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346 |
颗粒名称: | 二、晚婚、优生 |
分类号: | C924.255.64 |
页数: | 1 |
摘要: | 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后,为了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开展晚婚优生。一般要求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结婚。1973年贯彻计划生育“晚、稀、少”的原则,1974年进一步号召青年实行晚婚,并规定男女双方实行晚婚者各增加婚假15天;对于晚育者可增加产假34天。并规定男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对少数未办手续结婚或同居者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教育措施。在婚前检查时,发现各种原因引起的重度智力低下、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患者和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者均不准结婚等办法,以达到优生的目的。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晚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