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15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56.4
页数: 10
摘要: 乐安的金融机构,清末有私营钱庄两家,民初只有钱庄1家。民国27年官办金融机构开始建立,成立了“江西省裕民银行乐安办事处”,后改为“江西省银行乐安办事处”。建国后,先后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乐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安支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乐安县支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了信贷、存款、储蓄及保险等业务,有力地支援和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商品的流通。第一节钱庄当铺清朝末期,本县有私营钱庄两家,一是“聚成仁”,一是“茂记庄”,专事存款放款,收取利息。存款的月息为1分2厘;放款的月息为2分,但不办汇兑。这些钱庄和当铺,民国初期均先后停业。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金融机构

内容

乐安的金融机构,清末有私营钱庄两家,民初只有钱庄1家。
  民国27年(1938年)官办金融机构开始建立,成立了“江西省裕民银行乐安办事处”,后改为“江西省银行乐安办事处”。
  建国后,先后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乐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安支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乐安县支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了信贷、存款、储蓄及保险等业务,有力地支援和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商品的流通。
  第一节钱庄当铺清朝末期,本县有私营钱庄两家,一是“聚成仁”,一是“茂记庄”,专事存款放款,收取利息。存款的月息为1分2厘;放款的月息为2分,但不办汇兑。又有私营“泰兴”当铺1家,专办物资抵押贷款,月息2分,定期2年,过期“死当”(即不能取赎)。这些钱庄和当铺,民国初期均先后停业。
  民国时期,乐安戴坊街富商集资2500元开设“益丰钱庄” ,兼营典当粮食等业务;民国 10年(1921年),因遭匪劫而歇业。
  第二节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其盈利转作公共积累,充实信贷资金,由信用社支配。
  本县初建社时,只是从事简单的存款贷款业务,后逐步发展到承办农村转帐结算和社队会计辅导及现金管理等农村金融各项业务。现在成为农村各项经济部门资金活动的纽带;农村社队的一切生产活动、积累、分配,商品流动,都要从信用社业务活动中反映出来。1985 年全县有农村信用社21个,职工65人。
  1980年,社员存款余额673.4万元,贷款余额137.1万元。
  1981年,存款余额680.9万元,贷款余额131.9万元。
  1982年,存款余额745.7万元,贷款余额144.4万元。
  1983年,存款余额942.9万元,贷款余额196.3万元。
  1984年,存款余额1082.6万元,贷款余额312万元。
  1985年,存款余额1327.6万元,余额贷款450.5万元。
  第二节银行一、江西裕民银行乐安办事处民国27年(1938年),江西裕民银行在乐安成立办事处,后改为江西省银行乐安办事处。处内设主任、会计、出纳、行警、勤杂、炊事员各1人,共6人。经营存款、放款及汇兑,并代理县公库,办理县内的现金收支及收兑社会上黄金、白银、银元等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县支行 1949年10月6日,乐安县人民政府由南村迁入县城,同年11月,县人民政府财政局接收了国民党时期的江西省银行乐安办事处资产,同时成立了“乐安县金融工作队”。1950年改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办事处”,其业务归抚州地区中心支行领导,同时在县城成立鳌溪营业所。同年3月,乐安办事处扩升为“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县支行”。1958年,下属营业所增至8所,另设储蓄所1所。
  1960年11月至1962年5月,公溪镇划归地区直辖镇,相应成立“公溪镇人民银行”由地区中心支行领导;1962年6月,公溪镇仍划回县属镇,公溪镇人民银行也随之撤销,恢复营业所组织。
  1970年,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合并,成立“乐安县财政金融局”;至1972年又分开,仍恢复“中国人民银行乐安县支行”的建制。
  1980年初,因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调走了农村金融业务股及农村营业所机构和人员,因此,县人民银行的所属单位只有两个办事处(江边办事处、第七办事处),3个分理处(莲塘、王枧、新居),及1个县城储蓄所;行内设人事、秘书、计划、信贷、会计、储蓄6个股。
  根据国务院关于“县一级原则上不单设人民银行,现人民银行机构划归工商银行建制,但仍挂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块牌子”的规定,本县于1985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乐安县支行”,内设“人民银行工作办公室”;实行“—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
  三、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本县“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是1964年成立的,内设人秘、会计出纳、信用合作、农村金融业务4个股;还先后接受县人民银行管理的鳌溪、增田、牛田、太平、戴坊、龚坊、湖坪、南村、招携等处集镇营业所9所。至1965年9月,因精简机构而撤销。
