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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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10
颗粒名称: 二、职工福利
分类号: D412.66
页数: 1
摘要: 本县从1953年起,各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0%的职工福利基金。1974年起,企业除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1%的福利基金外,还可从盈利中按盈利总额提取20%的福利基金。事业行政单位的职工每人每月提取福利费2元,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1952年起,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干部一样均享受公费医疗。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也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还发给防寒防暑以及从事高温、有毒工种的营养补助和定期、不定期的困难补助等。1981年3月国务院重新公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原每年12天改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假期每年20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职工福利

内容

本县从1953年起,各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0%的职工福利基金。1974年起,企业除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1%的福利基金外,还可从盈利中按盈利总额提取20%的福利基金。事业行政单位的职工每人每月提取福利费2元,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
  1952年起,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干部一样均享受公费医疗。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也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还发给防寒防暑以及从事高温、有毒工种的营养补助和定期、不定期的困难补助等。1958年,开始执行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国务院重新公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原每年12天改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假期每年20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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