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50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东乡县的检察 |
分类号: | D916.3 |
页数: | 2 |
页码: | 342 |
摘要: | 民国时期,县级未设检察机构。民国25年前,由县长行使检察权;民国26年,成立司法处,内设检察官一职,仍由县长兼任。1968年,检察院被“造反派”砸烂,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检察权。其中立案侦查22件,30人,决定逮捕30人;在被捕的30人中,向法院起诉案犯18人,免予起诉案犯11人,转外地处理的1人。首犯杨才生、何文良被依法逮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其余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后,建立和健全了监所罪犯档案和每天检查一次、每月向罪犯讲课两次的制度,对监所干警贯彻监管政策,实行检察监督。 |
关键词: | 东乡县 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