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70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东乡县的义务兵役制 |
分类号: | E265 |
页数: | 1 |
摘要: | 1954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征兵工作按兵役法办理。男女青年年满18~20周岁,思想品德好,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均可报名应征。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1978年后,规定义务兵役期满,可申请并经上级批准后,继续留部队当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规定1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35岁。据统计,全县征集义务兵额:1956年180名,1960年64名,1964年423名,1969年320名,1976年352名,1979年321名,1985年101名。 |
关键词: | 东乡县 义务兵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