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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3078
颗粒名称: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布告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2
摘要: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布告土地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划拨土地。对过去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的,一律进行清理登记,补办正式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土地管理费。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和人民群众严格遵照执行。
关键词:
乐安县
土地利用管理
布告
内容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布告土地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把现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管好、养好、用好,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令,就我县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布告如下: 一、全县所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归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依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划拨土地。
二、一切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用地单位和农户承包的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出租、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经营权可以转包和继承),不准私自在自留山、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烧砖瓦窑等;不准在承包田、自留田、自留地上葬坟。
三、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做到计划用地,节约用地,先征后用,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基建房屋占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凡有荒山坡地可以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耕地,凡有旧基地可以利用的,就不得新占耕地。
四、一切国家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即征地单位需持上级有关批文向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批准和按有关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管理费后,方可划破土地。征用城镇郊区的老菜地和其它地区的精养鱼塘,还要付老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在城镇规划内进行建设选址,还应当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
五、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按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办理审批手续,即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委会审查同意,报乡政府批准,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备案。如占耕地建房,则须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审查,报县政府批准。每户建房占地面积,是耕地的不得超过165平方米,其它土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经验证合格者,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凡出租买卖房屋的,一般不再批给新的宅基地。在城镇规划内建房的,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城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凡未经县政府批准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征地单位强行占用土地的,银行部门应立即停止基建拨款;财政部门不得减免农业税;城建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准建证”。
七、凡征用后两年不用的土地,除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确实需要,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外,其它一律由批准机关收回。
八、单位和个人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瓷(陶)器生产用地,事先必须经乡、镇政府审核,送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呈报县政府审批。对过去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的,一律进行清理登记,补办正式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土地管理费。占用耕地的,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
九、对爱护、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犯土地管理法令、法规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过去县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如与本布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布告执行。本布告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布告由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和人民群众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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