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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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52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生产关系
分类号: F014.1
页数: 8
页码: 85
摘要: 一、土地改革解放前,县境土地归私人或封建房族、会众、寺庙、官府所有,可以自由买卖,一般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每亩耕地的价格约等于5-10年的常年产量。民国25年《江西省农业统计》载:东乡总户数25289户,其中农户20219户,占79.95%。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和其他非劳动者却占有36%的耕地和70~80%的山地及水域。结算租额时,有的按灾情适当减免,有的是“铁板租”,即使颗粒无收,也得按原定租额缴交。民国26年后,法币贬值,钱租普遍改为谷租,各等田的租额也提高了50%~100%,分租改为四六或三七分成,田主得大头。
关键词: 生产关系 东乡县

内容

第一节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一、土地改革解放前,县境土地归私人或封建房族、会众、寺庙、官府所有,可以自由买卖,一般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每亩耕地的价格约等于5-10年的常年产量。土地通过买卖、兼并、侵占,所有权不断集中,少数富户占有大量的好田好地,农民则不断失去土地。民国25年(1936年)《江西省农业统计》载:东乡总户数25289户,其中农户20219户,占79.95%。农户中的自耕农6602户,占32.65%;半自耕农6340户,占31.36%;佃农7277户,占35.99%。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和其他非劳动者却占有36%的耕地和70~80%的山地及水域。他们利用土地进行封建剥削,掠夺农民的劳动果实,其主要方式有: 出租土地佃农租种耕地,先要订立租约,确定租种年限及租额,一般为期二年,多则三、五年。地租,有力役地租(以服劳役抵租)、实物地租(纳谷)、货币地租(纳金)三种。租额,民国26年(1937年),以地价10%作为纳租标准,实行实物地租的,上等田每亩交谷1担5斗,中等田1担,下等田5斗;以货币计租的,上等田每亩3元(法币),中等田2元,下等田0.8元;主、佃分租的,收割时田主到场监督,现收现分,主、佃各半。结算租额时,有的按灾情适当减免,有的是“铁板租”,即使颗粒无收,也得按原定租额缴交。民国26年(1937年)后,法币贬值,钱租普遍改为谷租,各等田的租额也提高了50%~100%,分租改为四六或三七分成,田主得大头。
  雇工种田贫苦农民到田主家当雇工一般为期一年,也有长期雇用的,称为“长工”,每个男全劳动力要负担15~20亩田的耕作任务。还有季节工、散工,均按劳力强弱议定工资。据《江西省农业统计》载:民国26年(1937年),东乡雇农年工资(田主供膳),男30~60元(法币,下同),女10~24元,童0.5~2.5元;农忙日工,男0.15~0.50元,女0.10~0.20元,童0.10~0.40元。
  高利贷贫苦农民和受到天灾人祸的自耕农,不得不以高利率向富户借贷。清末至民国时期,农民借贷有借谷还谷、借钱还谷等形式,以借谷还谷最通行。利率:借钱,月利1分,高者3至5分;借谷当年秋后还本,加利25%。民国26年,货币贬值,放债改放钱为放谷,利率由25%提高到48%,即借谷1担,当年秋后还谷l担4斗,逾期不还,按复利计算。有的则采取“押(卖)青苗”的方法向富户借贷,即将田中的作物按苗估产,以低于市价50%的标准作价,成熟后由债主收割抵债,土地仍归还抵押者。有的则典当土地,即将土地以低于市价20~30%的价格典当给债主,土地所有权归出当者,使用权归承当者,到议定期限按典当价赎回。逾期不赎,土地所有权转归承当者。
  其他剥削方式地主放谷以大斗大秤收进,以小斗小秤放出的方法加重剥削;有的佃户还要无偿地为地主从事担水、打柴、运输等各种劳动;向地主送年、送节、送喜庆礼。
  解放后至土地改革前,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维持原状。1950年5月起,县人民政府为减轻贫苦农民对地租和高利贷的负担,发动农民向地主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地租实行“二五”减租(即按原租额减去25%),全县被减租的地主共864户,占地主总户数的50.3%,减除租谷381241斤,受益佃农3962户。利息以月利5厘计算,超过者减除。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县内各级政府随即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干部,发动群众开展反霸斗争,为土改创造条件。全县土地改革从1950年12月开始,采取由点到面的方法分三期进行,到1953年春顺利完成了土地改革(包括复查)任务。全县参加土地改革的总户口为33838户,153242人;依法没收、征收了土地180354亩,山地、水塘80余万亩,房屋53756间,耕牛1679头,主要农具33550件,按土改政策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地主同样分得一分应得的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土地改革,农村耕地的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土改前,地主每人平均占有耕地13亩,贫农只有1.04亩,雇农不到0.2亩;土改后贫农、雇农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增加到3.83亩。从此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全县土改地主偿还剥削农民的财物表表4-1 土改时东乡县农村阶级状况表表4-2 一、农业合作化互助组土改后,土地、耕畜、农具相对分散,农村劳力、畜力及生产资料仍感不足。其时,农民既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中共东乡县委、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共中央农业合作化的政策,于1951年秋,通过农民自愿,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季节性和劳、畜变工形式的临时互助组。1952年又进一步建立超越单纯劳畜力互助、长期定型、具有共同生产计划和一定组织制度的常年互助组,其规模少则10户左右,多则20余户。到1953年,全县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2472个。这两种形式的互助组,以临时互助组居多,当时闻名全县的有孝岗区车岭乡的颜文生、马墟区的徐益林和东源乡的饶焕元、小璜区的徐河昌等领导的互助组。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冬,在发展互助组的同时,以车岭乡颜文生互助组18户农民为基础,建立全县第一个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春,相继建立爱国、联盟、璜溪、马殿、黎阳5个初级农业社。1954年7月发展到28个初级农业社。1955年下半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后,批判所谓“小脚女人”的右倾思想,加快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到1956年春,全县初级农业合作社由265个猛增到863个,入社农户33552户,占总农户数的89.4%,其余10.6%农户仍维持常年互助组或个体经营方式。初级合作社实行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形式,保留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归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级合作社刚刚普及而尚未巩固时,紧接着又出现所有制过渡升级的热潮。1956年下半年全县863个初级社在三四个月内就合并为58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33,237户,占总农户的86.7%。高级农业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把耕畜、大型农具作价归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国家通过种植计划和农产品统派购政策,对土地利用方向进行宏观控制。
