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05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就业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1 |
摘要: | 建国前,县政府对失业人员和在业工人很少过问。建国后,凡县属新建、扩建的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与事业单位及外地工矿所需的新工人,均通过县劳动管理部门统一招收。1960年以前,招工名额由县劳动局分配给公社(乡)、大队(村),选拔年轻力壮、粗通文字的青年,保送到用工单位培训录用。从中央发出“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号召后,本县部分城镇待业青年被安置在新办林场就业。1981年8月,县劳动局和工商系统分别组建起劳动服务公司,以安排待业青年就业。建国以来,本县安置于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就业人数至1985年共达12258人。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劳动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