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607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财政 |
分类号: | F812.756.4 |
页数: | 12 |
摘要: | 民国初期,县地方财政是由省统收统支。县财政支出,由省核定拨给。民国28年实行普通岁入岁出和非常时期的财政收支两种体制。建国后,财政体制随着各个时期党的方针政策的转变,及财政经济发展的形式与要求,有过几次变动。建国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内的财政收支,是采取向抚州地区报帐的办法进行结算。县以下的财政收支,是采取半级财政制度,收入由省划出“附加收入、房税收入、契税、公产、规费、罚没及其他”等项目为半级财政收入。支出主要是乡一级的开支,即“乡镇行政经费、民兵经费、县卫生经费、县文化教育经费、经济建设费、市政建设费、生产奖励金及其他”等项目。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地方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