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14 |
颗粒名称: | 三、其他税务 |
分类号: | F812.756.442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政府,在苏区革命时期,曾征收了所谓“江西特种物品产销清‘匪’善后捐”,其内容: 1、纸张:精者按值征5%,粗者征3%。抗日战争时期,征收了“殷富乐捐”“增收田赋附加”“特产捐”。建国后,在“文化大革命”中,于1968年接管县城私人房屋277户,计面积14678.06平方米收取房租,列入县地方收入。1973年落实政策已先后退回给原业主。1983年10月,对一切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开征10%的“建筑税”。1984年5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镇按流转税额的5%,乡村按1%计征。同年1月,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9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建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