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588
颗粒名称: 一、粮食征收
分类号: F727.564
页数: 1
摘要: 民国30年,田赋征收实物(稻谷),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次年下设5个田粮办事处。以后在民国33年,改为征实4斗,征借6斗,带征省级公粮2斗。全县共有正税额银44000余两,按每额银1两折田赋正税3元计算,共计13.2万元。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田赋奉令豁免1年。民国35年,田赋征收标准,原规定征实3斗6升,借征2斗,省级公粮1斗1升。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建立了粮食局,管理粮食征收和军需供应工作。原崇仁县太平区划归乐安县管辖后,增设了太平中心粮库,接收公粮入库。中心库以下设9个接收分库。同年成立省中心粮食公司乐安收购小组,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1952年在12个粮库的基础上,又增设谷岗等5个粮库。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粮食征收

内容

民国30年(1941年),田赋征收实物(稻谷),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次年下设5个田粮办事处。
  田赋征收的标准:初时是按正税1元,征实3斗,征购7斗,带征省级公粮1斗。以后在民国33年(1944年),改为征实4斗,征借6斗,带征省级公粮2斗。
  征收折算方法:1市石折征稻谷108市斤。全县共有正税额银44000余两,按每额银1两折田赋正税3元计算,共计13.2万元。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田赋奉令豁免1年。
  民国35年(1946年),田赋征收标准,原规定征实3斗6升,借征2斗,省级公粮1斗1升。但由于本县山岭重叠,交通极为不便,原先征储的存粮无法外调,霉烂变质极多。因此,田赋正税又改收现金,也没有附加征借,只是省级公粮仍带征实物(稻谷),一直到建国前夕为止。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建立了粮食局,管理粮食征收和军需供应工作。局以下设有:县城直属粮库及增田、望仙、茶员、戴坊、公溪等5个中心粮库。原崇仁县太平区划归乐安县管辖后,增设了太平中心粮库,接收公粮入库。中心库以下设9个接收分库。1951年基层中心库改为12个粮库。同年成立省中心粮食公司乐安收购小组,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1952年在12个粮库的基础上,又增设谷岗等5个粮库。同年冬,省、地中心粮食公司与省、地粮食局合并,县收购小组于1953年并入县粮食局。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