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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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606
颗粒名称: 第十章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6.4
页数: 20
摘要: 清代,乐安没有独立的地方财政,仅有地丁钱粮及少量捐税。建国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健全了财政体制。建国之初,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民国初期,县地方财政是由省统收统支。县财政支出,由省核定拨给。县内的财政收支,是采取向抚州地区报帐的办法进行结算。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地方财政

内容

清代,乐安没有独立的地方财政,仅有地丁钱粮及少量捐税。
  民国时期,本县地方财政和其他各县一样,大体上经历了3个演变阶段:民国15年(1926年)以前,县财政极为混乱;民国16至29年(1927—1940年),虽划分了省、县两级地方财政,但县级的财政仍操纵在省政府;民国30年(1941年),实行新县制,县地方财政改为自治单位后,本县始建立了独立的财政。
  建国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健全了财政体制。建国之初,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的1953年起,才开始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省、县三级分管的财政体制。第一、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占的比重大,其次为工商各税税收,是本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后又逐步转为工商各税为主,农业税居于次要地位,其他收入较少。
  第一节财政一、财政体制清代,乐安无独立的财政体制。
  民国初期,县地方财政是由省统收统支。县公署设钱谷科(后改为二科),管理全县的财政收支。征收机构设有“库粮房”,是都书承包的合伙组织形式。由于军阀混战,财政收支极为混乱。民国15年(1926年)乐安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内设财政科,开始实行省、县两级地方财政制度,但县级的财政实际是由省统制(除契税外,其余营业、屠宰、烟酒、硝磺等税,都是由省招商承包)。县财政支出,由省核定拨给。民国22年(1933年)上级颁发《整理地方财政章程》,成立了“乐安县财务委员会”后,当时的财政大体上是行政经费由省统收统支;县地方的武装军警开支,则由县财务委员会根据规定,在省指定税种中征收。民国28年(1939年)实行普通岁入岁出和非常时期的财政收支两种体制。普通岁入,是由省指定的田赋附加及屠宰税、房捐等属县税,后来开辟了新税种,如“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及“筵席娱乐税”列为县级的独立税;支出为自治、民训、公安、财务、教育、建设、卫生、救济等费。非常时期的财政收入包括“殷富乐捐”、“增加田赋附加”、“特产捐”(米谷、竹木);非常时期的财政支出计有:武装自卫经费、难民经费、征集壮丁伙食费等开支。民国30年(1941年)本省各县实行新县制,县地方财政改为自治单位,将县地方税收划归县地方财政收入,县地方经费和事业费均列为县地方预算开支,从此,本县和各地一样,地方财政才有独立的体制。
  建国后,财政体制随着各个时期党的方针政策的转变,及财政经济发展的形式与要求,有过几次变动。
  建国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内的财政收支,是采取向抚州地区报帐的办法进行结算。县以下的财政收支,是采取半级财政制度,收入由省划出“附加收入、房税收入、契税、公产、规费、罚没及其他”等项目为半级财政收入。支出主要是乡一级的开支,即“乡镇行政经费、民兵经费、县卫生经费、县文化教育经费、经济建设费、市政建设费、生产奖励金及其他”等项目。
  1953—1957年实行由高度集中转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的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1953、1954年之间,划归县财政收入的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照分成和其他等收入项目。1955年增加工商营业税和农业税分成收入。1957年增加所得税分成和债款收入分成。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的收入范围,除企事业地方各税及其他固定收入外,对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公债4种分成的比例已作调整;财政支出安排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但对用于基建、灾荒救济和移民垦荒的支出,仍由省专项拨款。此外,还建立了公社一级财政,公社设财政科,并实行“二放三统一包”制度(即权限、人员下放公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由公社管理,财政任务由公社包干),但执行的时间不长。
  1959—1973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的财政体制。县财政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经省核定后,收大于支的,按省确定分成比例上缴;收小于支的,由省定额补助。
