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12 |
颗粒名称: | 第十四章 人事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7 |
摘要: | 建国前,各级行政机关的人事制度极不健全。对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奖惩虽制定了规章,但实际上多凭权贵的牵引和亲缘关系的推荐,薪俸级别相差悬殊,职务毫无保障,更无福利可言。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的任免和生活福利均有明文规定。民国成立后,在北洋军阀统治的15年当中,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下设二个科;儒学改称劝学所;典史衙改为警察局,县学改设高等小学堂。基层设区、保卫团,各机关的名称和编制时有变更。民国15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长之下由初期的两个科逐渐扩增至7科3室,县属其他机构大有扩增。民国时期,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人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