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政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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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61
颗粒名称: 第三编 政治
分类号: D67.56
页数: 88
摘要: 1928年2月,在本县招携乡成立的中共党小组,是中共在乐安建立地方组织的开端。由于第五次反“围剿”的失利,红军北上抗日后,中共在乐安的地方组织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949年6月,随解放军南下工作团到达临川后,在临川组建的中共乐安县委员会,是建国前夕的中共乐安县委。建国以来,至1985年中共乐安县委领导全县人民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做了大量的工作。15日在南村正式宣布成立乐安县人民政府。10月6日县委、县人民政府机关再由南村迁入县城。1960年6月召开中共乐安县第三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乐安县第三届委员会。1958年12月12日至14日,在县城召开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二次代表大会。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地方政治

内容

第一章中国共产党乐安县委员会 1928年2月,在本县招携乡成立的中共党小组,是中共在乐安建立地方组织的开端。
  由于第五次反“围剿”的失利,红军北上抗日后,中共在乐安的地方组织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从1935年2月至1949年6月,本县没有共产党的组织和活动。
  1949年6月,随解放军南下工作团到达临川后,在临川组建的中共乐安县委员会,是建国前夕的中共乐安县委。
  建国以来,至1985年(县志下限时)中共乐安县委领导全县人民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尽管从1957年至1976年和全国各地一样出现过“左”的错误,但成绩仍然是主要的。
  第一节组织系统一、县委会民国19年(1930年)至民国21年(1932年)9月,在本县苏区时期,先后成立过中共乐安县委会和中共乐安中心县委会。
  1949年6月,随军南下干部工作团到达临川县,在临川组建了中共乐安县委领导班子,由詹习扬任副书记(代书记职务)。因当时乐安尚有土匪盘据,县委机关还不能进入乐安,临时分配在临川县协助搞征粮工作。同年9月13日县委工作团进抵乐安南村乡。15日在南村正式宣布成立乐安县人民政府。10月6日县委、县人民政府机关再由南村迁入县城。
  1956年5月召开中共乐安县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乐安县第一届委员会。
  1958年12月召开中共乐安县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乐安县第二届委员会。
  1960年6月召开中共乐安县第三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乐安县第三届委员会。
  1966年10月,县委机关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处于瘫痪状态,被迫停止活动。
  1971年1月召开中共乐安县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乐安县第四届委员会。
  1980年12月召开中共乐安县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乐安县第五届委员会。
  1984年9月召开中共乐安县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乐安县第六届委员会。
  县委部门设置办公室:1949年10月建,初名秘书室,1952年改为秘书科,1955年10月改名办公室,“文化大革命”中被迫瘫痪。1980年3月恢复,负责参与政务和管理事务。
  组织部:成立于1949年10月,1968年改为组织组,隶属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1979年复名组织部,负责全县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以及干部管理工作。
  宣传部:成立于1949年10月,“文化大革命”中被迫瘫痪。1968年改为宣传组,隶属于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1980年3月复名宣传部。
  民运部:1949年10月成立,1951年底撤销。
  统一战线工作部:1952年12月成立,1960年3月撤销,1962年恢复,由县委办公室兼管。“文化大革命”中被迫瘫痪,1980年恢复。
  农村工作部:1952年12月成立,“文化大革命”中撤销。成立抓促部时,由该部代理职能。1973年8月改为农业委员会,1984年6月,恢复农村工作部。
  纪律检查委员会:建国之初,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改为县委监察委员会(与组织部合署办公),1956年5月,成立县委监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撤销。1972年10月成立纪检组,1973年2月撤销,纪检工作由组织部兼。1979年6月,成立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体制改革,升格为中共乐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财贸工作部:1957年3月设,1962年撤销。
  工业交通部:1957年3月设立,1962年撤销。
  文教工作部:1957年8月设立,1962年撤销。
  直属机关党委:1958年10月成立,文化大革命中被迫瘫痪,1980年3月恢复。
  政法委员会:1981年10月成立。
  党校:1958年7月建立。
  书记处:1958年11月成立,1962年9月撤销。
  信访办公室:1958年成立县人民委员会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1980年正式成立信访办公室,现归口县委办公室。
  对台湾工作办公室:成立于1973年,现归口县委办公室。
  档案馆:1956年成立档案室,1959年6月正式成立档案馆。1980年11月成立档案局,两块招牌一套人马,与档案馆合署办公(1984年6月撤局留馆),现归口县委办公室。
  党史办公室:1981年10月成立,1984年前与县编史修志办公室合署办公,现归口县委办公室。
  老干部局:1985年3月成立,归口县委组织部。
  表3—1 中共乐安县委主要领导人更迭表 (续上表) (续上表) 二、区委(基层党委) 民国22年(1933年)7月,本县苏区时期建立了竹溪、招携等12个区委。
  1949年9月,至同年10月建立5个区委:第一区委会(驻鳌溪);第二区委会(驻招携);第三区委会(驻湖坪);第四区委会(驻戴坊);第五区委会(驻公溪)。
  1950年4月,崇仁县管辖的太平、汤山、谷岗、欧坊及坪坑等地划入乐安管辖后,便增设了第六区委会(驻太平)。
  1952年3月,又增设第七区委会(驻南村);及第八区委会(驻牛田)。
  1956年3月,各区委会撤销,第二年设区工委。
  1958年11月撤销区乡建制,成立人民公社时,建立了15个公社党委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公社党委会受到冲击,全部瘫痪;1970年3月开始陆续恢复公社党委机构。
  1984年6月,撤销公社建制,改为乡(镇)建制,全县共建立19个乡、2个镇党委会。
  三、支部苏区时期,于1928年6月成立了中共乐安县大金竹支部,截至1933年7月底,建立了乡党支部60个。
  1949年6月,重建县委以来,党的基层组织发展迅速,至1985年底全县建有党支部466个(其中农村乡(镇)、场,机关支部347个;县属总支的下属支部119个)。
  表3—2 中共乐安县委所属基层组织状况表表3—3 乐安县几个年份中共支部分布状况表第二节党员代表大会建国前,本县在苏区时期,先后于1930年2月、1931年6月、1932年9月召开过中共乐安县第一次、第二次代表大会及中共乐(安)、宜(黄)、崇(仁)三县第一次代表大会。
  建国后,1956年5月6日至10日,在县城“工人俱乐部”召开中共乐安县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130人,列席代表19人,代表全县1702名党员。这次大会的中心议程是: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依靠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审查和通过县委七年来的工作报告和县监委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乐安县1956年国民经济计划及乐安县1956年至1965年农业发展规划,选举产生中共乐安县委和县监委,还选出出席全省党代会代表。会上许国平作《关于县委七年来的工作报告》、王慕义作《关于1956年至1965年农业发展纲要的报告》、王金芳作《县委监察工作报告》、刘辉汉作《乐安县1956年国民经济计划的说明》。通过代表认真讨论,大会通过了上述报告,选举产生了以委员17人、候补委员4人组成的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一届委员会。许国平为县委书记,王慕义、张萱为副书记;王金芳、范泰冬、陈绍生、卢则仁为常务委员,王金芳为监委书记。并选举了许国平、李子良、范泰冬、王慕义为出席省党代会代表。
  1958年12月12日至14日,在县城召开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二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07人,列席代表20人,代表全县2242名党员。
  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第一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和主要经验,团结全县党员和人民,为加速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会上王九如致开幕词,王镜明作《关于县委工作报告》。
  大会审查和通过了县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县委委员27名、候补委员8人组成的中共乐安县第二届委员会。
  在二届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县委书记处、县委常务委员会。王镜明任县委书记处第一书记;张萱、王九如、卢则仁、于汶泰、范泰冬为副书记;王金芳、李宏、赵克义、陈绍生、康国珍、魏兆凤、龚桂珍为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1960年6月26日至30日,在县城大礼堂召开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三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230人、候补代表20人,代表全县2666名党员。
  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第二届党代会以来的工作和主要经验,确定今后任务,团结全县党员和全县人民,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旗帜,为完成我县1960年发展国民经济计划,为加速我县四个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会上,张萱致开幕词;王镜明作县委工作报告;范泰冬作了关于1959年国民经济执行情况和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发展(草案)的报告;赵振龙作了监察工作报告。
  通过代表认真讨论,大会通过了上述报告。会上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三届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选出县委委员29人,候补委员4人。同时选出了乐安县监察委员会委员,李宏任监委书记,赵振龙任副书记。
  在三届一次全体会议上选出了中共乐安县委书记处书记和县委常务委员会,王镜明任书记处第一书记,张萱、卢则仁、李宏、范泰冬、龚桂珍、赵克义为书记处副书记。王镜明、张萱、卢则仁、李宏、范泰冬、龚桂珍、赵克义、康国珍、陈绍生、李鸿庭、刘辉汉、朱冬和、余式高为县委常务委员。
  同时,还选举了王镜明、范泰冬、李子良、周克用四人为出席省第六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张萱为侯补代表。
  四 1971年1月6日至15日,在县城大礼堂召开了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四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524人,列席代表5人,代表全县4441名党员。
  这次大会主要任务是:1、认真学习元旦社论;2、传达贯彻中共江西省委第三次党代会精神;3、听取县革委党的核心小组成立以来的工作和县委今后工作任务;4、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县委。会上,李宾致开幕词,陈元作工作报告。
  大会审议和通过了《关于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的决定》和《关于开展向罗迈生同志学习的决议》以及《关于进一步开展农业学大寨群众运动的决定》。
  大会选出了中国共产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31名,候补委员4人。
  在中共乐安县第四届一次全体会议上,选出陈元、李宾、宁子明、汪庆九、欧阳禄、焦凤翔、何国器、郑云龙、谢芷萍为中共乐安县第四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并选出陈元为县委书记、李宾和宁子明为县委副书记。
  五 1980年12月16日至19日,在县城影剧院召开了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五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400名,代表全县6832名党员。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县委工作报告、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中共乐安县第五届委员会和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出席全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会上,敖国华致开幕词,章伯贤作县委工作报告,陈绍生作县委纪检工作报告。
  经过代表认真讨论,大会通过了上述二个报告和《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的决定》的决议。
  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五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乐安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出县委委员25名,候补委员6名。
  在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章伯贤为县委书记,张波、敖国华、胡发群为县委副书记,马显猛、邹怀浩、吴忠诚、胡汉陶、谢芷萍为常务委员,并选举胡汉陶为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六 1984年9月27日至29日,在县城影剧院召开了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六次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400名,候补代表40名,代表全县7082名党员。
  这次大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县委工作报告和县纪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的县委和县纪委;选举出席全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会上汪桂仙致开幕词,李耀南作县委工作报告,黄协群作县委纪检工作报告。
  经过代表认真讨论,大会通过了上述二个报告并作出了决议。
  大会选出了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第六届委员会委员25名,候补委员7名。同时选出了中共乐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5人。
  在中共乐安县第六届一次全体会议上,选出了李耀南为县委书记,钱家琪、汪桂仙为县委副书记,陈干才、毛明瑞、陈桃芳、卢向云、牛才智为常务委员。地委任命县武装部政委阮时忠为县委常委。
  在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出了陈桃芳为县纪委书记,黄协群为副书记。
  大会还选举了宁子明、李耀南、杨喜荣、陈昌洪、易小云、游解放等6人为出席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
  在六届一次全体会议上还作出了《关于加强领导、勇于改革、振兴经济的决定》。
  第三节党务活动一、组织发展和思想建设 (一)组织发展建国后,1952年6月开始在农村建党,至1956年底,增设区委3个,增建党支部122个,发展党员1966人。
  1958年县委成立了书记处(1962年撤销),至1965年,全县有基层党委会26个,党支部311个,发展党员999名。
  1976年增设党委会6个,支部482个,发展党员2166名。
  1981年新设支部38个,发展党员1179名。
  1985年增设党委会1个,发展党员484名。至此,全县有党委23个,党总支19个,支部466个。
  (二)思想建设 1952年,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反”运动应和整党运动结合进行的指示》,部署了对全县党组织进行全面性的整顿。
  1953年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组织工作会议,1954年中央召开了党的七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之后,县委向全县党员进行了传达并号召全县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党的团结,密切党群关系。
  1956年8月,开始动员和组织全县党员积极参加整风运动和社会主义大辩论。
  1957年6月,号召全县党员参加整风运动(7月整风暂停,转入反右斗争)。
  1958年3月,在反右派斗争告一段落后,号召全县党员继续投入党内整风运动。
  1959年10月,组织全县党员参加所谓“反右倾”斗争。
  1961年3月,号召全县党员参加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中心的整风和整社运动。
  1964年2月,县委组织党员干部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71年6月,县委号召全县党员参加批陈(陈伯达)整风运动。
  1972年10月,县委号召全县党员参加批林(林彪)整风运动。
  1976年以后,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开展了“创先进党支部,争做优秀党员”的活动。开展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学习和讨论,开展了以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革命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共产主义前途等为内容的教育。
  1980年12月19日,中共乐安县第五届第一次会议,强调以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为武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广泛深入开展“争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活动。与此同时,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还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党风党纪教育。
  1982年9月26日,全县31个农村基层党支部分期分批地开展了整顿,于1983年4月上旬结束,参加整顿的党员有654人(5人因病未参加)。
  1985年6月,县委布置全县整党工作,分县、乡(镇)、村三批进行。在县直属单位各部门开展了第一批整党学习,以《农村整党辅导材料》为主要学习材料。
  二、宣传教育 (一)社会宣传从1949年10月至1956年底这一阶段,建立了宣传网、组织报告团、运用收音机、板报、橱窗、标语及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了以土地改革、镇反、“三反”、“五反”运动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抗美援朝及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精神,农业合作化,粮食统购统销及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内容,党的八大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农业发展纲要等为内容的宣传活动。
  从1957年1月至1966年4月这一阶段,党开始领导全国人民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围绕这一中心,党的宣传工作,除了继续深入宣传粮油统购统销和“三大改造”方针政策外,着重宣传反右斗争的意义、性质和方针政策,人民公社的基本精神和伟大意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精神,“三学”(学解放军、学大庆、学大寨)运动的意义以及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等。除了一般宣传工具外,还运用社员代表会、技术研究会、小型座谈会、家庭访问、个别谈心、算账对比、现身说法、工农联欢以及开展爱社日等活动形式进行宣传。
  从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人民遭受着建国以来最大的挫折和损失的十年。全县的宣传工作也严重地存在“左”的错误。这时主要宣传内容是“文化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五·一六通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以及党的“九大”文件精神。宣传方式,重点抓批判会、读书会、学习班和政治夜校等方式。
