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929 |
颗粒名称: | 一、征集程序 |
分类号: | E289.564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26年以前,实行募兵制时,凡自愿者,自到招募兵营报名后即可入营。同年实行征兵制,规定征集年龄为18—45岁,须经家庭调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等程序,以抽签中者为征集对象。本县开始实行征兵时,征兵工作尚能按规定征集。以后,由于国民党军官对新兵虐待和侮辱,加上地方政府对出征军人家属生活不予照顾,兼之徇私舞弊,使中签当兵的家属和本人极力反抗,常出现抗兵斗争。建国后,依法服兵役成为广大青年义务,应征者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常为不能参军而感到不快。年龄规定18—21岁的公民,主要征集家庭劳动力充裕的适龄青年,独生子女一般不征。要求政治历史清白,思想品质好,并经严格的身体检查。 |
关键词: | 募兵制 征兵制 乐安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