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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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14
颗粒名称: 三、其他税务
分类号: F812.756.442
页数: 1
摘要: 民国政府,在苏区革命时期,曾征收了所谓“江西特种物品产销清‘匪’善后捐”,其内容: 1、纸张:精者按值征5%,粗者征3%。抗日战争时期,征收了“殷富乐捐”“增收田赋附加”“特产捐”。建国后,在“文化大革命”中,于1968年接管县城私人房屋277户,计面积14678.06平方米收取房租,列入县地方收入。1973年落实政策已先后退回给原业主。1983年10月,对一切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开征10%的“建筑税”。1984年5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镇按流转税额的5%,乡村按1%计征。同年1月,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9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建筑税

内容

民国政府,在苏区革命时期,曾征收了所谓“江西特种物品产销清‘匪’善后捐”,其内容: 1、纸张:精者按值征5%,粗者征3%。
  2、属于迷信烧化及锡箔鞭爆等项,按值征7.5%至12.5%。
  3、夏布:精者按值征2.5%,粗者按值征1.5%。
  4、药材:精者征10%,粗者征5%。
  5、油类:按值征6%。
  抗日战争时期,征收了“殷富乐捐”“增收田赋附加”“特产捐(米、谷、纸张、木、竹出口捐)”。
  建国后,在“文化大革命”中,于1968年接管县城私人房屋277户,计面积14678.06平方米收取房租,列入县地方收入。1973年落实政策已先后退回给原业主。
  1983年10月,对一切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开征10%的“建筑税”。
  1984年5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镇按流转税额的5%,乡村按1%计征。
  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办法是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的工资标准(人均月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免征;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征30%;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征100%;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0%计征。
  同年1月,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9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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