  1979年2月,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本县于1980年1月正式恢复“农业银行乐安支行”,干部职工是由县人民银行农村金融业务股调入,内设秘书、人事、会计、工商信贷、计划、社队信贷、监察保卫7个股,共有干部职工27人,同时还接管县人民银行在农村集镇的营业所19所,职工共57人。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安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安支行于1977年11月成立。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以财政部领导为主。财政方面,由财政部领导;金融业务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内设行长、会计各1人,拨款员2人,办理全县的基建拨款与基建贷款业务。
  表2—69 全县几个年份基建投资情况表单位;万元第四节保险 1951年,本县成立了保险公司两个分理处,即县城分理处与招携分理处。其业务属县人民银行领导,主要是向农村开展自愿保险,已收保险费16000余元(重点是耕牛),1954年停办,机构撤销。
  1980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理处,业务由人民银行信贷股代办。
  1981年分别在县人民银行及县农业银行设立代理处、保险代理处。
  1983年设专职保险干部,1984年12月,正式成立独立性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乐安县支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下设人秘、业务、计财3个股。另外各专业银行以及下属各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等30多处均为保险公司的代办单位。同时在县属单位聘请了百余兼职保险代办员;开展了“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及各种农业保险等19个险种。
  表2—70 乐安县几个年份保险金额、保险费与赔款情况表单位:元第五节货币流通民国初期,实行清末的币制。以银两作为价格标准,银元作为流通的手段,铜板以一当十代理制钱,作为辅币流通。铜板与银元的兑换比率并无规定,最初银元1元兑换铜板130个。及至民国17年以后,银元与铜板的兑换比率有起有落,但铜板呈现下跌趋势。银元1元可兑换铜板180—240个,最高达到360个。这种兑换比率,是受外县兑换率的影响而自行调整的。
  民国22年(1933年)4月6日,民国政府财政部宣布全国范围内实行废两改元,并规定自即日起,所有收支交易一律使用银元,不得再用银两,确定以银本位的“元”为基本单位,银元含纯银23.493448克。银元与银两的折合率定银元一元,等于纯银七钱一分五厘。
  同年4月6日以后的一切收支和交易,如仍用银两计算的,法律上不承认其有效。当时本县在市场使用的银元,计有如下几种: 1、开国纪念币:有孙中山先生侧面像。
  2、袁头:北洋军阀铸造的,有袁世凯像,又称“大头”。
  3、船洋;铸有帆船图案。
  4、光绪龙洋:清光绪十四至十五年广东造币厂铸造。
  5、鹰洋:墨西哥铸造,鸦片战争后流入中国。
  6、日本龙洋:日本铸造,有龙形花纹。
  另外还有光绪元宝大清银币。四川银币、湖南银币、鬼子打锣等杂洋若干种,在使用价值上并不一律。当时群众缴纳赋税,政府是以开国纪念币及袁头为“正洋”,其余均称“杂洋”,杂洋缴纳赋税应根据成色比“正洋”降值3—5%。
  随着废“两”改“元”之后,民国23年(1934年)民国政府发行了一种镍质辅币,面额分“5分”、“10分”、“20分”3种。镍币的正面为孙中山先生像,反面为古代布币图案。自从辅币投入市场,铜板逐步停止使用。
  纸币:民国时期在本县使用的,既有国营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发行的1元、5元、10元票面钞票,也有江西地方银行及私营的“通商银行”、“四明银行”、“中南银行”、“大陆银行”、“金城银行”等发行的钞票。辅币券,既有江西地方银行和赣省银行发行的10枚、百枚的铜板券,又有本县私商筹集储蓄基金发行的“华铺庄”铜板券。票面额有5枚、10枚、50枚、1百枚4种,只限本县境内使用。另外还有樟树私商发行的“宾兴典”、“惠黎典”的铜板券流入市场使用。自废两改元,辅币以角分计算后,铜板券逐步停止使用。
  民国24年(1935年)民国政府宣布币制改革,将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行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集中发行,并规定各省地方银行只能发行辅币(即1元以下的角分辅币),限制在本省境内流通;禁止其余公私金融机构发行钞票,同时禁止使用银元,市场上的银元、黄金、白银都由国家收买,并规定外汇价格为“法币”1元等于英币1先令2.5便士,美金0.2975美元。由国家银行买卖外汇。
  民国25年(1936年)江西裕民银行由江西省政府投资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以后退出私股,完全为公营,改称“江西省银行”,发行了5角以下的辅币券,在本省境内流通。
  抗战时期,物价飞涨,法币贬值,国民政府又发行“关金券”。“关金券”的全称为“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早于民国20年(1931年)发行,是海关单位的一种专用支付手段,供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1942年)4月,以“关金券”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例投入市场,与法币同时使用。
