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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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12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人事
分类号: F249.275.64
页数: 7
摘要: 建国前,各级行政机关的人事制度极不健全。对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奖惩虽制定了规章,但实际上多凭权贵的牵引和亲缘关系的推荐,薪俸级别相差悬殊,职务毫无保障,更无福利可言。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的任免和生活福利均有明文规定。民国成立后,在北洋军阀统治的15年当中,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下设二个科;儒学改称劝学所;典史衙改为警察局,县学改设高等小学堂。基层设区、保卫团,各机关的名称和编制时有变更。民国15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长之下由初期的两个科逐渐扩增至7科3室,县属其他机构大有扩增。民国时期,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人事制度

内容

建国前,各级行政机关的人事制度极不健全。对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奖惩虽制定了规章,但实际上多凭权贵的牵引和亲缘关系的推荐,薪俸级别相差悬殊,职务毫无保障,更无福利可言。
  建国后,人事制度逐步健全。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的任免和生活福利均有明文规定。
  第一节人员编制宋、元、明、清时代,县级行政机构数量不多。本县只设有县衙、儒学、县学、典史衙、巡检司五个机构,其人员编制各朝时有增减,清代的定制是: 县署:知县1人,门子2人,皂隶14人,马快8人,仵作8人,民壮15人,禁卒7人,轿伞夫7人,库子4人,斗给4人; 典史衙:典史1人,门子1人,皂隶4人,马夫1人; 儒学:教谕1人,训导1人,斋夫8人,门子2人; 县学:廪生20人; 招携巡检司:巡检司1人,皂隶2人,弓兵30人; 其他:吹鼓手4人,铺司兵15人; 县以下基层:乡官4人,里正17人(均无给职)。
  民国成立后,在北洋军阀统治的15年当中,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下设二个科;儒学改称劝学所;典史衙改为警察局,县学改设高等小学堂。基层设区、保卫团,各机关的名称和编制时有变更。民国15年(1926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长之下由初期的两个科逐渐扩增至7科3室,县属其他机构大有扩增。1941年实行新县制时,本县各级机构的人员编制是: 县政府82人;田粮管理处52人(含各仓库); 经征处26人; 警察局87人(含二分所); 保安警察大队16人(下辖二个中队官兵216人); 行政干部训练所13人; 卫生院11人; 民众教育馆9人(含工友); 初级中学1所17人; 区中心小学5所50人; 乡中心小学30所100人; 救济会3人; 参议会10人; 农业推广所13人; 县仓2人; 区公署5所(后撤销),每所职员5—7人,区丁11人; 乡公所30所(后缩编为15所),每所职员8人,乡丁6人; 保公所191个,各设保长,保队副各1人; 司法处11人; 国民党乐安县党部7人; 江西裕民银行乐安办事处6人。
  建国后,由于社会制度的彻底变革,县各级行政、事业、企业机构随着政治形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时有调整,其人员编制也相应有所增减。
  表3—37 乐安县几个主要年度行政干部人数分布情况表 (续上表) 第二节人员任用清代以前,县级的县令、教谕、训导、典史等有品级的主管官吏由吏部遴选科举合格人员或凭权贵举荐、富室捐纳而任用。其他次职,杂役由主管官吏选用;乡官、里正等基层人员则由地方绅耆推荐给县令派充。官吏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满后根据其政绩优劣或背景厚薄而定去留,本县从建县至清宣统末年历762年,共更换了225任县令,平均任期3.37年。
  民国时期,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县长须具有大学、专科或高等文官考试合格的学历和荐任级从政资历者,由省民政厅提名推荐、经省务会议通过而后任命;县长下属各科室和直属机关主管的人事任免权,大多为县长掌握(其中的田粮处副处长,政府会计室、统计室主任则由省有关部门派任),所以县长更换时,必出现一次人事大换班。
  建国初,本县各级领导干部,均系解放战争中随军南下的干部,为了建立和巩固革命政权,培训了一批本籍的社会青年和留用了少量旧职人员,分配到各部门和基层充任干部。随后又在土地改革和各次运动中,吸收思想进步、工作积极的工人、农民、民兵参加工作。至1961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人数增至1414人。1962年根据中央指示,进行紧缩机构,精减人员,全县干部总人数缩减至1263人。以后又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干部人数逐渐扩增,其来源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人事制度混乱,大多数领导干部被诬为“走资派”,被揪斗夺权,下放监管劳动。各部门权力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所谓“造反派”、“革命派”所窃据,有651名干部被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平反了1957年错划的右派分子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大量冤假错案,使这些被迫害、被下放的干部重回工作岗位,撤销了帮派分子、打砸抢分子的领导职务,从此,县直机关和基层组织恢复了正常工作秩序。1984年随着国家机关人事制度的初步改革,本县根据中央提出各级领导班子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各级机构人事编制的规定,年龄超过60周龄的干部办理离休、退休,超过“年轻化”界限年龄而未达离、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一律退居第二线任调研员或协理员,让贤给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中青年干部。