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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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银行
分类号: F832.756.4
页数: 2
摘要: 民国27年(1938年),江西裕民银行在乐安成立办事处,后改为江西省银行乐安办事处。处内设主任、会计、出纳、行警、勤杂、炊事员各1人,共6人。经营存款、放款及汇兑,并代理县公库,办理县内的现金收支及收兑社会上黄金、白银、银元等业务。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人民银行

内容

一、江西裕民银行乐安办事处民国27年(1938年),江西裕民银行在乐安成立办事处,后改为江西省银行乐安办事处。处内设主任、会计、出纳、行警、勤杂、炊事员各1人,共6人。经营存款、放款及汇兑,并代理县公库,办理县内的现金收支及收兑社会上黄金、白银、银元等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县支行 1949年10月6日,乐安县人民政府由南村迁入县城,同年11月,县人民政府财政局接收了国民党时期的江西省银行乐安办事处资产,同时成立了“乐安县金融工作队”。1950年改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办事处”,其业务归抚州地区中心支行领导,同时在县城成立鳌溪营业所。同年3月,乐安办事处扩升为“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县支行”。1958年,下属营业所增至8所,另设储蓄所1所。
  1960年11月至1962年5月,公溪镇划归地区直辖镇,相应成立“公溪镇人民银行”由地区中心支行领导;1962年6月,公溪镇仍划回县属镇,公溪镇人民银行也随之撤销,恢复营业所组织。
  1970年,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合并,成立“乐安县财政金融局”;至1972年又分开,仍恢复“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县支行”的建制。
  1980年初,因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调走了农村金融业务股及农村营业所机构和人员,因此,县人民银行的所属单位只有两个办事处(江边办事处、第七办事处),3个分理处(莲塘、王枧、新居),及1个县城储蓄所;行内设人事、秘书、计划、信贷、会计、储蓄6个股。
  根据国务院关于“县一级原则上不单设人民银行,现人民银行机构划归工商银行建制,但仍挂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块牌子”的规定,本县于1985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乐安县支行”,内设“人民银行工作办公室”;实行“—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
  三、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本县“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是1964年成立的,内设人秘、会计出纳、信用合作、农村金融业务4个股;还先后接受县人民银行管理的鳌溪、增田、牛田、太平、戴坊、龚坊、湖坪、南村、招携等处集镇营业所9所。至1965年9月,因精简机构而撤销。
  1979年2月,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本县于1980年1月正式恢复“农业银行乐安支行”,干部职工是由县人民银行农村金融业务股调入,内设秘书、人事、会计、工商信贷、计划、社队信贷、监察保卫7个股,共有干部职工27人,同时还接管县人民银行在农村集镇的营业所19所,职工共57人。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安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安支行于1977年11月成立。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以财政部领导为主。财政方面,由财政部领导;金融业务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内设行长、会计各1人,拨款员2人,办理全县的基建拨款与基建贷款业务。
  表2—69 全县几个年份基建投资情况表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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