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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3075
颗粒名称: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布告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3
摘要:
当前,我县的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任意在公路上挖沟、扩田、堆放柴炭和木材、砖瓦,乱砍公路两旁树木,不准养路工采集沙、石,盗窃修路备用沙石材料、标志碑、里程桩,毁坏盗走桥梁栏杆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关键词:
乐安县
公路
路政管理
布告
内容
当前,我县的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任意在公路上挖沟、扩田、堆放柴炭和木材、砖瓦,乱砍公路两旁树木,不准养路工采集沙、石,盗窃修路备用沙石材料、标志碑、里程桩,毁坏盗走桥梁栏杆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了维护公路完好,确保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战备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公路路政管理问题布告如下: 一、公路(包括干线公路、县社公路和专用公路)用地、路树、公路附属结构物以及养护、施工机具、材料等都是国家财产,人人有保护的责任,对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是公路路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令、规章。公路沿线的工厂、学校、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和有关部门都要对群众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行车安全,严禁下列事项: (1)严禁挖路扩田,或占用公路路肩、边沟、边坡、路基及两侧公路用地。
(2)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渠和堆放木竹、柴、炭、砖瓦等物料,更不得在公路用地建砖瓦窑,打场晒谷,摆摊设点,放牧牲畜以及设置影响视线、妨碍行车安全的其他障碍物。
(3)严禁损坏、动用、迁移、盗窃公路标志碑、里程桩、附属构造物以及各种机具材料。
(4)严禁在公路上任意设置路障栏杆,阻碍行车。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须经地、县公路部门同意,否则公路部门有权拆除。除公安交通监理执勤人员和公路施工、养护人员有权指挥行车或查检车辆外,严禁任何人随意拦车阻车。
(5)严禁在大、中型桥梁所在的河道上下游各百米内挖沙取土、开山炸石和停靠竹木排。
(6)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和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禁止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特殊情况必须行驶时,应事先与公路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7)严禁损坏和滥砍、盗伐路树。路树的修枝、更新,应由公路部门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整枝为名损坏公路路树。
四、为减少和避免对公路建设、养护的干扰,必须认真执行下列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横挖公路,制造既成事实,胁迫公路部门设置计划外桥涵等构造物。兴修水利和其他建设工作,必须挖掘公路和使公路改线时,应事先经公路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占用单位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技术标准承担恢复改线公路路程所需的资金和物资。抗旱、排涝,必须挖掘临时水沟占用公路时,应经当地公路部门同意,在尽量不损坏公路、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在抗旱,排涝结束后,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2)根据国家规定,以公路中心为起点,两旁各15米以内为公路用地,公路部门为了养护公路和施工需要在公路或附近的河溪、荒山取土、采石、挖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价款。
(3)民工建勤养护和修建公路,仍按国务院和原省革委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公路部门的养路工和民工建勤常年代表工,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调用或摊派额外任务。
(4)邮电、电力部门新架线路不得妨碍公路养护、施工和行车安全。
(5)对积极宣传爱路、护路有显著成绩或检举告发损坏、盗窃公路设备、材料、路树有功的集体或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荣誉奖状或给予物质奖励。对违犯公路路政管理者,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违犯第三项第1—5款尚未造成损失者,责其迅速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造成损失者,应按原技术标准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
2.违犯第三项第6款时,应赔偿被压坏路面的修复费用。
3.违犯第三项第7款时,每损坏或砍掉幼树一棵,要责成栽活三棵(或折价赔偿),每损坏或砍掉成材树一棵,应追回原树木,并责成栽活五棵或处以罚款。
4.违犯公路路政管理情节严重或抗拒处理者,报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公社(镇、场)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爱路护路,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布告的各项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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