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22 |
颗粒名称: | 一、工人退休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1 |
摘要: | 本县于1972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凡连续工龄在10年,男年满60,女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办理退休。退休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至去世为止。从1978年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发给退休金,同时可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列入国家工人编制。如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工人,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从1980年起,有条件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的退、离,也参照国营企业工人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从1972年至1985年,本县国营工商企业退休工人有427人。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工人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