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渔业生产的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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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3077
颗粒名称: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渔业生产的布告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1
摘要: 为了切实加强渔政管理,保护鱼类资源,维护养鱼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渔业生产顺利进行,特布告如下: 一、渔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保护和发展渔业生产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渔政管理,建立和健全乡规民约,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渔业生产。养鱼田周围的稻田不得使用剧毒农药,药水不准流进养鱼田,不准随意挖开养鱼田的缺口放水,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关键词: 乐安县 保护渔业生产 布告

内容

为了切实加强渔政管理,保护鱼类资源,维护养鱼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渔业生产顺利进行,特布告如下: 一、渔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保护和发展渔业生产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渔政管理,建立和健全乡规民约,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渔业生产。
  二、保护水面权益。县内江河和中型水库等天然水域均为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严禁割据水面。凡由国家、集体、专业户,专业联户及个人经营的养殖水面(包括稻田养鱼),一律加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三、严禁在江河天然水域和各类养殖水域以及养鱼稻田内炸鱼、毒鱼、电触鱼和偷鱼、抢鱼等不法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赔款,加倍罚款,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四、禁止向水业水域排泄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违者,应负责赔偿损失。
  五、各地在农业抗旱和雨季泄洪时,应兼顾渔业利益,划定最低水位线,保证鱼类的必要生存条件。
  六、切实保护稻田养鱼。养鱼田周围的稻田不得使用剧毒农药,药水不准流进养鱼田,不准随意挖开养鱼田的缺口放水,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七、各地对雷管、炸药、剧毒农药等物品应加强管理,防止偷窃、冒领或散失。发现用电触机触的,应当场没收或销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销售的鱼藤及鱼藤精和偷、炸、毒、电触得来的鱼类,应予以没收,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危害渔业生产秩序,破坏水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者,由政法部门处理。
  八、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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