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放前东乡县的土地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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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530
颗粒名称: (一)解放前东乡县的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85
摘要: 解放前,县境土地归私人或封建房族、会众、寺庙、官府所有,可以自由买卖,一般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每亩耕地的价格约等于5-10年的常年产量。土地通过买卖、兼并、侵占,所有权不断集中,少数富户占有大量的好田好地,农民则不断失去土地。民国25年《江西省农业统计》载:东乡总户数25289户,其中农户20219户,占79.95%。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和其他非劳动者却占有36%的耕地和70~80%的山地及水域。结算租额时,有的按灾情适当减免,有的是“铁板租”,即使颗粒无收,也得按原定租额缴交。民国26年后,法币贬值,钱租普遍改为谷租,各等田的租额也提高了50%~100%,分租改为四六或三七分成,田主得大头。
关键词: 东乡县 土地制度

内容

解放前,县境土地归私人或封建房族、会众、寺庙、官府所有,可以自由买卖,一般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每亩耕地的价格约等于5-10年的常年产量。土地通过买卖、兼并、侵占,所有权不断集中,少数富户占有大量的好田好地,农民则不断失去土地。民国25年(1936年)《江西省农业统计》载:东乡总户数25289户,其中农户20219户,占79.95%。农户中的自耕农6602户,占32.65%;半自耕农6340户,占31.36%;佃农7277户,占35.99%。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和其他非劳动者却占有36%的耕地和70~80%的山地及水域。他们利用土地进行封建剥削,掠夺农民的劳动果实,其主要方式有: 出租土地佃农租种耕地,先要订立租约,确定租种年限及租额,一般为期二年,多则三、五年。地租,有力役地租(以服劳役抵租)、实物地租(纳谷)、货币地租(纳金)三种。租额,民国26年(1937年),以地价10%作为纳租标准,实行实物地租的,上等田每亩交谷1担5斗,中等田1担,下等田5斗;以货币计租的,上等田每亩3元(法币),中等田2元,下等田0.8元;主、佃分租的,收割时田主到场监督,现收现分,主、佃各半。结算租额时,有的按灾情适当减免,有的是“铁板租”,即使颗粒无收,也得按原定租额缴交。民国26年(1937年)后,法币贬值,钱租普遍改为谷租,各等田的租额也提高了50%~100%,分租改为四六或三七分成,田主得大头。
  雇工种田贫苦农民到田主家当雇工一般为期一年,也有长期雇用的,称为“长工”,每个男全劳动力要负担15~20亩田的耕作任务。还有季节工、散工,均按劳力强弱议定工资。据《江西省农业统计》载:民国26年(1937年),东乡雇农年工资(田主供膳),男30~60元(法币,下同),女10~24元,童0.5~2.5元;农忙日工,男0.15~0.50元,女0.10~0.20元,童0.10~0.40元。
  高利贷贫苦农民和受到天灾人祸的自耕农,不得不以高利率向富户借贷。清末至民国时期,农民借贷有借谷还谷、借钱还谷等形式,以借谷还谷最通行。利率:借钱,月利1分,高者3至5分;借谷当年秋后还本,加利25%。民国26年,货币贬值,放债改放钱为放谷,利率由25%提高到48%,即借谷1担,当年秋后还谷l担4斗,逾期不还,按复利计算。有的则采取“押(卖)青苗”的方法向富户借贷,即将田中的作物按苗估产,以低于市价50%的标准作价,成熟后由债主收割抵债,土地仍归还抵押者。有的则典当土地,即将土地以低于市价20~30%的价格典当给债主,土地所有权归出当者,使用权归承当者,到议定期限按典当价赎回。逾期不赎,土地所有权转归承当者。
  其他剥削方式地主放谷以大斗大秤收进,以小斗小秤放出的方法加重剥削;有的佃户还要无偿地为地主从事担水、打柴、运输等各种劳动;向地主送年、送节、送喜庆礼。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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