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东乡县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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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5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东乡县的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342
摘要: 民国时期,县级未设检察机构。民国25年前,由县长行使检察权;民国26年,成立司法处,内设检察官一职,仍由县长兼任。1968年,检察院被“造反派”砸烂,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检察权。其中立案侦查22件,30人,决定逮捕30人;在被捕的30人中,向法院起诉案犯18人,免予起诉案犯11人,转外地处理的1人。首犯杨才生、何文良被依法逮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其余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后,建立和健全了监所罪犯档案和每天检查一次、每月向罪犯讲课两次的制度,对监所干警贯彻监管政策,实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 东乡县 检察

内容

第一节检察机构民国时期,县级未设检察机构。民国25年(1936年)前,由县长行使检察权;民国26年(1937年),成立司法处,内设检察官一职,仍由县长兼任。
  1954年,成立县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1955年,改县检察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64年,检察院调整行政建制,设秘书室、审查起诉股、自行侦查股、劳改检察股。1968年,检察院被“造反派”砸烂,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检察权。1969年,改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检察权。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设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1980年,成立县检察委员会。1984年,调整行政建制,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5~1967年,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96件,85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案件737件,790人;检察院立案自捕案犯158人;同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91件,738人,审查后决定向法院起诉案件661件,718人。
  1979~1983年7月,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6件,163人,审查后批准逮捕案件144件,161人;同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40件,157人,审查后决定向法院起诉案件131件,155人。
  1983年8月~1985年底,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30件,50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案件325件,500人;同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24件,审查后决定向法院起诉案件297件,454人。
  第三节法纪经济检察 1979~1985年,检察院共受理法纪、经济案件83起,95人。其中立案侦查22件,30人,决定逮捕30人;在被捕的30人中,向法院起诉案犯18人,免予起诉案犯11人,转外地处理的1人。
  重大经济犯罪案例 1980年11月,查获原长林供销社主任杨才生与县石碴厂所属弹簧厂何文良等6人,接受冒充进贤造纸厂采购员高环仂的贿赂3123.26元,订购掺杂变质桐油20吨,给国家造成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首犯杨才生、何文良被依法逮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其余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83年,在税务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半年的内查外调,侦破了30多年来县内最大的一起偷税、贪污案。此案以马墟公社董塘大队原党支部书记王桥有、大队长王长生为首,在1979~1983年间,共偷漏鞭炮税款153766.47元,贪污鞭炮款15670.85元。首要分子四人被逮捕法办,并分别判处4~7年徒刑,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万余元。
  第四节监所检察 1966年,省人民检察院在东乡磷肥厂设驻厂检察组,业务上受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对监管劳改罪犯接受改造情况进行检察。1971年撤销。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后,建立和健全了监所罪犯档案和每天检查一次、每月向罪犯讲课两次的制度,对监所干警贯彻监管政策,实行检察监督。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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