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工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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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1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职工工资
分类号: F249.275.64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在民国24—26年间,本县手工业工人、店员、杂役等行业曾实行过计件工资、年工资、日工资及短工工资等制度。计件工资一般在造纸业、夏布纺织业实行。年工资店员30—50元(供膳),男长工为30—80元,女长工为3—15元,均供膳。月工资男工为3—10元,女工0.5—2元,童工0.5—4元。日工资每日0.5元。1981—1983年,又先后对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了调资升级,国营企业工人有2460人,大集体企业职工有1747人获得升级或补差。1984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3501人的年工资总额为251.91万元,人平年工资719.5元;大集体所有制职工3087人的年工资总额为137.53万元,人平年工资578.86元。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职工工资

内容

建国前,在民国24—26年(1935—1937年)间,本县手工业工人、店员、杂役等行业曾实行过计件工资、年工资、日工资及短工工资等制度。
  计件工资一般在造纸业、夏布纺织业实行。
  年工资店员30—50元(供膳),男长工为30—80元,女长工为3—15元,均供膳。
  月工资男工为3—10元,女工0.5—2元,童工0.5—4元。
  日工资每日0.5元(轿夫多实行这类工资)。
  短工工资农忙季节男每日0.2—0.5元,女每日0.3—0.6元,农闲季节男每日0.15—0.4元,女每日0.2—0.5元。长年工、月工和短工均由雇主供膳、宿。
  建国初期,本县手工业工人工资一般仍沿旧制。1956年以后,各行工人都纳入社会主义经济所有制的体系中,均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按月支领工资:矿业、机械、五金、电力等产业工人工资分为8级;其它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分为7级,级别差约5—13元。此后,于1963、1971、1977、1978、1979几个年份,对职工工资作过调整,另加粮食补贴。
  1981—1983年,又先后对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了调资升级,国营企业工人有2460人,大集体企业职工有1747人获得升级或补差。1984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3501人的年工资总额为251.91万元,人平年工资719.5元;大集体所有制职工3087人的年工资总额为137.53万元,人平年工资578.86元。1985年工商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工资采取浮动工资加奖金制,打破了“铁饭碗”、“大锅饭”及阻碍生产发展的不合理制度,发挥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使职工工资有所提高。据县统计局资料:1985年全民所有制4447名职工年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奖金)为383.16万元,人平年工资增至861.6元,较1956年人平年工资397.2元提高了2.17倍;大集体所有制3251名职工的年工资总额为222.09万元,人平年工资683.1元,较体制改革前(1984年)提高了16%。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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