  1974—1979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支出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的做法是由省根据县级收入指标,固定一个比例,不管是超支或短少,年度之间不予变动,留给县一部分收入作为一项比较机动的财力,支出的指标也由上级核定。1976年起,增加了超收分成的项目。
  1980年以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务管理体制。包干的基数一律以1979年的实际数为依据。县属工业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各税划作县财政固定收入;工商税、盐税划为调济收入;商业企业、医药商业、供销利润、森林企业划作固定比例分成。对特大自然灾害、抗旱、防汛经费、以及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资金,仍由省财政专款支付。
  二、收入清代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地丁钱粮,同治二年(1863年)本县的地丁钱粮征额为39352.6395两。又房契税(无定额、沿例尽收尽缴),当税银35两,牛税银19.6两,牙税银35两,茶课税银4.5两,纸价银0.0999两。所征收的银两均由县上缴,县一级无权支配。
  民国元年(1912年)至20年(1931年),全县的财政收入在6—9万元之间。
  民国21年(1932年),田赋正税收入52540元。
  民国22年(1933年),田赋正税收入66381元。
  民国23年(1934年),由于本县苏区革命扩大至全县80%,国民党政府的田赋正税收入仅19701元。
  民国24年(1935年)田赋正税收入45969元。
  民国25年(1936年)田赋正税收入48500元。
  民国26年(1937年)属省的田赋正税收入57500元,契税122元,普通营业税8976元,屠宰税1821元;属县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1)田赋附加51510元,(2)屠宰税附加1200元,(3)公产收入380元,(4)学产收入180元,(5)房铺捐912元,(6)杂项收入24284元,合计为78466元。
  民国27年(1938年)田赋正税收入69558元,契税116元,普通营业税1371元,屠宰税939元。属县地方财政收入内容与上年无多大出入。
  民国28年(1939年)为了适应抗日战争需要,县地方财政,除普通预算收入外,又增加了一种“非常时期临时收入。”当时我县的财政收入分为三种类型: 表2—58 民国28年(1939年)乐安县地方收入概算表单位:元民国29年(1940年)原属省的屠宰税改为省、县分成,即78%留县,22%解省,取销殷富乐捐项目。
  民国30年(1941年)县财政收入为税课收入73759元,惩罚及赔偿收入240元,规费收入4032元,代办项下收入6912元,租金使用费及特许费收入1620元,中央及省补助义务教育经费4137元,其他收入15478元,合计106178元,另外省库补助金133000元。
  民国31年(1942年)以后,县地方财政收入项目虽无多大变动,但由于物价飞涨,财政收入也相应追加。
  建国后,县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农业税及工商税为主。
  各个时期财政实际收入比重统计见下图: 各个时期财政实际收入比重统计表2—59 乐安县历年地方财政收入总表单位:万元 (续上表) (续上表) 三、支出清同治二年(1863年),本县的财政支出项目是: 1、知县:俸食共银446.7两。
  2、典史:俸食共银67.52两。
  3、儒学:教谕、训导俸食共银130.4两。
  4、招携巡检司:俸食共银198.187两(遇闰加银12.9164两)。
  5、县学廪生20名,廪粮银40两(遇闰加银3.33两)。
  6、文庙朔望香烛银1.8两(遇闰加银0.15两)。
  7、春秋祭祀银82.2658两。
  8、备祭:关圣帝君、文昌帝君仪银66两。
  9、春冬乡饮酒礼、岁贡酒礼、迎贺新中进举贡、新进科举生员花币酒席旗扁卷资路费银共14.5两。
  10.孤贫三十五名粮布银126两(遇闰加银10.5两)。
  11.正粮正额,除留本县支给银两外,驿站解司起运开支银311.6两(遇闰加银19.32两)。
  以上总共全年开支银1484.9728两(遇闰增加银46.2194两)。
  民国时期民国元年至21年(1912—1932年),县地方支出均是由省核定拨给。民国22年(1933年)在整理地方财政中,由省指定税种征收,作为县地方武装开支,但行政经费仍是由省核定拨给。
  民国26年(1937年)建立了县地方概算制度,其岁出的概算是: 1、自治费23860元。
  2、公安费23000元。
  3、财务费1020元。
  4、教育费20298元。
  5、建设费2820元。
  6、救恤费868元。
  7、卫生费2634元。
  8、杂支费2478元。
  9、预备费1500元。
  合计78644元。
  民国28年(1939年),县地方财政分为两类,即普通岁出与非常时期临时支出,见表2—60。
  在抗日战争时期,经费的开支很难稳定,因此本县的财政支出概算中机动灵活的“其他支出”及“预备金”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民国32年(1943年)这项支出在本县送省审批的岁出概算中,竟占总岁出之40%以上(见表2—61)。
  建国后,本县的财政支出情况见表2—62。
  表2—60 民国28年(1939年)乐安县地方岁出概算表单位:元表2—61 民国52年(1943年)乐安县经省审批岁出概算表单位:元表2—62 乐安县历年地方财政支出总表单位:万元 (续上表) ( 续上表) 说明:1.文教卫生科学经费:包括文化、教育、广播、文物、卫生、科学、地震、计划生育等事业费及公费医疗。
