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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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85
颗粒名称: 公费医疗
分类号: R199.2
页数: 3
摘要: 本县自1952年起对国家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50年代国家按每人每月1.2元,60年代按1.5元,70年代后期按2.5元的标准划拨公费医疗的经费。由县卫生局发给个人《公费医疗证》,凭证向指定医院看病。70年代后,医疗费由医院分级管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看病收据在指定公费医疗单位报账,向县卫生科结算,由国家报销,但门诊的挂号费5分则由个人负担。公费医疗经费,在60年代前,尚能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据统计,全县总超支逾40余万元,除占用了卫生经费12万余元外,大部分由县地方财政每年拨款解决。
关键词: 公费医疗 乐安县

内容

本县自1952年起对国家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50年代国家按每人每月1.2元,60年代按1.5元,70年代后期按2.5元的标准划拨公费医疗的经费。由县卫生局发给个人《公费医疗证》,凭证向指定医院看病。70年代后,医疗费由医院分级管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看病收据在指定公费医疗单位报账,向县卫生科结算,由国家报销,但门诊的挂号费5分则由个人负担。
  公费医疗经费,在60年代前,尚能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70年代开始,随着干部、职工年龄增长、身体差、疾病多(特别是慢性病),与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加之十年动乱的影响,管理制度不严,公费医疗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药品浪费现象严重,造成了公费医疗经费的年年超支。据统计,全县总超支逾40余万元,除占用了卫生经费12万余元外,大部分由县地方财政每年拨款解决。
  表4—19 1973—1985年乐安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及开支经费情况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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