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砍滥伐樟树和熬樟油的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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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3074
颗粒名称: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砍滥伐樟树和熬樟油的布告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1
摘要: 但近年来乱砍滥伐樟树锯樟板、熬樟油,破坏严重。为了保护珍贵树种,制止乱砍滥伐樟树的现象再度发生,特此布告: 一、未经县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擅自砍伐樟树。经过批准砍伐的樟树,凡符合收购标准的,应交当地林业部门收购,不准自行处理。对于收购无证砍伐所熬樟油的当事人,要处以罚款,以示警告。
关键词: 乐安县 严禁乱砍滥伐 樟树 熬樟油

内容

樟树是我县现有珍贵树种之一,分布全县各地。但近年来乱砍滥伐樟树锯樟板、熬樟油,破坏严重。为了保护珍贵树种,制止乱砍滥伐樟树的现象再度发生,特此布告: 一、未经县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擅自砍伐樟树。
  二、樟树因干枯、死亡、歪倒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的,一律由公社写出正式报告,并经当地林业部门实地踏看,签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林业部门发给砍伐许可证,方可砍伐。没有砍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樟树者,除全部没收所砍樟树外,凡20—85厘米胸径的,要处以罚款一百元;50厘米以上的处以罚款三百元,情节严重的以乱砍滥伐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批准砍伐的樟树,凡符合收购标准的,应交当地林业部门收购,不准自行处理。
  三、供销部门收购樟油时,要凭林业部门发给的砍伐樟树许可证方可收购,否则,要负纵容乱砍滥伐樟树的责任。对于收购无证砍伐所熬樟油的当事人,要处以罚款,以示警告。
  四,本布告公布之日起,对滥伐樟树制止不力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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