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13 |
颗粒名称: | 二、工商税 |
分类号: | F812.756.442 |
页数: | 6 |
摘要: | 清代,据《上宪修辑赋役全书》记载:同治二年乐安的税收计有:1、田房契税;2、当税银三十五两;3、牛税银十九两六钱;4、牙税银三十五两;5、茶课银四两五钱;6、纸价银九分九厘九毫。以上共银九十四两一钱九分九厘九毫。民国初年,捐税税种计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税、烟酒税、硝磺税等。除契税外,其余都是由省招商承包。民国28年江西省政府颁发《改订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规定:除原有的屠宰税及房捐外,复增辟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及筵席娱乐捐三种为县之独立税。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工商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