  2.“挖潜”“五小”及工商业事业费:即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费,工、交、商事业费三个项目投资总和。
  3.其他支出:即各种支出较小的项目,如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流通资金、城市维护费、预留行政事业调资补助及其他项目的开支。
  4.1981年上解支出是实际上解数,另尚有中央借款37.2万元,借券4.7万元,共60万元。
  5.1985年决算支出的其他支出中,有“行政价格补贴支出”54.64万元在内。
  第二节税务一、农业税清代,定赋役法,实行摊丁入地、丁地合一。同治二年(1863年)钱粮征额计有: 田:7466顷94.74亩,每亩实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37272.334两。
  地:781顷34.1亩,每亩征银一分二厘四毫四丝八忽四微四纤,共征银474.711两。
  山:711顷94.1亩,每亩征银六厘七毫二丝四忽九微三纤。共征银478.7753两。
  塘:225顷68.06亩,每亩征银四分九厘九毫二丝九忽八微二纤。共征银1126.8192两。
  以上田、地、山、塘共8785顷91亩,共征银39352.6395两。
  民国初期仍如清制征收地丁钱粮(钱币)。至民国3年(1914年)改征银元。民国16年(1927年)以后称田赋。本县田赋定额是以银两定额,以银元计征;方法是,每一银两征收银元三元,称田赋正税。至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后停征。
  建国后,开始是按档案记载土地面积641902.65市亩,征收农业税。
  1、1949年按土地面积配交公粮任务23726400斤。征收办法是采取大户派粮。截止1950年2月底入库数19262312.1斤。其中杂物代粮折谷3511168.3斤。地方公粮的比率是5%;配额为1186322斤;实征963115.9斤。
  2、1950年农业税征收政策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鼓励增产”;征收税率是国家公粮13%,地方粮附加1.95%,合计14.95%。
  3、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运动,农业税平均税率为2%。
  4、1954年,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金额累进计征。计算办法按全家每年平均农业收入多少,分为21个税级和税率,全家每人平均农业收入在150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200斤以下者,税率为6%,250斤以下者,税率为7%,每增加50斤,加税率1%,余类推。但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0%。
  5、1958年实行征粮统一入库,依质论价,分别结算的办法。纳税人所交售的征购粮食,品种和质量作价接收,然后分别结算纳税人的应缴税款,另以稻谷收购中等价格折合为货币数额,即为纳税人应完成的农业税任务。纳税人只要完成了这一货币数额,不论所交纳的粮食多少,均算完成了农业税任务。
  6、1959年,实行公社化后,农业税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农业税的征收,是由公社按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12%的比率计征。
  7、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放在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税的纳税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
  8、1979年至1983年,为了减轻穷队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减免办法,规定对人平口粮在四百斤以下人平收入在四十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的规定,本县每年共减免358个生产队农业税,占总队数19.1%,减免稻谷144.54万斤,折合人民币16.2万元。
  9、1984年,取消起征点减免,恢复原有农业税税制,税率按常年产量之13%,另加地方附加10%计征。
  10、1985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为了帮助老区特困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经上级核准本县航桥、潭港、牛田、万崇、罗陂、湖坪、招携、坪溪、金竹、谷岗10个特困乡(镇)减免农业税稻谷316万斤,折合人民币47.5万元。
  二、工商税清代,据《上宪修辑赋役全书》记载:同治二年(1863年)乐安的税收计有:1、田房契税(原无定额,例系尽收尽缴);2、当税银三十五两;3、牛税银十九两六钱;4、牙税银三十五两;5、茶课银四两五钱;6、纸价银九分九厘九毫。以上共银九十四两一钱九分九厘九毫。
  民国初年,捐税税种计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税、烟酒税、硝磺税等。除契税外,其余都是由省招商承包。至民国24年(1935年)成立县经征处,县地方税收始由经征处接办。民国28年(1939年)江西省政府颁发《改订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规定:除原有的屠宰税及房捐外,复增辟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及筵席娱乐捐三种为县之独立税。
