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业经济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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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47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业经济体制
分类号: F427.564
页数: 3
摘要: 砖瓦厂因产品滞销于第二年停业;松香厂规模虽小但经济效益甚高,后来不断扩充成为现在的化工厂。1960年在罗家墟建砖瓦二厂,1962年在县城建砖瓦一厂,在南村乡樟坑建碗厂,均仅历时1年左右因滞销停产。这期间全县国营工业共有职工292人,总产值仅484.53万元。当本县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整顿,生产渐趋稳定时,不幸又卷入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建国后,全县个体手工业先后经过组织改造,分别纳入了社会主义工业经济体系或转业务农。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工业经济体制

内容

一、全民所有制国营工业 1950年,本县人民政府接管建国前的地方官绅私营的“鳌溪文化商店”改为地方国营企业鳌溪文化社(“乐安印刷厂”的前身),同时又筹建乐安发电厂并附设粮食加工部(电力公司和粮油公司前身)。
  第1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本县的国营工业尚很薄弱,职工总人数60余人。1953年和1956年先后创建了1所砖瓦厂和松香厂。砖瓦厂因产品滞销于第二年停业;松香厂规模虽小但经济效益甚高,后来不断扩充成为现在的化工厂。
  第2个五年计划一开始,就在“总路线”和“大跃进”的号召下掀起工业建设“高潮”。1958年春,本县创建起农机厂、造纸厂、钢铁厂、地质队、钨矿、仲溪煤矿等6所地方国营企业。同年9月投入全国性大炼钢铁运动,动员全县12000余工农劳力在各地建造43座炼铁土高炉,夜以继日地苦干于炉前和矿山,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破坏了许多森林资源,结果只换得408斤劣质钢铁而告终。钢铁厂、造纸厂、仲溪煤矿、地质队等企业亦因原料不足、技术力量差和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先后下马。1960年在罗家墟建砖瓦二厂,1962年在县城建砖瓦一厂,在南村乡樟坑建碗厂,均仅历时1年左右因滞销停产。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本县对原有的国营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调整措施,樟坑碗厂、砖瓦一厂、太平钨矿等企业停办,其职工转移到其他企业。这期间全县国营工业共有职工292人,总产值仅484.53万元。
  当本县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整顿,生产渐趋稳定时,不幸又卷入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1966—1968年,“工人闹革命”使工厂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产量锐减。1969—1970年“左”倾冒进思想强调县办工业要“小而全”、“长战线”、“高指标”,本县复掀起第二次工业建设“高潮”,增建了制药厂、钢铁厂、酒精厂、无线电厂、灯泡厂、磷肥厂、电机厂、水泥厂、煤矿、木竹加工厂和地质队等11个国营工业企业,但未满3年,其中的钢铁厂、电机厂、无线电厂、灯泡厂、煤矿、地质队6个厂未及投产就先后倒闭,共浪费了3百余万元资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对老厂着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整顿工作,并因地制宜陆续兴建了东元水电站、洞口水电站、家具厂、胶合板厂、针织内衣厂、自来水公司、森林工业公司、粮油工业公司。至1985年,全县有17个国营工业企业,职工总数2160人,总产值1970.1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69.5%。
  二、集体所有制工业本县集体所有制工业(以下简称集体工业)也是建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本县的集体工业分大集体与小集体2种形式;由县财政投资、属县第二轻工业局(以下简称二轻局)领导的,或国营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工业为大集体性质;由乡、镇、村投资,行政上由乡、镇、村领导,业务上归县乡镇企业局(以下简称乡企局)管理的为小集体性质。
  大集体所有制工业: 乐安县大集体工业企业多数是在50年代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扩展起来的。例如,服装厂和木竹制品厂是1954年组成的鳌溪缝衣合作社和木篾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起来的;综合(纱罩)厂是1959年的黄烟生产合作社改组转产的;针织厂、五金厂、鞋楦厂的前身是50年代的夏布生产合作社、铁业生产合作社和雨伞生产合作社。这些生产合作社当时尚处于手工或半机械生产状态,至60年代,其产品渐被淘汰。1970年将夏布生产合作社改组为针织厂,转产手套、尼龙袜等针织品;1975年将雨伞生产合作社改为鞋楦厂;之后,又陆续兴建五金厂、陶瓷厂、汽车修配厂、车厢厂(后并转)等企业;1980年将铁业生产合作社扩充为钣金厂,同时调整了一些企业;至1985年,县属大集体工业企业计有:五金机械厂、针织厂、鞋楦厂、陶瓷厂、钣金配件厂、汽车修配厂、服装厂、综合厂、木竹制品厂、钟表厂(修理)、车辆修配厂、棉絮厂、二轻基建队、劳动服务公司、二轻供销公司、木竹基地和县农业局附属的兽药厂等17个企业。这些企业(除兽药厂外)在1978年以前由县手工业管理局领导,尔后由新设置的二轻局管理。
  小集体所有制工业: 本县小集体工业是1954年开始组织起来的。初期在全县各墟市368户、464人的泥、木、篾、缝衣等业个体手艺人中,分别动员其中70人建立了3个生产合作社,动员其中87人成立8个合作生产小组。1955年生产合作社增至6个,有社员149人;合作小组增至11个,有组员126人。同时又成立了1个供销社,有社员17人。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掀起了手工业合作化高潮,全县各集镇的个体手工业都纳入集体性质的合作社或组,全县建立了40个生产合作社,社员达1228人;合作小组2个,组员36人。同时分设领导机构“区手工业联合社”和“县手工业联合社” (以下简称手联社)。
  本县手工业工人集体组织建立后,虽基本解决了当时农村中生产和生活工具需求,但各社的生产仍以手工操作为主,产品品种不多,质量不高,发展速度不快,至1978年20多年的时间里,全县社(乡)办集体工业只增至128个、3040人,总收入884.17万元;队(村)办工业116个、1285人,总收入138.93万元。经济效益差,工人收入偏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重视乡村工业的发展,纠正过去“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和行政上统得过死的局面,推行一包三改(经济承包责任制,改干部委派为选聘制、改固定工为合同工制、改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制),给予企业自主权。1982年,本县以龚坊乡办工业为改革试点,1年内就完成承包8万元的上缴利润,收入提高了3倍。1983年公溪镇木竹制品厂实施改革后,年总产值提高了80%,从而推动了全县乡村工业企业的全面改革,至1985年全县经过整顿改革的乡村工业企业有107个,职工总数2889人,总产值650.4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其中以公溪镇的江边机械厂和湖坪乡的农机厂经济效益较好。
  三、个体手工业建国前,本县个体手工业以东南山区的造纸、中南部的夏布和西北部的棉纺织业较发达,但绝大多数是依附于农业的个体户。其他泥、木、篾、五金等业均很落后。
  建国后,全县个体手工业先后经过组织改造,分别纳入了社会主义工业经济体系或转业务农。农村中的手工业在70年代以前,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而砍掉,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纠正过去极“左”的做法,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迅速发展的局面。个体经营的砖瓦窑、土陶厂,遍布城乡各地,小五金、电机修理、车辆修理、食品加工、泥木建筑、家具制造、缝纫等个体工人活跃于城市和农村,既促进了经济发展,又满足了群众生产和生活需求,特别是缓和了城镇青年就业紧张和农村剩余劳力的出路问题。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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