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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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3072
颗粒名称: 三、文告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7
摘要: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用成材烧窑的布告乐政发135号木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坚决保护和节约利用。最近,一些地方用成材烧窑的现象时有发生。凡新办窑厂,须事先报经林业和工商部门审批,并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无营业执照者,一律不准开业,违者罚款一百至二百元。不准继续砍伐和购买成材,继续用成材烧窑者,每窑每次罚款二百至三百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六、县人民政府授权各公社对违犯本布告者予以处罚。对于收购无证砍伐所熬樟油的当事人,要处以罚款,以示警告。
关键词: 文告 乐安县

内容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用成材烧窑的布告乐政发(1982)135号木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坚决保护和节约利用。
  最近,一些地方用成材烧窑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乱砍滥伐林木,长材锯短,大材劈小,浪费了大量森林资源。为保护森林,特重申严禁用成材烧窑,并布告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严禁乱砍滥伐林木,违者按《森林法》处理。
  二、严禁用成材或变相用木材烧窑。凡烧制砖瓦、陶瓷,一律改用茅柴、叶柴作燃料,并逐步改烧煤炭。
  三、对全县所有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经整顿合格者,由林业和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窑厂布局要合理,不宜太多。没有资源的地方,一般不准设窑厂,如确需要,限以茅柴、叶柴、煤炭作燃料。凡新办窑厂,须事先报经林业和工商部门审批,并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无营业执照者,一律不准开业,违者罚款一百至二百元。
  四、各窑厂在十一月五日以前做好改烧茅柴、叶柴、煤炭的准备工作。不准继续砍伐和购买成材,继续用成材烧窑者,每窑每次罚款二百至三百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
  五、对以茅柴、叶柴等作燃料烧制砖瓦的窑厂、陶瓷厂,按窑大小每窑每次征收一定数量的育林基金。征收的比例为:一万块砖瓦的二十元,一万五千块砖瓦的三十元,二万块砖瓦的四十元,烧制陶瓷每窑三十元。育林基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六、县人民政府授权各公社对违犯本布告者予以处罚。县林业、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要通力协助,互相配合,以确保本布告的贯彻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短期封山的布告乐政发(1982)231号为了配合林业“三定”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坚决防止和制止乱砍滥伐木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短期封山,特布告如下: 一、封山时间:从九月十日起,至十二月底止。
  二、封山规定: 1.在封山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进山采伐。未经批准进山采伐者,以破坏森林论处,分别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国营林场,可根据今年下达的砍伐任务,按规定山场自采自运,不准雇请外流人口采运。
  3.林区社队已经采伐在山场的木、竹,应组织本社队劳力陆运下山,交当地林管站收购,一律不准继续采伐。已承包给外流人员采伐陆运的,应在九月十日前中止合同,一律清退。
  4.今冬社队和社队林场造林,应安排荒山造林,确实没有荒山需要在疏林地造林的,须报经公社批准,按规定的山场皆伐造林,其清山材陆运下山,交当地林站收购。超越山场采伐和采伐后又没有及时造林更新的,同样以乱砍滥伐森林论处。
  5.群众烧柴和砖瓦窑厂烧柴,一律只许砍茅杂柴,不准砍树。
  三、一九八三年元月起,各地应按照保护森林有关条例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实行计划采伐,以保证一九八三年度木竹生产计划的完成。
  四、各公社、大队可结合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本布告贯彻落实。
  特此布告一九八二年九月二日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砍滥伐樟树和熬樟油的布告樟树是我县现有珍贵树种之一,分布全县各地。但近年来乱砍滥伐樟树锯樟板、熬樟油,破坏严重。为了保护珍贵树种,制止乱砍滥伐樟树的现象再度发生,特此布告: 一、未经县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擅自砍伐樟树。
  二、樟树因干枯、死亡、歪倒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的,一律由公社写出正式报告,并经当地林业部门实地踏看,签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林业部门发给砍伐许可证,方可砍伐。没有砍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樟树者,除全部没收所砍樟树外,凡20—85厘米胸径的,要处以罚款一百元;50厘米以上的处以罚款三百元,情节严重的以乱砍滥伐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批准砍伐的樟树,凡符合收购标准的,应交当地林业部门收购,不准自行处理。
  三、供销部门收购樟油时,要凭林业部门发给的砍伐樟树许可证方可收购,否则,要负纵容乱砍滥伐樟树的责任。对于收购无证砍伐所熬樟油的当事人,要处以罚款,以示警告。
  四,本布告公布之日起,对滥伐樟树制止不力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布告乐政发(1983)111号当前,我县的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任意在公路上挖沟、扩田、堆放柴炭和木材、砖瓦,乱砍公路两旁树木,不准养路工采集沙、石,盗窃修路备用沙石材料、标志碑、里程桩,毁坏盗走桥梁栏杆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了维护公路完好,确保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战备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公路路政管理问题布告如下: 一、公路(包括干线公路、县社公路和专用公路)用地、路树、公路附属结构物以及养护、施工机具、材料等都是国家财产,人人有保护的责任,对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是公路路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令、规章。公路沿线的工厂、学校、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和有关部门都要对群众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行车安全,严禁下列事项: (1)严禁挖路扩田,或占用公路路肩、边沟、边坡、路基及两侧公路用地。
