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23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保险 |
分类号: | F842.756.4 |
页数: | 1 |
摘要: | 1951年,本县成立了保险公司两个分理处,即县城分理处与招携分理处。其业务属县人民银行领导,主要是向农村开展自愿保险,已收保险费16000余元,1954年停办,机构撤销。1980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理处,业务由人民银行信贷股代办。1981年分别在县人民银行及县农业银行设立代理处、保险代理处。另外各专业银行以及下属各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等30多处均为保险公司的代办单位。同时在县属单位聘请了百余兼职保险代办员;开展了“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及各种农业保险等19个险种。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