  从1976年10月至1985年底,在这一阶段中,党的宣传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宣传工作也与之密切配合。主要是宣传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伟大意义,批判“两个凡是”及开展真理标准的讨论的重大意义,宣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七中全会,党的十二大与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全国代表大会的基本精神。此外,还宣传了“五讲、四美、三热爱”,建设文明村及农业体制改革等的基本精神,并运用了建立党员联系户、《乡规民约》以及《职工守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二)理论教育 1950年至1955年县委对党员和干部的学习,在组织形式和学习内容上都作了统一的安排。
  1952年以前,全县党员及机关干部每天的政治学习时间占整个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二,政治理论教材为《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支部生活》及《政治经济学读本》等。
  1953年至1955年,主要的学习材料有《苏联政治经济学教材》、《哲学常识读本》、《总路线教材》、《苏共党史》、《中共党史》等。
  1956年至1962年理论学习教材有《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列宁主义万岁》、《反对帝国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及《毛泽东选集》中的部分篇章。
  1964年起对党员、干部及职工的学习教材又作了具体的布置:县直机关干部学习《毛泽东著作选读(甲种本)》,县直机关职工学习《实践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等。县以下干部学习《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等。同年秋,布置全县干部、党员统一学习《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的决议》及《评苏共中央公开信》等。
  1977年到1979年的理论学习材料以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的经典著作、以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为主。
  1980年起,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周恩来选集》(上下册)、《陈云文选》、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以及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为主要理论学习材料。
  (三)组织形式 “文化大革命”以前,县委成立了中心学习小组,以自学为主,辅之以中心发言和讨论,并定期进行考试。一般干部以自学为主,不定期地进行一些必要的辅导报告和讨论。此外,还有离职学习。
  “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党员和干部的理论学习有新的发展。在学习形式上分设两个学习组。
  县委中心学习组:由县委五套领导班子组成。学习方法坚持“三为主”(在职学习为主、自学为主、读原著为主)原则。每月集中学习二至三天,定期开展辅导及专题讨论,每一单元学习结束后,由地委宣传部命题考试。
  县直属单位的学习小组:一般干部由单位组织学习。学习方法,一是坚持“每星期二、五”下午学习制度;二是采用“小集中”,做到两个保证(保证每个干部都能参加学习;保证学习时间不被任意占用);三是抓好自学、讨论、辅导和考试四个环节,各单位还聘请了1—2名辅导员进行辅导。
  三、农村工作农工部在加强农村政策的调查和落实,掌握农村的发展动态,指导农民搞好商品生产,加强经济管理,研究和发展农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84年恢复农村工作部后,派出干部深入招携、牛田、戴坊、山砀及公溪等五个乡(镇)进行农村政策专题调查;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召开了“两户、两员”(专业户、科技示范户,推销员、采购员)经验交流会;建立了专业户档案;对300名专业户进行了抽样分析。在湖溪、万崇、增田三个乡进行了经营管理改革,精简村组干部,减轻农民负担以及建立农村干部岗位责任制等试点工作。
  四、统一战线组织学习:1956年至1965年,先后选派工商界人士参加抚州地区社会主义教育学校学习共10期,计220人次,主要对象是工商联常委、执委及知名人士,每期学习3—6个月。先后派工商联正、副主任委员去省社会主义教育学院学习共3期,计10人次。
  此外,组织被划为“右派”的15人至抚州地区社会主义学校学习1个月。
  对党外知识分子的安排使用:本县有非党员知识分子1292人,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先后被选为人民代表的10人;选为政协委员的73人;副县长1人;政协副主席1人;人大副主任1人;人大常务委员3人;政协常委17人,副局级(含副乡长)11人;正、副厂长、校长72人。
  落实统战政策:根据1978年中发(1978)55号文件,对1957年错划的48名“右派”全部予以改正。
  划“右派”后,有17人开除公职后安排回家务农;26名下放在大马头垦殖场监督劳动,除先后摘帽安排工作外,还有12名留场劳动。1966年12月(文化大革命初期)这12人又被停发工资,下放回家务农。根据中央文件规定,从1979年10月1日起对上述48人给予更正,并恢复了公职,补发了18人的工资(28406.48元)。同时恢复受株连家属子女的城镇户口,恢复202人的商品粮供给。
  在“文化大革命”中,错将38名工商业者下放农村务农,取销工资和商品粮。根据中央统战部等部门联合发出的《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报告》精神,对上述38人给予收回,恢复公职及工资待遇。对能工作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坚持工作的,作退休处理。此外,还补发了定息(1979年9月止)1745元,恢复原公私合营正、副经理干部待遇的6人,落实了房屋政策6户。
  根据中发(1979)84号文件精神,将原批准划为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95人(除13名是地主兼工商业或工商业兼地主)中的82名改划为劳动者。
  此外,落实政协委员政策的20人;落实投诚起义人员政策的5人。平反昭雪的6人;共补发工资9824元;退回查抄财物折款13914元;发给抚恤金1542元。恢复工作的2人;定期定量救济的2人。清理档案销毁材料160份,发回本人的“检查”材料38份,发给投诚起义证5份。
  五、纪律检查进行党风党纪的思想教育:县委对党员的党风、党纪的思想教育极为重视,把它列为县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除了在各种会议上进行宣传教育外,历年来主要通过党训班、学习班、专题讲座、读书会、农村夜校、大队文化室、“青年之家”等阵地,与建设文明村、企业整顿和机构改革等相结合进行。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镜子,对照检查思想和作风,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员的党风和党纪观念。
  甄别复查工作:1962年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1958年7月至1961年6月受党纪处分的226人,进行了甄别。查明属于正确的160件,部分错的6件,完全错的38件,非法处理的22件。在甄别中,对处理正确的维持原处分结论;对部分错的,部分改正原处分;属于全部错的则彻底纠正。
  “反右倾”案的复查:1979年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在复查的12起案件中,除早已平反改正的以外,对剩下的3起案件已给予彻底改正。
  “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的复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申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全面复查。对非法所整的黑材料予以销毁;对被迫致死的党员、干部予以平反昭雪。“对文化大革命”中已处理的案件也逐一认真地进行了复查。其中有8人改变了处分,并安排了适当工作。
  “两案”复查工作:从1981年开始复查“两案”工作,对原审查结论中的不实之词,全面进行了重新修改,坚持把事实材料和组织结论同本人见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签字。并按照“从宽、从严”的方针,善始善终地做好复查工作。既处理好错捕错判和错开除的人员的工资补发问题,又按规定手续妥善做好材料的处理工作(分别归档、销毁和退回)。
  “乐安事件”案的复查:1981年对“乐安事件”的案件进行了复查。根据省、地委通知的精神,重点对判刑的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进行复查。复查的原则是:凡原判了刑,法院不予复议的;开除党籍和工作的;1962年甄别过的;直接参与违法乱纪后果严重的;以及既有违法乱纪行为又犯有其他错误,后果严重,均不予复查。因“乐安事件”不属冤、假、错案,只是处理时面宽了一点,对基层处理重了一些。按此原则,地、县纪检部门组织了联合复查组,对地委管的3名干部,进行了复议,报地委批准,改变了原处分;对县委管的6名干部,复查后经县委批准改变了原处分。
  违法案件的查处:县委纪委对党员中违犯党纪的案件,认真进行了查处,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不同的处理。
  六、来信来访县委的信访办公室,在落实党的各项政策、联系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配合各部门重点抓了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平反冤、假、错案,纠正干部不正之风和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等方面的工作。
  表3—4 乐安县1968—1985年人民来信来访情况表七、对台工作 1979年至1985年,县委对台湾工作,除不对外公开的外,主要抓了如下的几个方面: 宣传:对台湾宣传,经中央台、中新社、海峡之声台、台声杂志、《人民日报》等台、社,采用的台稿(含图片)209篇(张);编写对台空飘信110封,向台湾海峡寄家乡图片(彩色)56张。
  对内宣传,印发各种对台学习材料3300份,组织对台湾形势报告会9400人次,上对台政策宣传课6次,参加人数597人次,召开台胞台属座谈会、联欢会、运动会等21次、980人次。
  交往:自然通信78户,通汇(外汇)折合人民币约237320元;接待台胞12批23人(次),接待台胞台属来信来访约1万件次。
  落实台胞政策:安排台胞、台属任县人民代表5人、政协委员5人;安排县团级、妇联委员各1人,落实各种冤、假、错案34人(户)计78件;其中平反昭雪5人,复工复职3人。退还查抄物资(含实物折价)约1万元,房产2间。
  八、档案收集与利用收集:至1985年底,经鉴定后保存44个全宗案卷计6558卷(其中建国后5241卷;原国民党政权档案1154卷;其他159卷;革命历史档案4卷,照片44张),资料4610册,共计11168卷(册)。
  利用:根据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尽量为各部门积极提供档案资料。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编史修志以及解决群众和集体的产权纠纷;职工调资等方面的需要,供利用5297人次,供查阅过档案资料计18561卷。
  九、编史修志 1981年4月开始,党史征集和县志编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党史征集与县志编纂分开办公,分别归口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
  党史征集:除抄录了一批党史资料及国民党政府档案资料外,先后还整理资料300000字,进一步核实了有关党史资料,编写了《红三军团湖坪改编》、《乐安事件》等专题以及选编了《乐安党史资料选集》。
  县志编纂:1981年5月开始征集资料,1982年开始试写正稿,1983年完成《乐安县志》(讨论稿);1985年一面补写延伸资料,一面进行再修改。于1987年完成《乐安县志》(送审稿)。
  第四节党员状况由于苏区时期发生了肃反扩大化和1930年发生了“乐安事件”,特别是1935年以来国民党的血腥镇压,大部分党员被杀害,一部分党员失去组织联系,因而至建国前夕,党员数字资料不全。
  一、党员人数表3—5 乐安县几个年份中共党员人数表表3—6 乐安县1985年中共党员基本情况表二、党员分布本县招携、金竹是苏区时最早建党的地区,因而建国前本县中共党员多数分布在西南部山区;建国后至70年代党员的发展偏重在农村;70年代末至80年代,党员的发展对象则逐渐由工人、农民转向知识界。
  表3—7 乐安县几个年份中共党员分布状况表第五节党员教育县委对全县党员教育,主要是通过县委党校轮训进行。党校历来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教学方针,从1952年至1985年由党校共办培训班124期,有17055名党员和干部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广大党员在增强党性,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上都有显著的效果。
  表3—8 县委党校1958—1985年培训党员及干部统计表第二章中国共产党乐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乐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系1984年2月由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升格后,正式列为县党政五套领导班子之一。
  县纪检成立后,两年来遵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二大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抓住端正党风这个关键,密切配合整党工作,为维护党章,执行党规、党法,查处违纪案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
  第一节大抓党风建设一、加强党风党纪教育 1984年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学习班和专题讲座等,进行党纪教育。同年4月和6月份,分别召开各乡(镇)局党委(组)书记参加的全县纪检工作会议,贯彻省、地纪委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每个党员自费购买《整党决定》、《党员必读》等学习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以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思想和理论水平。
  同年11月16—22日在党校举办了首届纪检干部学习班,参加学习的有51人,进行党纪教育,以提高纪检队伍的素质。
  1985年协助县委制定了《中共乐安县委关于1985年实现全县党风党纪根本好转的措施》,并制定“五条验收标准”,检查验收各级党组织抓党风的实效。全县乡(镇)、场、局85个单位全部制定了争取党风好转的具体规划,建立了抓党风的责任制。一年来,各乡(镇)、局专门研究抓党风的会议有229次,结合其他会议研究311次。
  同年,6月以来,在整党中,组织党员和纪检干部认真学习《党员必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整党文件,以加深广大党员对整党的重要性和纪检干部在整党中的责任艰巨性的认识。
  二、沟通党风信息渠道信访是反映国事、党风、民情信息的渠道之一。纪检部门的信访,更是掌握和了解党风状况的一个重要窗口。
  1984年纪检信访方面,接到来信205件,其中控告信187件,申诉18件,年内结案192件(控告175件,申诉17件)。接待来访15人次,其中申诉的3人次,控告的12人次,已结案14件。
  1985年接到来信169件(其中控告90件,申诉32件),已结案94件;接待群众来访15人次,已结案9件。两年来采取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专人专职具体承办。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三、认真开展党风大检查 1984年12月18日,县纪委抽调了68人,对全县所有乡(镇)、县直属单位及省、地驻县单位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党风大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党委抓党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985月12月9日至12月17日对全县各乡(镇)、场和县直单位的党风进行了一次全面大检查,摸清了情况,交流了经验。既看到了党风好转的积极方面;也发现了少数党组织在党风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检查,对促进全县端正党风实现党风根本好转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也为县委端正党风采取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第二节狠刹不正之风一、与不正之风作斗争 1984年配合地区纪委查处1983年全县不符合政策的34名“农转非”,坚决予以清退。对358名县直机关干部超标准住房规定加收了房租,其中有9名退出了多占的住房。1984年全县有欠公款的干部职工1439人,欠公款20.28万元,年底有641人还清了欠款(收回欠款14.80万元)。在机构改革中强调了不能用公款请客送礼,据统计,这方面节约了近8万元的开支。此外,1984年12月下旬,在招工考试中舞弊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县纪委建议经县委同意进行重考,并由县委五套班子成员监考,刹住了考场舞弊之风。
  1985年上半年,一些单位借改革之机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乱涨物价,滥收费用。为了刹住这股新的不正之风,及时成立了“纠正新的不正之风的领导小组,由纪委牵头,从审计、物价、工商、供销、人行、农行、商业等部门抽调10名干部组成5个清查小组,对几个反映强烈的单位进行了清查,查出了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单位9个,金额达3.76万元;违反规定乱发服装单位5个,乱发服装273套,折合人民币1.93万元;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损害消费者利益,倒买倒卖案件62起,收缴了黄色录相带28盒。对这些案件,视其情节,区别对待,进行处理。年底已收回滥发奖金1.96万元,收回服装款1.74万元,处理倒买倒卖案件57起,并罚款9.42万元。
  同时,结合整党查处了两起利用权力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家属子女安排了工作的,作了清退处理;追回414名干部职工的旧欠款1.16万元;贯彻了地委《关于坚决纠正建房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有力地刹住了私人建房的回潮风。此外,对一些过去感到棘手难办的违反计划生育的遗留问题也坚决地作了处理。
  二、认真查处违纪案件 1984年配合抚州地区纪委查案的同时,直接查处违纪案件4起,复查1起,属下级纪委查处要报结果的31起,其中已结案25起,受党纪处分的19人(开除党籍1人,留党察看的4人,撤销党内职务的4人,严重警告的5人,警告的5人)。
  1985年查处违纪案件17起,其中经济案10起,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2起,利用职权为子女安排工作2起,其他1起。先后结案11起,已调查结束待处理的5起,正在调查中的1起。对以上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至二年、行政降级、开除党籍等处分。
  此外,审理了下级上报案件3起;党员申诉15件。
  第三节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 1984年共查处案件34起45人。其中,万元以上者4件7人,两千元以上者16件16人,千元以上者9件14人,三百元以上者5件8人。共清退了赃款计人民币7.11万元。
  1985年,共查处17件20人(含去年余留的1件3人):其中万元以上的1件1人,两千元以上的4件6人,千元以上的7件8人,三百元以上的4件4人,其它1件1人。共追缴赃款5.03万元。在这些经济犯罪案中,受党纪处分的3人;受政纪处分的2人;受刑事处分的2人。通过处理,突破了“死角”、“死面”,给经济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了一定的损失。
  第三章中国国民党乐安县党部中国国民党乐安县党部在1927年“4.12”之前,系由国共两党合作的党务机构,尚能贯彻执行总理孙中山先生制定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在县内开展宣传三民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反对北洋军阀割据,提倡新文化、号召男女平等、破除迷信,并组织农民运动讲习所,发展工农运动。但“4.12”实行清党后,就执行了国民党右派所控制的国民党中央的极右路线,县党部逐渐堕落为反共的御用工具。
  第一节组织系统一、县党部民国15年(1926年)10月成立国民党乐安县党部,产生了常务委员会。民国16年(1927年)因“清党”,县党部只设一名通讯员,由宜黄县党部领导。民国21年(1932年)恢复机构后,设干事、助理干事及录事各一人。民国28年(1939年)起,县党部设总干事、助理干事、录事各一人,成立了执、监委员会。民国29年(1940年)县党部总干事改为书记长。民国35年(1946年)县党部增设秘书长、组训干事、社会宣传干事、助理干事、录事各一人。民国37年(1948年)党团合并后,增设副书记长一人。
  二、下属机构民国29年(1940)国民党乐安县党部设立的下属机构有: 区党部在鳌溪镇及望仙、龚坊等乡设立了区党部。
  直属区分部在县党部、县政府、县司法处、国民兵团、警察局、经征处、县训所、保警队、卫生院、县立中学、田粮管理处、民教馆、虎亭垦殖场等处设直属区分部各一个。
  区分部在增田、东川、带陂、招携、望仙、南村、流坑、南田、湖坪、罗陂、善和、万崇、潭港、戴坊、鹏洲、沙港、龚坊、同富、小陂、芜头、公溪、航桥、山砀,竹山等乡及鳌溪镇各设立区分部一个。
  第二节党务活动民国15年(1926年)成立国共合作的县党部后,在共产党员张书锡、曾友颜等的主持下,发动学生开展了以反帝、反封建,打倒北洋军阀统一全中国,提倡新文化、男女平等和工农联盟为内容的宣传活动。同时开办了农民运动讲习所,发动和组织了驱逐贪官污吏的斗争,声势浩大,震动了全县,对唤起工农群众和进步青年的觉悟起到了很大作用。 民国21年(1932年)虽恢复了县国民党党部,但时值本县苏区革命时期,战事频繁,党务活动不多。民国31年(1942年)后,党务逐年发展,下属机构也有增设。这时宣教方面是协助后援会宣传抗日,劝募物资支援抗日前线,并参加政府机构的各种会议。