  (2)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渠和堆放木竹、柴、炭、砖瓦等物料,更不得在公路用地建砖瓦窑,打场晒谷,摆摊设点,放牧牲畜以及设置影响视线、妨碍行车安全的其他障碍物。
  (3)严禁损坏、动用、迁移、盗窃公路标志碑、里程桩、附属构造物以及各种机具材料。
  (4)严禁在公路上任意设置路障栏杆,阻碍行车。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须经地、县公路部门同意,否则公路部门有权拆除。除公安交通监理执勤人员和公路施工、养护人员有权指挥行车或查检车辆外,严禁任何人随意拦车阻车。
  (5)严禁在大、中型桥梁所在的河道上下游各百米内挖沙取土、开山炸石和停靠竹木排。
  (6)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和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禁止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特殊情况必须行驶时,应事先与公路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7)严禁损坏和滥砍、盗伐路树。路树的修枝、更新,应由公路部门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整枝为名损坏公路路树。
  四、为减少和避免对公路建设、养护的干扰,必须认真执行下列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横挖公路,制造既成事实,胁迫公路部门设置计划外桥涵等构造物。兴修水利和其他建设工作,必须挖掘公路和使公路改线时,应事先经公路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占用单位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技术标准承担恢复改线公路路程所需的资金和物资。抗旱、排涝,必须挖掘临时水沟占用公路时,应经当地公路部门同意,在尽量不损坏公路、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在抗旱,排涝结束后,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2)根据国家规定,以公路中心为起点,两旁各15米以内为公路用地,公路部门为了养护公路和施工需要在公路或附近的河溪、荒山取土、采石、挖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价款。
  (3)民工建勤养护和修建公路,仍按国务院和原省革委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公路部门的养路工和民工建勤常年代表工,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调用或摊派额外任务。
  (4)邮电、电力部门新架线路不得妨碍公路养护、施工和行车安全。
  (5)对积极宣传爱路、护路有显著成绩或检举告发损坏、盗窃公路设备、材料、路树有功的集体或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荣誉奖状或给予物质奖励。对违犯公路路政管理者,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违犯第三项第1—5款尚未造成损失者,责其迅速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造成损失者,应按原技术标准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
  2.违犯第三项第6款时,应赔偿被压坏路面的修复费用。
  3.违犯第三项第7款时,每损坏或砍掉幼树一棵,要责成栽活三棵(或折价赔偿),每损坏或砍掉成材树一棵,应追回原树木,并责成栽活五棵或处以罚款。
  4.违犯公路路政管理情节严重或抗拒处理者,报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公社(镇、场)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爱路护路,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布告的各项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检疫的布告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稳步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1985年2月14日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县内需要上市交易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在指定地点,事先接受县农牧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兽医站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无检疫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
  二、外地进入本县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货主应主动向我县检疫部门〔县或乡(镇)兽医站〕报告。县检疫部门应及时检查畜禽或畜禽产品检疫证明;对于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应实施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
  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畜禽必须做好防疫注射工作。家畜屠宰前须进行检疫,宰后由检疫单位和胴体上加验讫印章后方可上市出售。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现胴体上未加验讫印章而上市出售的畜产品,应给予罚款处理。
  四、经检查发现患有烈性传染病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在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检疫部门意见进行无害处理。对违抗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给予罚款,或没收其染病物。
  五、家畜家禽运出县境,必须持有检疫证;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承运,并由农牧部门监督。违者罚款处理。
  六、农牧部门防检人员应坚持岗位,认真负责,深入车站、饲养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仓库和农贸市场等地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农牧部门防疫人员根据本布告规定进行检疫、防疫工作,并可按赣农牧(85)第15号文件规定收防检费。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切实加强领导,监督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检疫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违反布告规定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此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渔业生产的布告为了切实加强渔政管理,保护鱼类资源,维护养鱼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渔业生产顺利进行,特布告如下: 一、渔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保护和发展渔业生产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渔政管理,建立和健全乡规民约,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渔业生产。