  建国后,1950年国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即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这一年,本县只开征了货物税、工商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5个税种。
  1951年,开征了牲畜交易税。
  1952年,又开征了土布货物税。
  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1953年1月,对工商税作了修改。
  1、试行商品流动税:原来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为商品流动税。
  2、修正货物税:即原来征收的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
  3、特种消费行为税的饮食服务部分并入营业税,由电影戏院及娱乐部分改称“文化娱乐税”。
  4、交易税内的粮食部分改征货物税。
  1956年对电影戏剧业开征了“文化娱乐税”。停征“土布货物税”。
  1957年,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下半年,对原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改革: 1、试行工商统一税:即原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2、原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
  3、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特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收发。
  此次税制改革后,本县在实施时有几点变通: 1、1959年,将印花税合并为统一税后,停征印花税;取消“存款利息所得税”。
  2、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
  3、1966年10月起,停征“文化娱乐税”。
  4、1969年,停征“粮食工商税”。
  5、1974年起,商业部门收购菜牛、老废牛,暂不征牲畜交易税。1976年起,公社、大队、生产队购买牲畜用于农业生产者,免征“牲畜交易税”。1978年起,农村牲畜交易税全部停征。
  6、1978年1月起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税率的调整:建国后至1985年,工商税税率调整过三次(即1958年、1973年、1981年)。其调整情况见表2—63。
  表2—63 乐安县工商税率变通情况表 (续上表) 建国后至1985年工商所得税税率调整过7次(即1950年,1953年,1957年,1963年,1971年,1978年,1985年)。分别见表2—64至表2—67。
  表2—64 “工商所得税”税率演变表(一) (续上表) 表2—65 “工商所得税”税率演变表(二)(1957年) 表2—66 “工商所得税”税率演变表(三) (1963年) 注:超额累进计算公式:所得额×税率-速减扣除数=应纳税额。
  表2—67 “工商所得税”税率演变表(四) 单位:元注:1984年根据中央规定推行利改税,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并增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表2—68 乐安县几个年份工商各税征收情况表单位:千元三、其他民国政府,在苏区革命时期,曾征收了所谓“江西特种物品产销清‘匪’善后捐”,其内容: 1、纸张:精者按值征5%,粗者征3%。
  2、属于迷信烧化及锡箔鞭爆等项,按值征7.5%至12.5%。
  3、夏布:精者按值征2.5%,粗者按值征1.5%。
  4、药材:精者征10%,粗者征5%。
  5、油类:按值征6%。
  抗日战争时期,征收了“殷富乐捐”“增收田赋附加”“特产捐(米、谷、纸张、木、竹出口捐)”。
  建国后,在“文化大革命”中,于1968年接管县城私人房屋277户,计面积14678.06平方米收取房租,列入县地方收入。1973年落实政策已先后退回给原业主。
  1983年10月,对一切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开征10%的“建筑税”。
  1984年5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镇按流转税额的5%,乡村按1%计征。
  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办法是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的工资标准(人均月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免征;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征30%;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征100%;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0%计征。
  同年1月,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9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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