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员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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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员任用
分类号: F249.275.64
页数: 2
摘要: 清代以前,县级的县令、教谕、训导、典史等有品级的主管官吏由吏部遴选科举合格人员或凭权贵举荐、富室捐纳而任用。其他次职,杂役由主管官吏选用;乡官、里正等基层人员则由地方绅耆推荐给县令派充。官吏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满后根据其政绩优劣或背景厚薄而定去留,本县从建县至清宣统末年历762年,共更换了225任县令,平均任期3.37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人事制度混乱,大多数领导干部被诬为“走资派”,被揪斗夺权,下放监管劳动。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人员任用

内容

清代以前,县级的县令、教谕、训导、典史等有品级的主管官吏由吏部遴选科举合格人员或凭权贵举荐、富室捐纳而任用。其他次职,杂役由主管官吏选用;乡官、里正等基层人员则由地方绅耆推荐给县令派充。官吏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满后根据其政绩优劣或背景厚薄而定去留,本县从建县至清宣统末年历762年,共更换了225任县令,平均任期3.37年。
  民国时期,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县长须具有大学、专科或高等文官考试合格的学历和荐任级从政资历者,由省民政厅提名推荐、经省务会议通过而后任命;县长下属各科室和直属机关主管的人事任免权,大多为县长掌握(其中的田粮处副处长,政府会计室、统计室主任则由省有关部门派任),所以县长更换时,必出现一次人事大换班。
  建国初,本县各级领导干部,均系解放战争中随军南下的干部,为了建立和巩固革命政权,培训了一批本籍的社会青年和留用了少量旧职人员,分配到各部门和基层充任干部。随后又在土地改革和各次运动中,吸收思想进步、工作积极的工人、农民、民兵参加工作。至1961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人数增至1414人。1962年根据中央指示,进行紧缩机构,精减人员,全县干部总人数缩减至1263人。以后又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干部人数逐渐扩增,其来源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人事制度混乱,大多数领导干部被诬为“走资派”,被揪斗夺权,下放监管劳动。各部门权力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所谓“造反派”、“革命派”所窃据,有651名干部被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平反了1957年错划的右派分子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大量冤假错案,使这些被迫害、被下放的干部重回工作岗位,撤销了帮派分子、打砸抢分子的领导职务,从此,县直机关和基层组织恢复了正常工作秩序。1984年随着国家机关人事制度的初步改革,本县根据中央提出各级领导班子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各级机构人事编制的规定,年龄超过60周龄的干部办理离休、退休,超过“年轻化”界限年龄而未达离、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一律退居第二线任调研员或协理员,让贤给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中青年干部。1985年在全县调整后的各级机关行政干部的3164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30人,中专616人,高中文化水平的1094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1193人。其中党群系统区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88人中,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4人,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31人,初中文化程度的43人;年龄20—30岁的12人,31—40岁的47人,40—50岁的29人,领导干部素质大有提高。特别是干部任用制度,完全改变了旧社会“一朝天子一朝臣”和用人唯亲的封建人事制度。建国后的各任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区乡行政领导干部,都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局、委、办级行政领导干部须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副局级以下干部的任用和调遣也要通过县委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认可后,由劳动人事局委派。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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