  二、保护水面权益。县内江河和中型水库等天然水域均为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严禁割据水面。凡由国家、集体、专业户,专业联户及个人经营的养殖水面(包括稻田养鱼),一律加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三、严禁在江河天然水域和各类养殖水域以及养鱼稻田内炸鱼、毒鱼、电触鱼和偷鱼、抢鱼等不法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赔款,加倍罚款,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四、禁止向水业水域排泄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违者,应负责赔偿损失。
  五、各地在农业抗旱和雨季泄洪时,应兼顾渔业利益,划定最低水位线,保证鱼类的必要生存条件。
  六、切实保护稻田养鱼。养鱼田周围的稻田不得使用剧毒农药,药水不准流进养鱼田,不准随意挖开养鱼田的缺口放水,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七、各地对雷管、炸药、剧毒农药等物品应加强管理,防止偷窃、冒领或散失。发现用电触机触的,应当场没收或销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销售的鱼藤及鱼藤精和偷、炸、毒、电触得来的鱼类,应予以没收,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危害渔业生产秩序,破坏水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者,由政法部门处理。
  八、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布告土地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把现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管好、养好、用好,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令,就我县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布告如下: 一、全县所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归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依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划拨土地。
  二、一切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用地单位和农户承包的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出租、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经营权可以转包和继承),不准私自在自留山、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烧砖瓦窑等;不准在承包田、自留田、自留地上葬坟。
  三、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做到计划用地,节约用地,先征后用,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基建房屋占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凡有荒山坡地可以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耕地,凡有旧基地可以利用的,就不得新占耕地。
  四、一切国家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即征地单位需持上级有关批文向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批准和按有关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管理费后,方可划破土地。征用城镇郊区的老菜地和其它地区的精养鱼塘,还要付老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在城镇规划内进行建设选址,还应当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
  五、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按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办理审批手续,即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委会审查同意,报乡政府批准,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备案。如占耕地建房,则须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审查,报县政府批准。每户建房占地面积,是耕地的不得超过165平方米,其它土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经验证合格者,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凡出租买卖房屋的,一般不再批给新的宅基地。在城镇规划内建房的,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城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凡未经县政府批准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征地单位强行占用土地的,银行部门应立即停止基建拨款;财政部门不得减免农业税;城建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准建证”。
  七、凡征用后两年不用的土地,除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确实需要,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外,其它一律由批准机关收回。
  八、单位和个人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瓷(陶)器生产用地,事先必须经乡、镇政府审核,送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呈报县政府审批。对过去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的,一律进行清理登记,补办正式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土地管理费。占用耕地的,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
  九、对爱护、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犯土地管理法令、法规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过去县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如与本布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布告执行。本布告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布告由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和人民群众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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