  民国32年(1943年)召开了党员代表大会,产生了新的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在组织发展对象上也有了改进,开始吸收工农参加党组织。此时开始实行对政府施政监督,如征兵、征粮、征税及地方行政人员的更易等一些重大问题的决议,都必须征得县党部的同意。
  民国36年(1947年)在党员代表大会上产生了新的执委和监委,其时,党务活动在组织上着重巩固和发展党的组织,社会宣传方面,多侧重以反共、防共为内容的宣传,另外,并派遣可靠的党员打入各社团中去(如参议会的秘书由县党部组训干事担任),以便控制民意机关的活动。同时还联合行政部门加强防范中共地下工作人员的潜入(1944年先后有两名外地知识分子进入县境时,被扣押监视出境)。
  民国37年(1948年)国民党与三青团合并时,本县进行党、团员总登记,对未申请登记的一律作为清除出党。这时县党部以参加所谓“勘乱建国”为主要活动。1949年秋,乐安县解放,国民党组织随之解体。
  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建国前,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乐安县苏区实行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建国后,从1949年11月起至1954年6月,先后实行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并从第二届会议起,设立了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县人民经过选举产生的县一级的国家权力机构。从1953年4月建立起,至1985年止,共召开了九届十四次会议,并从八届大会起设立了常务委员会。这项民主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在本县的贯彻执行;同时对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出任免决定。
  第一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三个月,即从工、农、兵、妇女、群众团体、机关代表及社会开明士绅中,以推选、协商的方式,组成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4年11月止,共召开了四届会议。
  第一届会议于1949年11月底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宣传党的政策,建立区、乡基层政权。
  第二届会议于1950年12月10日召开,出席代表126人,会议总结了1950年的征粮工作成绩;布置开展减租减息和宣传土地改革政策;发动群众搞好1951年的春耕生产和兴修公路等;并成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选出了常务委员33人。
  第三届会议于1951年3月召开,出席代表96人,列席代表242人。会议作出了:继续完成土地改革,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制定爱国公约,部署春耕生产和增产任务,作出在本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等重要决议。
  第四届会议于1952年11月14日召开,会期5天,出席代表167人。会议作出了开展土改复查和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等决议。
  第二节县人民代表大会一、大会召开 1953年4月,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后,于1954年6月,开始建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规定每届二年改选一次。本县至1968年3月止,共召开了七届十九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除审议和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以及选举正副县长、人民委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外,并先后作出了一些决议和决定: 1955年2月21日,县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三次大会决定,县人民政府于1955年3月1日起更名为县人民委员会。
  1956年12月13日,县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一次大会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1958年5月21日,县人民代表大会三届一次大会,选举了出席江西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人。
  在“支左”部队支持下,于1968年4月18日召开了七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县革命委员会”之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先后召开后,恢复了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本县于1980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八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期5天(1980年12月10日—14日),出席代表共400人,其中工人代表27人,农民代表232人,干部代表96人,解放军代表4人,知识分子代表34人,少数民族代表2人,台湾籍同胞代表2人,老区代表2人,其他劳动者代表1人。在代表中党员代表占81.25%,非党群众代表占18.75%;其中:妇女代表占18.30%,青年代表占16.3%。会议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以实现农业、工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任务,共商建设乐安大计。会议除审议和通过县革命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1979年的财政决算、1980年财政预算、1981年财政概算外,并选举产生了本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8人,常务委员9人;决定自1980年12月15日起县革命委员会更名为县人民政府。选举了县长、副县长4人,以及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2年4月7日—9日,1983月3月11日—14日,先后召开了八届二次、三次会议。会议除完成例会任务外,在二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决议》、《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决议》,三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出席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8人。
  1984年7月4日—6日,1985年4月2日—3日,先后召开了九届第一、第二次大会,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改选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二、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自第八届起,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开始只设办公室,1984年7月后,扩设一室三科,即办公室、政法科、财政经济科、教科文卫科。
  县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12月14日成立,至1984年6月底,共举行了25次全体会议,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工作汇报18次,并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决议、决定;依法任免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等79人;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查11次;办理和催办代表提案797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211次,受理人民群众来信463件;召开县人民代表联系组长会议6次、县人民代表座谈会49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多次;按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了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三次;督促各公社(镇)召开本届人大历次会议;组织了全县广大职工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学习和贯彻执行新宪法和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依照法律规定主持了县、乡换届选举工作。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经1984年7月6日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至1985年共举行了12次全体委员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有关经济、政法、城建、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汇报12次。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和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乐安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的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提请,经过审议,批准了《乐安县县城总体建设规划》和《公溪、戴坊、牛田、招携四个镇建设规划》。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依法任命了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40人,免去6人;任命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22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6人。加强了与人民代表的联系,积极认真办理了代表提案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强了法制宣传,监督法律实施,认真查处了违法事件,同时加强了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了调查研究,改进了工作方法,为适应在新形势下开展人大工作创造了条件。
  表3—9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更迭表表3—10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和省人民代表更迭表 (续上表) 第五章县参议会中华民国成立后,乐安亦与全国其他各地一样,实行了资产阶级民主政体,与此相适应,成立了代表民意的参议会。
  第一节机构民国2年(1913年)由地方士绅协商确定,推举议员21人,互选出议长、副议长各1人,组成“乐安县议会”。民国3年(1914年)撤销。
  民国30年(1941年),由全县各乡(镇)选派委员1人组织“乐安县行政委员会”,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
  民国33年(1944年),撤销“乐安县行政委员会”,改设“乐安县临时参议会”,其临时参议员由各乡(镇)推荐,设临时参议长、副参议长各1人。
  民国34年(1945年)秋,首先由全县选民在保民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保选出乡(镇)民代表1人,再在乡(镇)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县参议员1人,全县共30个乡,加上县商会、县工会、县农会选出的参议员3人,共33人,组成“乐安县参议会”;然后在参议员中选举产生参议长、副参议长各1人。
  乐安县参议会仅经历了一届,至1949年秋自动消失。
  第二节活动乐安县参议会于1945年10月召开首届一次会议,选出了参议长、副参议长和常务委员5人,每年的春末或夏初期间,都要召开全体参议员会议,每次会议的内容为: 1、听取和审议县长所作的对本县施政情况的报告和政府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2、审核和批准本县新、旧年的财政预、决算。
  3、作出决议,贯彻执行国民政府和省政府下达的政令和法令。
  4、研究决定有关全县性的重大事宜。
  乐安县参议会在闭幕期间,设有常务委员会,由参议长、副参议长和五个常务委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和办事人员等。每月由常务委员1人轮流驻会值勤,负责贯彻执行全体参议员会议的精神和处理日常事务。
  表3—11 民国时期县参议员、省参议员及国大代表姓名表第六章县署乐安从南宋绍兴十九年(公元1149年)建县起,县署为全县最高行政机关。县署主要官员的名称,除元代外,大致相同。
  县署以下的行政机构,宋、元、明三代无资料可考,清代从康熙、嘉庆(1662—1820年)设保、甲、牌;道光20年(1840年)由于大办团练,形成了军政合一的乡政行政机构,称为团。清代同治元年(1862年)间,本县在县署以下设置乡、里、都、图。
  第一节机构设置一、县属机构宋代起至清末,本县设县署,为县一级的行政机关。县级长官的编制视县的等级而定,或不并设。
  各代的主要官员:宋代置县令;元代置达鲁花赤,由蒙古人(间或也用色目人)担任,为县的断事管印官,掌一县的最高权力。另设县尹(由汉人担任)为一县的行政次官;明、清均置知县。
  各代的辅佐官员: 县丞:掌管文书、仓狱事宜。宋代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开始设置,以后各代相沿。
  主簿:宋、元及明代嘉靖以前皆置有此吏,与县丞共同掌管文书事宜。
  典史:元代开始设置,明、清两代相沿,掌管缉捕,监狱事宜。
  县尉:宋、元代所置的武职官,掌管一县的军事。
  巡检:掌管缉拿盗贼、盘诘奸伪的武官,本县在明代嘉靖以前及清代皆设置龙义司、望仙司、南坪司(其中望仙司于清顺洽年间裁撤,龙义司于清乾隆三十年移置招携)。
  把总:清代绿营军制的军官,本县置有把总掌管驻境的绿营兵。顺治年后,本县设有麻岭营,初置驻招携,后移驻县城。
  教谕、训导:本县从元代开始设置教谕,明、清两代相沿,并增设训导,掌管祭祀孔庙和教导秀才等事宜。
  一、下属机构本县在县署以下的行政机构,宋、元、明等代均无资料可考。清代从康熙至嘉庆年间(1662—1820年)设有保、甲、牌三级。保管十个甲,甲管十个牌,牌管十家人。保长又称“保正”,甲长又称牌头。道光二十年(1840年)起,清廷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军,大办团练,加强保甲,建立了军政合一的乡政权,称为乡团,并设有团总、副团总。
  第二节乐安县宋至清代县官录表3—12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第七章县政府辛亥革命(1911年)推翻清朝帝制,建立中华民国。民国元年(1912年)乐安县级行政机构奉命废县署,改设县公署。民国15年(1926年)起改称县政府。其名称沿用至民国38年(1949年)。其中民国30年(1941年)起实行“新县制”,机构编制有所扩大。
  县以下行政机构,民国20年(1931年)设区,置区公所;区以下设联保办公处。以后区公所改为区署;联保办公处改为乡(镇)公所。乡(镇)公所以下,实行保甲制。
  第一节直属机构本县在民国元年(1912年)废“县署”,设“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废除原县署中的三班六房和师爷的设置,改设刑民、钱谷两科及财务、实业、教育三课。各科设科长,各课设课长。县公署外部设有典史衙。
  民国3年(1914年),财务、实业课分别并入刑名、钱谷科;教育课改为劝学所,增设库粮房掌管田赋。并设置县保卫团。
  民国15年(1926年)奉令改“县公署”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县政府内部设民政、财政、教育三科和警佐室。
  民国17年(1928年)教育科一度扩升为局,不久仍改科;并增设建设科。各科设科长、科员、事务员及录事等。设警察所(后扩为局),裁撤警佐室;原库粮房改为经征处;撤去县保卫团,组编县靖卫团。
  民国19年至22年(1930—1933年),全县有百分之八十的地区建立了苏维埃红色政权,在民国20年(1931年)县政府成立了用以对抗乐安苏区革命活动的所谓“乐安县‘清乡’善后委员会”及“乐安县‘匪灾’善后委员会”。
  民国26年(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县政府增设兵役股;县靖卫团改为民众自卫大队。
  民国26年(1937年),本县县政府设承审员。第二年成立司法处,裁撤承审员。县长兼检察官。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权。
  民国30年(1941年),实行“新县制”,县政府办事机构由原设四科一室逐步扩大为七科五室,即: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粮食等七科和秘书、会计、统计、户籍、合作等五室;县政府外部增设县训所、卫生院、民众教育馆;原民众自卫大队更名为保安警察大队。
  民国35年(1946年)为统一征收中央、省、县三级税收,撤经征处改设税捐稽征处。
  民国37年(1948年)设立“戡乱”建国委员会。
  第二节下属机构民国元年(1912年),县以下行政机构设有城区、东区、南一区、南二区、西区和北区等六个区。各区建立保卫团。区以下仍沿都图制。
  民国18年(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时,本县县以下行政机构仍维持原状。
  民国20年(1931年)当时陆、海、空军总司令南昌行营颁发保甲条例,废除各县县以下自治制度,建立保甲组织。全县在区以下成立了30个联保办事处,内设联保主任,划10户为1甲;10甲为1保;6—12保为1联保;以6个联保为1个区。全县设5个区,30个联保,194保,1504个甲。
  民国30年(1941年)奉令实行新县制后,将5个区公所改为区署,设区长、区指导员、区队附、书记、区丁等;将联保办事处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干事、书记及乡丁等。
  表3—13 乐安县民国时期县长录 (续上表) 第八章乐安县人民政府乐安县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在临川县组建,同年9月13日进抵县境南村,10月6日迁入乐安县城,至1985年底先后五次易称。成立之初,称县人民政府,1955年3月改称乐安县人民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于1967年3月成立抓革命促生产委员会;1968年4月成立乐安县革命委员会,1980年复改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成立之初,其直属行政机构尚不健全,仅设四个局一个科。随着形势发展,至1966年5月,直属机构增至30个;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仍保持在30个左右;1976年10月至1985年底增至38个。
  县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1949年至1958年9月设区人民政府8个,乡(镇)人民政府41个。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至1966年5月,全县设下属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28个;1966年5月至1967年10月,下属机构几经并拆后,设20个公社(镇、场)委员会;1984年6月至1985年底,全县共设16个乡,5个镇和一个直属实验农场。
  第一节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初成立时,除在县政府内部设置秘书1人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外,并设有公安、粮食、税务、邮政等局和财粮科。1950年11月设秘书室、民政科、建设科、文教科、工商科及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县支行。1951年5月成立乐安县供销合作社筹备委员会,同年7月,文教科分为教育科和卫生科。同年11月,增设人事科、交通科、统计科、合作事业管理科,同时将建设科改为农林水利科;财粮科改为财政科。
  从1955年2月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起,至1965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机构又有增加。1955年4月,将秘书室改为办公室,统计科改为计划统计科。农林水利科分为农林科和水利科,同时增设了计划经济委员会。1956年6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财政科改为财政局,工商科改为商业局,农林科改为农林局,水利科改为水利局,文教科改为文教局,卫生科改为卫生局,交通科改为工交局,手管科改为手管局。计划统计科并入计划经济委员会。同年8月成立农产品采购站,1957年3月将采购站并入县供销合作社。1958年2月手管局撤销。人事科改为人事局(含劳动管理),成立监察局(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农林、水利两局合并成立农林水利局。同年6月,撤销县供销社,10月,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1959年2月,成立科委、科协、科学院,4月,财政、税务两局合并成立财政税务局,8月恢复手工业管理局,改民政局为民政福利局,工交局为工业局和交通局。1960年3月,农林水利局分为农业局、水利局和农林垦殖局,同时成立农业机械局,同年7月,体育运动委员会并入国防体协。1961年12月恢复县供销社,撤销劳动局,并入民政福利局,改民政福利局为民政劳动局,人事局分为人事监察局和劳动局,财政、税务局分开成立财政局、税务局。1962年6月,文教局和卫生局合并,改为文教卫生局。1963年1月,计划经济委员会分为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和物资局,成立森林工业支局(与农林垦殖局合署办公),5月成立县物资委员会。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是“文化大革命”动乱岁月,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文革”开始后,县政权组织和党的各级组织一样,遇受严重损失和挫折。县人委班子受到冲击,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全处于瘫痪状态。
