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3072 |
颗粒名称: | 三、文告 |
分类号: | K295.64 |
页数: | 7 |
摘要: |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用成材烧窑的布告乐政发135号木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坚决保护和节约利用。最近,一些地方用成材烧窑的现象时有发生。凡新办窑厂,须事先报经林业和工商部门审批,并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无营业执照者,一律不准开业,违者罚款一百至二百元。不准继续砍伐和购买成材,继续用成材烧窑者,每窑每次罚款二百至三百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六、县人民政府授权各公社对违犯本布告者予以处罚。对于收购无证砍伐所熬樟油的当事人,要处以罚款,以示警告。 |
关键词: | 文告 乐安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