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406 |
颗粒名称: | 一、农业合作化 |
分类号: | F327.56 |
页数: | 2 |
摘要: | 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1952年春,乐安县委在平原地区的公溪莲塘村,组成邹桂华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山区地区的招携组成谭正生农业生产互助组,进行互助合作试点。这期间农民在经营上有自主权,可自行安排作物,自愿劳动组合,互通有无,各负盈亏,产量在完成国家公粮后,农民有权自行处理,发挥了互助合作的优越性。于是由点到面,全面发展,到年底有常年互助组27个,季节性互助组1141个,参加农户4742户,占总农户的19%。1956年3月,乐安县委开始有重点地试办1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10月间,组建成高级社178个,参加农户32490户,占总农户的98%。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农业生产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