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1530 |
颗粒名称: | (一)解放前东乡县的土地制度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2 |
页码: | 85 |
摘要: | 解放前,县境土地归私人或封建房族、会众、寺庙、官府所有,可以自由买卖,一般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每亩耕地的价格约等于5-10年的常年产量。土地通过买卖、兼并、侵占,所有权不断集中,少数富户占有大量的好田好地,农民则不断失去土地。民国25年《江西省农业统计》载:东乡总户数25289户,其中农户20219户,占79.95%。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和其他非劳动者却占有36%的耕地和70~80%的山地及水域。结算租额时,有的按灾情适当减免,有的是“铁板租”,即使颗粒无收,也得按原定租额缴交。民国26年后,法币贬值,钱租普遍改为谷租,各等田的租额也提高了50%~100%,分租改为四六或三七分成,田主得大头。 |
关键词: | 东乡县 土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