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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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300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嫁
分类号: K892.456.4
页数: 3
摘要: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式的婚姻制度在本县一直承袭到民国前期。虽然在新潮流的推动下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开始受到冲击,但婚嫁仍须通过媒妁的介绍和家长的同意,方可进行议婚、订婚而达到结婚。
关键词: 婚嫁 风俗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内容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式的婚姻制度在本县一直承袭到民国前期。虽然在新潮流的推动下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开始受到冲击,但婚嫁仍须通过媒妁的介绍和家长的同意,方可进行议婚、订婚而达到结婚。
  议婚男女当事人经过媒人牵线约期相互认识表示同意后,各自家长开出子女的年庚(八字)交对方请算命先生合算是否相生、相克,如果相合则可结姻缘而进行订婚。
  定婚先由女方开列小允、大允、年节阶段所需求的财礼、首饰、衣料、食物等礼品帖送交男方,男方根据本身财力酌情加减,达成协议后,男方开具允帖,备具礼金的一部分及订亲饰物、衣料、食品等礼物,送交女方,女方回以一对女子亲手所做的“夫妻同鞋”以示这门亲事已定,名为“小允”。从此,男女双方可以互相串门作客,以后根据双方年龄(一般是男18、女16)和男方经济条件,请拣日子先生选择吉日良辰,以红帖开出迎娶日期,并备送允帖议定的全部礼金、首饰、衣料、食物,谓之“大允”。
  结婚结婚前一日,由男家备花轿、旗牌、灯笼、吹打乐队和花红彩礼、押轿猪肉等到女家去迎接新娘。女方当晚要“开面”(即线眉),次晨要“哭嫁”(即新娘向父母哭诉惜别之情,父母教以为媳之道)各赠“押身钱”。早宴后,新娘梳妆打扮,头戴凤冠,身穿霞披裤袍,拜别家长、祖先,脱去旧时鞋(意指不带娘家福泽去),由牵娘牵上轿,归至夫家门首,经过顿轿仪式,直达堂前下轿,由牵娘引至礼堂前与新郎举行交拜仪式后,引入洞房,撒过喜果,吃了“鸡汤饭”(孝顺汤),婚礼才告结束。三日后,新娘初进厨房,炒豆子、芝麻,表示开始家务劳动。是日娘家派弟妹提新娘旧时换洗的衣物来省视,名为“看三朝”。满月时,新夫妇一同到女家参拜父母,谓之“走满月”。第一个元宵节,要给新娘“打甑盖脑”,预祝早生贵子。至此,全部婚嫁程序方告完毕。
  民国后期,城镇富户和知识分子之家的婚礼形式有所改良,即所称“文明结婚”,新娘不坐花轿,不穿旧式嫁衣而披头纱、佩红花。婚礼时,新夫妇在两对男女宾相的陪同下进入礼堂。聆听证婚人(多请名士或机关首长)、主婚人(男女双方父母)、介绍人和宾客代表的贺词,并致以答词。最后相互交换首饰,在结婚证书上盖章,便结束婚礼。
  建国后,在婚嫁方面的习俗又有所改进。男女双方一般均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农村中非自由恋爱者的订婚过程也与前不同,一般是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女方本人和父母亲到男家察看其家庭情况(乡人谓之察家境),认为满意后,接受男方的盛宴招待和馈赠(每人一件好衣料),作为初步应允。再经过“小允”、“大允”等形式,最后到当地乡(镇)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新娘出嫁时,穿时装、乘汽车至男家举行婚礼。婚礼有旧式的,也有“文明结婚”式的。有的不采取婚礼和宴请宾客而以“旅行”方式代之,称为““旅游结婚”。
  招赘建国前妇女在“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约束下,名门望族的妇女死去丈夫后,均以守节为荣,死后可受旌表、立牌坊,但也有的因家有财产、遗有孤儿,缺乏劳力维持门庭者,征得族众和娘家同意,可以招夫养子。被招赘的男子对女方原有财产无支配和享受权利。入赘后,劳动所得和所生子女的归属,均应按照协议执行。这类婚姻,不须举行仪式和花费钱财,招赘时,仅备酒邀请亲族,订下协议就行。此类习俗,建国后也还存在。
  再嫁家境贫苦的妇女丧夫后,无法生活,征得族众和娘家同意后,可再嫁新夫。在旧社会里认为寡妇再嫁是不光彩的行为,所以嫁时要趁三更半夜摸黑乘轿、秘密而去。建国后,对丧夫的妇女,不论年龄老少,可以自由改嫁,既不受任何干涉,也不视为羞耻。
  童养媳婚姻这多是贫穷之家考虑将来无能为儿子花巨资娶媳妇,则收养贫困人家的幼女,抚养长大后配给自己的儿子为妻。这类婚姻,或因年龄悬殊,或因才貌不当,而强迫成婚,往往造成悲剧。建国后,这种形式的婚姻已被禁止,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童养媳婚姻,如果双方感情不合,允许离婚。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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