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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兵员征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9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兵员征集
分类号:
E289.564
页数:
1
摘要:
一、征集程序民国26年(1937年)以前,实行募兵制时,凡自愿者,自到招募兵营报名后即可入营。同年实行征兵制,规定征集年龄为18—45岁,须经家庭调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等程序,以抽签中者为征集对象(称甲种国民兵)。
关键词:
兵员征集
征兵
乐安县
内容
一、征集程序民国26年(1937年)以前,实行募兵制时,凡自愿者,自到招募兵营报名后即可入营。同年实行征兵制,规定征集年龄为18—45岁,须经家庭调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等程序,以抽签中者为征集对象(称甲种国民兵)。
本县开始实行征兵时,征兵工作尚能按规定征集。以后,由于国民党军官对新兵虐待和侮辱,加上地方政府对出征军人家属生活不予照顾,兼之徇私舞弊,使中签当兵的家属和本人极力反抗,常出现抗兵斗争。地方政府无法征足名额,于是,区、乡政府变为“抓丁”和“摊派”、“雇兵顶替”等等,征兵制变为“抓兵制”。
建国后,依法服兵役成为广大青年义务,应征者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常为不能参军而感到不快。年龄规定18—21岁的公民,主要征集家庭劳动力充裕的适龄青年,独生子女一般不征。要求政治历史清白,思想品质好,并经严格的身体检查。
二、兵员民国35年(1946年)以前征兵数字无资料可查。民国36年(1947年)本县应征壮丁200名。民国37年(1948年)征解兵额226人。民国38年(1949年)初,配额179人。
建国后,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军,除1955、1967、1971年国家未征兵和1957、1960年本县受灾免征外,其他各年应征任务,都超额完成。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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