  1967年3月,成立了乐安县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随即又改为“抓革命促生产委员会”,作为临时性的权力机构。1968年4月,成立乐安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三部一室”(政治部、抓促部、保卫部和办公室)。其中保卫部取代了公安、检察、法院的职能。撤销民政局、劳动局、计划委员会等政府工作机构。1968年10月,商业与供销合并,成立县生活资料购销站。1969年5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税局。1969年9月,物资局与手管局合并,成立工业物资公司。1970年3月,财税局又与乐安县人民银行支行合并,改称财政金融局,同时恢复农水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将工业物资公司改为物资局,邮电局分为邮政局和电信局。同年11月,恢复工业局,将农林垦殖局改为林业局。1972年9月,税务从财政金融局分出,恢复税务局,同年12月,恢复粮食局。1973年1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水局分为农业局和水电局,3月,撤销县革委保卫部,恢复公安局,5月,恢复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县支行,6月,恢复交通局,7月,林业局又改称农林垦殖局,9月,邮政、电信合并,成立邮电局,10月,恢复手工业管理局。1976年1月,恢复劳动局和计划委员会,2月,恢复民政局,并在上述各机构中分别建立了本单位的革命委员会。
  1976年10月至1985年12月,这期间于1980年12月恢复乐安县人民政府名称,1984年2月,体制改革中按照领导班子“四化” 要求,重新调整了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在加强政权建设的同时,对政府工作机构作了进一步的建立与健全,先后增设了司法局、经济委员会、审计局、物价局、计划委员会、档案局(馆)、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办、“五四三”办公室、城市基本建设局、乡镇企业局、农业机械服务站、气象局(站)、文化广播电视局、对外贸易公司等。
  表3—14 表3—15 乐安县人民政府领导人更迭表 (续上表) 弟二节下属机构 1949年9月县以下设区,至1950年6月共设六个区,1952年3月加设第七区和第八区,各区以下共设112个乡政府。1956年撤销区乡建制,改设六个区工作委员会,合并设立40个乡(镇)。同年9月扩为41个乡(镇)。1957年3月,改为5个区工委和1个直属镇。区人民政府设正、副区长;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1958年9月撤销5个区,将41个乡(镇)合并为15个乡(镇),同年10月将全县15个乡(镇)转为15个人民公社。公社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社长(后改称主任)。1959年3月起至1964年,全县公社建制屡经调整。至1964年7月,全县共辖23个公社(场)管理委员会。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乐安县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全县下属人民公社也先后成立了革命委员会,所辖公社也进行了调整。1966年8月,撤销了5个公社,1968年10月调整后保留11个公社;1970年11月再度调整仍为11个公社。1972年11月调整后为14个公社。1975年元月,恢复招携公社,1976年元月又进行社队规模调整,全县共辖20个公社(场)。
  1976年10月至1985年12月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本县下属各人民公社(镇、场)进行了部分调整。1980年2月增设山砀、航桥2个公社。1984年5月,实行公社体制改革,将全县20个公社全部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大马头垦殖场划归林业局管理。1985年4月,将招携、牛田、戴坊乡改为镇。同年6月,增设排下直属实验农场。
  乡以下原大队管理委员会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村长1人,副村长1—2人。
  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一般按自然村组成,设组长1—2人。镇人民政府之下,按街道设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
  表3—16 1985年乐安县人民政府下属乡(镇)人民政府设置表第九章政协乐安县委员会 1959年11月5日,成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乐安县委员会。从成立起至1985年,除因“文化大革命”动乱,中断了十五年活动外,共召开了五届九次会议。县政协在中共乐安县委领导下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开展了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一节全体委员会议的召开第一届政协乐安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于1959年11月1日召开,会期五天,出席会议委员40人。正式成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乐安县委员会” (简称县政协)。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常务委员11人。
  第二届第一次政协乐安县委员会议于1963年10月18日召开,会期三天,出席会议委员50人。会议通过了《政协乐安县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号召全县各阶层人士在中共乐安县委领导下,与全国人民一道,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发奋图强,自力更生,鼓足干劲,脚踏实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常务委员10人。
  第三届政协乐安县一次全体会议于1965年12月21日召开,会期3天。到会委员49人,会议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4人,常务委员10人。
  第四届政协乐安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共召开了三次。四届一次会议是县政协中断了十五年活动之后予1980年12月9日召开的。会期七天,出席会议的委员80人,会议通过了《政协乐安县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决议号召,要在中共乐安县委的领导下,与全县人民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祖国统一作出新的贡献。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常务委员12人,省政协委员1人。
  四届二次会议于1982年4月6日召开,会期四天,会议通过了《政协乐安县第四届委员会二次会议决议》。决议号召,要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协助党和政府落实统一战线政策和其他政策;在统一战线内部要关系协调,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积极作用。
  四届三次会议于1983年3月10日召开,会期五天,会议通过了《政协乐安县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决议号召;必须响应邓小平主席在五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开幕式讲话中的号召,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此外还决定免去副主席1人,补选副主席1人。
  出席四届各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分别列席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一、二、三次会议。
  第五届政协乐安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截至1985年召开了两次会议。五届一次会议于1984年7月3日召开,会期五天。出席会议的委员116人,会议审议了《县政协四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届三次会议以来的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了《县政协第五届第一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县委副书记汪桂仙的讲话;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4人,常务委员22人,省政协委员1人。
  五届二次会议于1985年4月1日召开,会期4天。会议审议了《县政协五届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报告》,《五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本次会议委员提案审查报告》。会议增选副主席1人。
  出席本届一、二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分别列席了县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一、二次大会。
  第二节常务委员会的活动政协乐安县常务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并由全体常务委员组成了3个委员会和90个工作组,即: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和农业、工商、经济、科技、教育、文体、医药卫生、妇女、祖国统一等工作组。常务委员会除筹备历届各次全体会议的召开和定期召开常委会以及常委扩大会议外,历年来的重大活动有:1982年3月10日配合有关部门联合举办英语学习班,聘请江西师范学院副教授俞百岚、讲师余富斌任教,参加人员有主洽医师和准备进入主治医师的医务人员共计22名。同年11月11日全国政协常委覃异之,委员刘琦,江苏省政协委员邱行湘,上海市政协委员宋瑞珂等,经永丰来我县视察,在中共乐安县委、县政协的领导人陪同下,参观了县博物馆陈列的革命文物,并对有关第四次反“围剿”的陈列品作了记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覃、宋、邱三人均系三十年代国民党军的高级将领,都是参与第四次“围剿”的指挥人员。
  1983年3月9日,中国“八一”电影制片厂新闻纪录制片厂派来三名摄影师拍摄聂荣臻元帅在四次反“围剿”中实地指挥战斗的外景,县政协会同县人武部派员前往登仙桥、丁家脑山等地核实史料并协助拍摄,历时两天。同年9月初,政协派副主席李彰显、吴刚健到南昌、宜丰县政协参观学习。于10月21日召开了全县各界人士为“四化”服务经验交流大会,历时3天,参加会议的有工、农、医、财贸、科技、文教等战线和台胞、侨眷以及党外政协委员等人员中为“四化”建设作出了突击贡献的先进代表共计129人。大会期间,开辟了先进典型人物光荣榜专栏,表彰了两个先进集体和31名为“四化”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登载了21名先进人物的照片和先进事迹;拍摄了大会的电视录像向全县播映。大会通过了倡议书,倡议全县各界人士为“四化”建设搞好改革、促进祖国统一作贡献。同年,政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平反了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归还被查抄的财物和挤占的私房、扣发的工资或定息等问题32起;建立文史编研小组;出版了《乐安文史资料》第一辑。
  1985年5月,由副主席李彰显、胡德群等组成参观考察组赴安徽固镇县参观学习。回县后,结合我县特点,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振兴乐安的建议书。同年6月1日,县政协、县政府领导陪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韩明士前往县大华山考察道教。10月28日至11月18日,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琦等来县编撰国民党军五次“围剿”中央苏区的专辑,并由中共乐安县委副书记汪桂仙、县政协主席李宏,副主席胡德群同往登仙桥视察第四次反“围剿”作战旧址。同年,组织部分委员和各条战线的专家学者,围绕“如何发挥山区优势、振兴乐安经济”为中心议题,进行了8次座谈讨论,写出了46条书面建议,报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参考。出版了《乐安文史资料》第二辑。
  邀请知情老人开了三次文史资料座谈会,征集了大量资料,为出版第三辑《乐安文史资料》打下基础。配合统战部门,对原国民党军警人员游龙、陈华甫、潘国屏等落实了投诚起义人员的政策,并作了妥善安置。
  表3—17 县政协主要领导人、省政协委员更迭表第十章群众团体民国初年,乐安县南部毛边纸厂的工人,规定每年定期聚会一次,以加强团结。这是本县有行会组织的开端。
  民国19年(1930年),本县苏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后,工、农、商、妇等群众团体也先后相继建立。
  民国34年(1945年),乐安县政府为了开展地方选举,也开始组织群众团体作为竞选拉票的据点。
  建国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本县群众团体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各自培养了各项专业人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振兴乐安经济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一节工人组织一、组织状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县苏区于1930年6月,开始建立工会组织,至1934年2月,先后召开了五次全县工人代表大会,成立了县总工会,有下属区工会组织12个和一些基层工会,会员达2000余人。
  民国34年(1945年),开展县参议会选举时,假借工会名义(当时没有工会)推派一人为参议员,参加参议会选举;民国37年(1948年)正式组成“乐安县工会”,由何葵华任理事长。辖有烟业、篾业、泥石业、理发业、木业、缝纫业、轿行业、麻织业、纸刷业、陶业等10个职业工会,共有工会会员418人。
  建国后,1950年在县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基层工会,并在乡(镇)的搬运业、篾业、泥木业、裁缝业等手工业工人中发展工会组织;1951年4月,正式组成“乐安县总工会”;1953年,根据上级工会要求,进行整顿巩固工会组织,动员乡村、集镇的手工业会员离会,参加农业生产,以巩固工农联盟;1954年,全县有职工1327人,加入工会组织的863人,占职工总数的65%。其下属机构有教育工会1个,基层工会24个,工会小组115个;1957年以后,在县党、政、群众团体中发展工会组织,本县工会组织得到一次大的发展;1965年全县有职工3454人,入会职工2485人,占职工总数的82%,基层工会75个,工会小组227个;1979年以后,工会组织又扩大到大集体单位;1981年全县有基层工会141个,会员7260人,占职工总数的90%;1985年基层工会发展到241个,工会小组548个,会员8778人,占职工总数的92.7%,同年12月25日,在县城召开全县第十次工人代表大会,产生了由29名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组成的“乐安县总工会委员会”。大会号召全县职工为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当新长征的突击手、经济体制改革的带头人。
  表3—18 乐安县几个年份工会组织发展表表3—19 乐安县工会联合(总工)会历届委员会概况表二、工会活动建国后,县总工会除在1953年组织筏业工人进行水上民主改革,1954年组织全县职工参加“反对核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签名运动,以提高工人阶级的政治觉悟外,还在宣传教育、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文化体育和职工福利等方面开展了多项活动。
  (一)宣传教育 1952年,在鳌溪、招携开办职工业余学校,采用祁建华式教学方法,用注音符号作拐棍,大量突击识字,大量阅读,初步扫除了不少文盲;1964年开办了初小、高小和初中三个班,教学逐步走向正轨,全县出现单位办校,联合办校的趋势;1979年试办地区性职工业余学校,办有初中数学、初中英语和高中数学三个班;1980年,职工学校发展到有初中数学、语文、物理、化学和高中数学五个班,1981年起职工学校开办了初中、高中和技工三个全科班。
  (二)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 1955年,在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仅8个单位就有327名职工投入竞赛活动;1964年,开展“比、学、赶、帮”活动中,评出了一批五好班组,五好职工、技术能手和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组织活动被迫停止;1980年,组织职工学习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文件,宣传刘少奇的丰功业绩,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炮制的所谓“工运黑线统治论”,并制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立功试行条例》,全县职工投入了这一活动;1981年,工会发出《广泛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倡议书》,讲文明,讲道德、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思想美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全县继续开展;1982年,县总工会成立了“县企业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推动了县化工厂等24个单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参加企业管理;1985年在职工中开展“高产值、高税利、高贡献和职工增加收入”的三高一增活动,年终评比出一批获地、县奖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文化体育 1954年,工会改建旧房一栋,建成“乐安县工人俱乐部”,设有图书、棋类、乐器等文体设施,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歌咏、舞蹈、戏剧活动,丰富了职工的文体活动。1978年后,新建了工人俱乐部,职工文体活动得到进一步开展,每年举办大唱革命歌曲晚会,茶座故事会,小型运动会,并开设了离休干部活动中心等小型多样的文体活动。
  (四)劳保福利县总工会,用行政拨款和各基层工会上缴的20%的会费,对有困难的职工和会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补助,并在职工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各单位建立互助储金会,解决了不少职工的临时困难。1957年,全县互助储金额达8154元,对职工补助达403人次,补助金额7976元。1985年全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基本上建有互助储金会组织,职工按月储存一定的储金,作为互助基金,年终整取自用,行政上每月拨给每个职工福利金2元,并按照工资比例提成2%等福利措施,对解决职工的暂时性困难起到一定作用。1957年起开始对职工实行劳动保险,投保人数392人,占职工总数的23%;1966年5月份以前,投保职工达900人,保险金额达7806元;1980年8月,总工会开办一期工会人员“劳保训练班”,增强了劳保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二节农民组织一、农民协会本县于1927年9月,在万崇池头村秘密成立农民协会,1929年9月,在大金竹公开正式成立农民协会。张老兰选为农会主席。这是本县第一个农民协会组织。
  民国34年(1945年),县参议会选举时,弄虚作假推出刘新祥为县农会参议员。其实,当时本县根本没有农会的组织机构,只是为了争个参议员的席位。
  建国以后,195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本县于10月召开农民协会代表大会,选出严寿清等19人为县农民协会委员,区、乡、村三级也建立农会组织。农会组织在土改运动中,严格执行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打倒地主”的政策。推动了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贫下中农协会 1964年3月,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建立了“乐安县贫下中农协会(简称贫协)”。凡贫下中农社员,经本人申请,生产队贫农协会小组通过,大队贫协委员会批准,就成为贫协会员。当时县城和公社都建有贫协领导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为各级贫协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各级贫协委员会。1968年10月,本县贫协组织派出了“贫宣队”进入学校,参与管理学校,同年,公社级“贫下中农协会”改称为“贫下中农委员会”。1979年,中共中央下达5号文件,农村阶级有了新的变化,撤销贫协组织。
  第三节青少年组织一、共青团、少先队 (一)共产主义青年团建国前,本县苏区于1929年,在竹溪区开始发展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成立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乐安县执行委员会”,简称“少共乐安县委”。
