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45 |
颗粒名称: | 广告登记 |
分类号: | F127.564 |
页数: | 1 |
摘要: |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正式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告管理机关。本县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近几年,对全县经营广告的单位进行整顿,核发了营业执照。同时加强了对广告的检查,要求所有广告要有“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制止刊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广告,并对户外广告也进行了整顿,对承制、刊播单位——县印刷厂、县广播站、县电影院办理了登记管理。在全县建立广告专栏28个,实行户外广告张贴登记制度,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广告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