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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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0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保护
分类号: X9
页数: 2
摘要: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极为重视,强调生产单位应在搞好安全生产的同时,实行劳动保险福利,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县人民政府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企业也有安全生产机构,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程。每年5月份,全县开展安全月活动,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经委等有关单位对交通、消防、渡船、锅炉等工种进行全面检查,以根除事故隐患。凡因工负伤者,企业和工会必须负担其全部医药费用并照发工资;因工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残废抚恤和生活补助。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也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劳动保护

内容

一、安全生产建国前,无所谓劳动保护。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极为重视,强调生产单位应在搞好安全生产的同时,实行劳动保险福利,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县人民政府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企业也有安全生产机构,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程。各车间、班(组)配备有安全员,随时检查安全设备和禁止违章操作,以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劳动安全。每年5月份,全县开展安全月活动,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经委等有关单位对交通、消防、渡船、锅炉等工种进行全面检查,以根除事故隐患。对高空、高温、有毒等作业工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发给营养补助费或给予适当的休假疗养。从60年代初起,本县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按“定期发放,节约归己”的原则发放劳保用品。1972年按“物尽其用、以旧换新”原则发放劳保用品。凡因工负伤者,企业和工会必须负担其全部医药费用并照发工资;因工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残废抚恤和生活补助。建国以来,全县享受残废优抚者有95人,支付职工丧葬费及抚恤费达6.02万元。
  二、职工福利本县从1953年起,各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0%的职工福利基金。1974年起,企业除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1%的福利基金外,还可从盈利中按盈利总额提取20%的福利基金。事业行政单位的职工每人每月提取福利费2元,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
  1952年起,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干部一样均享受公费医疗。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也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还发给防寒防暑以及从事高温、有毒工种的营养补助和定期、不定期的困难补助等。1958年,开始执行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国务院重新公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原每年12天改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假期每年20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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