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588 |
颗粒名称: | 一、粮食征收 |
分类号: | F727.564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30年,田赋征收实物(稻谷),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次年下设5个田粮办事处。以后在民国33年,改为征实4斗,征借6斗,带征省级公粮2斗。全县共有正税额银44000余两,按每额银1两折田赋正税3元计算,共计13.2万元。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田赋奉令豁免1年。民国35年,田赋征收标准,原规定征实3斗6升,借征2斗,省级公粮1斗1升。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建立了粮食局,管理粮食征收和军需供应工作。原崇仁县太平区划归乐安县管辖后,增设了太平中心粮库,接收公粮入库。中心库以下设9个接收分库。同年成立省中心粮食公司乐安收购小组,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1952年在12个粮库的基础上,又增设谷岗等5个粮库。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粮食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