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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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9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75.6
页数: 3
摘要: 清代本县曾有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福利设置,但乡民受惠甚少。清同治时,本县每年救济孤贫35名左右,支粮布费银126两;民国时期仍沿旧制,每年定额收容孤贫35名左右,共支口粮费为1277.5元。民国28年,日军入侵本省,赣东北大批难胞逃至本县,县政府调用县、乡粮仓的积谷,筹措救济款,资用收容救济。至民国29年难胞增至1085人,动用积谷1678.06石。截至1985年止,先后收治麻风病患者43人,,其中有4名因年迈体衰并患有其他慢性病死于院中,已有23人治愈出院,尚有18人在院继续治疗。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社会福利

内容

清代本县曾有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福利设置,但乡民受惠甚少。清同治时,本县每年救济孤贫35名左右,支粮布费银126两(闰年加10两5钱);民国时期仍沿旧制,每年定额收容孤贫35名左右,共支口粮费为1277.5元。
  民国28年(1939年),日军入侵本省,赣东北大批难胞逃至本县,县政府调用县、乡粮仓的积谷,筹措救济款,资用收容救济。当年收容难胞865人。至民国29年(1940年)难胞增至1085人,动用积谷1678.06石。
  民国33年(1944年)省救济委员会将160名孤儿和34名幼童收容在本县流坑村,开办了儿童教养所,给予抚养教育。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方告结束。
  建国以来,对于农村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和残废人,除由生产队(村民小组)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外,每年冬季县民政局根据这些“五保户”的困难程度,发给棉被、棉衣和一定数量的救济款。
  表3—33 乐安县几个年份救济“五保户”情况表一、福利厂对于城镇居民中缺乏正常就业条件、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废人、困难户,县民政部门拨资金创办福利厂,安排他们劳动就业,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者,从而减轻社会负担。1980年福利厂接纳安排了343人,其辅助救济款由集体支援3860元,国家拨款8727元。1981年又接纳安排47人,集体支援资金3948元,国家拨款4322元。
  二、敬老院县民政部门除对烈、军属及苏区老干部中的鳏、寡、孤、独者,分别接纳到五所光荣敬老院安度幸福晚年外,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无依靠的老人,也分别由当地设立的敬老院接纳入院安度晚年。敬老院除了由国家拨款资助外,每人每月平均发给伙食费、零用费、副食品补贴等,使他们的生活过得舒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党和政府对孤老的关怀。
  三、安置弃婴建国后,党和国家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非常重视,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知识,弃婴溺婴现象不常见,因此,县民政部门从未设立过安置弃婴机构。仅于1978年收养了一名弃婴,被安置在戴坊树下村一户农家抚养(由国家拨给抚养费120元),1979年和1980年又收养了3名弃婴,分别安在石陂、咸口、鳌溪农户家抚养,均分别发给了150—180元抚养费。此后,弃婴现象未再出现。
  四、定期定额救济县民政部门对于街道乡村里的孤寡老人也给予救济,每人每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定期定额救济评定等级领取生活补贴5—10元。1961—1965年,因精简而退职的423名职工中,有16人生活确有困难,也按原工资40%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建立皮肤医院1972年国家拨款4.5万元,在潭港乡白竹村的偏僻地带建造皮肤医院一所。专门收容治疗麻风病患者。截至1985年止,先后收治麻风病患者43人,,其中有4名因年迈体衰并患有其他慢性病死于院中,已有23人治愈出院,尚有18人在院继续治疗。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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