  自从发行“关金券”投入市场后,物价继续猛涨。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又实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法币、关金券均停止使用。“金圆券”的币值是以300万元法币兑换“金圆券”1元;并通令严禁人民保存金银,由银行作价收买。所有物价,一律冻结在8月19日的水平。“金圆券”原规定每元含金量为0.22217克,折合比率是:纯金1市两合“金圆券”200元,纯银1两合3元,银元1枚合2元,美钞每元合4元。由于国民政府滥发“金圆券”,货币继续贬值,物价高涨到惊人的程度,我县大部分商店因售出货物无法进货而倒闭停业。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人民币。建国后,党中央提出了“统一财政经济,控制市场价格” 的措施。乐安县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1、坚持货币的经济发行。2、收回解放区所发行的地方货币。3、坚决地、迅速地肃清伪法币、伪金圆券。4、禁止外币在市场流通,外汇由国家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5、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互相买卖。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实行现金管理。
  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以1比1万的比价收兑旧人民币。
  1957年12月,发行铝质辅币“1分”、“2分”、“5分”3种。
  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苏联代理我国印制的3元、5元、10元3种票面额的人民币,采取逐步收回,只进不出的办法,全部退出流通界。
  1981年初,本县人民银行根据规定,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学校、部队、集体企业、生产大队、生产队,全面实行现金管理。
  表2—71 乐安县几个年份银行现金收入情况表单位:千元表2—72 乐安县几个年份银行现金支出情况表单位:千元第六节贷款民国时期,江西裕民银行乐安办事处虽有存款贷款业务,由于抗战爆发后,物价飞涨,其信贷业务不过是该银行办事处主任与官商勾结,利用贷款的名义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而已。
  民国32年(1943年)中国农民银行江西省支行南城办事处(南城是第七专署所在地,本县是它的业务管辖范围),派人员来我县办理供销互助合作贷款,扶植工农业的发展。当时本县计有53个合作社,2个兼营合作社。已由该办事处提供贷款的单位计有招携毛边纸供销合作社,鳌溪镇供销合作社等。但因合作社被地方豪绅操纵,他们利用贷款搞投机买卖,根本没有起到扶助工农、发展生产的作用。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在1977年以前的信贷业务,开始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借给制,自1979年起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款挂钩、差额包干”的新体制。在保证不突破上级核定的差额指标前提下,多吸收存款,可以按政策多发放贷款,工、商贷款可以互相流通使用,进一步确保国家信贷计划的实现。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5种经济成份并存,县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扶持国营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的发展,促使国营商业成为市场领导力量。到1952年底,县银行贷款,除农业贷款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贷款占总额60%。
  1953—1957年,为了大力扶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促使高级农业社向人民公社转化,县人民银行对生产贷款逐年增多。1957年各项贷款总额达245.1万元,比1950年增长11倍;国营和供销合作贷款占45%,粮食收购贷款占33%,农业贷款占22%。
  1965年,为了解决1958—1962年间因虚报浮夸造成的“乐安事件”而产生的经济困难后遗症,粮食贷款增长至380.2万元,农业贷款增至90.1万元(1958年粮食贷款155.6万元,农业贷款44.9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贷款收取利息是剥削”谬论影响,使银行到期的大量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周转缓慢,到1979年末,各项贷款余额高达2638万元(1965年末余额为932万元),为建国以来的最高数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银行在贷款方面有两个突破。第一,突破了银行过去不发放工业长期设备贷款的老框框。1980年,开始发放国营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县办小水电贷款。支持了县办水泥厂、针织内衣厂、东元水库二级发电站的兴建和生产。第二,突破了银行过去对个体经济企业不发放贷款的老框框,为支援待业青年就业,及增设商业、工业、饮食、服务业网点,方便群众,繁荣经济起到一定的作用。
  1980年1月,本县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后,积极开展农村信贷,其业务分为: 1、工商企业贷款:即国营和集体工商业贷款,粮油及加工贷款,棉麻公司的棉花贷款。
  2、农业贷款:即国营农业贷款,农村集体贷款,农户贷款,合作经济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个体工商、运输、服务业贷款,开发性货款,小水电贷款。
  3、信用社贷款:计有农业集体、合作经济和农户的农业生产贷款,乡镇企业、村办、联户办、户办企业以及农村个体、联户和合作经济的工商、运输、服务业贷款,农村生活贷款,沼气贷款。
  县农业银行自恢复建制后,每年各项贷款余额是: 1980年1065万元,1981年1103万元,1982年987万元,1983年1070万元,1984年1303万元,1985年3807万元。
  本县建设银行支行自1983年开始办理给基本建设贷款。该年针织内衣厂贷款5万元,戴坊电影院贷款1万元。1984年,贷款给自来水公司6万元、洞口电站5.5万元、饮食服务公司15万元、煤炭公司3万元,共计29.5万元。1985年改拨款为贷款的经济体制:计信托贷款49万元,临时周转贷款42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5.3万元,合计116.3万元。同年基建预算拨款改为贷款计有4个单位,总投资42万元。
