器产品为龙头的各种耐用品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寻常百姓家。城市居民的消费内容和消费质量明显提高,同时,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也随之悄然发生变化。以彩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为代表的“四大件”,已逐步淡出“四大件”的宝座,空调、移动电话、家用电脑、家用汽车已成为新的“四大件”。至2005年末,城市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空调46台,移动电话96部,家用电脑30台,接入互联网的家用电脑18台,家用汽车0.67辆。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大大改善。2001年—2005年,市委和市政府对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十分重视,千方百计解决居民住房难问题,通过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房地产业有长足发展,大批住宅竣工,每年都有大批居民家庭告别低矮、破旧、设施简陋的住房,迁入宽敞明亮、设施齐全的楼房,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城镇居民愿意把更多的货币投向住房消费领域。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用于居住方面的支出为633元,比2000年的326元增加307元,增长94.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2005年为25.6平方米,比2000年的平方米增加5.4平方米,增长26.6%。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还表现在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居住配套设施的完善上。至2005年,居室内有浴室、卫生间的家庭所占比重为76%,96%的城市居民家庭用上独用自来水,100%的居民家庭用上液化石油气,60%的居民家庭购买房改房,18%的居民家庭购买商品房;64%的居民家庭对住房进行装修,平均每户装修花费为9490元;2%的居民家庭拥有单栋住宅,拥有两居室及多居室户所占比重为88%。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提升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成为越来越多城市居民的消费选择。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用于文化、教育、娱乐及服务方面的支出为573.33元,比2000年的449.17元增加124.16元,增长27.6%。其中,用于教育方面的消费2005年为291.7元,比2000年的228.5元增加63.2元,增长27.7%。随着交通和通讯事业的蓬勃发展,城市居民花费在交通和通讯方面的支出大幅增长。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用于交通方面的支出为134.2元,比2000年的78.7元增加55.5元,增长70.5%;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用于通讯方面的支出为336.0元,比2000年的178.3元增加150.7元,增长88.4%。
   抚州市居民住房 2006年—2011年,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状况不断改善,逐步向消费需求多元化,消费结构合理化方向发展。在追求物质生活质量的同时,追求充实的精神生活,人民生活水平正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食品消费由量的满足转向质的提高。2011年与2005年相比,城市居民人均用于食品消费支出从2405元增加到4782.61元,增长98.86%。从食品消费构成看,人均消费粮食支出从231.32元增加到446.94元,增长93.23%;油脂消费支出从110元增加到191.91元,增长74.46%;肉禽蛋类消费支出从655.78元增加到1652.3元,增长151.96%;水产品类支出从133.24元增加到255.3元,增长91.6%;蔬菜类支出从269.49元增加到544.6元,增长102.08%;干鲜瓜果类支出从153.35元增加到353.52元,增长130.53%。衣着消费档次从中、低档提升到中、高档,少数高收入人群更是进入超高档;衣着消费支出970.55元,比2005年增长124.39%,衣着消费占生活费支出比重由2005年的8.4%提高到9.56%,提升1.16个百分点。城市居民的住房朝着宽敞明亮、装修高档、功能齐全、使用方便的方向发展,有相当多家庭在拥有旧房基础上,再买高档新房,旧房用来出租,增加收入。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38平方米,比2005年增长6.89%;住房已装修比例由2005年的64%上升到2011年的94.34%,上升30.34个百分点;居住三居室以上住房的比例由2005年的22.0%上升到2011年的30.19%。城市居民用于医疗保健的支出大幅增长,支出比重明显上升。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397.48元,比2005年增长108.28%。家庭设备及服务消费支出有大幅增长,2011年比2005年增长2.04倍。“十一五”时期,抚州市道路、通讯设施进一步改善,为城乡居民提高交通通讯消费水平创造条件。城市居民已经不满足于将摩托车、助力车作为家庭交通工具,纷纷将目光瞄准家用小轿车,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中拥有家用汽车9.4辆。同时,通信业发展迅速,手机普及到城市和乡村的每个角落。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用于交通通信支出828.67元,比2005年增长76.24%,每百户城市住户拥有移动电话209.4部,增长137.95%。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快速增加,文化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城市公共娱乐设施不断完善,居民在追求物质生活质量的同时,精神生活质量也得到明显提升。城镇居民闲暇生活也日趋丰富多彩。从清晨的提笼遛鸟、舞剑、习拳,白天的茶社书屋、音乐书吧,到日落的围棋、滑冰、跳舞、游泳、种花养草、上网,异彩纷呈的文化娱乐生活陶冶市民的情操。随着知识经济大潮的迅猛冲击,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智力投资的花费大幅度增加。2011年城市居民教育支出为826.73元,比2005年的291.69元增长2.83倍。
