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85 |
颗粒名称: | 公费医疗 |
分类号: | R199.2 |
页数: | 3 |
摘要: | 本县自1952年起对国家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50年代国家按每人每月1.2元,60年代按1.5元,70年代后期按2.5元的标准划拨公费医疗的经费。由县卫生局发给个人《公费医疗证》,凭证向指定医院看病。70年代后,医疗费由医院分级管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看病收据在指定公费医疗单位报账,向县卫生科结算,由国家报销,但门诊的挂号费5分则由个人负担。公费医疗经费,在60年代前,尚能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据统计,全县总超支逾40余万元,除占用了卫生经费12万余元外,大部分由县地方财政每年拨款解决。 |
关键词: | 公费医疗 乐安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