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14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人员任用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代以前,县级的县令、教谕、训导、典史等有品级的主管官吏由吏部遴选科举合格人员或凭权贵举荐、富室捐纳而任用。其他次职,杂役由主管官吏选用;乡官、里正等基层人员则由地方绅耆推荐给县令派充。官吏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满后根据其政绩优劣或背景厚薄而定去留,本县从建县至清宣统末年历762年,共更换了225任县令,平均任期3.37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人事制度混乱,大多数领导干部被诬为“走资派”,被揪斗夺权,下放监管劳动。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人员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