1985年在全县调整后的各级机关行政干部的3164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30人,中专616人,高中文化水平的1094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1193人。其中党群系统区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88人中,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4人,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31人,初中文化程度的43人;年龄20—30岁的12人,31—40岁的47人,40—50岁的29人,领导干部素质大有提高。特别是干部任用制度,完全改变了旧社会“一朝天子一朝臣”和用人唯亲的封建人事制度。建国后的各任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区乡行政领导干部,都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局、委、办级行政领导干部须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副局级以下干部的任用和调遣也要通过县委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认可后,由劳动人事局委派。
  第三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建国后,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本县从1951年至1965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97名;1975年接收29名;1976年接收50名;1977年接收96名;1978年接收7名;1979年接收57名;1980年接收56名;1981年接收133名;1982年接收240名;1983年接收137名;1984年接收159名(其中由教育局分配的80名);1985年接收148名(其中教育局分配的90名)。
  第四节人员培训建国前,在民国32年(1943年)以后,设有中央、省、县三级训练团(所),分别调集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加以培训。本县于1943年设县行政人员训练所(设在县城北门陈氏大祠),定期调集乡干部、保长、保队副施以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选送数名区级干部到省行政人员训练团学习,当时在任县长王良基被选调至重庆中央训练团学习三个月。
  建国初期,为了充实地方干部队伍,县人民政府招收了110名社会知识青年和留用的部分旧职人员分别加以短期训练,以改造思想,提高革命认识,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工作。随后又结合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参加工作积极的人员给予短期培训,以熟悉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法。1958年7月乐安县委开办干部学校,次年改称党校,为轮训公社(乡)大队(村)级党员干部的常设机构,区级以上党员干部选送到省、地党校培训。此外、商业、林业、工业、农业及县总工会,均分别设置与业务相关的学校或学习班,培训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掌握业务知识和提高文化水平。乐安县委党校从1958年至1985年,共举办了各类轮训班126期,调训人员达17055名;1985年选送到地委党校培训的59名(其中15名是大专班);选送到省委党校培训的2名。
  第五节精简下放一、精简 1961年7月至9月20日全县精简职工及城镇居民共1875人(其中职工1328人、干部116人、居民38人、家属299人、社会知识青年94人),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2年精简干部446人、职工92人,城镇居民2534人,参加农业生产。1983年对精简人员符合退职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一律每月按原工资的40%发给退职金共3500元。1984年每月发给退职金共5600元,对其余生活确有困难的定时发给补助款2.16万元(计205人);1985年每月发给退职金计5650元,对其余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发给补助款2.31万元。
  二、下放 1957年12月12日,县属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抽调干部、职工、教师200人,下放至本县大马头垦殖场劳动锻炼。下放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锻炼,仍回机关工作。
  1958年2月2日,继续抽调各机关单位职工224名,下放到农村、厂矿和商店轮流锻炼。
  1968年10月4日,贯彻毛泽东“五、七”指示,将干部职工651人、城镇居民849人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参加农业劳动。
  1969年4月上旬,在各社建立了“知青点””64个,将先后从上海下放来县“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知识青年2000人及本省、本县知识青年1904人,安置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197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达了(21)和(30)号文件,再次掀起了上山下乡的高潮,本县各青年点又安置从南昌、抚州、721矿、261队和25公司等单位下放的知识青年2000余名,将知青点调整为50个,并派干部领导。
  对上述下放干部,从1972年起陆续调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下放知识青年先后通过多种渠道得到安置和就业。
