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离、退休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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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2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离、退休工作
分类号: F249.275.64
页数: 1
摘要: 建国前,也规定各级官员有退休制度,但古时退休称为“致仕”;清代则称为“休致”,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凡连续工龄在10年,男年满60,女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办理退休。从1978年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发给退休金,同时可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列入国家工人编制。1982年,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离休的有关规定,离休后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逢春节,都分别召开退休、离休老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向他们赠送礼品表示慰问。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退休工作

内容

建国前,也规定各级官员有退休制度,但古时退休称为“致仕”;清代则称为“休致”,民国初年沿袭清制。
  建国后,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国营企业的职工实行退休、离休制度。
  一、工人退休本县于1972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凡连续工龄在10年,男年满60,女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办理退休。退休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至去世为止。从1978年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发给退休金,同时可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列入国家工人编制。
  如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工人,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从1980年起,有条件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的退、离,也参照国营企业工人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1972年至1985年,本县国营工商企业退休工人有427人。
  二、干部退休、离休 1975年本县开始办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工作。干部退休条件、退休金标准、退休后待遇、补员以及干部退职等规定,均与工人退休、退职相同。从1975年至1985年共有退休干部455人;退职干部8人。
  1982年,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离休的有关规定,离休后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离休干部去世时其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都按规定发给。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离休老干部74人,其中,县级16人,副县级1人,一般干部57人。
  为了做好退离休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1984年县委组织部成立了老干部办公室。1985年4月改为老干部局。
  县委、县政府在总工会辟有专用房间设置了老干部活动室,备有报纸、杂志、康乐球、乒乓球,象棋、围棋、麻将、扑克等,开展了文化娱乐活动,并先后组织老干部到井冈山、庐山、北京、杭州、苏州等地旅游。此外为退离休老干部举办了运动会,有长跑、气功、象棋、乒乓球、钓鱼及射击等竞赛活动。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逢春节,都分别召开退休、离休老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向他们赠送礼品表示慰问。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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