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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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52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的变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页码: 85
摘要: 土地通过买卖、兼并、侵占,所有权不断集中,少数富户占有大量的好田好地,农民则不断失去土地。民国25年《江西省农业统计》载:东乡总户数25289户,其中农户20219户,占79.95%。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和其他非劳动者却占有36%的耕地和70~80%的山地及水域。结算租额时,有的按灾情适当减免,有的是“铁板租”,即使颗粒无收,也得按原定租额缴交。民国26年后,法币贬值,钱租普遍改为谷租,各等田的租额也提高了50%~100%,分租改为四六或三七分成,田主得大头。
关键词: 东乡县 土地所有制

内容

一、土地改革解放前,县境土地归私人或封建房族、会众、寺庙、官府所有,可以自由买卖,一般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每亩耕地的价格约等于5-10年的常年产量。土地通过买卖、兼并、侵占,所有权不断集中,少数富户占有大量的好田好地,农民则不断失去土地。民国25年(1936年)《江西省农业统计》载:东乡总户数25289户,其中农户20219户,占79.95%。农户中的自耕农6602户,占32.65%;半自耕农6340户,占31.36%;佃农7277户,占35.99%。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和其他非劳动者却占有36%的耕地和70~80%的山地及水域。他们利用土地进行封建剥削,掠夺农民的劳动果实,其主要方式有: 出租土地佃农租种耕地,先要订立租约,确定租种年限及租额,一般为期二年,多则三、五年。地租,有力役地租(以服劳役抵租)、实物地租(纳谷)、货币地租(纳金)三种。租额,民国26年(1937年),以地价10%作为纳租标准,实行实物地租的,上等田每亩交谷1担5斗,中等田1担,下等田5斗;以货币计租的,上等田每亩3元(法币),中等田2元,下等田0.8元;主、佃分租的,收割时田主到场监督,现收现分,主、佃各半。结算租额时,有的按灾情适当减免,有的是“铁板租”,即使颗粒无收,也得按原定租额缴交。民国26年(1937年)后,法币贬值,钱租普遍改为谷租,各等田的租额也提高了50%~100%,分租改为四六或三七分成,田主得大头。
  雇工种田贫苦农民到田主家当雇工一般为期一年,也有长期雇用的,称为“长工”,每个男全劳动力要负担15~20亩田的耕作任务。还有季节工、散工,均按劳力强弱议定工资。据《江西省农业统计》载:民国26年(1937年),东乡雇农年工资(田主供膳),男30~60元(法币,下同),女10~24元,童0.5~2.5元;农忙日工,男0.15~0.50元,女0.10~0.20元,童0.10~0.40元。
  高利贷贫苦农民和受到天灾人祸的自耕农,不得不以高利率向富户借贷。清末至民国时期,农民借贷有借谷还谷、借钱还谷等形式,以借谷还谷最通行。利率:借钱,月利1分,高者3至5分;借谷当年秋后还本,加利25%。民国26年,货币贬值,放债改放钱为放谷,利率由25%提高到48%,即借谷1担,当年秋后还谷l担4斗,逾期不还,按复利计算。有的则采取“押(卖)青苗”的方法向富户借贷,即将田中的作物按苗估产,以低于市价50%的标准作价,成熟后由债主收割抵债,土地仍归还抵押者。有的则典当土地,即将土地以低于市价20~30%的价格典当给债主,土地所有权归出当者,使用权归承当者,到议定期限按典当价赎回。逾期不赎,土地所有权转归承当者。
  其他剥削方式地主放谷以大斗大秤收进,以小斗小秤放出的方法加重剥削;有的佃户还要无偿地为地主从事担水、打柴、运输等各种劳动;向地主送年、送节、送喜庆礼。
  解放后至土地改革前,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维持原状。1950年5月起,县人民政府为减轻贫苦农民对地租和高利贷的负担,发动农民向地主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地租实行“二五”减租(即按原租额减去25%),全县被减租的地主共864户,占地主总户数的50.3%,减除租谷381241斤,受益佃农3962户。利息以月利5厘计算,超过者减除。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县内各级政府随即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干部,发动群众开展反霸斗争,为土改创造条件。全县土地改革从1950年12月开始,采取由点到面的方法分三期进行,到1953年春顺利完成了土地改革(包括复查)任务。全县参加土地改革的总户口为33838户,153242人;依法没收、征收了土地180354亩,山地、水塘80余万亩,房屋53756间,耕牛1679头,主要农具33550件,按土改政策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地主同样分得一分应得的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土地改革,农村耕地的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土改前,地主每人平均占有耕地13亩,贫农只有1.04亩,雇农不到0.2亩;土改后贫农、雇农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增加到3.83亩。