  第六节工资宋、明时期,按正、从1—9品18等定俸禄,以米、帛实物计俸,或折给钱钞,至清代后期改以纹银作标准,称俸银。清同治时期,本县各衙官吏和杂役的年俸银为: 知县,45两; 教谕、训导,各40两; 典史、巡检,各31.52两; 县署的门子、皂隶、马快、禁卒、库子、轿伞夫、斗给等,各5.9两;仵作,3.9两;马夫,6两; 典史衙的皂隶,各6两; 巡检司的皂隶,各4两;引兵,各1.8两; 儒学的斋夫,各13两; 吹鼓手,各4.9两; 铺司兵,各5.4两; 民壮,各5.23两。
  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制定文官等级支薪标准,一律按月发给法币,其中: 特任,800元; 简任,分1—8级,1级月薪680元,逐级递减至8级430元; 荐任(县长级)分1—12级,1级400元,递减至12级180元; 委任(科长、秘书、科员、事务员)分1—16级,1级200元,递减至16级55元; 雇员,分1—4级,1级50元,递减至4级35元。
  江西省因为当时财政困难,通令全省的公务人员薪俸按国府规定标准调减,规定300元以上者7折,100以上者8折,50元以上者9折,50元以下者不打折扣。至抗日战争初期实行“战时实支”与“国难薪章”的措施调减工资。1940年7月以后,法币贬值,物价飞涨,又通令恢复国府原定标准,并规定月薪40元以上者另加米贴4元,40元以下者另加米贴6元。1942年10月起,各级公务员一律增发免费公粮。本县职员每月每人免费发给稻谷1.2石(折合129.6市斤),军警工役每人每月稻谷6市斗。此后,民国政府的公务人员,仅依靠这微薄的免费公粮得免于枵腹,至于法币薪俸仅相当于一包香烟的价值,因此,低级公务员无不叫苦连天,有权势的机关主管吃空缺、贪污舞弊之风普遍滋长。
  建国后的县级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在1955年以前分三种形式:—是包干制,仍沿解放战争时的工资标准,干部的膳食按等级分大中小灶,县级干部吃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服装统由国家发给,另外按月发给零用津贴费,县级干部还有儿童保育、妇女卫生、老年亲属补助,本县享受这种待遇的是随军南下干部;二是供给制,是按30个等级工资分计值(每一工资分按当时的食米0.8斤,白棉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的物价计值);三是工资制,按30个等级按月发给人民币。1956年取消上述三种不同待遇,一律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行政干部仍定30级。县级从15级的117.6元逐级递减至30级22元;中学教师从1级的141.5元,逐级递减至10级的40.5元;小学教师从1级的82元,逐级递减至11级的25元;县级卫生技术人员,从8级的129.5元,逐级递减至21级的27.5元。以后在1971、1977、1979年作过提级调整,并增发粮食、副食补贴及附加工资(附加工资后来在调资中逐渐取消)。1981、1982两年对工资偏低的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体育、科技等部门的干部,按工龄和贡献提升一至二级。1985年7月起,废除1956年所定的工资标准,实行工资改革,按基础工资39元加职务等级工资和工龄工资(每年工龄增0.5元)。
  第七节离、退休工作建国前,也规定各级官员有退休制度,但古时退休称为“致仕”;清代则称为“休致”,民国初年沿袭清制。
  建国后,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国营企业的职工实行退休、离休制度。
  一、工人退休本县于1972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凡连续工龄在10年,男年满60,女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办理退休。退休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至去世为止。从1978年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发给退休金,同时可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列入国家工人编制。
  如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工人,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从1980年起,有条件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的退、离,也参照国营企业工人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1972年至1985年,本县国营工商企业退休工人有427人。
  二、干部退休、离休 1975年本县开始办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工作。干部退休条件、退休金标准、退休后待遇、补员以及干部退职等规定,均与工人退休、退职相同。从1975年至1985年共有退休干部455人;退职干部8人。
  1982年,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离休的有关规定,离休后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离休干部去世时其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都按规定发给。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离休老干部74人,其中,县级16人,副县级1人,一般干部57人。
  为了做好退离休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1984年县委组织部成立了老干部办公室。1985年4月改为老干部局。
  县委、县政府在总工会辟有专用房间设置了老干部活动室,备有报纸、杂志、康乐球、乒乓球,象棋、围棋、麻将、扑克等,开展了文化娱乐活动,并先后组织老干部到井冈山、庐山、北京、杭州、苏州等地旅游。此外为退离休老干部举办了运动会,有长跑、气功、象棋、乒乓球、钓鱼及射击等竞赛活动。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逢春节,都分别召开退休、离休老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向他们赠送礼品表示慰问。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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