  高级农业社建立初期,每社平均573户,多的上千户。由于规模过大,只有少数社办得较好,如红光高级农业社,生产、收入都有所增加;多数高级社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改变过快,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跟不上,超支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生产收入出现下降趋势,其间曾出现一些农民拉牛退社的问题。经过社会主义大辩论,稳定了社员情绪,并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缩小了所有制规模,将全县58个高级社调整为252个高级社。
  人民公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当年10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小璜、珊璧、珀开、余家等乡统一组织起来,成立第一个人民公社——万能人民公社。到12月,全县252个高级社,一举合并为15个以“政社合一”、“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入社农户38216户,占总农户的99.9%。并以公社为单位建立手工业社、供销社、信用社,形成了农工商一体化的合作经济体制。1964年人社农户达100%。此后,人民公社规模有分有合,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一直未变。1984年夏,在体制改革中,政社分开,建立了乡(镇)经济联合社,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半年后经联社撤消。
  建国后,在土地所有制变革中,还稳步地发展了全民所有制农业经济。到1985年,全县有虎形山垦殖场、红光垦殖场、红亮垦殖场、红旗垦殖场、红星垦殖场、甘坑林场、水稻良种场、糖料科学研究所、林业科学研究所、幸福水库、横山水库、园艺场、畜牧繁殖场等13个国营农业单位,共7389户,28319人,耕地48272亩(含自留地1319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1%。这些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拥有较多的机械化的生产工具和先进技术力量,农业机械化的水平较高,对全县农业的技术改造起着示范和“帮”“带”作用。
  第二节经营管理一、个体农业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县内农业生产以户为单位经营,自负盈亏,属自给或半自给的小农经济。地主、富农和其他非劳动者占有的耕地及处于资本主义萌芽状态的私营农场,则采取“出租”“雇工”等经营方式。
  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农民摆脱了封建剥削制度的束缚,土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得到统一,个体农业经济仍然沿袭自耕农的经营方法。
  一、农业合作社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农民私人所有,由初级社集体统一经营,劳动、生产、计划、财务由社统一管理。参加初级社的劳力根据体力强弱、技能高低评定底分,男劳动力最高10分,女劳动力最高9分,每天按完成农活的质量和数量实行按件计酬,评定所得工分。在分配时除按劳力分配外,还保留土地分红,一般以全社总收入的40%作为土地报酬(含农业税),其余60%在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后,按农户全年劳动工分计算分值,分配到户。这种合作经营形式表现了很强的生命力,因为私有土地分红符合当时农民的思想和利益,参加者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占有方面大体均等,因此,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很高,1956年,全县粮食总产量由1949年8764万斤增加到14206万斤。
  高级农业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提高了公有化程度,扩大了社队规模,在分配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四定(定劳力、耕牛、农具、土地)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赔”(超产奖励,有的实行全奖全赔或部分奖赔)责任制,把生产任务定到作业组,由作业组直接组织生产。在年终分配时高级社统一分配到作业组,作业组再进行第二次分配,穷富村一拉平,劳动报酬中的平均主义十分严重,超支户达30-40%,分配无法兑现,社员生产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成立初,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刮起了“共产风”,打乱了以高级社为单位的所有权界限,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由公社统一平调,取消了社员的自留地,以村为单位办公共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等。这种平均主义做法,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加上连年自然灾害,使全县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困难时期。
  1959年春,贯彻党中央第一次郑州会议精神,取消了公共食堂,对“平调”的生产资料、房屋作了一些退赔;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发出的《紧急信》,确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根本制度。1961年又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全县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调整了社、队规模;健全了定额包工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劳动、生产、计划、财务四大管理;下放了山林、水利管理权限,降低了公有化程度,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每人0.1市亩)、自留山和从事家庭副业,从而进一步稳定了人心,农村经济逐年好转。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鼓吹“造反”、揪斗所谓“走资派”的影响下,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无人过问。1969年冬,全面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推行“政治评分”,实行自报公议,不问劳动数量和质量,一律记“大概工”、吃“大锅饭”。1971年沿用过高级农业合作社“四定”、“三包”、“一奖赔”责任制。1972~1975年期间,搞了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等“左”的一套,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当作“唯生产力论”来批判。