  建国后,本县于1949年11月,开始了建团工作,首先在县委举办的干训班发展团的组织。不久,成立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乐安县工作委员会”,接着发展了一批城镇机关团员。1950年,工作重点转入到农村,积极慎重地由点到面发展团的组织。1953年3月,在县城召开“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乐安县第一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县团的领导机构。1957年7月,召开全县第四届代表大会时,根据上级规定,宣布团组织改名为“共产主义青年团乐安县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团的组织机构被迫瘫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于1979年1月召开了“共青团乐安县第十届代表大会”会议着重讨论恢复各级团的组织工作。1982年,全县的公社都召开了团代会,全年发展团员1125名;同年11月,召开共青团乐安县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1名委员、9名常委组成的团县委新领导机构。广大青年响应团县委号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争当新长征突击手。同年共植树14万株,在自留山造林4万亩。1983年,团组织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开展了向当代保尔、青年楷模张海迪学习的活动。在纪念毛主席发表《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20周年活动中,建立学雷锋小组106个,全县青年利用“四旁”植树11万株,造林3.67万亩。在植树活动中,鹏洲公社团委和陈永年同志分别被团省委表彰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年发展团员1050名,办理716名超龄团员离团手续。1984年,为提高团的素质,开办了团干部学习班,发展团员1321名。在植树活动中,全县青年参加植树造林的人数达9万人次,“四旁”植树16万株,在自留山、责任山造林2.1万亩。
  1985年,团组织对青年进行理想、前途、纪律教育,开展了“奋勇拼搏、立志成才、振兴乐安”的活动,广大青年结合生产、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扶困活动,建立扶困服务站10个,助耕队209个;企业工人参加“能手赛”、“状元赛”的竞赛活动,涌现出不少先进模范人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5年底,评出先进团支部25个,先进、模范团员62名,并输送不少团员、团干加入了党组织,提拔了一批团员、团干为乡(镇)局级干部。
  表3—20 共青团乐安县历届代表大会概况 (二)少先队、儿童团建国前,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县苏区发展了少先队和儿童团的组织。
  建国后,于1952年上半年,开始发展少先队组织,首先在鳌溪一小(现改为县实验小学)搞试点,三年级以上班级,每班建立了一个中队,班主任兼辅导员,并设有总辅导员,同年下半年,各完全小学均先后建立了少先队组织,以后少先队组织逐步推行到初小和有条件的村小。1955年,全县有少先队员1364名,辅导员55名。1957年,农村互助合作化运动完成后,学校发展很快,少先队员达7433名,比1955年增长了4.5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少先队组织被“红小兵”组织取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少先队的组织活动。1982年,是本县少先队组织发展较快的一年,全县发展新队员11072名,县城一、二、三小学的儿童都戴上了红领巾。1983年,开展“红领巾读书”活动,全县有万名少先队员参加这一活动,鳌溪一小五(1)中队、鳌溪二小的辛志学同学,分别由团中央授予红领巾读书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开展红领巾读书活动以来,熊军、王卫国、李施等同学分别在《抚河》、《小星星》等刊物上发表了作品,李施所作《《心愿》获江西人民出版社优胜奖。1984年,为贯彻全国少先队代表大会精神,发扬“全团带队”的好传统,大力发展少先队组织,全县建立了21个少先队辅导站,90%以上的学校健全了队的组织。1985年,全县646所中、小学校,均建立了少先队组织。
  表3—21 乐安县几个年份少先队发展情况表二、三青团、童子军 (一)三民主义青年团民国28年(1939年),三民主义青年团江西省筹委会,指派游鲟为三民主义青年团筹备员,来县组建三青团工作,不久,建立“三民主义青年团乐安县筹备处”。重点是在机关单位发展团员。
  民国29年(1940年)至民国36年(1947年),邱勋主持三青团团务时,邱勋任筹备员兼干事,周秀莹任助理干事,这一时期发展团员较多。民国35年(1946年),正式组成“三民主义青年团乐安县团支部”,有团员200多人,邱勋为干事长,周霁谟、刘辅中、詹国莹、游煌福等为干事,并兼任区队长。邱勋卸职后,由徐正元接任干事长。民国37年(1948年),全县有6个区队,33个分队,另有5个直属分队(含妇女直属分队),有团员333名。同年冬,三青团与国民党合并,全部团员转为国民党员。
  (二)童子军民国时期,政府仿效西方国家,建立童子军组织。本县于民国23年(1934年),首先在城区小学建立童子军组织,由邹记生任兼职教练,设有童子军教程,在课堂、课外进行操练。当时,县城区小学童子军穿戴配有童子军标志的服装,备有简单的绳、棍、刀、斧等器械。
  抗日战争初期,县城第一区中心国民学校,设有专职的童子军教练。为适应战时需要,以叠罗汉、旗语及防空救护等为教练内容。
  第四节妇女组织一、妇女联合会建国前,本县于1930年成立了民主妇女联合会,同时,区、乡两级也建有民主妇联组织。
  建国后,本县于1949年10月重建妇女组织——“乐安县妇女运动委员会”。1950年11月,在县城召开全县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乐安县妇女联合会”。1953年3月,县妇联改名为“乐安县民主妇女联合会”,区、乡、村都建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同年,全县有民主妇联会会员2.4万人。1957年12月,县民主妇女联合会更名为县妇女联合会。1958年公社化后,公社设置了妇女工作委员会,生产大队建有妇联分会,生产队设妇女代表1人,各服务行业也建有妇女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妇联组织横遭摧残,干部下放到农村劳动,有的调到服务行业劳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妇联恢复组织活动,1979年1月,在县城召开全县第八次妇女代表会,选举产生了由32名委员组成的新领导机构,新班子分期分批整顿了“文化大革命” 时期被瘫痪的妇联组织机构。1985年12月,在县城召开全县第九次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9名常委组成的第九届“乐安县妇女联合委员会”。
  建国以来,县妇女联合会领导全县妇女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半边天”作用。在土改运动中,揭露地主阶级的剥削罪行,提高了阶级觉悟。在抗美援朝运动中,有3万多名妇女参加了和平签名运动,捐献钱物购买飞机大炮,动员丈夫、儿女参军达587人。1953年贯彻婚姻法时,县妇联协同政法部门处理婚姻遗留问题326件,有力地打击了封建买卖婚姻关系,初步建立和睦相处的新婚姻关系。农业互助合作化时期,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农业生产。1954年,根据1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计:妇女劳动力占男劳动力的55%,女社长、社委有13人。1958年公社化后,妇女投入各项劳动竞赛活动,在开展的“万名巧姐妹技术革命”高潮中,涌现一批栽禾、割禾和选种能手,当年有200名能手出席全县劳模、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全县妇女在积极学文化、学技术,积极发展家庭副业,实行晚婚优生等过程中,都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1981年,在开展“学习、工作、劳动好;计划生育好;尊老爱幼、教育子女好;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好;勤俭持家好”为内容的五好家庭活动中,表彰了“五好”家庭142户,五好个人168人,表扬和奖励“三八”红旗手500名。1985年,在县城召开全县第九次妇女代表大会。大会号召全县妇女,大力贯彻全国妇联第五次执委会精神,继续开展“五好”家庭活动,投身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洪流。
  表3—22 乐安县历届妇联简况表注:第二次妇代会,由组织部长李雪梅主持会议。
  二、妇女会民国22年(1933年),本县成立了“乐安县妇女会”,张芗甫县长之妻为会长,妇女会内设组织、宣传两股,配有文书一人处理日常事务。民国32年(1943年),王良基县长兼会长,叶远雯具体负责。抗日战争时期,妇女会曾开展劝募寒衣、捐献钱物、救济难民等抗敌后援工作。后因经费困难,予民国37年(1948年)裁撤。
  第五节工商组织一、县商会、工商业者联合会民国初年,县公署提名詹绍春为商会会长,当时只是个名誉职位,不支薪俸,更无办事机构。民国24年(1935年),县政府督促成立商会,詹鸿飞为会长,不久,经费困难,商会关门。民国28年(1939年),成立了县商会整理委员会,詹鸿箴为主任委员,又因筹措经费困难,为时四个月而夭折。民国34年(1945年),县为开展参议会选举,始正式建立“乐安县商会”。
  建国后,商会改称为“工商业者联合会”。1952年,组成“乐安县工商业者联合会筹委会”。1953年10年,正式建成“乐安县工商业者联合会”,由主任委员、常委和执委等23人组成领导机构。
  工商业者联合会成立后,至1963年底,先后召开了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招携、湖坪、戴坊、公溪、南村、牛田等圩镇,也先后成立工商业者联合分会。1954年,工商业者联合会,组织工商界人士学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使广大工商业者明确了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消除了思想顾虑,多数工商业者遵纪守法,向国营商店批销货物,并有部分工商业者开始转为代购代销商店,向公私合营过渡。1955年,在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方针时,工商联在县委领导和工商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下,安排私商从业人员发挥其积极作用,多数工商业者,纷纷献出现金、硬通货增加资本,扩大了营业范围,当年县商品销售总额均完成计划的94%以上。1956年,本县对私改造工作进入高潮。全部私商小贩转为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胜利完成对私改造的历史使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商联处于瘫痪状态,干部和工商业者备受迫害,下放到农村劳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联的有关业务,改由县委统战部承办,并为广大的工商业者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停、扣发的工资,被占用的房地产,被抄的财物等落实了政策,对下放到农村的工商业者,作了妥善安排,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分别改定为劳动者。
  二、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本县城乡经济繁荣,个体工商户纷纷涌现。这一新型事物的出现,对搞活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安置劳动就业,开拓生产门路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使个体经济更好地发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辅助作用,本县于1981年开始筹建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
  1981年7月,在公溪成立了本县第一个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乐安县公溪镇个体劳动者联合分会;同年11月,在鳌溪镇也成立了鳌溪镇个体劳动者联合分会,到1982年底,全县先后成立了9个个体劳动者联合分会。
  1982年12月,在县城隆重召开全县第一届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成立了“乐安县个体劳动者联合会”,设兼职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人,各分会设置不脱产兼职主任1人,分会按地区分设协会小组。1984年3月,县个体劳动者联合会,改称为“乐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分会,改称为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至此,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基本上都加入了协会组织。1985年,个体工商业户经过稳步健康发展,全县有个体工商业户2098户,其商品零售额占全县社会零售额的11.5%。
  弟六节文化科技组织一、文联乐安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成立于1964年6月24日,当时有会员112人,设主席、副主席。下设文学、美术、戏剧、文学评论、音乐舞蹈五个组。各组组织广大业余文艺工作者,通过接触社会,深入生活,创作了不少好作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文联首当其冲,横遭摧残,被迫停止活动。1982年11月,重新恢复组织活动,设专职副主席1人,专职干部2人;并成立了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民间文学5个协会,其中以文学协会较为活跃,先后在省内外报刊发表了短篇小说、诗歌、散文和文学故事等作品。1985年,全县有会员250人。
  二、社联 1984年12月,在县城召开全县社联代表大会,选举出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专职副主席1人和秘书2人组成“乐安县哲学、社会科学会联合会”(简称乐安社联)。1985年,社联建立了12个学会,即哲学学会,经济学会、历史学会、文艺学会,法学学会,档案学会,科社学会,教育学会,新闻学会,农业经济学会,财政会计学会和统战理论学会等。
  社联成立以来,采取虚实结合,以实为主;古今结合,以今为主;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方式,开展了研究活动。
  三、科协于1954年成立县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科协)1966年配备专职干部1人;1958年科协与县科委、县科学院合并;1962年精简机构,科协业务由文化教育局兼办。“文化大革命”时期,科协组织活动停顿。
  1979年10月,召开全县第二次科学技术工作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乐安县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组织,科协恢复组织后,开展了多项业务活动。
  1979年,建立了8个自然科学学会,一个专业协会筹委会和一个科普创作组。
  1980年,首先在湖坪公社成立湖坪公社科普协会,随后,有17个公社建立了科普协会。
  县科协成员,多年来在省、地科普刊物发表了不少科普文学、美术、摄影等作品;撰写构《生态平衡》、《畜牧兽医》、《植物保护》、《水稻栽培》、《医疗保健》等专题论文,参加省、地学术交流。1984年6月,科协与科委机构正式分开,科协设在县委大院内。1985年,全县共有自然科学专门学会9个,科技辅导员协会1个,科普创作小组1个,乡(镇)科普协会20个。
  四、卫协 1951年,本县开始筹建卫协组织;1952年各区建立了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分会;1953年9月,在县城第一次卫生工作者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县卫协章程》,选举产生了“乐安县卫生工作者协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组织领导开展卫协工作。1955年3月、1964年4月,分别召开了全县第二次、第三次卫协代表大会,改选或部分改选卫协组织成员,建立了第二、第三次卫协领导机构。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卫协组织机构被裁撤,人员遭受迫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县委、县政府的关怀下,1984年根据县人民政府(84)乐府发130号文件精神正式恢复县卫协组织机构,并于1985年3月,在县城召开全县第四届卫协代表大会,出席代表100人,会议修订通过《县卫协章程》,选举产生了由正副主任各1名、执行委员7名、委员35名所组成的全县第四届卫协委员会。
  县卫协成立以来,在发展组织、协助推动建立全县农村三级卫生网以及除害灭病、防病治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从1981年以后,为深化卫生工作改革,发展壮大集体医疗卫生队伍,健全村级卫生组织等工作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五、兽医协会 1954年,本县成立过临时性的中药兽医联合组织;1956年,正式组建“乐安县兽医工作者协会”,有会员46人,协会下属业务机构有兽医联合诊所,畜牧兽医站,家禽调剂站等单位;兽医协会成立后,强调反对保守主义,鼓励老兽医带徒传艺授业,使全县保持了一支较稳定的兽医队伍,1961年全县有兽医协会会员66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对兽医工作极为重视,于1982年召开全县兽医工作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县兽医工作者协会委员会,通过了《县兽医协会章程》,同年年底会员发展到85人。
  第七节其它组织一、中苏友好分会 1950年,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签订后,全国各地成立了中苏友好协会,本县于1951年春,正式成立“中苏友好协会乐安分会”,各区建立友协支会。友协会员由工人、农民、干部和中小学师生组成,全县有2万多会员,1958年后停止活动。
  二、抗美援朝分会 1951年4月,本县在县立中学组成“乐安县抗美援朝分会”,各区建立了抗美援朝小组,分会成立以来,积极开展了抗美援朝活动。
  响应“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帝侵略委员会”的号召,全县各界举行盛大的游行示威活动,参加人数达72145人次;拥护缔结五大国和平公约的有84721人;投票反对武装日本的有31432人。全县召开抗美援朝座谈会152次,控诉会429次,报告会55次;捐献飞机大炮款59800万元(旧币);写慰问信400多封;全县青年踊跃参军、参战,奔赴战场的有587人。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字后,该会即停止活动。
  第十一章公安司法明、清时期,全县司法工作由知县总管。另设典史及巡检司,专管社会治安。
  民国时期,乐安县未设检察机构,检察官由县长兼;另设有警察局、司法处。
  建国后,已先后成立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负责各个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律、法令的贯彻,履行专政机关的职能,对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公安一、机构设置明、清时期,县公署设典史,管理社会治安,另在龙义、望仙、南坪三处设巡检司;清乾隆三十年(1765年)只在招携设巡检司。
  民国3年(1914年)成立“乐安县警察所”,并在公溪设立警察派出所。民国15年(1926年)乐安县政府设警佐室;民国30年(1941年)撤所改局,成立“乐安县警察局”,内设局长、督察长、训练员、督察员、巡官及司法、行政两个科(设科长、科员、办事员)。同时在戴坊、招携两处设立警察所。
  建国后,成立了乐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由县长兼任,后改设专职局长。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政法机构被砸烂,其业务由“乐安县公检法彻底革命联络站”接管。1968年乐安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保卫部”,行使公、检、法三家职权。1973年3月6日,根据上级规定,撤销“保卫部”,恢复乐安县公安局。以后,逐步扩大组织。现有直属公溪分局及五个派出所(即鳌溪、古城、莲塘、湖坪及招携林业派出所)。
  二、治安管理镇反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后,本县开展了镇反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1950年10月至1951年10月;第二阶段是1951年11月至1952年11月;第三阶段是1952年12月至1953年12月。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镇反五人领导小组”。打击的对象是: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打击和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民愤很大的首恶分子。
  肃反 1955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领导全国人民开展肃反的群众性斗争。本县的肃反工作从1956年3月开始,中共乐安县委成立了五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设肃反小组、专案小组、战斗小组和甄别定案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亦成立相应的肃反组织。
  本县第一批肃反工作自1956年8月起至1957年7月,在全县直属机关及文、卫系统中铺开,参加人数共8376人。
  第二批肃反工作自1958年1月至5月,参加的单位有全县手工业系统、村级小学、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工交系统等。
  第三批是1958年10月28日至12月25日,参加的单位有全县民办中小学校、厂矿、手工业社(万坊)剧团等单位。
  第四批是1959年2月12日至4月底。
  在肃反中查出的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都根据当时党的肃反政策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禁烟、赌、娼本县自清末至民国初年,烟(鸦片烟)赌之风遍及城乡。当时政府虽有戒烟禁赌之令,只是一纸空文。北伐胜利后,烟禁较严,曾一度稍见成效,然而对地方权势之流却无法禁止。至民国29年(1940年)据不准确统计,尚有烟民175人。
  每年春节三天群众多以聚赌为娱乐,官府不予追究;春节过后,则公告禁止。但是在一些被豪绅把持的乡(镇)仍无法禁止。