  1985年—2011年全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生活费支出情况表3—6—37 单位:元 1985年—2011年全区(市)城市居民消费支出结构情况 表3—6—38 单位:% 二、农村居民消费 (一)消费水平 民国时期,受收入水平和消费环境限制,乡村居民消费极为简约。据民国21年(1932)《乐安县各地十项状况调查表》反映:该县各区乡商店不多,资本最高者也只有千余元,以经营杂货、布匹两业为主。
   新中国成立前,域内农户多数处于贫困境地,农民终年劳作只求温饱,普遍是“一身粗布衣,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多数人缺少换洗衣服,夏不足以蔽体,冬不足以御寒。据崇仁县巴山、航埠、相山等乡镇调查,民国37年(1948),户平均有棉被2床,人平均有夹衣和棉衣1.7件。农民备受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普遍缺乏口粮,年人均口粮不足400市斤稻谷。仅在农忙时食干饭,农闲则多为菜煮饭或以薯、芋等杂粮充饥,大部分地方农民在寒冬季节每天只吃两餐。据调查,乡村农民日食三餐干饭的户数仅占14%,而稀、干搭食的户数则占86%。住房方面,贫苦农民大多居住土墙和竹筋泥壁屋,还有不少困难户住祠堂或茅棚,房屋大多破烂,不避风雨。崇仁县农村人均住房不足20平方米,并多半为富家所有。多数贫苦人家三四代人蜗居一土墙茅屋,每至寒冬之夜,即在屋内烧柴取暖,合家围火而眠。农民家庭用具古老简陋,一般以土砖垒灶,以木竹制瓢、盆、食筒(外出劳作携带饭菜的用具)和桌、椅等用具,以铁锅和陶钵、罐为炊具。室内摆设橱、桌、木床或竹床等三大件。厅堂设木制或竹制方桌和条凳、短椅。
   1950年—1978年,域内农业生产逐步发展,农民消费水平逐渐提高,但在一定时期内农民仍为温饱问题所困扰,灾年时有缺衣少食情况。1949年,抚州市郊区农民人均耗粮仅175千克,1952年为200千克,1957年增至230千克。1959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农民口粮消费水平一度下降,实行“低标准、瓜菜代”。尤其是乐安县“大跃进”时一度虚报浮夸之风盛行,造成群众口粮定量极低,难以饱腹,致使471人非正常死亡,6172人因饥饿而引发浮肿病。至1963年各地经济开始得到复苏,临川县农民口粮恢复至200千克,1965年增加为218.3千克。1966年—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农民人均口粮在250千克上下徘徊。1974年,宜黄县有超支户9462户,占参加分配总户数的29.9%,户平均超支217.92元。至1978年全区尚有超支户110267户,占参加分配总户数的20.93%,户平均超支95.56元。在穿着方面,50年代大都穿龙头细布、线布、纱卡;60年代人们崇尚化纤、混纺、灯芯绒等布料,脚穿纱袜;70年代转向涤棉、涤卡、凡尼丁等布料,脚上改穿尼龙袜,所有这些都是凭票购买,定量供应。
   1979年后,域内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区农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消费能力逐渐增强。1988年全区农村社会商品零售额达37326万元(含生产资料零售额),由以往的“生存型”消费特征逐步转为“温饱型”消费。进入90年代,又逐步转入“小康型”消费。1997年,全区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33亿元。全区农村住户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由1983年的257.80元,到1985年的313.50元,1990年623.64元,1995年1286.33元,1997年1573.85元,平均每年增长43.6%。在吃的方面,粮食消费量下降,肉禽蛋消费量增加,衣着由御寒转为美观;住房由土木结构转为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在用的方面,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收音机早已成为农民家常之物,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电话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已进入部分农民家庭,农村文化生活也有极大改善,精神面貌发生深刻变化。总体而言,全区农民生活已脱离贫困进入温饱层,部分农民生活已达到小康水平。
   2000年—2011年,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消费水平也有大幅提高。“十五”末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3233元,比2000年增长50%,年均增长8.4%,比“九五”时期平均增速快2.4个百分点。人均消费支出1583.76元,比2000年增长59.4%;2011年达到3369.09元,比2005年增长127.72%。
