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10 |
颗粒名称: | 二、职工福利 |
分类号: | D412.66 |
页数: | 1 |
摘要: | 本县从1953年起,各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0%的职工福利基金。1974年起,企业除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1%的福利基金外,还可从盈利中按盈利总额提取20%的福利基金。事业行政单位的职工每人每月提取福利费2元,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1952年起,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干部一样均享受公费医疗。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也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还发给防寒防暑以及从事高温、有毒工种的营养补助和定期、不定期的困难补助等。1981年3月国务院重新公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原每年12天改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假期每年20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职工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