  民国初年,本县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妇女的贞操观念较强,不但无公开的娼妓,私娼也极少发现;抗战时期,由于社会混乱,始出现私娼。
  建国后,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给予坚决的取缔和打击。
  1951年,县公安局依法取缔了龚坊乡龚荣星鸦片烟馆。1953年又查获戴亨吾一贯窝赌与藏毒案。1956年查获戴国进三次贩运鸦片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发出了禁赌通告,编印禁赌简报,分发各单位,运用广播工具等,开展禁赌宣传,因而聚赌者很少。
  枪枝管理在建国初期,县公安部门即已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枝,统一管理。对需要佩带枪枝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持枪证》的制度,并限定各种枪枝的使用范围、地区,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文化大革命中,枪枝管理遭到破坏,县武装部武器库储备的小口径步枪、冲锋枪、手枪、手榴弹和各种子弹有部分被造反组织“大联筹”和反潮流战士抢走,流散于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1973年,根据国务院100号文件精神,县支左部队、县人武部、县大联筹三家组成收缴武器弹药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出面召开两次县直各局、各公社(镇)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清理收缴。
  1980年又进行了一次详细检查,对公、检、法三家及配备枪枝的企、事业单位持枪人员发给《公用持枪证》,非武装及未经批准人员一律不准持枪。
  凡是单管或双管猎枪和鸟铳及使用火药子弹等都必须进行申请登记,由单位转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猎枪证》。
  特种营业管理为了维持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县公安机关对工商服务行业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以藏身的场所,列为特种行业管理。其范围是: 1、旅馆业:包括旅馆、旅社、饭店、招待所、接待住宿的浴室等。
  2、旧货业:包括旧货店、废品收购站、古玩店。
  3、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铸字、刻字、刻字誊写、绘图、拍摄文件资料等。
  4、修理业:自行车、钟表修理业。
  表3—23 乐安县1981至1985年特种营业发展状况表据1979年统计,全县特种行业单位计有52个,从业人员113人。其中收购业20个,旅店13个,修理业14个,印铸业5个。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本县自1955年成立县检察院后,政法机关日益健全,县公安局侦破的刑事案件,均依法报请县检察院批捕。自1955年起至1967年止,经批准逮捕已侦破的刑事案件平均每年占78.3%,其中:反革命案占37.9%;强奸案占2.4%;致死人命案占5.3%;贪污案占2.2%;盗窃案占15.4%;破坏案占8.6%;投机倒把案占1.4%;抢劫案占0.6%;纵火案占2.5%;流氓案占0.3%;其他占23.4%。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三家被砸烂,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职权。1979年政法三家恢复原建制后,至1985年,县公安局平均每年侦破刑事案件91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80件(人犯)。
  1983年,遵照党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指示,开展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集中打击,共缴获赃款赃物总值五万余元,使刑事发案率明显下降。1986年2月27日钱家琪县长在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做的198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县刑事犯罪案件,比上年下降26%。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县公安机关对地、富、反、坏分子实行群众监督改造制度,方法是:1、由基层单位成立监督小组,实行公开监督。2、每月由治保会主任检查四类分子改造情况,同时召开训话会一次,使其遵纪守法。3、建立汇报请假制度。4、实行月考、季评、半年一比、年终总结的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结果,对四类分子分为四个类型:一类是改造好的;二类是一般的;三类是有轻微违法的;四类是有违法破坏行为的。
  历年来,公安机关对监督四类分子工作是采取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促使其改变世界观,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79年,遵照党中央(1979年)5号文件《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县公安机关拟出了《关于贯彻中央五号文件的工作意见》,由县委转发各地,并在公安局设立“四类分子摘帽办公室”,各公社(镇)大队亦相应成立了这一组织。通过基层评审,召开群众大会,宣布对老实劳动守法的四类分子给予摘帽;同时出榜公布名单,由公安局发给摘帽通知书。
  在1980年底,全县四类分子已全部摘帽。至此,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已基本结束。
  表3—24 乐安县四类分子摘帽情况表三、户口管理民国20年(1931年),本县实行保甲制度,将编组保甲与登记户口同时进行;其编制为每10户为1甲,10甲为1保,6至12保为1联保,以6个联保为1个区。全县已成立5个区,30个联保,194保,1504甲。由民政局管理。民国30年(1941年),乐安县政府成立户籍室,内设户政主任,各乡镇公所设户籍干事。民国31年(1942年)成立“乐安县警察局”,内设户籍警,负责管理鳌溪镇户籍登记;同时对旅社(店)实行旅客居住登记制度。
  建国后,由公安机关治安股与派出所具体管理户籍工作。农村户口管理由公安局委派各乡(镇)政府(公社)管理。
  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县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对确有进行反革命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分子,不够立案侦察以及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尚不够逮捕劳教处理的人,实行重点人口管理,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一定的作用。
  表3—25 乐安县几个年份户籍管理情况表四、监所管理民国初期,县监狱设在县公署之西侧(即现在实验小学教工宿舍处),民国17年(1928年)12月因战争被毁。以后县政府将县城十字街“城皇庙”改为监狱。民国21年(1932年)县长张芗甫重修加固,其内部无窗户,无放风活动场所,空气闭塞,秽气难闻。囚粮每天只吃两顿饭,每人日供应量为16两秤大米10两,及少量菜金。监所管理人员设所长1人,看守员4人,其中男看守三人,女看守1人。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对旧监狱加以修理,并建厕所,修建放风活动场所,改善了监所卫生管理条件。后在东门新建监狱,监内辟窗户,光线充足,有活动室及卫生设施。贯彻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犯人进行“法纪”、“刑事”、“认罪服法”等教育;并订有多种报刊,供犯人阅读。
  在镇反期间,为了妥善安排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在增田公社麻江村设立“麻江劳改农场”,不久又在城郊设立“劳改砖瓦厂”。以后由于不利于管理,先后被撤销,迁至牛田旁安,成立“旁安劳改农场”。根据“思想改造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的方针,对劳改犯实行军事管制,劳改队内设立了有关学习、劳动、生活等制度,每年年终开展评比,赏罚严明,促使犯人认罪服法,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旁安劳改农场在1958年撤销。
  五、消防民国期间,本县没有消防组织,一旦失火,多蔓延成灾。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防御日机轰炸引起火灾,成立了“乐安县防护团”,也购置了少量消防工具,但是县政府只委派一个坐领干薪的团长,未配备和训练消防人员,只挂一个空衔招牌。
  建国初期,因未建立消防组织,发生了较大的火灾两次,损失颇重。一是1950年2月,县人民政府失火,县人民政府文书档案、办公用具被焚;二是1952年8月,招携水东新街失火,殃及全街店房与住宅三十余栋,被毁店宅占整个大街三分之一。
  1963年成立了“乐安县消防队”,1976年5月,扩建了专职队伍,成立专职班三个(即战斗班、防火班、驾驶班)及配备后勤人员。配备的消防设备有:庐山牌轻型消防指挥车一辆;内式水缸泡沫消防车一辆。车上配有两节拉梯、水带、水枪、火钩、单杠梯、消防斧、万能铁铲,九马力手抬机动泵,二十二马力手抬机动泵,挂钩梯以及战斗服、手套等设备。
  表3—26 乐安县几个年份火灾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统计表第二节司法一、检察机构设置民国时期,乐安县并未设立检察机构,只由县长兼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
  建国初期,由县公安机关兼办检察业务。1955年5月,成立“乐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砸烂。1979年3月,重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县检察院自1955年起至1967年止,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经审查决定起诉的占91.3%;其中:反革命案占34.9%,强奸案占3%,致死人命案占5.5%,贪污案占1.1%,盗窃案占18.6%,破坏案占2.7%,投机倒把案占1.9%,抢劫案占0.8%,纵火案占3.1%,流氓案占0.4%,其他案占28%。
  在自办案件中,已批捕经审查决定起诉的, 占98.1%;其中:反革命案占22.1%,强奸案占3%,致死人命案占9.5%,盗窃案占6%,纵火案占1.9%,流氓案占0.9%,贪污案占15.3%,破坏案占4.8%,其他占36.5%。
  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经过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1%起。其中:反革命案占0.2%,强奸案占21%,致死人命案占1。4%,贪污案占0.7%,盗窃案占41.5%,破坏案占1.1%,投机倒把案占0.7%,流氓案占3.1%,抢劫案占12.8%,纵火案占0.9%,其他案占16.6%。
  法纪检察县人民检察院在“大跃进”期间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认真查处了社队干部违法乱纪,非法打骂体罚群众与致死人命等案件。自1979年至1985年共查处法纪检察案件10件,给违犯法纪干部以应有的惩处。
  经济检察自1955年建院不久,即开展了“新三反”中贪污分子的经济检察工作。随后又开展反贪污浪费的检察工作。1979年县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科”。至1985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检察案件84件,挽回经济损失208088元。
  二、法院机构设置民国初期,无专设司法机构,县公署设承审员负责办理民、刑审判工作。民国26年(1937年)成立“乐安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等。民国33年(1944年),扩大编制,增设主任审判官和主任书记官。
  建国后,1950年3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年6月撒科改院,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并在湖坪、龚坊两处设立人民法庭。为了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同时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并成立三个分庭(一分庭辖一、六区,二分庭辖二、三区,三分庭辖四、五区),专门处理土改中的案件。1967年县人民法院被“造反派”砸烂,机构处于瘫痪。1972年9月恢复“乐安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4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刑事审判1955年至196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公开审判,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占6%,无期徒刑的占7%,有期徒刑的占6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刑的占27%。
  1979年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的占4%,无期徒刑占6%,有期徒刑占70%,有期缓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占20%。
  “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在本县也出现了一批冤、假、错案。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于1978年由公、检、法三家组成“复查小组”,已复查1966年至1976年所判案件共337件,给予平反纠正128件。县人民法院复查纠正的案件计:1977年平反永久性的17件,长期性的8件,短期性的2件;1978年平反长期性的3件,短期性的2件;1979年平反长期性的3件。
  民事审判 1950年6月正式成立“乐安县人民法院”时,党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此,民事婚姻案件比较突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县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215件;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已判离婚的32件,调解离婚的132件,调解和好的20件,撤诉的7件,口头解决的24件。
  县人民法院历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始终是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则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判决,处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历年来,由于派出巡回法庭和各乡(镇)都设有“司法助理员”,因而及时就地处理了不少民事纠纷。
  经济审判本县法院于1981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设庭长1人,干部1人;1985年扩大至6人。
  三、司法行政机构设置1981年2月,本县成立了“乐安县司法局”,局内设有“调解管理股”“法制宣教股”、“人秘股”及“法律顾问处”、“公证处”。
  民事调解1954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大队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它协助司法机关调解了不少民事纠纷。据初步统计,全县每年平均调解民事纠纷1500余件,1961年高达4146件。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城乡经济进一步活跃,经济纠纷与非经济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调解工作更显重要,基层调解组织因此也已逐步健全与充实。现在全县21个乡镇(场)都已配备司法助理员(专职18人,兼职3人),并成立了调解领导小组;206个村民委员会已成立调解委员会;1765个村小组均配备了一名调解员。721矿设置了调解科;261队成立了调解办公室。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2972名,并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其中有2000名已由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证》。
  公证本县自1982年成立“公证处”以来,开展了人身、财产的公证业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开展了经济合同公证。1983年办理公证案件28件;1984年办理公证案件170件。1985年初,为了提高群众对公证的认识,有利开展公证业务,县司法局及县公证处聘请各乡(镇)司法助理员和有关单位会计、推销员、采购员担任公证联络员,起到了宣传、通报信息、介绍案件的作用。公证案件已达619件,为1984年的5.4倍;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96件。
  法律顾问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后,人民群众纷纷向法律顾问处询问有关法律问题。据统计,除1982年尚未开展业务外,三年来都有大批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或进行咨询。
  1983年,办理民事代理案件8件,非诉讼案件11件,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21件,解答法律咨询98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9人次。
  1984年,办理民事代理12件,非诉讼案件5件,刑事辩护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0件。解答法律咨询544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07人次,处理群众来信59件,为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处,帮助避免经济损失80240元。
  1985年,办理民事代理16件,非诉讼代理6件;办结民事诉讼代理20件,非诉讼6件。接受企、事业8个单位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群众代书各种法律事务文书66件,接待群众来访571人次,处理群众来信75件。
  法制教育1982年至1983年,县司法机关利用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墙报、宣传图画、幻灯、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4年,法制教育正逐步趋于经常化、制度化。
  1985年,全县33所中学全部开设了法制课,全县802所小学全部开设了思想品德课。同年5月,县委培训了负责政法工作的人员207人;各乡(镇)已开办法制宣传员训练班24次,计1700名。初步形成了一支有一定素质的法制宣传骨干力量。
  第十二章民政明、清时期,乐安县的民政工作只限于积谷仓储,虽曾有过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救济设置,但受其益者甚少。民国15年(1926年),乐安县政府开始设有专职人员管理的民政机构,其工作范围虽扩大至户籍、选举、卫生、仓储、粮食、禁烟及抚恤等方面,但实受其惠者亦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立了民政科(局),在办理选举、优抚、安置、赈济、人口调查、建设老区、安置移民和贯彻婚姻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虽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一度中断,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加强了民政工作的领导,使全县的民政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弟一节拥军优属一、优待军属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家属享受代耕和送米、送柴等优待。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按照“凡征送壮丁验收入伍者,其家属可享受每年领取优抚谷600市斤,免缴各种名目摊派等”的优待。建国后对军属的优抚工作,日趋完善。根据“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也适当优待”的原则,全县军属普遍享受了优抚。1959年以前实行代耕制;公社化后,改为补助劳动日,每户军属每年可享受50—450个劳动日的补助优待;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按当地一个全劳动力全年收入为标准,困难大的军属全补;困难小的补三分之二;最低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一般是每户军属每年所得补助费为250—500元。以1985年为例,全年共优待了12.03万个劳动日。此外,每逢春节,当地党政领导率领慰问队,携带礼物,敲锣打鼓向烈军属挨户慰问。
  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关怀重视下,对烈属也进行了大量的优抚工作。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县有许多优秀儿女,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1964年,在城北的仕山顶上建立了一座宏伟壮观的烈士纪念塔,上刻有毛泽东同志的亲笔题词:“革命烈士,永垂不朽”镶嵌有中共乐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所书的碑文,以缅怀先烈。同时,修订了“烈士英名录”,以流芳千古。对于烈士的遗属,当地政府也给予优抚。自1959年开始,按国务院《优抚革命烈士遗属暂行办法》与《优待烈属补助办法》的规定,对生活较为困难的每人每年给予50—100元的困难补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孤老、遗孤(16岁以下),每人每月给予10—15元的定期补助。截至1985年止,共拨款23375元。
