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08 |
颗粒名称: | 一、财政体制 |
分类号: | F812.756.42 |
页数: | 3 |
摘要: | 清代,乐安无独立的财政体制。民国初期,县地方财政是由省统收统支。民国15年乐安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内设财政科,开始实行省、县两级地方财政制度,但县级的财政实际是由省统制。县财政支出,由省核定拨给。民国28年实行普通岁入岁出和非常时期的财政收支两种体制。民国30年本省各县实行新县制,县地方财政改为自治单位,将县地方税收划归县地方财政收入,县地方经费和事业费均列为县地方预算开支,从此,本县和各地一样,地方财政才有独立的体制。县内的财政收支,是采取向抚州地区报帐的办法进行结算。包干的基数一律以1979年的实际数为依据。对特大自然灾害、抗旱、防汛经费、以及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资金,仍由省财政专款支付。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财政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