  1979年,实行“包工到组、联产计酬、超产奖励”责任制。1980~1984年夏,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包产到户”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四、国营农垦企业建国后,县内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林、渔、牧场(含垦殖场)和科研单位,属全民所有制,大多数实行综合经营。农场把农业工人和各种生产资料分成专业队或分场、专业厂,年初定好生产计划,确定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时间、成本、原材料消耗、上缴利润和奖赔比例,由分场或专业队(厂)直接组织生产;产品和现金收入全部上交,总场统一核算,盈利上缴县财政,亏损由县财政补贴。农场职工实行级差工资制。
  第三节农村体制改革解放后,1949~1977年,全县农村生产基本上属于“狭义型”、“自给型”、“封闭型”的农业经济,经营管理、产业配置和系列化服务等方面,都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1979年始,按照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农村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农村改革的第一步,是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即在合作经济内部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以联产计酬的形式确定劳动者与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之间的经营责任和权限关系,使劳动报酬的多少取决于最终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具体做法是:将集体的生产资料,通过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年限、产品、产量及上交国家的任务、集体提留比例等,包给个人或联户经营。承包者在依法纳税、交纳应交的各项费用后,其余归承包者所有。这种分配方式,农民称之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又称“大包干”。建立这种责任制,县内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1979年开始,部分生产队自发地搞专业联产承包和经济作物(如甘蔗)包干到户。1980年8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扩展到大田生产。1981年底,全县98%的生产队和部分国营农林垦殖场,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国营农场称“家庭农场”)。家庭承包成为农村双层经济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经营层次。
  联产计酬责任制建立后,农业生产迅速向商品化、专业化发展,各种专业户、重点户迅速兴起。1985年,全县各类专业户发展到3134户,占总农户51623户的6.07 %,其中种植业771户,养殖业697户,为农业服务的加工业305户,林业65户,运输业465户,建筑业268户,商业154户,饮食服务业127户,其他行业282户。这些专业户中,总收入超万元的有178户户,占总农户的0.35%,纯收入超万元的有23户,占总农户的0.045%。他们以商品生产者的姿态,不断开开辟生产门路,提高生产水平,成为引导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推广生产技术的示范户和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在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自愿、自发地组成了几户或十几户、形式多样的新经济联合体,到1985年,全县建立联合经济实体109个,参加联合体户数有339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雇工企业,1985年全县雇工户数有89户,占总农户的0.18%,雇工人数470人,占农业总劳力的0.34%;土地也有集中的趋势,1985年全县有554户农民转包出责任田3655亩。随着农村改革逐步深入,农民不断从自给和半自给及单一经营的僵化状态中解脱出来,使农业生产和商品生产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1980-1985年,粮食年平均递增4.5%,农业总收入年平均递增10%,农产品的商品率达60%以上,其中粮食商品率77.5%,油脂74.3%,生猪82.1%,甘蔗98.7%。
  农村改革的第二步,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改变农业的内涵。1984年以来,全县农村产业结构开始分5个层次逐步进行调整;一是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正确处理农业与林、牧、副、渔之间的关系,建立优化的大农业结构,伸长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2条“短腿”。1985年,全县种植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比1982年调减了14.4%,林、牧、副、渔业产值比重上升了13.4%。其中养猪、甘蔗两大经济优势进一步得到发挥,1985年生猪饲养量达32.8万头,比上年增长12.48%,甘蔗总产量比上年增长27.78%;二是正确处理农村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之间的关系。1985年全县农、林、牧、副的收入在农村经济总收入中的比重,由1982年的83.9%调减到80.7%,乡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收入比重,由1982年的16.1%上升到19.3%;三是调整种植业内部关系,即正确处理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比例关系,改变单一种粮的传统模式。1985年减少了早稻面积2.6万亩,增加了经济作物2.74万亩,使当年种植业中的粮食作物比重,由1984年的43.8%调减到39.7%,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产值比重由1984年的56.2%上升到60.3%;四是调整粮食内部品种和数量的关系,逐步做到了大米优质化;五是发展乡镇企业,改变了农村劳力结构和人口布局。1985年全县乡镇企业发展到281个,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的达5763人,全年乡镇企业总产值1700万元,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15.52%。农村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县农业正沿着综合经营、协调发展的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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