  对于至今尚健在的1000多名苏区老干部也给予优抚和安置。1951年,中央南方革命根据地访问团来县时,对他们进行了亲切的慰问,并将带来的中央党政领导的慰问信和毛泽东亲自题写的“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的题词和照片分发给苏区干部和烈士家属。同时还邀请了烈属邱会九、欧阳九秀等三人到北京参加国庆观礼。1952年,选拔了7名苏区干部到省委党校和“八一”革命苏区干部学习班学习。70名苏区干部在县里老干部训练班学习,84名苏区老干部恢复了党籍,绝大多数安排了工作。1960年,安排苏区老干部担任县级干部的有1人;区级干部的有11人;—般干部的有15人。在乡(社)任不脱产干部的有73人。苏区老干部被选为县人民代表的有24名,乡人民代表的有69人。1956年,中共江西省委又组织了革命老根据地慰问团,分赴招携、金竹、善和等地进行了慰问。
  表3—27 乐安县革命烈士统计表二、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从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复、退、转业军人回乡参加地方建设,在1957年以前是根据上级指示与本人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到各个工作岗位。1958年以后,遵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暂行条例》中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入伍前吃农业粮者,仍回到农业生产战线;吃商品粮的可安置到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截至1985年止,全县接收了复员军人642名,退伍军人3415名,除回到农业生产战线者外,安置于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1203人;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60人;复工、复职者315人;外转10人。此外,为了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从1957年起,每年都召开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表彰先进人物及其事迹。
  表3—28 乐安县历年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统计表 (续上表) 三、困难和医疗补助自1950年以来,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按中央颁发的《关于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实施办法》的规定,评为甲、乙、丙三等,每等又分三级,进行定期定量补助。据统计,1981年全县烈军属及其他享受优抚的对象有470户,计472人,发给优抚金5.89万元;1983年为493户,计495人,年支6.150万元;1985年为522户,计526人,年支8.8万元。对于享受了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遇有生病及临时性的重大困难者,还给予医疗费及补助。据统计,1950年和1965年享受免费住院治疗疾病者37人,1978年和1983年有50人享受免费治疗;1985年有27人享受了免费治疗。对于有临时困难者,也发给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金。1981年拨给临时困难补助金6.03万元;享受补助的困难户479户,622人次;1985年享受困难补助的有525户,719人,共发给困难补助金1.25万元。
  四、建立光荣敬老院县民政部门针对部分烈士遗属和苏区老干部,由于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曾先后拨款在增田、罗陂、万崇、参陂、谷岗等地建立了“光荣敬老院”。根据入院安度晚年的56名烈属和苏区老干部的反映,他们在光荣敬老院生活舒适,心情愉快。近几年来政府共拨基建款11万元,建起了窗明几净的平房五栋;每人每月伙食和生活补助费10—22元(不包括副食品补贴),每所“光荣敬老院”均配有管理人员,侍候和处理老人们的日常生活。逢年过节,当地党政军领导同志还登门慰问。
  表3—29 乐安县光荣敬老院人员的供应情况注:万崇、参陂、谷岗敬老院曾吸收部分社会老人入院,现改为社会敬老院。
  第二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乐安县有80%以上地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是全省老区之一。在21个乡(镇)中,1985年经省、地核定有招携、金竹、坪溪、谷岗、湖坪、罗陂、万崇、牛田、潭港、航桥十个乡为特困乡,共有20360户,其中特困户8512户。早从1950年开始,国家便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扶植老区经济建设。
  一、生活救济老区人民的生活困难,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早自1952年开始,国家便拨给老区救济款达17.81万元,棉被250床。1980年至1985年,又陆续拨给老区救济资金293.66万元,棉被307床,布匹14292尺,棉衣裤500件,单衣裤15955件,鞋袜帽共2220件,粮票608斤。先后救济了老区贫困烈属及群众14500户,17100人(其中烈属1500人);并对老区灾年实行了二次农业税减免,计稻谷354.92万斤,有1972户获得减免优待。
  二、生产扶持从1952年开始,政府便对老区生产进行了扶助,截至1985年止,水利拨款16.9万元,兴建了水库2座,陂8座,灌溉面积达7.1万亩;1980年以来,种植油桐树拨款2.95万元,垦复油茶山拨款52.42万元,垦复油茶山1.088万亩;拨款为贫困户购置农具2905件,耕牛795头。
  三、基建投资自1952年至1985年对老区基本建设投资达113.05万元,其中文教基建费26.45万元,卫生基建费16万元,工业(包括交通桥梁)拨款70.6万元,还拨出了一批建房费。
  第三节社会救济一、备荒本县在宋代建立“三仓制”(即常平仓、义仓、社仓),用以备荒、平价调剂民食和赈济急需。此制沿袭至清代,后因岁久弊生,多为豪强侵吞。至民国23年(1934年)后,各仓俱废。此后,政府以派收、用地方公款收购、募捐三种方式逐年收储,分别建立县、乡、保三种储仓,收储积谷备荒救灾。
  表3—30 民国28—31年乐安县派收积谷数量统计表单位:石建国后,党中央提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备战备荒,为人民”的号召,人民公社以生产队(村小组)为单位储备粮食,从每年本队的粮食总产量中,除缴纳国家公粮、征购粮和种子、饲料外,在留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粮食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储备粮,以备灾荒之用。
  表3—31 乐安县几个年份集体粮食分配情况表单位:万斤二、救灾建国以来,乐安县曾遭受多次重大的自然灾害,使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及时深入灾区作实地调查和研究,摸清灾情后,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发放救济粮、救济款和急需的救济物资,以保证灾区人民群众迅速恢复生产和改善生活。
  表3—32 建国后乐安县救灾情况统计表 (续上表) 第四节社会福利清代本县曾有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福利设置,但乡民受惠甚少。清同治时,本县每年救济孤贫35名左右,支粮布费银126两(闰年加10两5钱);民国时期仍沿旧制,每年定额收容孤贫35名左右,共支口粮费为1277.5元。
  民国28年(1939年),日军入侵本省,赣东北大批难胞逃至本县,县政府调用县、乡粮仓的积谷,筹措救济款,资用收容救济。当年收容难胞865人。至民国29年(1940年)难胞增至1085人,动用积谷1678.06石。
  民国33年(1944年)省救济委员会将160名孤儿和34名幼童收容在本县流坑村,开办了儿童教养所,给予抚养教育。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方告结束。
  建国以来,对于农村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和残废人,除由生产队(村民小组)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外,每年冬季县民政局根据这些“五保户”的困难程度,发给棉被、棉衣和一定数量的救济款。
  表3—33 乐安县几个年份救济“五保户”情况表一、福利厂对于城镇居民中缺乏正常就业条件、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废人、困难户,县民政部门拨资金创办福利厂,安排他们劳动就业,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者,从而减轻社会负担。1980年福利厂接纳安排了343人,其辅助救济款由集体支援3860元,国家拨款8727元。1981年又接纳安排47人,集体支援资金3948元,国家拨款4322元。
  二、敬老院县民政部门除对烈、军属及苏区老干部中的鳏、寡、孤、独者,分别接纳到五所光荣敬老院安度幸福晚年外,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无依靠的老人,也分别由当地设立的敬老院接纳入院安度晚年。敬老院除了由国家拨款资助外,每人每月平均发给伙食费、零用费、副食品补贴等,使他们的生活过得舒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党和政府对孤老的关怀。
  三、安置弃婴建国后,党和国家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非常重视,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知识,弃婴溺婴现象不常见,因此,县民政部门从未设立过安置弃婴机构。仅于1978年收养了一名弃婴,被安置在戴坊树下村一户农家抚养(由国家拨给抚养费120元),1979年和1980年又收养了3名弃婴,分别安在石陂、咸口、鳌溪农户家抚养,均分别发给了150—180元抚养费。此后,弃婴现象未再出现。
  四、定期定额救济县民政部门对于街道乡村里的孤寡老人也给予救济,每人每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定期定额救济评定等级领取生活补贴5—10元。1961—1965年,因精简而退职的423名职工中,有16人生活确有困难,也按原工资40%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建立皮肤医院 1972年国家拨款4.5万元,在潭港乡白竹村的偏僻地带建造皮肤医院一所。专门收容治疗麻风病患者。截至1985年止,先后收治麻风病患者43人,,其中有4名因年迈体衰并患有其他慢性病死于院中,已有23人治愈出院,尚有18人在院继续治疗。
  第五节选举一、基层选举本县的基层选举,始于民国36年(1947年),在鳌溪、招携、小陂三个乡,进行乡(镇)长选举,是采取间接选举方式,由所属保选出代表2名,组成乡(镇)民代表会,由代表选出乡(镇)长(非代表的合格选民可参加竞选)。由于各乡(镇)绅士、巨族为继续争夺乡(镇)控制权,各自组织派系,派出代理人参加竞选活动。鳌溪镇改选镇长时,豪绅詹某指使亲信与扶风社支持的陈某争相竞选,因陈控制了原三、四、七都全部和县城部分保民代表的选票。于是詹某又勾结县长陈思国和民政科长胡某等人,不久,便以政府命令派詹耀辉充任鳌溪镇长;招携、小陂乡的选举情况也是如此。此后,选乡(镇)长工作无形终止。
  建国后,《选举法》未颁布前,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是在全县工、农、兵、群众团体、机关单位和社会进步人士中,通过协商,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推选产生的。
  195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后,本县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规划和方案。7月,在鳌溪镇和增田乡搞试点,8月后,全县基层选举全面铺开。此后,于1956年和1958年又举行了两次基层选举;1968年普选中断(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1980年5月,根据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省、地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全县基层选举工作。县、社(镇)分别成立了选举委员会22个,选举领导小组322个、选民小组2477个;全县划分选区322个,选出社(镇)人民代表2914名,各社(镇)分别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了社(镇)领导班子,至1984年换届选举,改选出了乡(镇)人民代表2399人。
  二、县级选举本县的县级选举在民国32年(1943年)开始,成立了县参议会。民国35年(1946年)先后进行了“省参议员”、“国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等名目的县级选举。
  建国后,以1949年11月至1952年11月,先后召开了乐安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其中第四届会议行使了选举正、副县长的权力;从1954年6月开始,按《选举法》规定,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了选举正、副县长和人民委员会委员的权力;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工作中断。1968年3月召开了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后,直至1980年12月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设置,继续开展县级选举工作,先后召开了八届、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表3—34 乐安县历届选民情况统计表第六节移民安置乐安县地广人稀,荒山荒地甚多。明末清初,河南等地无地农民移居来县开荒生产者不少。抗日战争期间,广东大部地区被日军占领,大批难胞涌入江西,为了安置广东难胞,省设第六中心垦殖场于永丰龙岗,后迁至本县东门外,建立虎形垦殖场和竹山垦殖场两处。安置广东移民286人,给予生活和生产基金,从事垦荒生产。因此,县东门外和竹山等地将750亩荒田荒地开辟为良田。抗日战争胜利后,这批移民大部分回归家园,仅有极少数留下进行生产。
  建国后,由于国家基本建设工程需要,有些地方需要移民,本县是地广人稀偏僻山区,因此移民工作极为繁重。1955年12月,本县接受了省分配来的500多名上海社会闲散劳动力。第一批到县的59户64人,安置在戴坊炎坪村垦荒。为了使他们安心生产,县政府给他们建造了房舍,购置了农具和家具。以后陆续移入本县的垦荒者,均分别安置在鹏洲、龚坊、湖坪、公溪、牛田、万崇、罗陂等乡村插队落户。垦荒人员的生活和生产费用,一概报省拨款解决,至1957年共拨经费15.01万元,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这批垦荒移民中,除有少数提干,一部分转入工矿企业,大部分倒流回沪,仅少数留居从事农业生产。
  1969年,湖南韶山修建大型水利工程,需迁出大批农户,上级分配到乐安县的移民有540户,计2581人(分别从1969年3月至1970年1月来到乐安县),他们分别被安置到10个公社29个大队,63个生产队,就地插队生产或单独建队。为使他们有地可耕,当地政府与群众采取协商办法,全县划出水田3750亩,早地1200亩,从而使他们安心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这批移民几年来在农业生产上做出了可喜的成绩,生活也日益得到改善。
  第七节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全县各地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婚姻法》。特别是边沿山区,封建婚姻习俗在人们的思想中影响较深,早婚、换婚、近亲结婚等不良风气时有发现。因此,在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时,对结婚的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等,反复运用通俗易懂、现身说法的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通过婚姻法的贯彻,男女双方按规定达到结婚年龄的,均能自觉地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离婚、复婚的也同样办理离、复婚手续。
  表3—35 乐安县几个年份结婚、离婚及复婚统计表单位:对第十三章劳动建国前,乐安县工业落后,只有为数不多且又依附于农业的手工业工人,他们都是各找门路,自谋职业,政府从来不予安置和保护。
  建国后,随着社会制度的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新建与扩建的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加,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多。另外,新生劳力又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对就业的安排与管理,先后由政府办公室、民政局、人事监察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等机构负责。对有关劳动就业、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与职工生活福利等都依靠国家制定的有关条例贯彻执行。目前,待业者在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下,均可获得安置。在业工人的工作、生活和福利也有保障。
  第一节就业建国前,县政府对失业人员和在业工人很少过问。
  建国后,凡县属新建、扩建的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与事业单位及外地工矿所需的新工人,均通过县劳动管理部门统一招收。1960年以前,招工名额由县劳动局分配给公社(乡)、大队(村),选拔年轻力壮、粗通文字的青年,保送到用工单位培训录用。从中央发出“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号召后,本县部分城镇待业青年被安置在新办林场就业。1968年至1972年之间,先后安置在本县各地插队劳动的知识青年近400人,这些被下放到农村的知识青年,陆续通过参军、升学、招工、调遣、倒流等途径先后离开农村。至1981年尚余留的800余名,分批由劳动局全部安置在县属各大小集体工商企业中就业。同时,分批招收了新的城镇待业青年,经过文化测验和体格检查,择优选送给用工单位录用。1981年8月,县劳动局和工商系统分别组建起劳动服务公司,以安排待业青年就业。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全县待业青年的登记管理和就业前的培训工作。从此以后,县劳动管理部门在新生劳力激增的情况下,采取“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了为招工单位推荐青年、补员对象外,还扶助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联营。1981—1985年五年中,县劳动管理部门招工安置于国营或大集体企、事业就业的共有889人(其中国营504人,大集体385人),介绍和组织就业于小集体、临时工,个体经营的共有2830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就业的紧张局面。
  建国以来,本县安置于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就业人数至1985年共达12258人。
  第二节劳动管理建国前,本县在造纸、织布、商店、漂染与糕点作坊等行业中,都由厂(店)主自行规定不成文的传统厂规店约,以管理雇工劳动生产。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雇用期限,完全是要符合厂(店)主的利益和需要以及店主凭对雇工的印象好坏而定。
  建国后,各业一律实行八小时劳动制,企业订有各自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着重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对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积极的生产能手,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除对违犯纪律、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应有的处分外,企业不得任意解雇职工。关于企业内部劳力余缺的调配,1984年8月之前,须报县劳动局研究处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调配权下放到企业,但外调出县和外县调入以及国营企业的农业工人非对口调动者,仍须经过劳动局审查批准。有些企业因推行承包责任制而出现剩余的劳动力,则由本企业自行另辟生产门路妥善安置。对于职工退职退休和自然减员的缺额,可由其直系子女(具有招工条件者)顶替或另行向外招工补充。
  表3—36 乐安县几个年份顶替、补员及县内外调配情况表注:在补员中照顾知识分子指标8人,多子女指标5人,台湾同胞指标5人。
  第三节职工培训建国前,本县青少年凡学习工商、饮食、服务等业手艺时,除有父兄及亲友传授者外,其他学艺者必须拜师学徒,经过三年刻苦学习,熟练技艺后方可自行就业。
