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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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22
颗粒名称: 一、工人退休
分类号: F249.275.64
页数: 1
摘要: 本县于1972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凡连续工龄在10年,男年满60,女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办理退休。退休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至去世为止。从1978年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发给退休金,同时可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列入国家工人编制。如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工人,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从1980年起,有条件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的退、离,也参照国营企业工人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从1972年至1985年,本县国营工商企业退休工人有427人。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工人退休

内容

本县于1972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凡连续工龄在10年,男年满60,女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办理退休。退休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至去世为止。从1978年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发给退休金,同时可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列入国家工人编制。
  如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工人,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从1980年起,有条件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的退、离,也参照国营企业工人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1972年至1985年,本县国营工商企业退休工人有427人。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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