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1542 |
颗粒名称: | 二、东乡县的农业合作社 |
分类号: | F302.2 |
页数: | 1 |
页码: | 89 |
摘要: |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农民私人所有,由初级社集体统一经营,劳动、生产、计划、财务由社统一管理。参加初级社的劳力根据体力强弱、技能高低评定底分,男劳动力最高10分,女劳动力最高9分,每天按完成农活的质量和数量实行按件计酬,评定所得工分。这种合作经营形式表现了很强的生命力,因为私有土地分红符合当时农民的思想和利益,参加者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占有方面大体均等,因此,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很高,1956年,全县粮食总产量由1949年8764万斤增加到14206万斤。 |
关键词: | 东乡县 农业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