  建国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各业新老职工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教育和培养下,不仅解决了工作和生活问题,而且在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上不断得到提高。各企业招收的新职工,在老师傅的指导下,加之自己锻炼,逐渐掌握生产技能。新老职工在各级工会和企业举办的业余学校学习班和夜校中,学习文化、政治和时事等,扫除了文盲,提高了思想觉悟。1979年县总工会又开办了职工业余学校,设了个单科班,授以初、高中课程,参加学习的职工有160余人。1980年单科班增至6个,参加学习的职工达314人,1981年又开设了3个全科班(其中一个技工班),有学员135人,次年增至327人。县劳动服务公司1979—1985年共举办7次计1620人的文化培训;9次计1240人的技术培训;4次计345人的厂矿内部业务培训;3次计127人的委托专业培训。其他如农机厂、印刷厂、制药厂、大马头垦殖场、供销社、商业局、林业局、经委等系统,在1981年都先后举办了围绕生产对口的专业知识学习班,使新老职工不断地提高了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节劳动保护一、安全生产建国前,无所谓劳动保护。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极为重视,强调生产单位应在搞好安全生产的同时,实行劳动保险福利,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县人民政府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企业也有安全生产机构,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程。各车间、班(组)配备有安全员,随时检查安全设备和禁止违章操作,以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劳动安全。每年5月份,全县开展安全月活动,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经委等有关单位对交通、消防、渡船、锅炉等工种进行全面检查,以根除事故隐患。对高空、高温、有毒等作业工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发给营养补助费或给予适当的休假疗养。从60年代初起,本县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按“定期发放,节约归己”的原则发放劳保用品。1972年按“物尽其用、以旧换新”原则发放劳保用品。凡因工负伤者,企业和工会必须负担其全部医药费用并照发工资;因工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残废抚恤和生活补助。建国以来,全县享受残废优抚者有95人,支付职工丧葬费及抚恤费达6.02万元。
  二、职工福利本县从1953年起,各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0%的职工福利基金。1974年起,企业除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1%的福利基金外,还可从盈利中按盈利总额提取20%的福利基金。事业行政单位的职工每人每月提取福利费2元,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
  1952年起,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干部一样均享受公费医疗。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也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还发给防寒防暑以及从事高温、有毒工种的营养补助和定期、不定期的困难补助等。1958年,开始执行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国务院重新公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原每年12天改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假期每年20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第五节职工工资建国前,在民国24—26年(1935—1937年)间,本县手工业工人、店员、杂役等行业曾实行过计件工资、年工资、日工资及短工工资等制度。
  计件工资一般在造纸业、夏布纺织业实行。
  年工资店员30—50元(供膳),男长工为30—80元,女长工为3—15元,均供膳。
  月工资男工为3—10元,女工0.5—2元,童工0.5—4元。
  日工资每日0.5元(轿夫多实行这类工资)。
  短工工资农忙季节男每日0.2—0.5元,女每日0.3—0.6元,农闲季节男每日0.15—0.4元,女每日0.2—0.5元。长年工、月工和短工均由雇主供膳、宿。
  建国初期,本县手工业工人工资一般仍沿旧制。1956年以后,各行工人都纳入社会主义经济所有制的体系中,均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按月支领工资:矿业、机械、五金、电力等产业工人工资分为8级;其它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分为7级,级别差约5—13元。此后,于1963、1971、1977、1978、1979几个年份,对职工工资作过调整,另加粮食补贴。
  1981—1983年,又先后对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了调资升级,国营企业工人有2460人,大集体企业职工有1747人获得升级或补差。1984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3501人的年工资总额为251.91万元,人平年工资719.5元;大集体所有制职工3087人的年工资总额为137.53万元,人平年工资578.86元。1985年工商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工资采取浮动工资加奖金制,打破了“铁饭碗”、“大锅饭”及阻碍生产发展的不合理制度,发挥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使职工工资有所提高。据县统计局资料:1985年全民所有制4447名职工年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奖金)为383.16万元,人平年工资增至861.6元,较1956年人平年工资397.2元提高了2.17倍;大集体所有制3251名职工的年工资总额为222.09万元,人平年工资683.1元,较体制改革前(1984年)提高了16%。
  第十四章人事建国前,各级行政机关的人事制度极不健全。对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奖惩虽制定了规章,但实际上多凭权贵的牵引和亲缘关系的推荐,薪俸级别相差悬殊,职务毫无保障,更无福利可言。
  建国后,人事制度逐步健全。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行政干部的任免和生活福利均有明文规定。
  第一节人员编制宋、元、明、清时代,县级行政机构数量不多。本县只设有县衙、儒学、县学、典史衙、巡检司五个机构,其人员编制各朝时有增减,清代的定制是: 县署:知县1人,门子2人,皂隶14人,马快8人,仵作8人,民壮15人,禁卒7人,轿伞夫7人,库子4人,斗给4人; 典史衙:典史1人,门子1人,皂隶4人,马夫1人; 儒学:教谕1人,训导1人,斋夫8人,门子2人; 县学:廪生20人; 招携巡检司:巡检司1人,皂隶2人,弓兵30人; 其他:吹鼓手4人,铺司兵15人; 县以下基层:乡官4人,里正17人(均无给职)。
  民国成立后,在北洋军阀统治的15年当中,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下设二个科;儒学改称劝学所;典史衙改为警察局,县学改设高等小学堂。基层设区、保卫团,各机关的名称和编制时有变更。民国15年(1926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长之下由初期的两个科逐渐扩增至7科3室,县属其他机构大有扩增。1941年实行新县制时,本县各级机构的人员编制是: 县政府82人;田粮管理处52人(含各仓库); 经征处26人; 警察局87人(含二分所); 保安警察大队16人(下辖二个中队官兵216人); 行政干部训练所13人; 卫生院11人; 民众教育馆9人(含工友); 初级中学1所17人; 区中心小学5所50人; 乡中心小学30所100人; 救济会3人; 参议会10人; 农业推广所13人; 县仓2人; 区公署5所(后撤销),每所职员5—7人,区丁11人; 乡公所30所(后缩编为15所),每所职员8人,乡丁6人; 保公所191个,各设保长,保队副各1人; 司法处11人; 国民党乐安县党部7人; 江西裕民银行乐安办事处6人。
  建国后,由于社会制度的彻底变革,县各级行政、事业、企业机构随着政治形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时有调整,其人员编制也相应有所增减。
  表3—37 乐安县几个主要年度行政干部人数分布情况表 (续上表) 第二节人员任用清代以前,县级的县令、教谕、训导、典史等有品级的主管官吏由吏部遴选科举合格人员或凭权贵举荐、富室捐纳而任用。其他次职,杂役由主管官吏选用;乡官、里正等基层人员则由地方绅耆推荐给县令派充。官吏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满后根据其政绩优劣或背景厚薄而定去留,本县从建县至清宣统末年历762年,共更换了225任县令,平均任期3.37年。
  民国时期,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县长须具有大学、专科或高等文官考试合格的学历和荐任级从政资历者,由省民政厅提名推荐、经省务会议通过而后任命;县长下属各科室和直属机关主管的人事任免权,大多为县长掌握(其中的田粮处副处长,政府会计室、统计室主任则由省有关部门派任),所以县长更换时,必出现一次人事大换班。
  建国初,本县各级领导干部,均系解放战争中随军南下的干部,为了建立和巩固革命政权,培训了一批本籍的社会青年和留用了少量旧职人员,分配到各部门和基层充任干部。随后又在土地改革和各次运动中,吸收思想进步、工作积极的工人、农民、民兵参加工作。至1961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人数增至1414人。1962年根据中央指示,进行紧缩机构,精减人员,全县干部总人数缩减至1263人。以后又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干部人数逐渐扩增,其来源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人事制度混乱,大多数领导干部被诬为“走资派”,被揪斗夺权,下放监管劳动。各部门权力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所谓“造反派”、“革命派”所窃据,有651名干部被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平反了1957年错划的右派分子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大量冤假错案,使这些被迫害、被下放的干部重回工作岗位,撤销了帮派分子、打砸抢分子的领导职务,从此,县直机关和基层组织恢复了正常工作秩序。1984年随着国家机关人事制度的初步改革,本县根据中央提出各级领导班子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各级机构人事编制的规定,年龄超过60周龄的干部办理离休、退休,超过“年轻化”界限年龄而未达离、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一律退居第二线任调研员或协理员,让贤给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中青年干部。1985年在全县调整后的各级机关行政干部的3164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30人,中专616人,高中文化水平的1094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1193人。其中党群系统区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88人中,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4人,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31人,初中文化程度的43人;年龄20—30岁的12人,31—40岁的47人,40—50岁的29人,领导干部素质大有提高。特别是干部任用制度,完全改变了旧社会“一朝天子一朝臣”和用人唯亲的封建人事制度。建国后的各任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区乡行政领导干部,都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局、委、办级行政领导干部须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副局级以下干部的任用和调遣也要通过县委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认可后,由劳动人事局委派。
  第三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建国后,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本县从1951年至1965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97名;1975年接收29名;1976年接收50名;1977年接收96名;1978年接收7名;1979年接收57名;1980年接收56名;1981年接收133名;1982年接收240名;1983年接收137名;1984年接收159名(其中由教育局分配的80名);1985年接收148名(其中教育局分配的90名)。
  第四节人员培训建国前,在民国32年(1943年)以后,设有中央、省、县三级训练团(所),分别调集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加以培训。本县于1943年设县行政人员训练所(设在县城北门陈氏大祠),定期调集乡干部、保长、保队副施以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选送数名区级干部到省行政人员训练团学习,当时在任县长王良基被选调至重庆中央训练团学习三个月。
  建国初期,为了充实地方干部队伍,县人民政府招收了110名社会知识青年和留用的部分旧职人员分别加以短期训练,以改造思想,提高革命认识,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工作。随后又结合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参加工作积极的人员给予短期培训,以熟悉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法。1958年7月乐安县委开办干部学校,次年改称党校,为轮训公社(乡)大队(村)级党员干部的常设机构,区级以上党员干部选送到省、地党校培训。此外、商业、林业、工业、农业及县总工会,均分别设置与业务相关的学校或学习班,培训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掌握业务知识和提高文化水平。乐安县委党校从1958年至1985年,共举办了各类轮训班126期,调训人员达17055名;1985年选送到地委党校培训的59名(其中15名是大专班);选送到省委党校培训的2名。
  第五节精简下放一、精简 1961年7月至9月20日全县精简职工及城镇居民共1875人(其中职工1328人、干部116人、居民38人、家属299人、社会知识青年94人),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2年精简干部446人、职工92人,城镇居民2534人,参加农业生产。1983年对精简人员符合退职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一律每月按原工资的40%发给退职金共3500元。1984年每月发给退职金共5600元,对其余生活确有困难的定时发给补助款2.16万元(计205人);1985年每月发给退职金计5650元,对其余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发给补助款2.31万元。
  二、下放 1957年12月12日,县属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抽调干部、职工、教师200人,下放至本县大马头垦殖场劳动锻炼。下放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锻炼,仍回机关工作。
  1958年2月2日,继续抽调各机关单位职工224名,下放到农村、厂矿和商店轮流锻炼。
  1968年10月4日,贯彻毛泽东“五、七”指示,将干部职工651人、城镇居民849人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参加农业劳动。
  1969年4月上旬,在各社建立了“知青点””64个,将先后从上海下放来县“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知识青年2000人及本省、本县知识青年1904人,安置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197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达了(21)和(30)号文件,再次掀起了上山下乡的高潮,本县各青年点又安置从南昌、抚州、721矿、261队和25公司等单位下放的知识青年2000余名,将知青点调整为50个,并派干部领导。
  对上述下放干部,从1972年起陆续调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下放知识青年先后通过多种渠道得到安置和就业。
  第六节工资宋、明时期,按正、从1—9品18等定俸禄,以米、帛实物计俸,或折给钱钞,至清代后期改以纹银作标准,称俸银。清同治时期,本县各衙官吏和杂役的年俸银为: 知县,45两; 教谕、训导,各40两; 典史、巡检,各31.52两; 县署的门子、皂隶、马快、禁卒、库子、轿伞夫、斗给等,各5.9两;仵作,3.9两;马夫,6两; 典史衙的皂隶,各6两; 巡检司的皂隶,各4两;引兵,各1.8两; 儒学的斋夫,各13两; 吹鼓手,各4.9两; 铺司兵,各5.4两; 民壮,各5.23两。
  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制定文官等级支薪标准,一律按月发给法币,其中: 特任,800元; 简任,分1—8级,1级月薪680元,逐级递减至8级430元; 荐任(县长级)分1—12级,1级400元,递减至12级180元; 委任(科长、秘书、科员、事务员)分1—16级,1级200元,递减至16级55元; 雇员,分1—4级,1级50元,递减至4级35元。
  江西省因为当时财政困难,通令全省的公务人员薪俸按国府规定标准调减,规定300元以上者7折,100以上者8折,50元以上者9折,50元以下者不打折扣。至抗日战争初期实行“战时实支”与“国难薪章”的措施调减工资。1940年7月以后,法币贬值,物价飞涨,又通令恢复国府原定标准,并规定月薪40元以上者另加米贴4元,40元以下者另加米贴6元。1942年10月起,各级公务员一律增发免费公粮。本县职员每月每人免费发给稻谷1.2石(折合129.6市斤),军警工役每人每月稻谷6市斗。此后,民国政府的公务人员,仅依靠这微薄的免费公粮得免于枵腹,至于法币薪俸仅相当于一包香烟的价值,因此,低级公务员无不叫苦连天,有权势的机关主管吃空缺、贪污舞弊之风普遍滋长。
  建国后的县级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在1955年以前分三种形式:—是包干制,仍沿解放战争时的工资标准,干部的膳食按等级分大中小灶,县级干部吃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服装统由国家发给,另外按月发给零用津贴费,县级干部还有儿童保育、妇女卫生、老年亲属补助,本县享受这种待遇的是随军南下干部;二是供给制,是按30个等级工资分计值(每一工资分按当时的食米0.8斤,白棉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的物价计值);三是工资制,按30个等级按月发给人民币。1956年取消上述三种不同待遇,一律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行政干部仍定30级。县级从15级的117.6元逐级递减至30级22元;中学教师从1级的141.5元,逐级递减至10级的40.5元;小学教师从1级的82元,逐级递减至11级的25元;县级卫生技术人员,从8级的129.5元,逐级递减至21级的27.5元。以后在1971、1977、1979年作过提级调整,并增发粮食、副食补贴及附加工资(附加工资后来在调资中逐渐取消)。1981、1982两年对工资偏低的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体育、科技等部门的干部,按工龄和贡献提升一至二级。1985年7月起,废除1956年所定的工资标准,实行工资改革,按基础工资39元加职务等级工资和工龄工资(每年工龄增0.5元)。
  第七节离、退休工作建国前,也规定各级官员有退休制度,但古时退休称为“致仕”;清代则称为“休致”,民国初年沿袭清制。
  建国后,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国营企业的职工实行退休、离休制度。
  一、工人退休本县于1972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凡连续工龄在10年,男年满60,女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办理退休。退休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至去世为止。从1978年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发给退休金,同时可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列入国家工人编制。
  如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工人,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从1980年起,有条件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的退、离,也参照国营企业工人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1972年至1985年,本县国营工商企业退休工人有427人。
  二、干部退休、离休 1975年本县开始办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工作。干部退休条件、退休金标准、退休后待遇、补员以及干部退职等规定,均与工人退休、退职相同。从1975年至1985年共有退休干部455人;退职干部8人。
  1982年,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离休的有关规定,离休后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离休干部去世时其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都按规定发给。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离休老干部74人,其中,县级16人,副县级1人,一般干部57人。
  为了做好退离休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1984年县委组织部成立了老干部办公室。1985年4月改为老干部局。
  县委、县政府在总工会辟有专用房间设置了老干部活动室,备有报纸、杂志、康乐球、乒乓球,象棋、围棋、麻将、扑克等,开展了文化娱乐活动,并先后组织老干部到井冈山、庐山、北京、杭州、苏州等地旅游。此外为退离休老干部举办了运动会,有长跑、气功、象棋、乒乓球、钓鱼及射击等竞赛活动。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逢春节,都分别召开退休、离休老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向他们赠送礼品表示慰问。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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