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04 |
颗粒名称: | 第十三章 劳动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5 |
摘要: | 建国前,乐安县工业落后,只有为数不多且又依附于农业的手工业工人,他们都是各找门路,自谋职业,政府从来不予安置和保护。建国后,随着社会制度的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新建与扩建的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加,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多。另外,新生劳力又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对有关劳动就业、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与职工生活福利等都依靠国家制定的有关条例贯彻执行。第一节就业建国前,县政府对失业人员和在业工人很少过问。除对违犯纪律、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应有的处分外,企业不得任意解雇职工。每年5月份,全县开展安全月活动,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经委等有关单位对交通、消防、渡船、锅炉等工种进行全面检查,以根除事故隐患。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劳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