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42 |
颗粒名称: | 四、经济合同管理 |
分类号: | F127.564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后,本县工商企业、交通、建筑、金融和民间均订立和履行过合同契约。1958年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倾思潮泛滥,经济合同制一度被废止。197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即将经济合同纳入管理,但那时尚未制度化。1981年县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股,1984年11月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合同纠纷23起,金额583500元,争议金额314000元。仲裁2起,金额9万元,争议金额2600元,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本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1985年被评为全地区第1名,及全省合同管理先进单位。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合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