从此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全县土改地主偿还剥削农民的财物表表4-1 土改时东乡县农村阶级状况表表4-2 一、农业合作化互助组土改后,土地、耕畜、农具相对分散,农村劳力、畜力及生产资料仍感不足。其时,农民既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中共东乡县委、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共中央农业合作化的政策,于1951年秋,通过农民自愿,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季节性和劳、畜变工形式的临时互助组。1952年又进一步建立超越单纯劳畜力互助、长期定型、具有共同生产计划和一定组织制度的常年互助组,其规模少则10户左右,多则20余户。到1953年,全县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2472个。这两种形式的互助组,以临时互助组居多,当时闻名全县的有孝岗区车岭乡的颜文生、马墟区的徐益林和东源乡的饶焕元、小璜区的徐河昌等领导的互助组。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冬,在发展互助组的同时,以车岭乡颜文生互助组18户农民为基础,建立全县第一个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春,相继建立爱国、联盟、璜溪、马殿、黎阳5个初级农业社。1954年7月发展到28个初级农业社。1955年下半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后,批判所谓“小脚女人”的右倾思想,加快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到1956年春,全县初级农业合作社由265个猛增到863个,入社农户33552户,占总农户数的89.4%,其余10.6%农户仍维持常年互助组或个体经营方式。初级合作社实行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形式,保留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归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级合作社刚刚普及而尚未巩固时,紧接着又出现所有制过渡升级的热潮。1956年下半年全县863个初级社在三四个月内就合并为58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33,237户,占总农户的86.7%。高级农业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把耕畜、大型农具作价归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国家通过种植计划和农产品统派购政策,对土地利用方向进行宏观控制。
  高级农业社建立初期,每社平均573户,多的上千户。由于规模过大,只有少数社办得较好,如红光高级农业社,生产、收入都有所增加;多数高级社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改变过快,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跟不上,超支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生产收入出现下降趋势,其间曾出现一些农民拉牛退社的问题。经过社会主义大辩论,稳定了社员情绪,并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缩小了所有制规模,将全县58个高级社调整为252个高级社。
  人民公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当年10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小璜、珊璧、珀开、余家等乡统一组织起来,成立第一个人民公社——万能人民公社。到12月,全县252个高级社,一举合并为15个以“政社合一”、“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入社农户38216户,占总农户的99.9%。并以公社为单位建立手工业社、供销社、信用社,形成了农工商一体化的合作经济体制。1964年人社农户达100%。此后,人民公社规模有分有合,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一直未变。1984年夏,在体制改革中,政社分开,建立了乡(镇)经济联合社,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半年后经联社撤消。
  建国后,在土地所有制变革中,还稳步地发展了全民所有制农业经济。到1985年,全县有虎形山垦殖场、红光垦殖场、红亮垦殖场、红旗垦殖场、红星垦殖场、甘坑林场、水稻良种场、糖料科学研究所、林业科学研究所、幸福水库、横山水库、园艺场、畜牧繁殖场等13个国营农业单位,共7389户,28319人,耕地48272亩(含自留地1319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1%。这些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拥有较多的机械化的生产工具和先进技术力量,农业机械化的水平较高,对全县农业的技术改造起着示范和“帮”“带”作用。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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