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1515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东乡县的收入 |
分类号: | F014.4 |
页数: | 2 |
页码: | 79 |
摘要: | 民国时期,官、役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更大。民国34年,县长月薪300~520元;科长级130~200元;科员级80-140元;事务员、雇员55~100元;工役28元。民国37年,实行币制改革,物价猛涨,工务员每人增基本数100万元,月薪加4000倍;而工役只增基本数60万元,月薪不加成。据民国25年《江西年鉴》载,受雇于店东业主的手工业工人全年工资收入:铁匠120元;木匠85元;篾匠74元;泥水匠85元;裁缝57元;理发匠72元。由于就业面的扩大,职工赡养人口相对减少;1957年,平均每一职工赡养人口4人多,1985年减少到2人以下。农民收入清末至民国初,农民收入主要靠经营土地和从事雇佣劳动所得。 |
关键词: | 东乡县 收入 |