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
分类号: F812.756.442
页数: 8
摘要: 同治二年钱粮征额计有: 田:7466顷94.74亩,每亩实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37272.334两。山:711顷94.1亩,每亩征银六厘七毫二丝四忽九微三纤。塘:225顷68.06亩,每亩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征收办法是采取大户派粮。截止1950年2月底入库数19262312.1斤。地方公粮的比率是5%;配额为1186322斤;实征963115.9斤。但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0%。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税务

内容

一、农业税清代,定赋役法,实行摊丁入地、丁地合一。同治二年(1863年)钱粮征额计有: 田:7466顷94.74亩,每亩实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37272.334两。
  地:781顷34.1亩,每亩征银一分二厘四毫四丝八忽四微四纤,共征银474.711两。
  山:711顷94.1亩,每亩征银六厘七毫二丝四忽九微三纤。共征银478.7753两。
  塘:225顷68.06亩,每亩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1126.8192两。
  以上田、地、山、塘共8785顷91亩,共征银39352.6395两。
  民国初期仍如清制征收地丁钱粮(钱币)。至民国3年(1914年)改征银元。民国16年(1927年)以后称田赋。本县田赋定额是以银两定额,以银元计征;方法是,每一银两征收银元三元,称田赋正税。至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后停征。
  建国后,开始是按档案记载土地面积641902.65市亩,征收农业税。
  1、1949年按土地面积配交公粮任务23726400斤。征收办法是采取大户派粮。截止1950年2月底入库数19262312.1斤。其中杂物代粮折谷3511168.3斤。地方公粮的比率是5%;配额为1186322斤;实征963115.9斤。
  2、1950年农业税征收政策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鼓励增产”;征收税率是国家公粮13%,地方粮附加1.95%,合计14.95%。
  3、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运动,农业税平均税率为2%。
  4、1954年,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金额累进计征。计算办法按全家每年平均农业收入多少,分为21个税级和税率,全家每人平均农业收入在150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200斤以下者,税率为6%,250斤以下者,税率为7%,每增加50斤,加税率1%,余类推。但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0%。
  5、1958年实行征粮统一入库,依质论价,分别结算的办法。纳税人所交售的征购粮食,品种和质量作价接收,然后分别结算纳税人的应缴税款,另以稻谷收购中等价格折合为货币数额,即为纳税人应完成的农业税任务。纳税人只要完成了这一货币数额,不论所交纳的粮食多少,均算完成了农业税任务。
  6、1959年,实行公社化后,农业税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农业税的征收,是由公社按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12%的比率计征。
  7、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放在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税的纳税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
  8、1979年至1983年,为了减轻穷队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减免办法,规定对人平口粮在四百斤以下人平收入在四十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的规定,本县每年共减免358个生产队农业税,占总队数19.1%,减免稻谷144.54万斤,折合人民币16.2万元。
  9、1984年,取消起征点减免,恢复原有农业税税制,税率按常年产量之13%,另加地方附加10%计征。
  10、1985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为了帮助老区特困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经上级核准本县航桥、潭港、牛田、万崇、罗陂、湖坪、招携、坪溪、金竹、谷岗10个特困乡(镇)减免农业税稻谷316万斤,折合人民币47.5万元。
  二、工商税清代,据《上宪修辑赋役全书》记载:同治二年(1863年)乐安的税收计有:1、田房契税(原无定额,例系尽收尽缴);2、当税银三十五两;3、牛税银十九两六钱;4、牙税银三十五两;5、茶课银四两五钱;6、纸价银九分九厘九毫。以上共银九十四两一钱九分九厘九毫。
  民国初年,捐税税种计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税、烟酒税、硝磺税等。除契税外,其余都是由省招商承包。至民国24年(1935年)成立县经征处,县地方税收始由经征处接办。民国28年(1939年)江西省政府颁发《改订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规定:除原有的屠宰税及房捐外,复增辟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及筵席娱乐捐三种为县之独立税。
  建国后,1950年国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即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这一年,本县只开征了货物税、工商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5个税种。
  1951年,开征了牲畜交易税。
  1952年,又开征了土布货物税。
  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1953年1月,对工商税作了修改。
  1、试行商品流动税:原来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为商品流动税。
  2、修正货物税:即原来征收的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
  3、特种消费行为税的饮食服务部分并入营业税,由电影戏院及娱乐部分改称“文化娱乐税”。
  4、交易税内的粮食部分改征货物税。
  1956年对电影戏剧业开征了“文化娱乐税”。停征“土布货物税”。
  1957年,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下半年,对原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改革: 1、试行工商统一税:即原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2、原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
  3、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特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收发。
  此次税制改革后,本县在实施时有几点变通: 1、1959年,将印花税合并为统一税后,停征印花税;取消“存款利息所得税”。
  2、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
  3、1966年10月起,停征“文化娱乐税”。
  4、1969年,停征“粮食工商税”。
  5、1974年起,商业部门收购菜牛、老废牛,暂不征牲畜交易税。1976年起,公社、大队、生产队购买牲畜用于农业生产者,免征“牲畜交易税”。1978年起,农村牲畜交易税全部停征。
  6、1978年1月起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税率的调整:建国后至1985年,工商税税率调整过三次(即1958年、1973年、1981年)。其调整情况见表2—63。
  表2—63 乐安县工商税率变通情况表 (续上表) 建国后至1985年工商所得税税率调整过7次(即1950年,1953年,1957年,1963年,1971年,1978年,1985年)。分别见表2—64至表2—67。
  表2—64 “工商所得税”税率演变表(一) (续上表) 表2—65 “工商所得税”税率演变表(二)(1957年) 表2—66 “工商所得税”税率演变表(三) (1963年) 注:超额累进计算公式:所得额×税率-速减扣除数=应纳税额。
  表2—67 “工商所得税”税率演变表(四) 单位:元注:1984年根据中央规定推行利改税,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并增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表2—68 乐安县几个年份工商各税征收情况表单位:千元三、其他民国政府,在苏区革命时期,曾征收了所谓“江西特种物品产销清‘匪’善后捐”,其内容: 1、纸张:精者按值征5%,粗者征3%。
  2、属于迷信烧化及锡箔鞭爆等项,按值征7.5%至12.5%。
  3、夏布:精者按值征2.5%,粗者按值征1.5%。
  4、药材:精者征10%,粗者征5%。
  5、油类:按值征6%。
  抗日战争时期,征收了“殷富乐捐”“增收田赋附加”“特产捐(米、谷、纸张、木、竹出口捐)”。
  建国后,在“文化大革命”中,于1968年接管县城私人房屋277户,计面积14678.06平方米收取房租,列入县地方收入。1973年落实政策已先后退回给原业主。
  1983年10月,对一切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开征10%的“建筑税”。
  1984年5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镇按流转税额的5%,乡村按1%计征。
  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办法是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的工资标准(人均月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免征;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征30%;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征100%;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0%计征。
  同年1月,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9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