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06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劳动管理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前,本县在造纸、织布、商店、漂染与糕点作坊等行业中,都由厂(店)主自行规定不成文的传统厂规店约,以管理雇工劳动生产。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雇用期限,完全是要符合厂(店)主的利益和需要以及店主凭对雇工的印象好坏而定。建国后,各业一律实行八小时劳动制,企业订有各自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着重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对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积极的生产能手,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除对违犯纪律、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应有的处分外,企业不得任意解雇职工。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劳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