   1983年—2011年全区(市)农村居民人均主要实物年消费量情况 表3—6—39 单位:千克 续表3—6—39 (二)消费结构 从新中国成立初至改革开放前,抚州地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缓慢,消费结构变化甚微,基本上是维持温饱,即首先保证“吃”“烧”两项开支,其次才是“穿”“住”,很少考虑“用”的。农村居民大都以粗茶淡饭度日,填饱肚子就行,逢年过节或招待亲友才有些荤腥,平时的食品更加单一,有时甚至还填不饱肚子。农村居民用于衣着消费极少,多以购买棉布缝衣保暖为主,衣服的更新大多数要经过“老大穿新衣,老二着旧衣,老三老四套补衣”几个儿子轮番穿的过程。燃料消费以烧柴、草、煤为主,长期改观不大,一日三餐烟熏火燎,环境污染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经济收入大幅增长,消费水平提高很快,消费结构也发生根本性变化。食品消费由求温饱向讲营养的多样化发展。1997年,全区农民人均食品支出937.11元,分别是1985年的4.7倍和1990年的2.3倍。在1997年的食品消费支出中,主食消费支出404.23元,占食品消费支出的43.13%,副食消费支出431.49元,占46.04%,超过主食消费支出2.91个百分点。2000年人均消费猪肉11.95千克,比1990年增长0.67%;鲜蛋2.68千克,增长32.67%;家禽1.99千克,增长65.83%;水产品3.61千克,增长65.59%;动植物油6.97千克,增长43.12%。食品消费中低脂肪、高蛋白的营养食品消费数量增多,饮食质量普遍提高,营养水平也随之增强。以往消费量一直不高,农民家庭几乎少见的各种水果、罐头、饮料及奶制品等在90年代消费量也有所增加,农村居民的食物结构趋于合理。随着轻纺工业的发展,农村居民衣着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衣着向多样化、季节化转变,不仅数量增加,而且日趋追求服饰的舒适、美观。据抽样调查,1997年,农民人均穿着支出93.4元,占全年生活消费支出的5.96%,比1985年和1990年分别增加3倍和1.59倍。
   家庭设备用品消费,由低档易耗的“将就型”向中、高档“耐用型”方向发展,逐步从方便生活出发开始购买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风扇以及大衣柜、写字台等“实用型”家庭用品。80年代中期以后,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等贵重品开始进入农民家庭。1990年以后,农村居民家庭购买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摩托车、照相机及沙发、大衣柜等贵重耐用消费品的越来越多。至2000年底,每百户农村住户拥有黑白电视机72.33台,彩色电视机1.29台,收录机1.55台,摩托车32.59辆,电冰箱4.28台,照相机1.29架,录像机1.55台,洗衣机1.42,不少农村居民家庭安装电话。
   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各地农村土木结构住房愈来愈多地被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楼房所代替。1988年,全区农民人均用于住房投资93.45元,比1983年增长259.15%。平均每户新建住房6.41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的6.02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983年的11.04平方米增加到1988年19.31平方米,平均每人增加8.27平方米。2000年农村居民人均用于住房投资为193.8元,比1988年增长107.38%。平均每户新建住房1.68平方米,居民人均住房24.45平方米,开始由原来“简陋、狭窄型”,向宽敞、方便、舒适的方向发展。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越来越多,半数家庭已用上电饭煲等电化炊具。
   全区农民在改善衣食住行条件的同时,逐步冲破“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习惯,从封闭式生活向开放式的社会生活转化,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也有较大提高。1988年全区农民人均文化娱乐用品消费支出12.40元,比1985年增长9倍多;学杂费10.46元,增长194.65%;报刊杂志2.58元,增长4倍多。90年代农民精神生活又有极大提高,2000年农民人均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81.26元,比1988年各项文化娱乐消费支出总和增长6.79倍。
   2001年—2005年,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饮食结构发生很大变化。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1048.70元,比2000年增长156.4%,年均增长20.7%。表现为主食消费比重下降,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主食消费353.95元,占食品消费支出的30.3%,比2000年下降4个百分点;副食品消费480.15元,占食品消费支出的46%,比2000年增长1.3倍。农村居民衣着消费成衣化程度日益提高,用于穿着方面的消费逐年增多,并向成衣时尚化靠拢。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衣着消费113.92元,比2000年增长50.7%,年均增长8.5%。其中,人均购买服装支出81.17元,比2000年增长73.6%,年均增长11.7%;购买面料支出1.62元,下降33%,年均下降7.7%。农村居民已由过去缺衣置衣的被动消费过渡到注重服装面料、款式及整体搭配的主动消费。农村居民普遍穿着的布鞋、胶鞋、凉鞋被各种皮鞋、旅游鞋、时装鞋所替代。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鞋、帽、袜类支出30.62元,与2000年的20.31元相比,增长50.8%,年均增长8.5%。“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十五”期间,为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抚州市加大对农村旧村改造、村庄整治建设的力度,使得农民住房消费大幅增长。2005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居住支出191.01元,比2000年增长102.5%,年均增长15.1%;年末住房面积人均29.55平方米,比2000年多5.1平方米,增长17.3%,年均增长3.2%。