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587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征收 征购 |
分类号: | F727.564 |
页数: | 3 |
摘要: | 田赋征收的标准:初时是按正税1元,征实3斗,征购7斗,带征省级公粮1斗。以后在民国33年,改为征实4斗,征借6斗,带征省级公粮2斗。征收折算方法:1市石折征稻谷108市斤。全县共有正税额银44000余两,按每额银1两折田赋正税3元计算,共计13.2万元。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田赋奉令豁免1年。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建立了粮食局,管理粮食征收和军需供应工作。建国后,人民政府把油料生产列入重要事项来抓,各大队均办起了林场。自1982年以后,因油菜籽收购价格偏低,生产下降,所生产的油脂油料除完成收购任务外,基本只够自食。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粮食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