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21 |
颗粒名称: | 第七节 离、退休工作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1 |
摘要: | 建国前,也规定各级官员有退休制度,但古时退休称为“致仕”;清代则称为“休致”,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凡连续工龄在10年,男年满60,女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办理退休。从1978年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发给退休金,同时可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列入国家工人编制。1982年,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离休的有关规定,离休后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逢春节,都分别召开退休、离休老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向他们赠送礼品表示慰问。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退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