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11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职工工资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前,在民国24—26年间,本县手工业工人、店员、杂役等行业曾实行过计件工资、年工资、日工资及短工工资等制度。计件工资一般在造纸业、夏布纺织业实行。年工资店员30—50元(供膳),男长工为30—80元,女长工为3—15元,均供膳。月工资男工为3—10元,女工0.5—2元,童工0.5—4元。日工资每日0.5元。1981—1983年,又先后对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了调资升级,国营企业工人有2460人,大集体企业职工有1747人获得升级或补差。1984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3501人的年工资总额为251.91万元,人平年工资719.5元;大集体所有制职工3087人的年工资总额为137.53万元,人平年工资578.86元。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职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