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安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66
颗粒名称: 二、治安管理
分类号: D927.564
页数: 3
摘要: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后,本县开展了镇反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1950年10月至1951年10月;第二阶段是1951年11月至1952年11月;第三阶段是1952年12月至1953年12月。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镇反五人领导小组”。打击和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民愤很大的首恶分子。各乡(镇)有关部门亦成立相应的肃反组织。每年春节三天群众多以聚赌为娱乐,官府不予追究;春节过后,则公告禁止。至此,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已基本结束。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治安管理

内容

镇反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后,本县开展了镇反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1950年10月至1951年10月;第二阶段是1951年11月至1952年11月;第三阶段是1952年12月至1953年12月。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镇反五人领导小组”。打击的对象是: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打击和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民愤很大的首恶分子。
  肃反 1955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领导全国人民开展肃反的群众性斗争。本县的肃反工作从1956年3月开始,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五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设肃反小组、专案小组、战斗小组和甄别定案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亦成立相应的肃反组织。
  本县第一批肃反工作自1956年8月起至1957年7月,在全县直属机关及文、卫系统中铺开,参加人数共8376人。
  第二批肃反工作自1958年1月至5月,参加的单位有全县手工业系统、村级小学、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工交系统等。
  第三批是1958年10月28日至12月25日,参加的单位有全县民办中小学校、厂矿、手工业社(万坊)剧团等单位。
  第四批是1959年2月12日至4月底。
  在肃反中查出的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都根据当时党的肃反政策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禁烟、赌、娼本县自清末至民国初年,烟(鸦片烟)赌之风遍及城乡。当时政府虽有戒烟禁赌之令,只是一纸空文。北伐胜利后,烟禁较严,曾一度稍见成效,然而对地方权势之流却无法禁止。至民国29年(1940年)据不准确统计,尚有烟民175人。
  每年春节三天群众多以聚赌为娱乐,官府不予追究;春节过后,则公告禁止。但是在一些被豪绅把持的乡(镇)仍无法禁止。
  民国初年,本县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妇女的贞操观念较强,不但无公开的娼妓,私娼也极少发现;抗战时期,由于社会混乱,始出现私娼。
  建国后,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给予坚决的取缔和打击。
  1951年,县公安局依法取缔了龚坊乡龚荣星鸦片烟馆。1953年又查获戴亨吾一贯窝赌与藏毒案。1956年查获戴国进三次贩运鸦片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发出了禁赌通告,编印禁赌简报,分发各单位,运用广播工具等,开展禁赌宣传,因而聚赌者很少。
  枪枝管理在建国初期,县公安部门即已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枝,统一管理。对需要佩带枪枝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持枪证》的制度,并限定各种枪枝的使用范围、地区,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文化大革命中,枪枝管理遭到破坏,县武装部武器库储备的小口径步枪、冲锋枪、手枪、手榴弹和各种子弹有部分被造反组织“大联筹”和反潮流战士抢走,流散于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1973年,根据国务院100号文件精神,县支左部队、县人武部、县大联筹三家组成收缴武器弹药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出面召开两次县直各局、各公社(镇)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清理收缴。
  1980年又进行了一次详细检查,对公、检、法三家及配备枪枝的企、事业单位持枪人员发给《公用持枪证》,非武装及未经批准人员一律不准持枪。
  凡是单管或双管猎枪和鸟铳及使用火药子弹等都必须进行申请登记,由单位转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猎枪证》。
  特种营业管理为了维持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县公安机关对工商服务行业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以藏身的场所,列为特种行业管理。其范围是: 1、旅馆业:包括旅馆、旅社、饭店、招待所、接待住宿的浴室等。
  2、旧货业:包括旧货店、废品收购站、古玩店。
  3、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铸字、刻字、刻字誊写、绘图、拍摄文件资料等。
  4、修理业:自行车、钟表修理业。
  表3—23 乐安县1981至1985年特种营业发展状况表据1979年统计,全县特种行业单位计有52个,从业人员113人。其中收购业20个,旅店13个,修理业14个,印铸业5个。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本县自1955年成立县检察院后,政法机关日益健全,县公安局侦破的刑事案件,均依法报请县检察院批捕。自1955年起至1967年止,经批准逮捕已侦破的刑事案件平均每年占78.3%,其中:反革命案占37.9%;强奸案占2.4%;致死人命案占5.3%;贪污案占2.2%;盗窃案占15.4%;破坏案占8.6%;投机倒把案占1.4%;抢劫案占0.6%;纵火案占2.5%;流氓案占0.3%;其他占23.4%。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三家被砸烂,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职权。1979年政法三家恢复原建制后,至1985年,县公安局平均每年侦破刑事案件91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80件(人犯)。
  1983年,遵照党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指示,开展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集中打击,共缴获赃款赃物总值五万余元,使刑事发案率明显下降。1986年2月27日钱家琪县长在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做的198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县刑事犯罪案件,比上年下降26%。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县公安机关对地、富、反、坏分子实行群众监督改造制度,方法是:1、由基层单位成立监督小组,实行公开监督。2、每月由治保会主任检查四类分子改造情况,同时召开训话会一次,使其遵纪守法。3、建立汇报请假制度。4、实行月考、季评、半年一比、年终总结的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结果,对四类分子分为四个类型:一类是改造好的;二类是一般的;三类是有轻微违法的;四类是有违法破坏行为的。
  历年来,公安机关对监督四类分子工作是采取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促使其改变世界观,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79年,遵照党中央(1979年)5号文件《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县公安机关拟出了《关于贯彻中央五号文件的工作意见》,由县委转发各地,并在公安局设立“四类分子摘帽办公室”,各公社(镇)大队亦相应成立了这一组织。通过基层评审,召开群众大会,宣布对老实劳动守法的四类分子给予摘帽;同时出榜公布名单,由公安局发给摘帽通知书。
  在1980年底,全县四类分子已全部摘帽。至此,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已基本结束。
  表3—24 乐安县四类分子摘帽情况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