随着收入的稳步增长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居民一改过去买得起家电用不起家电的状况。2005年,农村居民百户拥有洗衣机2.7台、电冰箱8.1台、彩电80.2台,比2000年分别增长92.3%、89.3%、105.1%,年均增长14.0%、13.6%、15.5%。热水器、空调等耐用消费品成为收入水平较高农户的消费热点。农村居民每百户拥有空调1台、抽油烟机1台、微波炉1台、热水器7台。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抚州市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极大地改善交通、通讯硬环境,为农民购买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铺平道路。手机、摩托车、汽车价格的逐年下调,也刺激了农村居民购买欲望,成为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的一个亮点。2005年交通和通讯消费支出人均189.06元,比2000年增长163.6%,年均增长21.4%。2005年底每百户农户拥有摩托车49辆,手机44部,电话55部,比2000年均成倍增长。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用于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300.71元,比2000年增长65.9%,年均增长10.6%。2005年每百户农户拥有组合音响7台,照相机28架。
   2006年—2011年,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又有较大的变化。2011年农民人均用于食品的消费支出为1439.07元,比2005年增加911.88元,增长129.45%。在食品消费中,人均用于主食消费支出的增幅明显低于副食品和其他食品消费支出。从食物消费量看,粮食消费量略有减少,2011年人均消费粮食187.44千克,比2005年减少109.53千克,下降58.43%;家禽人均消费3.28千克,比2005年增加0.37千克,增长12.71%;动植物油消费8.55千克,比2005年增加2.97千克,增长53.22%;蔬菜人均消费231.13千克,比2005年增加110.51千克,增长91.62%;水产品消费6.06千克,比2005年增加1.28千克,增长27.84%。食品消费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改善,饮食结构更趋合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衣着消费基本实现成衣化和时尚化,很少有人买布料等原料自己加工衣服。2011年全市农民衣着消费支出人均为231.03元,比2005年增加117.11元,增长1倍。农民衣着消费观念已由耐穿、耐脏、御寒向求新、求异、上档次方面转变。农民越来越讲究衣着的款式、花色、质量,崇尚衣着的自然、休闲、舒适。一些款式新颖、色彩流行、突出个性化、多样化和时代感的服装备受年轻一代青睐。改善居住质量开始成为农户生活投资的重点。2011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用于居住类消费支出为532.24元,比2005年增加402元,增长3倍。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开始选择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农村新建住房也大多设施齐全,外部装饰和内部装修质量明显提升。2010年,农民在新建新购房屋中楼房面积占96.8%。农村居民住房价值由2005年的每平方米237元提高到2010年的251元,人均住房面积由2005年的29.55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41.83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有卫生设施的户数、有空调或取暖设施的户数均有所提高,家庭室内装饰装修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国家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现代交通、通讯给农户生产、生活带来越来越多的方便,同时也促进农村消费水平升级。2010年全市农民用于交通和通讯的支出人均为380.67元,比2005年增加191.61元,翻了一番多。2009年初,受国家出台大幅度降低汽车购置税和汽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的影响,摩托车、自行车等传统家庭交通工具消费量日渐下降或增幅不大,而家用汽车消费趋热。移动电话新产品不断推出和价格的大幅下降,吸引更多农民购买,农民拥有移动电话数量迅速增加,成为通讯消费支出的新亮点。2011年,每百户农民家庭拥有移动电话91部,拥有摩托车63.77辆,分别比2005年增长108.31%和30.59%。家庭用品更上档次。2011年全市农民用于购买家庭设备和用品支出人均为216.69元,比2005年增加142.68元,增长1.92倍。农民家庭平均每百户拥有彩色电视机94.55台、电冰箱65.58台、洗衣机18.18台,比2005年分别增加14.29台、60.53台和15.45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广泛覆盖,2010年农民新农合参保率已达到99.2%。同时,农村居民对自身健康及保健的意识越来越重视,将更多的钱用于医疗保健支出,农民人均医疗保健费用支出263.32元,比2005年增加161.5元,增长158.61%。
   1996年—2011年全区(市)农村住户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结构 表3—6—40 单位:% 续表3—6—40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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