  表2—73 乐安县几个年份银行放款数目表单位:千元第七节存款建国后,县人民银行积极开展存款贷款业务,30多年来,全县的企业存款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每年以平均递增4.6%的速度上升。“一五”时期的1957年,比1950年增长1.4倍。“二五”时期的1962年,比1957年增长8.92倍。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1965年,比1962年增长2.17倍。“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业务受到干扰,1976年比1966年仅增长23%。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1980年恢复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实行“差额包干”的资金管理办法,大大地调动了银行组织存款的积极性。
  表2—74 乐安县几个年份银行存款数目表单位:千元 1980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后,农村存款及集体储蓄已逐年递增; 1980年存款1125.1万元。其中集镇储蓄155.9万元。
  1981年存款1124.8万元。其中集镇储蓄190万元。
  1982年存款1224.8万元。其中集镇储蓄232万元。
  1983年存款1412万元。其中集镇储蓄292万元。
  1984年存款1901万元。其中集镇储蓄399万元。
  1985年存款2586.3万元。其中集镇储蓄404万元。
  第八节储蓄民国时期,江西裕民银行乐安办事处虽办有“储蓄”业务,由于失去群众信任,业务很少,徒具虚名。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1956年在县城设立“储蓄专柜”办理储蓄业务。1957年改设“新街储蓄所” ,各公社营业所兼办储蓄业务。1960年地质261队成立新居分理处,721矿成立莲塘办事处及王枧分理处,均兼办储蓄业务。1975年,721矿一厂建成时,已成立了全面代办点。至此,储蓄业务遍布全县城乡集镇和矿区。1980年恢复农业银行乐安支行后,公社集体储蓄业务由农行办理;县人民银行只承办县城及矿区储蓄业务。至1982年止,县人民银行管辖单位计有全面代办点1处,单一代办点279个,互助储金会361个。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户享有三权(所有权、处置权、继承权)。存款种类:建国初期,为了配合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储户利益,举办过“单一折实储蓄”,及“保本保值储蓄”。1985年,县储蓄存款的种类分为“活期储蓄”及“定期储蓄”两大类;在定期储蓄中又分为“整存整取,存本付息,整存零取,零存整取” 四种。此外还有华侨人民币储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储蓄业务逐步实行由国家统一经营,统一储蓄利率。随着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1952年底全县储蓄达44万元。1955年11月,开展爱国储蓄运动,加强了储蓄宣传和机构网点建设。
  1957年,储蓄余额达118万元,比1952年增长168%。按全县人口计算,人平均储蓄由1952年的4.40元,上升到8.70元。
  1960年至1962年,因遭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本县储蓄存款急剧下降。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以及261队及721矿在本县的职工、工资的增加,本县的储蓄到1966年余额达118.8万元,比1962年增加77.8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国家组织储蓄是得益少、损失大”,“利息是不劳而获的收入”等错误谬论的影响,本县减少了储蓄专业人员,储蓄存款呈马鞍形的波动,增长速度缓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人民储蓄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措施,消除了储蓄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左”的错误,先后3次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同时,充实了储蓄工作人员,增加储蓄种类,特别是国务院1981年4月10日批转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储蓄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我县人民银行认真贯彻执行后,储蓄存款大幅度上升,全县城镇储蓄存款,从1979年末到1985年末7年中,增加至1744万元,按1985年全县人口计算,平均每人储蓄达60.4元,为1979年末平均每人15.97元的3.8倍。
  第九节公债国库券民国30年至33年本县群众认购过“同盟胜利公债”,数目无统计。
  建国后,国家委托人民银行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本县人民银行从1956年开始发行,到1958年底,实际认购129511元,比定额增长61.88%。其中职工认购28092元,农民认购96375元,工商界4506元,居民和其他538元。票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五种。采取不记名、不挂失、禁止买卖、年息4厘的办法。国家在10年内用抽签办法还清本息。
  196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发行“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本县认购了人民币143475元。
  1982年,本县人民银行代理国家财政部发行“国库券”计409414元,其中:票面额100元券5000元,10元券139970元,5元券190480元,1元券73964元。
  1983年,本县单位认购国库券767158元,个人认购445525元。
  1984年,单位认购国库券626385元,个人认购442170元。
  1985年,本县认购国库券123.2万元。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